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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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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海东市﹒化隆县][公开招标][施工]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 标段一[已发公告]
【&nbsp信息时间:2021/11/24 21:11:57  】

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已由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化政函【2021】273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衔接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化隆县甘都镇

(2)规模:修建砖混结构用房 700 平方米,修建木结构用房 240 平方米,房屋装潢加木结构装潢880*800平方米,房屋院内地坪1200 平方米,房屋外围墙 700 米,员工宿舍砖混结构 200 平方米,员工宿 舍简单装修 200 平方木,外大门 1 座,房屋院内其他装饰、餐桌(形状方桌)10张、餐桌(形状圆桌)10张、厨房灶具整体全套、餐具整体全套、炕桌10张、房屋整套灯具1套、监控设施、装饰品全套、窗帘全套等。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E6301000076033004001001

标段名称: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 标段一

合同估算价:440.0万元

投标所需身份类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服务期:274.0天

招标范围:修建砖混结构用房 700 平方米,修建木结构用房 240 平方米,房屋装潢加木结构装潢880*800平方米,房屋院内地坪1200 平方米,房屋外围墙 700 米,员工宿舍砖混结构 200 平方米,员工宿 舍简单装修 200 平方木,外大门 1 座,房屋院内其他装饰、餐桌(形状方桌)10张、餐桌(形状圆桌)10张、厨房灶具整体全套、餐具整体全套、炕桌10张、房屋整套灯具1套、监控设施、装饰品全套、窗帘全套等。

(说明: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号):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控制价,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屋面、地面、墙体备种主要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以及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BIM技术等招标需求事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并且[行业资质﹒建筑﹒建筑丙级](含)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2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并且[注册二级建筑师](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个,牵头人为施工单位。(2)联合 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3)联合体 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 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5)联合体各方 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 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 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投标人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4该项目共1(具体标段)个标段,标段编号为:E6301000076033004001001。潜在投标人可对其中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1(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详见《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hggzyjy.gov.cn/)办事指南栏的《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4.2 招标文件(如有所有本项目需要的编制参考资料)均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同时上传至《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获取方式:2021年11月25日 0:00 时至 2021年11月29日 24:00 时止,潜在投标人应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使用CA数字证书点击“我要投标”自行免费下载。

4.3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到现场领取纸质资料或登记。

4.4 潜在投标人自确认参加投标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注 “消息提醒”,及时查看该项目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2月27日&nbsp9:00

(说明: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号):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5.2 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海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乐都区)组织远程解密、远程在线开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3 本项目采用远程解密、远程开标的“不见面开标方式”依法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提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投标人应查阅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远程异地开标操作手册》,熟练掌握远程投标、远程解密操作规范和方法。

5.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上述递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操作进行时间记录并可下载。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 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

7 、接收异议

接收异议单位名称: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

接收异议联系人:张先生

接收异议联系方式:0972-8719238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 苑路苏商大厦 A 座 15 楼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云先生

联系人:白工

电 话:15909727511

电 话:0971-8014970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如下:

