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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教育局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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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教育局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包1)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桃江县教育局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22日
采购合同编号:桃财采计[2021]000113号-1
采购人(全称):桃江县教育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桃江县教育局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包1)合同
2、采购项目名称: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
3、采购计划编号:桃财采计[2021]000113号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项目内容: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485800
大写: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品目 供应商 商品名称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参数/技术说明 品牌 数量 单位 成交金额
1 A060899-其他厨卫用具 湖南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 详见谈判响应文件 / 1 485800.00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21年11月22日,履行期限:30天。
地点:马迹塘镇完全小学
方式:免费送货上门安装
四、付款
1、国库支付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1-10-08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采购人执3份,供应商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10月08日
九、合同主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汪伟宏 法定代表人:朱丽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13973798018 电话:18229909880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城支行
帐号:18081901040004484
附件下载:
  • 竞争性谈判文件-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rar

  • 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合同1.rar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 购 人: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

政府采购编号:桃财采计【2021】000113号

委托代理编号: HNATTJ-2021-019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八月


目录

谈判通知

第一章 邀请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卷首 邀请通知

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 购 人: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

2.采购项目: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桃财采计【2021】000113号

委托代理编号:HNATTJ-2021-019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

预算(万元)

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1

49.3980

5.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

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

/

详见谈判文件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2.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有效证件,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1.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2.1.3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2.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2特定资格条件:无;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3.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2公司简介、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4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中标通知书之类),如有;

3.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或单位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资料;

3.6同时提交一套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1~5项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封面为《资格预审资料》,交招标代理公司。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818日下午17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南侧公租房5栋)。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3874338875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女士

电 话:0737-8882248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南侧公租房5栋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谈判通知

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桃财采计【2021】000113号,委托代理编号:HNATTJ-2021-019)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请你单位于202191日至202197日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注册,然后登陆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jyzx.yiyang.gov.cn/)报名并获取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获取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谈判文件售价:500 元/套(开标当天现场交纳),售后不退。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9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益阳市迎宾东路355号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3号楼第2层)。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21971700分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6、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3874338875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女士

电 话:0737-8882248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南侧公租房5栋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 称: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3874338875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女士

电 话:0737-8882248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南侧公租房5栋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 谈判通知;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接受

■不接受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无

□联合体要求:/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否

□ 是,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非标记★符号的: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本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期)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分、价格 / 分;

(3)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两型”产品

■ 否

□ 是,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注:投标企业为中小企业的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小微企业库查询结果证明,否则不予核减。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谈判文件

第二章第10.3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第二章第11.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9131430分 (北京时间)

第二章第12.1款

招标文件的

澄清与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5.4款

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

493980.00元 (注:项目预算包含物品采购、运输、安装、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 万元(? / 万元),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到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管理,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投标保证金账户获取方式:供应商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电子化管理操作指南》自行在益阳公共资源中心网站注册(网址: http://jyzx.yiyang.gov.cn),使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录交易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并获取对应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所获取的信息正确填写保证金子账号,不得填写项目及标段名称。已缴纳保证金的用户,可在系统内对应项目(标段)下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是否缴纳成功。(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须与系统注册用户的户名保持一致否则无法查询)
4、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 / / 月 日 / / 分(北京时间)前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开标时现场查验。
5、对于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6、项目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

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份数

投标截止日(开标会当天)需要供应商单位到开标会现场,需要制作并递交纸制响应文件壹正壹副。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全小学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桃财采计【2021】000113号

采购代理编号:HNATTJ-2021-019

2021913日14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供应商名称:

第二章第22.1款

提交响应

文件地点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益阳市迎宾东路355号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3号楼第2层)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6.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湖南省益阳市政府采购(http://yiy.ccgp-hunan.gov.cn/)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jyzx.yiyang.gov.cn/)

第二章第38.3款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元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0.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金额:7491元。

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现金或转账,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第二章第41.1款

其他规定

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

三、如若成交单位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实施项目并落实到位,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最终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替补或重新招标。

电子投标

须知

1、供应商单位对项目报名需要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前往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通过CA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流程详见下载专区政府采购投标人电子操作手册及视频)。

2、投标截止日(开标会当天)需要供应商单位到开标会现场,需要制作并递交纸制响应文件。

3、供应商单位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响应文件,投标截止后30分钟内为文件解密时间,因自身原因(如电脑故障、网络故障)导致无法上传或解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数字证书下载专区相关信息。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CA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737-4112269。

5、去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的供应商单位,请先咨询0737-4112269后,再带齐所需资料前往,并配合交易中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货物说明(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附件6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7:报价文件

7.相关同类业绩

8.售后服务承诺及货物质量保证承诺书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4.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3.4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2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意,谈判可以继续进行。

(2)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经谈判小组确认后,由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3)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中止谈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谈判程序

24.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6.2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9.谈判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2.谈判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谈判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0.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1. 其他规定(政府采购信用查询)

41.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根据湘财购〔2017〕2号文件要求,在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网站www.hncredit.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hunan.gov.cn、查询信息为准)。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采购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乙方在代理公司名称)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旨。

一、依据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和乙方的谈判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全新的标的(物资/工程/服务)。 单位: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材质说明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二、技术标准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以及响应文件的规格响应表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交货时间:

四、交货地点及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

六、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谈判采购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七、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结算方法及期限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总值20%的违约金。

十二、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签订合同前须交履约保证金5﹪,由教育局纪监室监管,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十四、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六、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十七、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由管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二十、本合同正式签订时,在不影响本次采购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增减相关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