招标详情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的 株洲市九方小学、株洲光明学校、石峰区雪峰小学食堂托管项目(委托代理编号: HNPJ-ZZ-3291进行公开招标,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株洲市九方小学、株洲光明学校、石峰区雪峰小学食堂托管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 HNPJ-ZZ-3291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5)服务范围:为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中小学食堂托管服务。
(6)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包,每个投标人只允许参加一个标包投标。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及标包信息自主选择标包。各标包情况如下:
标包号 | 学校名称 | 在校学生人数(人) | 早/中/晚餐 | 就餐标准(元) | 供餐方式 |
1 | 株洲市九方小学 | 约2700 | 早、中 | 早餐5元/餐;中餐8元/餐 | 现场制作 |
株洲光明学校 | 约1500 | 早、中 | 早餐5元/餐;中餐8元/餐 | 现场制作 | |
2 | 石峰区雪峰小学 | 约500 | 早、中 | 早餐5元/餐;中餐8元/餐 | 现场制作 |
注:对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予以不少于3元/餐的减免(限中餐)。 |
说明:(1)在校人数仅供参考,实际就餐人数以每月报名缴费为准;
(2)本项目实行包餐制,就餐标准具体以石峰区物价局收费文件为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2020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书面声明;
(5)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21年11月 19日至2021年11月25日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zzzyjy.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各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3)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zzzyjy.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4)投标人应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zzzyjy.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9时00分,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详见电子显示屏)。
(2)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包,每个投标人只允许参加一个标包投标。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所投标包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将不再接受其针对其它标包的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
(4)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牛家牌路111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详见电子指示屏)。
(5)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三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zzzyjy.cn)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联 系 人:刘一鸣
电 话:0731-22529872
地 址: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大楼内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浦建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瑞、戴颖才
联系电话:0731-28522277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明峰银座1栋17楼
传 真:0731-28670666
监督机构:株洲市教育局
联 系 人:高科长
电 话:0731-22663758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37号
株洲市九方小学、株洲光明学校、石峰区雪峰小学食堂托管项目.rar
我要交易我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九方小学、株洲光明学校、石峰区雪峰小学食堂托管项目
委托代理编号:HNPJ-ZZ-3291
采 购 人: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浦建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防疫期间投标人进场交易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以及株洲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的开标活动。
本单位承诺在进入交易中心后做到以下几点:
1、参与开标人员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核查登记。对于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进入开标现场。
2、参加开标的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并遵守交易中心场内各项规定。
3、本单位所派开标人员为:①在(省、市)身体健康人员;②从疫区进入株洲隔离已满14天,身体健康人员。
4、本单位保证做好开标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以前到达开标区域,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人员密集接触。
5、开评标结束后,本单位人员将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按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交易指南要求,请所有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务必按此承诺书要求执行,并填写现场递交纸质版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与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招标公告
采购需求
前 言
本项目招标政策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通[2018]30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9]19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资金为托管单位直接按月向家长收取,采购内容为株洲市九方小学、株洲光明学校、石峰区雪峰小学食堂托管项目,依法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采购人自主采购行为,采购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及“效益优先”的原则组织本次采购活动,并制定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仅用于株洲市九方小学、株洲光明学校、石峰区雪峰小学食堂托管项目,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对本招标文件及其内容享有解释权。凡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即视为无条件同意本申明,并保证对本招标文件可能涉及的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经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书面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外的目的而出版、复制、传播、销售及使用本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
托管采购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提出并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参加采购活动,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采购活动中,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供应商的工作组。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标包投标。
3.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本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2 招标文件有特殊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共七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 招标公告
第七章 采购需求
6.2本章第9.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6.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7.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7.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7.2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地址下载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
7.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9.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8.偏离
8.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8.2本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合同”及第七章“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实质性响应本项目“采购合同”及“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6.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9.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9.3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形式通知。
10.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0.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6.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
1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计量单位
12.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册组成。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册 商务技术文件
投标服务承诺函
类似业绩
营养菜谱
服务方案
服务承诺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3.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3.1款要求的结构。
13.3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备选方案
14.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5.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5.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标的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当提交服务方案,并说明投标人对本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并提出项目服务解决实施方案、方法及措施、包括增值服务等。
16.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7.投标保证金
17.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约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3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签署
19.1投标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其中,资格证明文件及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U盘或光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中存在不符的内容,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19.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3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投标文件电子版建议保存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0.1投标文件按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第二册商务技术文件分别密封包装,注明“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册商务技术文件”,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0.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0.3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
20.4未按上述规定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1.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1.3 采购代理机构对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分别向递交文件的供应商出具书面的接收回执单,并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等,回执单一式两份,采购代理机构留一份存档。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9、20、21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2.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3.串通投标行为