招标文件正文.pdf

1 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项目名称)总承 包项目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试用版) 招标人: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自行招标 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 电子公章) 2021年 11月 2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编 3 使用说明 一、本《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试点试用本)是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青海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8]443 号) 相关规定编制,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试用本。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 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 号):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 包。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和前期条件不 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三、本《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 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 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 号)本《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并在本 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 4 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 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相衔接。 六、各方市场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与青海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提出。 联系电话: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971-6145762;青海省政务 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6152279。 5 目 录 第一卷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7 1. 总则 ................................................................................................................................................................ 26 1.1 项目概况................................................................................................................................................ 26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 2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6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27 1.6 保密 ......................................................................................................................................................... 28 1.7 语言文字................................................................................................................................................ 28 1.8 计量单位................................................................................................................................................ 28 1.9 踏勘现场................................................................................................................................................ 28 1.10 投标预备会 ......................................................................................................................................... 28 1.11 分包....................................................................................................................................................... 28 2. 招标文件 ....................................................................................................................................................... 2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3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30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 30 3. 投标文件 ....................................................................................................................................................... 3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0 3.2 投标报价................................................................................................................................................ 31 3.3 投标有效期 ........................................................................................................................................... 31 3.4 投标保证金 ........................................................................................................................................... 32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32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2 3.6 备选投标方案 ....................................................................................................................................... 3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33 4. 投标 ................................................................................................................................................................ 33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 3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3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33 5. 开标 ................................................................................................................................................................ 3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34 6 5.2 开标程序............................................................................................................................................... 34 5.3 开标异议............................................................................................................................................... 34 6. 评标 ................................................................................................................................................................ 34 6.1 评标委员会 ........................................................................................................................................... 34 6.2 评标原则................................................................................................................................................ 34 6.3 评标......................................................................................................................................................... 35 7. 合同授予 ....................................................................................................................................................... 35 7.1 定标方式................................................................................................................................................ 35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 35 7.3 中标通知................................................................................................................................................ 35 7.4 履约担保................................................................................................................................................ 35 7.5 签订合同................................................................................................................................................ 36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 37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 3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 39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41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1 1. 评标方法 ....................................................................................................................................................... 44 2. 评审标准....................................................................................................................................................... 45 2.1 初步评审标准 ....................................................................................................................................... 45 3. 评标程序....................................................................................................................................................... 46 3.1 初步评审................................................................................................................................................ 46 3.2 详细评审................................................................................................................................................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5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5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03 第二卷 ................................................................................................................................................................... 119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20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21 第三卷 ................................................................................................................................................................... 