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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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城投采竞磋-2021336-1
采购项目名称: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在押人员食堂大米供应项目
采购人名称: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 13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18
第四章 评审细则 21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24
第六章 附 件 25
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在押人员食堂大米供应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
项目概况
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在押人员食堂大米供应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城投采竞磋-2021336-1
2.项目名称: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在押人员食堂大米供应项目
3.采购人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160万元
5.最高限价:2元/斤。
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大食堂大米供应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订货单提供籼米(一级),按时配送到指定地点,预估需求量400吨。由两家供应商轮流供应。
7.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160万元或一年合同到期,当满足上述两条标准中任意一条,本项目合同自动终止。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3.方式:
①线上领购
供应商应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www.czctzb.com)网站免费注册,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缴纳磋商文件费用,上传领购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12.html)、电汇或网银凭证,经工作人员审核后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
提醒:1.电汇或网银备注摘要中注明本项目采购编号,个人汇款注明单位简称;2.供应商应在上述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完成注册及领购磋商文件事宜,否则系统关闭,无法再领购。
②现场领购
供应商应提供领购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12.html),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综合办领购磋商文件。
③咨询电话:0519-81580101 0519-81580192-6002
4.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1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
(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2)标前答疑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21年11月19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至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传真:0519-81580105;邮箱:czctzb@163.com
2.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3.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户
收款单位: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银行账号:82600188000245718
4.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一概不退。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还。一经领购,供应商不得更改单位名称。
5. 公告发布媒体: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网站
6.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要求,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事完即走。自觉服从引导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于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应事先自行下载《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32.html),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进入公司时,请凭《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指定开评标场所。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傅路10号
联系方式:余忠云 0519-819933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联系方式:0519-815801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妍珺
电 话:0519-81580152 81580191 81580192(转分机号6034)
第一章 总则
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 满足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磋商费用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最终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依法对本文件所作的更正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
5.1 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由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5.2 供应商提出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被接受。如无疑问,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和要求。
5.3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更正。
5.4 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5.5 所有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将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内容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由供应商自行关注并获取。
6.供应商的义务
6.1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明了采购项目的内容。
6.2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6.3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
6.4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7.磋商报价
7.1 本项目磋商总价应包括为完成该项货物和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成交后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7.2 磋商报价方式
7.2.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填写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与磋商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供应商填报磋商分项报价表时,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该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一项磋商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磋商报价。
7.2.2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评审时以人民币为准。
7.2.3 磋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7.2.4 磋商报价次数:本项目采用至少二次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磋商保证金
9.1 磋商保证金是磋商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供应商须按规定从供应商账户缴纳。磋商时,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无效响应。
9.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其合同签约完毕(合同须由代理机构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4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9.4.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过程中,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退出磋商的除外);
9.4.2 成交供应商未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
9.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成交无效的;
9.4.4 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或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9.4.5 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9.4.6 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10.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0.l 供应商应提交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壹份“电子文档”(载体采用“电子光盘”或“U盘”,内容包含全套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版正本为准。
10.2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必须全部是打印件。供应商应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10.3 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修改无效。
10.4 本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盖章是指加盖鲜章。
11.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而予以拒绝。
1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均应当密封,所有封袋上都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
1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至公告中注明的地点,凡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供的,代理机构不接收其磋商响应文件。
1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磋商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修改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磋商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磋商过程中,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退出磋商的除外)
15.磋商仪式
15.1 代理机构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15.2 供应商参加磋商仪式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磋商小组
评审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7.评审内容的保密
17.1 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7.2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17.3 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18.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8.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18.2 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磋商小组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磋商小组决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18.3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18.3.1 供应商未通过领购申请的或者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与领购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18.3.2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18.3.3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电子文档未按要求提供的;
18.3.4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8.3.5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的、无供应商公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非原件的;
18.3.6 供应商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者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的;
18.3.7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难以辨认;
18.3.8 磋商响应文件材料所述情况和所附相关资料不实的;
18.3.9 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相互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18.3.10 供应商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确定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18.3.11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18.3.12 未按要求提供带“*”项材料或者带“*”项内容未盖公章的;
18.3.1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8.3.14 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3.15 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情况;
18.3.1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无效响应:
18.4.1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8.4.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8.4.3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8.4.4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8.4.5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8.4.6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9.1 为了有助于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19.2 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出答复,该答复经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3 供应商在进行澄清、说明、答辩或补正时,不得改变磋商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及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4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9.4.1 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19.4.2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9.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在缺项漏项或者数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5 供应商拒不按照磋商小组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9.6 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磋商响应文件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磋商变动实质性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代理机构退还该供应商磋商保证金。
