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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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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公开招标公告

2021年11月23日 16:20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
品目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饮料、酒精及精制茶/饮料,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食品及加工盐/其他食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食品及加工盐/加工盐,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食品及加工盐/调味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食品及加工盐/乳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食品及加工盐/方便食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蛋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豆腐及豆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水果、坚果加工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蔬菜加工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水产品加工,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熟肉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畜禽肉,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糖及副产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植物油及其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薯、豆、相关植物加工品

采购单位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区域西城区公告时间2021年11月23日 16:2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
每日上午:9:00 至 11:30 下午:13:3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
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4日 09:00
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会议室
预算金额¥203.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美云
项目联系电话18510289330
采购单位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德胡同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孙经理 010-66124379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美云 1851028930
附件:
附件1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docx

项目概况 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4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YJ20211123

项目名称: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

预算金额:20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0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有关中小企业方面)无特殊资质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货商。(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3)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至 2021年11月30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4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4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德胡同11号

联系方式:孙经理 010-661243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4号楼10A

联系方式:陈美云 18510289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美云

电 话: 1851028933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人: 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

点:北京市西城区

总投资额:2030000

二、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为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最终价格以实际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最终代理服务费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德胡同11号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120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3385962

真: 真:6338596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

号: 号:137091516010007372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 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修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修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现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拥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 (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约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语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受托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范围: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材采购货物招标

工作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协助委托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招标资料汇总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现具备的立项批复及规划意见书资料的时间:招标工作开始前3日内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分次于招标文件出售前7日内全部提供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方面,协助受托人与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6)应尽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联系人

姓名: 陈宁

电话:13621024985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时间: 以与委托人商定的具体工作计划为准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2) 拟定招标方案;

%2) 编制招标进度计划;

%2) 发布招标公告;

%2) 组织接受投标报名;

%2)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 编制招标文件;

%2)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2) 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2)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 负责办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批和备案手续;

%2) 负责招标过程中全部资料的整理工作;

%2) 负责将全部资料移交一份给委托人;

%2) 业主交办的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3)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刊登招标公告费用、招标文件印刷费用等;

(4) 应尽的其他义务:

负责在国家指定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仅限于公开招标项目)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经委托人同意后1、有权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2、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归受托人所有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依据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571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之规定,最终价格以实际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最终代理服务费

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汇率:不适用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汇票或转账或电汇,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最终价格以实际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最终代理服务费。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中标人支付):招标工作完成后,最终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 ;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9.5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9.6招标文件收入归受托人所有。

9.7受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人。

9.8招标代理机构中选通知已发出或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于委托人原因停止招标的,委托人应给予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补偿,具体金额为 双方具体协商

9.9受托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有效投标人不构成竞争或其他原因而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服务费应在原有基础上增补 /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9.10如果因投标人违规,或中标人弃标等原因而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受托人所有。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支付报酬外,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利息;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双方协商后提出;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双方协商后提出;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1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其中,委托人份,受托人份。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作中的廉政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一、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相规章制度。

(三)发现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事前、事中、事后都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乙方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乙方利用工作之便为其亲属或朋友提供“特殊照顾”,以便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获不法之利。

(四)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六)乙方在工作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出的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甲方的亲属或朋友在日常生活及工作方面“特殊照顾”,以便其获不法之利。

(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责任书份数

本廉政责任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德胡同11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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