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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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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GS2021-D3-C174)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GS2021-D3-C174)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4 16:39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http://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和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http://www.gxgszb.com)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税办发〔2019〕4号)执行采购。

项目编号:GS2021-D3-C174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12个月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数量

预算

拟选定成交单位数量

服务地点

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服务

1项

¥360,000.00

1家

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五)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请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潜在供应商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http://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和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http://www.gxgszb.com)(招标公告招标附件中)自行下载磋商文件电子版。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标厅(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G41栋1703号)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截标后。

2.地点: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评标室(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G41栋1703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公告信息发布媒体

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www.gxgszb.com(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北路19号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773-28832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303号

联系方式:李琪,0771-5828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琪

电 话:0771-5828779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下载:
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

项目编号: GS2021-D3-C174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http://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和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http://www.gxgszb.com)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税办发〔2019〕4号)执行采购。

项目编号:GS2021-D3-C174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12个月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数量

预算

拟选定成交单位数量

服务地点

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服务

1项

¥360,000.00

1家

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五)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请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潜在供应商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http://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和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http://www.gxgszb.com)(招标公告招标附件中)自行下载磋商文件电子版。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标厅(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G41栋1703号)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截标后。

2.地点: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评标室(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G41栋1703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公告信息发布媒体

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www.gxgszb.com(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北路19号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773-28832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303号

联系方式:李琪,0771-5828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琪

电 话:0771-5828779

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

备注:本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税办发〔2019〕4号)执行采购

采购预算

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公告媒体

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tzgg_15124/xjtzgg_15126/xfq_15127/(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官网)、www.gxgszb.com(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北路19号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773-2883219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303号

联系人:李琪

电 话:0771-5828779

4

供应商产生方法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磋商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6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1.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7

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8

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____________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9

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是,要求如下: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10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类)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印发)范围内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品目清单范围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印发)的产品类别(非强制类),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只选择其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在评标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__%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印发)的产品类别,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选择其中之一):

□1.在评标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在评标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__%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11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__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相关资料。除采购文件要求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供应商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14

提交样品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____________

15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6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G41栋1703号

17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G41栋1703号

18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19

磋商响应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20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副本

电子文件份(□扫描件, Word,可多选)

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U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21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配送采购

项目编号:GS2021-D3-C174

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前不得拆封

22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当日。

23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2022年1月-2022年12月。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具体详见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24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配送服务或加班配送服务发生的费用按月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前采购人应确认需要支付的货款,成交人经确认后再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采购人收到成交人开具的发票后进行支付。

25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1 %(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成交人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质量保质期)满且成交人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提出申请的30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成交人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账户信息请成交人签订合同前咨询采购人获取。

26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20%收取,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财富国际支行

银行账号:800072095766668

27

其他规定

1.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响应)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则指经营者)或被授权人亲自在采购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参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则指经营者)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本采购活动参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强制采购的产品,依据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且要求产品供应商具有经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负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见第五章)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格式见第五章)

★(3)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5-1);

②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原件备查);

③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原件备查);(若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④供应商投标本项目时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投标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如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则无需提供),原件备查

⑤磋商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则无需提供;

⑥磋商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则无需提供;

⑦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6-2-5);

⑧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供,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5-4);

⑨特定资格条件:

⑩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竞标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注:如属于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4)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导致密封不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采购有关规定,向采购人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人组织的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一)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二、评分标准

(一)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进行评审,再由评委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只有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详评。

(二)对进入详评的,磋商小组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

(三)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1.价格分………………………………………………………………………………10 分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磋商产品制造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以响应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对磋商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磋商价×(1-6%);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磋商价。

注: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2)磋商供应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评审价)×10 分

2.服务方案分……………………………………………………………………………18分

一档(6分):食堂配送承包范围基本满足要求、供应商配送运输能力、服务要求、食材质量和卫生标准管理措施一般

二档(12分):食堂配送承包范围基本完全满足要求、供应商配送运输能力、服务要求、食材质量和卫生标准管理措施良好

三档(18分):食堂配送承包范围完成满足要求、供应商配送运输能力、服务要求、食材质量有极大提升和卫生标准管理措施极好(食材新鲜、安全卫生、服务人性化),并购买过食品安全责任险的。

3.服务承诺分……………………………………………………………………………18分

一档(6分):服务承诺内容基本齐全,陈述简单的;