12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3 目 录....................................................................................................................................................... 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25 (一)投标函............................................................................................................................................. 125 (二)投标函附录.................................................................................................................................... 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27 三、授权委托书............................................................................................................................................. 128 四、联合体协议书 ........................................................................................................................................ 129 7 五、投标保证金保函.................................................................................................................................... 130 六、价格清单 ................................................................................................................................................. 131 (一)价格清单说明 ............................................................................................................................... 131 (二)价格清单 ........................................................................................................................................ 132 七、承包人建议书 ........................................................................................................................................ 137 八、承包人实施计划.................................................................................................................................... 138 九、资格审查资料 ........................................................................................................................................ 13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4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2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43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144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145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46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47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 148 8 第一卷 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 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 已由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化政函 【2021】273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化隆回族自 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衔接资金(资金来 源),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 100.0%,私有资金 0.0%,外国政府及组 织投资 0.0%,境外私人投资 0.0%,招标人为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 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 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化隆县甘都镇 (2)规模:修建砖混结构用房 700 平方米,修建木结构用房 240 平方米,房屋装潢加木结构装潢 880*800平方米,房屋院内地坪 1200 平方米,房屋外围墙 700 米,员工宿舍砖混结构 200 平方米,员 工宿 舍简单装修 200 平方木,外大门 1 座,房屋院内其他装饰、 10 餐桌(形状方桌)10 张、餐桌(形状圆桌)10 张、厨房灶具整体全 套、餐具整体全套、炕桌 10 张、房屋整套灯具 1 套、监控设施、装 饰品全套、窗帘全套等。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E6301000076033004001001 标段名称: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 标段一 合同估算价:440.0 万元 投标所需身份类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服务期:274.0 天 招标范围:修建砖混结构用房 700 平方米,修建木结构用房 240 平方米,房屋装潢加木结构装潢 880*800平方米,房屋院内地坪 1200 平方米,房屋外围墙 700 米,员工宿舍砖混结构 200 平方米,员 工宿 舍简单装修 200 平方木,外大门 1 座,房屋院内其他装饰、 餐桌(形状方桌)10 张、餐桌(形状圆桌)10 张、厨房灶具整体全 套、餐具整体全套、炕桌 10 张、房屋整套灯具 1 套、监控设施、装 饰品全套、窗帘全套等。 (说明: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 号):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招标范围和招标控制价,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 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 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建设标准(房屋建 筑工程包括屋面、地面、墙体备种主要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 11 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 和品牌档次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各种 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以及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 方式、BIM 技术等招标需求事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 以上并且[行业资质·建筑·建筑丙级](含)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 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12 号):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 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 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 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 连带责任。) 3.2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并且[注册二级建筑师](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 12 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 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 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 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个,牵头人为施工单位。(2)联合 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3)联合体 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 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5)联合体各方 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 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 13 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投标人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 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4 该 项 目 共 1 ( 具 体 标 段 ) 个 标 段 , 标 段 编 号 为 : E6301000076033004001001。潜在投标人可对其中 1(具体数量)个标段 投标;最多允许中 1(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青海省电子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以下简称“省 平台”)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 CA 数字证 书。具体操作详见《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hggzyjy.gov.cn/) 办事指南栏的《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4.2 招标文件(如有所有本项目需要的编制参考资料)均为招标 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同时上传至《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获取方式:2021 年 11 月 25 日 0:00 时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24:00 时止,潜在投标人应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使用 CA 数字证书点击“我要投标”自行免费下载。 4.3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到现场领取纸质资料或 登记。 14 4.4 潜在投标人自确认参加投标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 录《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注 “消息提醒”,及时查 看该项目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00 (说明: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 号):招标人应当合理确 定招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5.2 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海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乐都区)组织远程解密、远程在线开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截止时 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3 本项目采用远程解密、远程开标的“不见面开标方式”依 法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提 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 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投标人应查阅青海省电子招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远程异地开标操作手册》,熟练掌握远程投标、远程 解密操作规范和方法。 5.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 15 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上述递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 标文件的操作进行时间记录并可下载。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 青 海 省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qhdzzbfw.gov.cn)。 7 、接收异议 接收异议单位名称: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 接收异议联系人:张先生 接收异议联系方式:0972-8719238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 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天成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 苑路苏商大厦 A 座 15 楼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云先生 联系人:白工 电 话:15909727511 电 话:0971-8014970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6 1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人民政府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牙路乎村 联系人:云先生 电话:1590972751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青海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苏商大厦 A 座 15 楼 联系人:白工 电话:0971-8014970 1.1.4 项目名称 甘都镇幸福村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餐饮)EPC 1.1.5 建设地点 甘都镇幸福村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修建砖混结构用房 700 平方米,修建木结构用房 240 平方米,房屋装潢 加木结构装潢 880*800 平方米,房屋院内地坪 1200 平方米,房屋外围墙 700 米,员工宿舍砖混结构 200 平方米,员工宿 舍简单装修 200 平方 木,外大门 1 座,房屋院内其他装饰、餐桌(形状方桌)10 张、餐桌(形 状圆桌)10 张、厨房灶具整体全套、餐具整体全套、炕桌 10 张、房屋整 套灯具 1 套、监控设施、装饰品全套、窗帘全套等。