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22 14:07
一、项目编号 | |||
5104012021000274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攀枝花市第五小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博润格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嘉谊大厦10层25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538000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名称:单眼电磁大锅、规格型号:1000*1100*800/400、 数量:3台;名称:提拉式洗碗机、规格型号:690*725*1520、 数量:1台等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组长:吴谦; 成员:张红霞; 业主代表:李镇元。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成本+利润原则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3万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采购品目名称:A020618生活用电器。 二、监督管理部门: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812-2828767,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25号。 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四、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五、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金额标准为准。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地址: | 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812-2291113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三单元5楼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18782342630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朱女士 | ||
电话: | 18782342630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5104012021000274
攀枝花市第五小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疫情防控期间进场须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请入场人员配合场地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为减少现场人员数量,请现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
2.各投标供应商请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并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出示身份证原件,接受体温检测登记,达到以下任意一项条件才可进入投标现场正常签到投标:
①“四川天府健康通”场所码,扫码为绿码者;“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且显示:“您于前14天内到达或途径:四川省攀枝花市”方可进入。
②“四川天府健康通”场所码,扫码为绿码者;“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且显示:“您于前14天内到达或途径:...”有除四川省攀枝花市以外的城市的需要提供到达攀枝花后离开标截止前时间前48小时内的核酸证明方可进入。
3.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前14日内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者有过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家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旅居史的人员或者如发现咳嗽、发烧或者健康码呈现黄色(红色)或者“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色(红色)等可疑人员,将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按要求上报社区等部门妥善处理,且投标将被拒绝。
4.因疫情防控需要,现场管理的其它工作。
四川耘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08日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39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1 -
HYPERLINK \l _Toc403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4 -
HYPERLINK \l _Toc13028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0 -
HYPERLINK \l _Toc1866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1 -
HYPERLINK \l _Toc37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23 -
HYPERLINK \l _Toc2168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67 -
HYPERLINK \l _Toc29324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68 -
HYPERLINK \l _Toc2659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69 -
HYPERLINK \l _Toc31788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69 -
HYPERLINK \l _Toc32672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 69 -
HYPERLINK \l _Toc7318 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 - 69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攀枝花市第五小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4012021000274
2.采购项目名称:攀枝花市第五小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人: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网址:http://www.ccgp-sichuan.gov.cn/)。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5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三单元5楼9号(东方巴黎公路对面)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80元/份(现金支付,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采购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采购文件购买记录表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采购文件购买记录表;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本项目可采取网络和现场报名。
网络报名:以上材料扫描原件发至邮箱:3520399958@qq.com,待采购代理机构审核资料无误后进微信转帐(转账二维码见磋商文件,转款请备注公司名称),代理机构通过报名表上登记的邮箱发送采购文件,网络报名成功。
现场报名:以上材料现场提交到攀枝花市花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3单元5楼9号(东方巴黎公路对面)】
八、供应商签到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供应商签到时间:2021年11月19日14:00-14: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2021年11月19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地点: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三单元5楼9号(东方巴黎公路对面)。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11月19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三单元5楼9号(东方巴黎公路对面)。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9111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3单元5楼9号
联 系 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2021年11月8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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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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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54.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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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54.39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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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联合体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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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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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 本项目支持联合体 1.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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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加分比例 |
价格扣除比例:10% 总分得6分 联合体价格扣除比例: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注:若享受优惠政策,用享受优惠后的的价格或得分参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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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所属行业 |
工业 行业划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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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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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2.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若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 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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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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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磋商保证金 |
防疫期间,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金 额:0元(零元整),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足额缴纳。 2.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收款单位: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江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514514207013000001112 4.交款截止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保函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室)。 5.供应商应将保函复印件或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复印件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收据复印件或加盖采购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注:不满足以上1.2.3.4.5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将在资格审查时作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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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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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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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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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3单元5楼9号(东方巴黎公路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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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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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4号5栋3单元5楼9号(东方巴黎公路对面)。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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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2-2828767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政府新楼 邮政编码: 61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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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 (实质性要求) |
本次采购项目中采购品目前有“☆”为强制采购品目,需提供节能清单。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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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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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1.3万元计费。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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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选择)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本项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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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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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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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
经评审后的得分相同的,优先推荐不发达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人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全部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项目允许联合体磋商时应用此条)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不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注:采购标的中若含有软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函。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4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修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发布的更正公告视为书面通知)所有潜在的供应商。
11.5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视为已将更正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若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更正公告,其后果自行承担。
11.6 磋商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11.7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册装订密封。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作为无效处理的外文资料,影响到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准备“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标注“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可不再加盖鲜章。)。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编码应从响应文件封面后一页开始连续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全称(盖投标人印章)、开标日日期,若有分包的还应注明分包号。
19.2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响应文件的的“其他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19.3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全称、开标日日期,若有分包的还应注明分包号。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但不得超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法”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认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
(一)资格要求:
(1)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为: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7、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8、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9、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清单
编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主厨房 |
|
|
|
|
A01 |
单头单尾小炒灶 |
1 |
台 |
|
A02 |
炉拼台 |
1 |
台 |
|
A03 |
单眼电磁大锅 |
3 |
台 |
核心产品 |
A04 |
双门蒸饭车 |
2 |
台 |
|
A05 |
不锈钢烟罩 |
7 |
米 |
|
A06 |
不锈钢封墙钢 |
7 |
米 |
|
A07 |
双通工作台 |
2 |
台 |
|
A08 |
四门高身雪柜 |
2 |
台 |
|
A09 |
单星水池 |
1 |
台 |
|
A10 |
开水器带底座 |
1 |
套 |
|
A12 |
灭蝇灯 |
1 |
盏 |
|
蔬菜粗加工间 |
|
|
|
|
B01 |
单星水池 |
3 |
台 |
|
B02 |
土豆脱皮机 |
1 |
台 |
|
B03 |
电动刹菜机 |
1 |
台 |
|
B04 |
双层平板工作台 |
1 |
台 |
|
B05 |
四层栅格层架 |
2 |
台 |
|
B06 |
灭蝇灯 |
1 |
盏 |
|
荤粗加工间 |
|
|
|
|
C01 |
单星水池 |
3 |
台 |
|
C02 |
绞切肉机 |
1 |
台 |
|
C03 |
双层平板工作台 |
1 |
台 |
|
C04 |
四层栅格层架 |
1 |
台 |
|
C05 |
灭蝇灯 |
1 |
盏 |
|
洗消间 |
|
|
|
|
D01 |
单星污碟台(右星) |
1 |
台 |
|
D02 |
高压花洒 |
1 |
套 |
|
D03 |
洁碟台 |
1 |
台 |
|
D04 |
提拉式洗碗机 |
1 |
台 |
核心产品 |
D05 |
双孔收餐工作台(带靠背) |
1 |
台 |
|
D06 |
单门不锈钢门消毒柜 |
2 |
台 |
|
D07 |
灭蝇灯 |
1 |
盏 |
|
主副食 |
|
|
|
|
E01 |
米面架 |
4 |
台 |
|
E02 |
平板车 |
2 |
台 |
|
E03 |
灭蝇灯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