二档(12分):服务承诺内容齐全,陈述较详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操作性一般的;

三档(18分):服务承诺内容齐全,陈述详细,承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且科学合理的。承诺在中选后所供应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瓜果蔬菜类农药残留指标必须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肉类验收符合《GB4789.1-4789.31》标准,且所有原材料所含重金属必须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并提供履约承诺函的。

4.应急预案分……………………………………………………………………………18分

一档(6分):有运输、原材料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不全,措施简单,响应速度慢,得6分;

二档(12分):有运输、原材料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齐全但不够详细,措施可行,响应速度一般,得12分;

三档(18分):有运输、原材料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详细具体,措施得力,响应速度及时,得18分。

5.商务分…………………………………………………………………………………36分

(1)人员配置分(满分5分):拟投入人员10-14人,该项得2分;15-30人,该项得3分;30人以上,该项得5分。配送人员无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不能作为该项目人员。(竞标人提供配送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及以上人员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样复印件缺一不计分)

(2)配送工具分(满分5分):车辆拥有人必须是竞标人公司名下专用配送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两证缺一证不计分),每投入一辆得0.5分,满分5分。

(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满分3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9001)、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证书、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以上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3分。

(4)仓储能力分(满分 3分):

①在桂林市有配送中心,面积达到500㎡以上(食材配送中心功能设置合理、功能划分清晰齐全,包括食材分类存放区、清洗区、加工区)得1分;面积低于500㎡扣0.5分;功能划分不清晰扣0.2分。(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具有专用食品储存冷库,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上,得2分,每少50立方米,扣0.5分。(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冷库建造合同或者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质检设备及质检人员分(满分10分):

①具有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设备(提供发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得2分,并具备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人员为专职且取得食药局颁发相关资格,提供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得3分,检验人员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加3分,满分6分;提供竞标人为其购买的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②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2名以上,得2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加2分,满分4分。

③未配备以上1-2项质检设备,该项为0分。

(6)业绩分(满分10分):磋商供应商2018年以来同类项目业绩。以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签订的合同为准,每个项目加1分;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或成交)的只算一次。满分10分。(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两样复印件缺一不计分)

(四)总得分=1+2+3+4+5。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一)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若仍相同的,按照项目技术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采购人应按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四、特别说明

(一)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以上评审内容需要提供材料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封面) 合同类别:技术服务类

采购合同

(年 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方式、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项目)需求、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详见附件:服务内容一览表)。

3.服务时间、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及货物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县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甲方联系人:    电话: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3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4

合同金额:    元 (¥     )。

施工方式:包工包料

5

服务时间:服务时间、履行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实施完毕,具体时间从 日起至 日止。

6

服务地点: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

7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投标(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双方到场共同验收。

8

结算方式:甲方与乙方按月进行结算,每个月结算金额根据当月实际消费确定,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配送服务或加班配送服务发生的费用按月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前甲方应确认需要支付的货款,乙方经确认后再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进行支付。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质量保质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申请的30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

违约金约定: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按合同价款的10%计算。逾期退回款项及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2.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款额5%收取违约金。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11

误期违约金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或逾期完工,甲方有权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误期违约金按每日本合同总价款的0.5%计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为止。但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5%。

服务人员更换约定:1.若服务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程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更换服务人员。2.服务期内,乙方应保证服务队伍稳定性,如服务人员离职或请假的,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

12

质保期:无。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和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质量保质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申请的30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误期违约金按每日加收本合同总价款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不予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3次及以上)整改无明显改进,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响应)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四、合同补充条款(双方据实商定)

五、合同附件(与正件装订成册)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二)投标(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三)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六)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供参考)。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二)投标(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

(三)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采购合同验收书(初验或终验)

根据___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的约定,合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1

2

3

4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验收具体

内容

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

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六)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供参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该项目已于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期限于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退付到达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书》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发包人)

乙方: (承包人)

甲乙双方就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的食堂配送管理项目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金额、内容及价格标准: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甲方与乙方按月进行结算,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前结算金额根据当月实际消费确定,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2、合同内容:向甲方食堂提供工作日早餐及午餐的菜品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蔬菜、肉类、大米、面粉等)、调味料及食堂相关物品的配送。乙方可对甲方厨师烹饪后的成品进行定价,每个月甲乙双方对甲方职员在餐厅进行消费的数额进行结算。