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评审方法
22.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即评分细则)得分前二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成交结果及公示
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成交通知书
24.1 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4.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成交服务费的支付。
24.3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未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解释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25.代理机构服务费
服务费按人民币伍仟元整收取并由二家成交供应商均摊,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将成交服务费付至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户。
26.合同的签订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6.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6.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签订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27.诚实信用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2 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3 恶意竞争,磋商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27.4 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27.5 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7.6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7.7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
名称 |
品质 |
数量 |
单价限价(元/斤) |
1 |
籼米 |
一级 |
400吨(暂定) |
2.00 |
注:最终根据成交供应商报价按实结算。
二、服务要求
1.封样: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明确送货品种后,根据磋商文件上的要求,每件送样至采购人处作为封样。
2.数量及验收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附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由采购人验货后签字确认,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采购人正常餐饮供应不受影响。
3.送货时间要求:每月配送,采购人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供应商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所配送的大米生产日期必须在6个月内。供应商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人订购单的要求送货,准时送达,运送到地点后负责堆放完毕。
4. 配送人员必须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办理健康证,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2名配送人员(正式员工)的健康证明、劳动合同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5.在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派遣配送人员,第一次配送时,必须提供配送人员的健康证明、劳动合同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备查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留档,若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必须拥有配送车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1辆、彩色照片,用于配送的车辆必须干净、整洁且能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一次完成该批次货物的供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由全新、完全符合GB/T1354-2018标准,送货必须是同规格大米,不允许有掺杂其他品种大米,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相关产品,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免费无条件换货。出现上述情况两次,后续将取消供货资格。具体标准见下:
以上质量标准如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则以最新标准执行。
8.如配送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要求,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保证,二次扣当月货款10%,不符合要求累计达到三次的,采购人可解除供货合同。
9.临时加货处理:供应商需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及时按要求时间将货物送到采购人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用餐正常。
10.在供货过程中,采购人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供应商反映,供应商应及时改进;如供应商未改进或改进后仍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中断与供货方的合作,并无需给予任何赔偿。
11.因配送过程中出现人身等安全事故,供应商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12.供应商应随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报告。
13.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按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采购人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采购人有权定期检查。
15.供应商应成立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须凭健康证上岗。
五、报价方式
1.本项目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评审时以人民币为准。报价方式为固定单价,磋商报价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本项目最终供货的二家成交供应商价格应保持一致。经磋商后,供应商报价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下一名供应商递补。若价格均不能达成一致的,本项目采购失败,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六、卫生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并根据协议约定和采购人提出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如发现食材卫生质量问题或者以次充好,采购人可立即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并对成交供应商扣除该货物品种金额5-10倍的货款作为违约金,若出现一次则取消该供应商送货资格,同时追究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
(二)成交供应商严禁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从疫区采购的食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包括且不限于人员餐后出现呕吐、腹泻,或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供货协议,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
七、包装要求
不能使用玻璃、金属等硬物。需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品牌、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凡是采用国家标准的大米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八、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交货时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有CMA标记)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予验收。
2、配送时必须提供当批次产品的供货证明原件,否则不予验收。
3、产品交付之后,采购人有权随机抽检,次数每半年不少于两次,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产品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费由采购人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抽检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不予验收,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如发现供应以下食品,扣除履约保证金及退回当次全部产品,并终止合同。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⑤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⑥超过保质期限的。
⑦其他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的。
5、因供应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和该批次全部货款,同时立刻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赔偿因供应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的人员的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陪户费等。
6、服从采购人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应负责货物的供应、包装、运输、交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7、食品溯源要求。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安全。
九、服务期限:一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供货配送。
配送企业的考核表(暂定)
企业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大类 |
小类 |
考评细则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综合考核 |
质量保障 |
1、从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货,有协议(包含质量安全条款)和资质证明材料;不符合扣1分/个。 2、有产品合格证、检疫证、检验报告等证件,不符合扣1分/个。 3、所供产品在国家规定的或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内。不符合扣1分/个。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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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登记 |
1、食品进出库记录齐全,帐实相符;不符合扣2分/次。 2、有退换货记录;不符合扣2分/次。 3、有48小时食品留样记录。不符合扣2分/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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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 |
1、配送场地整洁卫生;不符合扣2分/次。 2、各种用具干净卫生,经常清洗消毒。不符合扣2分/次。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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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车辆 |
1、配送车辆及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不符合扣2分/次。 2、配送车辆整洁,经常清洗消毒;不符合扣2分/次。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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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 |
会计人员持证,财务制度建全,结算及时差错少。不符合扣5分/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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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 |
1、内部分工明确,责任分明。不符合扣1分/人。 2、配送工作合理有序。不符合扣1分/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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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考核 |
1、 配送时效情况:正常时间供货速度。视情况轻重扣1-3分。 2、 应急时间供货速度。视情况轻重扣1-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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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每周与采购人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回复,实际操作中能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提出合理化建议。未能按要求配合采购人工作的视情况轻重扣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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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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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付款方式
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每月核对,确认当月供货的品种、数量及金额。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每三个月结账一次(无息)。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签订地点:
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常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大食堂大米供应服务,乙方还应承担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
第二条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单价(人民币):籼米(一级) 元/斤(小写: )。
本合同单价包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货物及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 ) (2)乙方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直接扣取。
3.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全额无息退回。
第五条合同款结算及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结算原则:按实结算,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每月核对,确认当月供货的品种、数量及金额
4.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每三个月结账一次(无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进行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6.乙方属虚假承诺,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乙方已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7.其他未尽事宜,以《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