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并对投标人处以壹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行政监督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4.开标
24.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1.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无效。
24.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展示授权情况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4.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 资格审查
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5.2在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本章第3.4款规定;
(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它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5.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未提交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
(5)信用信息查询过程中,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5.5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报告送交评标委员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25.6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
26.评标委员会
26.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6.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7.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8.推荐中标候选人
28.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8.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
28.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9.投标人询问及质疑
29.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关于开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关于评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9.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9.4 供应商应当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后续质疑。
29.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29.6 质疑书应当按规定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9.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29.8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29.8同一投诉事项投诉前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质疑或者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的,其投诉将不予受理。
七、合同签订
30.定标与中标通知
30.1采购人应当在本章第18.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履约担保
31.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31.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1.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合同签订
32.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3.合同转让与分包
33.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33.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4. 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34.1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5.特殊情形
35.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36.特殊情形的规定
36.1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6.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6.3经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人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采购人推荐。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采购人重新招标。
九、其他规定
37.招标代理服务费
37.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8. 其他规定
38.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采购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标包分别进行评审。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一章第3.1款“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内容。
2.3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技术 |
详见评分细则 |
2 |
商务 |
|
合计 |
1.00 |
二、评标程序
3.评审内容
3.1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等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4.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商务技术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投标文件有重大缺漏项或修改招标文件固定格式的;
(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 澄清有关问题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比较与评价
6.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
(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
6.5评标总得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各项评审因素按满分100分计算时);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6.6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7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7. 确定中标候选人
7.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8.1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8.编写评标报告
8.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8.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9.评标报告复核
9.1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9.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9.3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10.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0.1经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投票决定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将所有有效投标人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采购人推荐。
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1.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1.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附1 资格性检查表
序号 |
投标人 |
|||||
1 |
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署、盖章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合格)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4 |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
|||||
5 |
2020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6 |
税务登记证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营业执照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 |
|||||
7 |
社保登记证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营业执照已办理五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需提供办理五证合一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8 |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9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10 |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 |
|||||
结 论 |
||||||
注:符合招标要求的标记“√”,未达到的标记“×”,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附2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投标人 |
|||||
1 |
商务技术文件的签署、盖章 |
|||||
2 |
商务技术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
|||||
3 |
投标有效期 |
|||||
4 |
投标服务承诺的范围 |
|||||
5 |
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6 |
是否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所要求承诺的条款进行了有效承诺 |
|||||
结 论 |
注:符合招标要求的标记“√”,未达到的标记“×”,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附3 评分细则
评审因素及分值 |
评审标准 |
|
商务 部分 (30分) |
企业 认证 (5分)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1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1分;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证书的计1分。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1分; 5.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1分; (说明:以上所有证书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企业综合实力(2分) |
投标单位中央厨房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计2分,没有不计分。(说明:投标文件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
扶贫 政策 (2分) |
根据株扶领办发【2019】5号(关于印发《打造株洲“消费扶贫”升级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行业相关要求,近两年完成了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指标的80%及以上的企业计2分,完成30%-80%的计1分,完成30%以下及没提供的不计分。 (说明:提供株洲市乡村振兴局出具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
|
便捷化服务(9分) |
1、投标人注册地在株洲市外,但承诺中标后将在株洲市内设置长期驻株洲市办公场地的记2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2、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区域有自有或合作的蔬菜基地、屠宰场、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每个计1分,最多计3分; 3、投标人有无食材配送安全保障的冷链车:投标人具有自购的冷链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投标人具有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冷链配送合同(需提供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的冷链配送合同)的每台计2分,最多计4分;没有不记分。 (说明:投标文件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
安全 责任险 (4分) |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食堂投保《公众责任险》或者《场地责任险》,且保险赔付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计1分; 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的计1分。 3、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人员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且投保金额在3元及以上的计2分; |
