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YJ202112(01)
项目名称:眉山市关押中心食堂生活物资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最高限价及分包情况:
(1)分包情况:包一:米、面、油、调味品、干杂(含奶制品)、禽蛋类;第二包:肉类(含水产品、鲜活禽类、熟食和冷冻食品)、蔬菜(含水果)。
(2)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交纳保证金
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即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2日09:00至2021年11月26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现场办理。
在报名时间内与四川银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岛路1号岷江东湖饭店主楼4层四川银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文件工本费3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3.公告期限: 同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1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岛路1号岷江东湖饭店主楼4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参加投标。
2.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名称:眉山市关押中心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
联系人: 李警官
联系方式:028-386017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银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岛路1号岷江东湖饭店主楼4层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18228115581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18228115581
附件: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内容
为眉山市关押中心食堂提供各类大宗食材原材料,并负责按采购人实际需求和时间配送至眉山市关押中心食堂仓库。食堂物资供货范围包括:米、面、油、调味品、干杂(含奶制品)、禽蛋类、肉类(含水产品、鲜活禽类、熟食和冷冻食品)、蔬菜(含水果)。本项目服务期为3年,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一年一签,在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可以随时无条件的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结算时以实际供应量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更或单位供餐模式的改变及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抗拒因素等,采购人可对供货数量进行调整。
二、承诺追责
成交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承诺,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三、技术要求
第一包:米、面、油、调味品、干杂(含奶制品)、禽蛋类
(一) 大米、面粉:
(1) 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
(2) 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3) 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 第一批次应就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 植物油:
(1) 具备“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符合全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GB/T1536-2017标准;
(2) 第一批次应就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 调味品、干杂(含奶制品):
(1)质量标准:符合现行最新国家和行业标准。
(2)质量要求:品质等级要求优级,包含酱油、食用盐、豆瓣、味精、花椒干海椒、胡椒、香料等干杂调料。干杂干燥无霉,无杂质,香味纯正;调味品类豆瓣、味精、盐等每一批次应有检测合格报告;有保质期的产品必须距最后保质期结束至少6个月以上;所有产品不得私自添加其他杂质。
(四) 禽蛋类:
(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标准,新鲜、卫生、安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注:供货商供应物品以采购人提供的实际需求为准。
第二包:肉类(含水产品、鲜活禽类、熟食和冷冻食品)、蔬菜(含水果)
(一) 肉类(含水产品、鲜活禽类、熟食和冷冻食品):12小时内屠宰的鲜肉;新鲜活鱼,需要到现场宰杀;鸡、鸭、兔家禽需根据食堂要求提供。
(1) 禽肉产品具有当批次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畜、禽产品》GB/2707-2016标准;所供禽鱼类在饲养过程中均不得违规使用任何添加剂,严禁使用生长素和抗生素等。
(2) 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执行,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二) 蔬菜(含水果)
(1)叶菜类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农药残留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限残留限量》(GB2763)的规定;
注:供货商供应物品以采购人提供的实际需求为准,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供应物品可以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