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MB2F047032021403
二、合同名称:食堂采购项目-营养食堂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10907-1172
四、项目名称:食堂采购项目-营养食堂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
地 址:中国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560号
联系方式:64041990-5036
供应商(乙方):上海富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环城路8号
联系方式:021-5757548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食堂采购项目-营养食堂
数量: 1
单价(元): 1234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品牌:富溢 等
规格型号:1800*760*800/120 等
2.合同金额(元):
1234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1-19 13:20: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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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47032021403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食堂采购项目-营养食堂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 乙方:上海富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 2560 号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环城路 8 号
邮政编码:201104 邮政编码:201403
电话:64041990-5036 电话:021-57575480
传真:021-64037229 传真:021-57575298
联系人:杨婷婷
开户银行:1001100429006008855
帐号:工行闵行支行
联系人:毛丙才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齐贤支
行
帐号:327627020190050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
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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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
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 及《开标一览表》要求提供。
本合同的合同价壹佰贰拾叁万肆仟叁佰元整元整人民币(人民币 1234300
元。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交货地点: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
2.2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 3个月内
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
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
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
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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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
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
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3 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乙方所出售的货物
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
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行)》执行。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
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
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6.2甲方可采取以下第 (1)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
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
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
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
收超过上述 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
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
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甲方或第三方机构
将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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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进行验收。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预付款:合同金额 90%,合同签订后 3个月内;
尾款:合同金额 10%,设备验收合格,且医院收到全额发票后的 30天内。
8.伴随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
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
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如有)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
材料;
(3)在合同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
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
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
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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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36 个月
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
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
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
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
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
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并退回差价。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
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
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
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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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
甲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
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
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
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 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
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
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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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
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人民
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日内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
相应票据及包含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 / 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
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
序进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
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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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
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
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
法律责任。
17.合同的补充、变更
17.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7.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
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8.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
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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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
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
合同或纸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2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
20.3 本合同一式 叁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4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
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
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21. 合同附件
21.1本合同附件包括: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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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
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21.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
新的文件为准。
22.合同修改
22.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2021-11-19 日期:2021-11-19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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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T11:11:13+0800
我同意签署该文件,并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2021-11-19T13:16:11+0800
我同意签署该文件,并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