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要求乙方配送除早餐及午餐之外的菜品原材料、调味料等其他食材原料、调味料及食堂相关物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配送,按月进行结算。

3、价格标准:乙方所配送的菜品原材料价格应具有市场竞争力;由乙方配送的菜品原材料进行烹饪后的菜品成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同类产品价格;若新增高端食材品种应书面向甲方申请批准,否则甲方有权禁止该产品;对所经营的食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甲方公示,同时考虑甲方部分职工的需求,应保证菜品成品销售价格为6元以下(含本数)经营的品种不少于3个,且每个月的菜品原材料应进行调整,并根据时令进行变化。

二、食堂配送的管理服务内容范围和服务考核标准

(一)配送服务内容及要求

1、配送地点及合同有效期

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食堂;合同实施时间: 月-

2、管理方式

(1)甲方食堂的配送管理由 (成交人)统一负责(包括人员配置及费用,违约金的交纳、合约时间的签订等),乙方统一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2)甲方负责提供场地、水电、餐具器皿等食堂所有用品用具,并且甲方负责提供厨师以及厨房帮工人员,甲方可对次日配送材料种类及数量进行调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负责甲方所有食堂的食材不计运费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含福棠巷办公区及中隐北路办公区二个地点),并由甲方食堂管理人员复核验收并在食堂原材料采购凭证上签字确认,结算时根据甲方人员签字后的凭证进行核算。

三、质量及管理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桂林市及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食堂餐厅的食品安全,清洁卫生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2、乙方须具有从事食品配送的能力,确保提供服务的合法性。

3、乙方要确保合法用工,安全生产。对不合格员工,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如发生劳资纠纷、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概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并对其工作人员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索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若乙方人员发生三次更换后仍不能符合甲方的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服务态度。

四、结算方式:

配送服务或加班配送服务发生的费用按月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前甲方应确认需要支付的货款,乙方经确认后再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5日内进行支付,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五、食品安全及菜价调整

1、食品安全

(1)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严把餐饮原材料采购关;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提供产品的安全、卫生、营养和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杜绝提供过期、变质、腐烂、有毒及其一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产品,对于鲜活产品一定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鲜活程度。

(2)乙方配送的各种产品应确保必须有预包装且明确表明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成分等内容的正规产品。乙方配送的食品原材料(粮油米面、调味料等)必须索证索票且四证俱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销售无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外加工食品。

乙方对提供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权利瑕疵、权属争议、侵权情况及食品安全等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被追索或损失的,或甲方员工及第三人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3)乙方必须在送菜当天上午十点之前将采购的食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餐厅所在地),超过一个小时处罚货款30%,若送货当天没送,处罚货款100%,两次不送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需每天将当日采购的所有原料单价、数量公布。如甲方发现乙方配送的菜品价格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进行调整。

(4)乙方采购的货源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甲方的用餐要求。甲方对不足之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及期限整改合格。

(5)乙方应设置专人对其采购的产品进行验收,建立规范的出入库制度,加强材料验收、库管、出库管理工作,对每批次采购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检疫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进行保存,便于甲方检查。

2、菜价调整

对于价格,乙方本着长期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菜价,对于菜价的浮动情况提前一天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该等菜价调整的,乙方应征求甲方的同意后更换菜品:若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按照菜价调整前的价格进行结算;价格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订、拒订甲方所需产品或以次充好。若乙方以次充好,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损失。

六、其它要求

1、 (成交人)在签订食堂配送合同之日起1日内接手进驻并逐步进行移交工作,3日内工作移交完毕,进入正常管理工作。

2、乙方应于每季度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汇报配送管理季度情况。

3、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如需完善或改变,须与采购人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4、 (成交人)提供的配送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办妥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证方可上岗;以上上岗人员均应与 (成交人)按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如发生劳务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5、乙方从事配送期间所雇佣员工的工资、工伤、社保等福利待遇以及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从事配送活动期间的各种进货款项结算、欠款等均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按标准支付甲方应承担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配送目标或服务标准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_15个工作日_(期限)整改,逾期末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无法弥补的,乙方还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应支付半年配送费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数额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由此所遭到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收费的或弄虚作假骗取甲方维修、配件、材料等方面费用的,乙方应退还上述已收取或骗取的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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