|
经营承诺 (2分)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省、市、区文件规定,保证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70%的,计2分。 |
|
类似业绩 (6分) |
投标人近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上推三年内,以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食堂经营管理经验,的每提供一个合同计1分;本项最多计6分。 (说明: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
技术 部分 (70分) |
管理团队 (10分) |
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 投标人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每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可得4分: 1、主要管理团队中有公共营养师(高级)资格证书的得 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 2 分; 2、主要管理团队中有健康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的得 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 2 分; 3、主要管理团队中有中式烹调师(高级)资格证书的得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 1分; 4、主要管理团队中有中式面点师(高级)资格证书的得 1 分,此项最高不超过 1分。 (说明:投标文件内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现场必须提供证书原件备查。提供本年度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缴费证明必须是在投标单位缴纳)。否则不计分。) |
营养菜谱 (7分) |
总体供餐方案和营养菜谱,按照直接成本不低于70%的要求模拟设计一周(周一至周五)中餐菜谱,依据菜品搭配科学合理,营养均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菜谱设计科学合理、营养均衡的、可行性高的得7分;菜谱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可行一般的得4分;菜谱设计不合理的得1分;菜谱设计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原辅材料采购方案 (7分) |
从原辅材料的采购渠道、采购监管、入库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先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7分;方案常规、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方案有缺陷、不合理的得1分;方案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食品加工方案(6分) |
从食品储存、陈列、制作加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先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6分;方案常规、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3分;方案有缺陷、不合理的得1分;方案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卫生安全管理方案 (7分) |
从食品卫生、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先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7分;方案常规、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方案有缺陷、不合理的得1分;方案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人员管理方案(7分) |
从人员健康证明情况、岗位职责、培训计划和建立档案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先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7分;方案常规、合理、可行一般的得4分;方案有缺陷、不合理的得1分;方案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管理制度 (8分) |
1.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投标方案具有的食品安全制度,制度完善的计2分,制度基本完善的计1分,制度不完善或无制度计0分。 2.各项制度健全: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卫生保障、质量监督、及价格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的计4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食品储存制度:投标方案具有的食品储存制度,制度完善的计2分,制度基本完善的计1分,制度不完善或无制度计0分。 |
|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 (5分) |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监控体系、餐饮文化、投诉处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先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5分;方案常规、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3分;方案有缺陷、不合理的得1分;方案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应急处置方案(5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详细服务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停水、停电),应急预案方案先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5分;方案常规、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3分;方案有缺陷、不合理的得1分;方案有重大缺陷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增值服务及合理化建议 (6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并承诺提供增值延伸服务及合理化建议,增值延伸服务切实可行的每项计2分,最多得4分;合理化建议切实可行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能够予以采纳的每提供1条得1分,最高得2分。 |
|
投标文件制作(2分) |
投标文件制作评分索引的计1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格式、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清晰对应,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无缺漏项等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甲方:(对应所属的学校)
乙方:
为保障食堂托管服务规范化,让学生吃上卫生、营养的伙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托管内容:
1、通过公开招标,甲方将设立在校园内的食堂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托管原则:零租赁、零折旧,不向供餐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房屋租金和设备折旧费用;供餐企业运营成本独立核算,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70%。
2、乙方实行独立经营,对外签订任何协议均应以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或其他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
3、伙食收费标准以石峰区发改局收费文件为准。
4、食堂供餐采用包餐制,中餐开餐(含配送)餐标不少于二荤一素一汤。
二、托管期限:
托管经营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如遇上级政策变动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终止食堂托管服务)。每个合同期间 “学期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说明:学期综合满意度测评=该学期每月满意度测评平均值),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乙方进行约谈;合同期内二次都达不到要求,学校将不再续签合同,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本次合同经营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约期满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三、伙食费结算与付款方式
1、学生餐费结算方式:学生伙食费由托管单位直接按月向家长收取(标准以石峰区物价局收费文件为准),按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并且及时向校方报备相关情况。
2、教师餐费付款方式:乙方在用餐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后,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餐费付于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有异议或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总体要求:
1、食堂管理由乙方负责,不得转让、转租食堂经营权,项目管理团队成员更换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团队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如乙方擅自更管团队成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项目管理团队成员: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厨师长: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营养师: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乙方必须落实“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的70%”(以托管企业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参照价格进行成本核算)的硬性规定,并无条件接受甲方、膳食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现场核查。
乙方必须做好文明餐桌工作。
4、乙方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员工晨检制度、五病调离制度、大宗商品采购、索票索证、食品查验、出入库管理、库存盘点、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品供应、餐饮具消毒记录等相关制度。
5、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6、乙方应对所有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其中对厨具设备必须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修和清理;抽排系统的风管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疏通清洁;室内燃气管道保护层必须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翻新,并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托管期内,托管区域内的一切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如需增设、更换设施设备,则由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负责购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一切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故意损坏及带走。
8、乙方要确定专人回收餐厨垃圾,及时运走。要与餐厨垃圾回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签订餐厨垃圾处置协议。
9、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停水、停电、停气或中毒等突发的事件,有可执行的应对措施。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食堂运营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以零租赁、零折旧方式,提供房屋、场地、设备和设施给乙方使用,并做好物品交接手续(附物品清单)。
3、甲方提供水、电、气(用环保油的乙方外购)给乙方使用,费用计入食堂经营成本,乙方每月按实际使用数结算。
4、甲方协助乙方提前一周确定带量菜谱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5、甲方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6、甲方负责成立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接受甲方、膳食委员会及上级行政部门监督。
2、乙方在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的70%,并配合甲方、膳食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核查。
3、必须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岗前培训和伤残疾病处理等,食堂员工每年需参加1次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4、全权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做好正常伙食供应保障,按甲方规定时间供餐,考虑到服务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乙方不得使用转基因食物、调和油,尽量少使用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提倡使用家庭用的各类品牌的小包装调料。
5、按照学校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相关管理工作。
6、必须出席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的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就学校提出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应及时解决和采纳,以提高服务质量。
7、乙方拟派的项目管理团队根据甲方的用餐时间须提供就餐管理。
8、合同期满应按物品清单将食堂财物如数交回给甲方。
七、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贰拾 万元整,汇至学校指定账号,保证金不计息。
2、托管期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包括托管期间所有债务,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等),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如托管期内,乙方自行停止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被甲方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将按违约责任处理。
八、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 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并互不承担责任。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乙方使用的甲方设备,按设备清单退回。乙方自投资金建设或购置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2、合同期内,因甲方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办理好所有的房屋设备移交手续后,甲方应把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
3、合同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食堂托管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2)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3)掺杂使假,生产和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伙食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5)在经营过程中有转让经营行为的;
(6)经营期间,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多次不能按时就餐,家长多次投诉不满的;
(7)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8)经核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该食堂及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条件地交回给甲方。
5、发生涉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赔偿,先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以乙方所有财产优先受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而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除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合同的解除、中止、变更、补充
1、合同期间,托管企业一个合同期内两次学期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或者连续三次餐标抽查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并不再续签合同。
2、合同期间,如一方违约或者由于一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事故,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如造成另一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一方应予以赔偿。
3、合同期间,因故需中止合同的任何一方,应提前2个月向对方提出,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中止履行,如另一方不同意中止,则合同应继续履行。
4、合同期间,合同的变更、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
5、本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履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后10日内撤离甲方食堂,并由双方对房屋、设备、设施进行交接,如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或灭失的(除自然损耗外),乙方应予以赔偿。
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后10日内未撤离甲方食堂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1)每逾期一日撤离,应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人民币)500元。如因乙方逾期撤离导致甲方食堂无法使用而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2)甲方可无条件进入食堂接收,乙方未搬离的物品属于遗弃物,甲方可任意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十、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及区教育局各执两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另行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非石峰区内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应一个月内在石峰区注册子公司;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件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招标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附件6、信用信息查询
附件7、投标保证金
第二册、商务技术文件
(一)投标服务承诺函
(二)类似业绩
(三)营养菜谱
(四)服务方案
(五)服务承诺
(六)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托管采购
投 标 文 件
第一册 (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投标包号: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二)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三)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件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招标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附件6、信用信息查询
附件7、投标保证金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投标包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背面复印件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外,开标现场还须另备一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背面复印件 |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外,开标现场还须另备一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附件2
投标人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 |
总额 |
4.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6.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备注:1、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半年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3、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五证合一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但需提供办理五证合一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4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下述的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招标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6
信用信息查询
备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7
投标保证金
1、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
1.1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单位单位基本账户(分支机构投标可由其上级公司专用账户)转(汇)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现金方式和非投标单位单位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包1:银行账号:4300 1500 5620 5966 6666-6492
包2:银行账号:4300 1500 5620 5966 6666-6493
(1)该账号仅为此项目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请勿与其它项目的账号混淆,发生串户则视为无效保证金。
(2)在转账票据摘要处须注明:“ (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如“项目名称”字符过多,转账票据摘要处填写不下的,则“取‘项目名称’前面字符”填入。)
(3)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为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时到账,请投标单位于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00前提交,并注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中含有“-”号。)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汇款服务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0731-28520852(联系人:黄朝辉) 和0731-22864427 (联系人:刘岚)。
(2)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保证金情况,各投标单位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被冻结,须提交申请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其他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请投标单位认真阅读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出现失误。
(3)因银行和收款方在开标前均无法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建议投标单位尽量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避免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废标。
1.2电子保函:包括银行电子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可通过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首页进入“电子保函”模块进行申请,也可以登录 http://hxbh.hnhxzx.cn:20080进行电子保函申请。具体操作请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操作指南—《株洲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了解。
2、投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投标单位。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自动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退款申请及付款凭证发至项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上传退款申请、付款凭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后退款至原缴款账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3号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731-28681387。
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格式
注: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托管采购
投 标 文 件
第二册 (商务技术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投标包号:
日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服务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招标公告(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一份,投标包号为 ,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一、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起 天内(投标有效期)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二、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
三、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同时理解本项目为采购人自主采购行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也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愿意对参与贵方项目所知悉的项目情况予以保密。
四、我方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承担合同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如果在规定开标时间和日期后,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