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74 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09 月 30 日 18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遵照现有国家及有关 部门颁布标准、规范执行,同时还执行本项目合同文件及有关技术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遵照现有国家及有关 部门颁布标准、规范执行,同时还执行本项目合同文件及有关技术规定。)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 业资质·建筑·建筑丙级](含)以上并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 施工能力。 (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 规〔2019〕12号):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 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 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 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 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 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的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 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12 号)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 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 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 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 19 格 4、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类二级(含)及以上执业资格, 与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 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项目招标人、项目相关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 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同时应 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 5、财务要求:近三年(2018 年-2020 年)财务状况表:近 3 年均应附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全套报表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短于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年限的提供已有年度财务报表即可并提供近三个月银 行资信证明 6、业绩要求:(1) 设计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有一项建筑设计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交)工 验 收证明材料为准,业绩时间:竣工项目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建项目 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 施工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有一 项建筑施工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交)工验收证明材 料为准,业绩时间:竣工项目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在建项目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 (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 规〔2019〕12 号)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 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 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7、信誉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 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栏 目查询结果。 (2)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信用评定等级》为准。企业信 用被评定为 D 级一年之内、被评定为 C 级半年之内的投标无效。 (3)项目经理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信用评定等级》为准, 非 C 级、非 D 级。 20 8、 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册(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包括:省外进青施工 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施工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进青信息登 记内容、进青注册人员情况表、进青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企业质量、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表、注册师注册执业章印鉴、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 息登记情况。)上述资料应扫描上传; 9、 其他要求: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 人 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 1 个工程项目且保持班子相对稳定,附相关承诺书。 2) 项目管理机构要求:所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须全程参与工程项目建 设, 若有私自变动人员等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须附项目 经理、 施工负责人及其他所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更换的承诺书;3) 投标人 为本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 机构 出具的缴费凭证或由劳动部门盖章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表格为准,时 间 为 2021 年 1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以上);4)招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合同 条 款以最终甲乙双方签订为准,同时投标人必须响应,并附相关承诺;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 加投标;6)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手续(若为联合体,各 方 均需满足)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3 条规定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不补偿□补偿 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 / 21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 ?不允许□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 偏离 ?不允许□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答疑 澄 清文件及补遗。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 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如有图纸中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 模糊或有可能出现歧义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 前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网上提问 菜单提出,并通知招标人(代理机构)。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形成答 疑澄清文件(QHCF 格式),在《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答疑 澄清文件菜单中发布,各投标申请人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下载。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 15 日前发出,不足 15 日应顺延开标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潜在投标人自确认参加投标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录《青海 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注 “消息提醒”,及时查看该项目的招标 人(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无论在《青海省电子招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 事宜。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 内容作为补充文件(QHCF 格式)在《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的答疑澄清文件菜单中发布,各投标申请人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下载。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发出,不足 15 日应顺延开标时间。 22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潜在投标人自确认参加投标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录《青海省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注 “消息提醒”,及时查看该项目的招标人 (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无论在《青海省电子招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 宜。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投标报价由设计阶段、采购、施 工阶段所有费用组成。(一)最高投标限价:440 万元; (二)投标人只 能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合同执行期间实施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报价不得 超过招标控制价;(一)设计费:由投标人根据《进一步放宽建设项目 专 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规定及招标文件明确的设计 范围、内容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报价。(二)施工费: 投标人依据国家和青 海省有关规定及相关计价文件进行报价;(三)因中标人设计致使项目功 能不全,招标人提出要求后中标人应无偿补充设计并施工完善。 (四) 中 标人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在中标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对设计方案进行优 化。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 万元。 2、保证金缴纳方式:以下三种方式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人(代 理机构)不得拒收。 (1)银行转账:非统一收取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时: 收款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行号:313852316017) 开户行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代收单位名称: 海东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保证金专户 收款人账号:7779905201000400230 (2)保证保险保单 服务机构:青海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组。 由保险服务机构出具保证保险保单,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建工〔2019〕106 号)要求, 应采用青海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统保项目提供的保单。该保单已完成与青 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潜在投标人可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标 23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络投保。开标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可在青海省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保情况。该保单格式见第五章。 保单咨询联系人:马小军 18697298745, 0971-6127826、8233113。 (3)银行保函: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1、投标保函: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退还。 2、通过银行转账的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 退还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四、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详见招标文件总则 3.4.4 条款。 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 3.5.2 近年财务状况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情况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允许 3.7.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免费使用青海省投标文件制 作专用工具软件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投标人使用 Word、WPS、AutoCAD 等工具按照规定的目录和格式 编制技术标。操作步骤详见《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办事指南 中相关流程文件,使用青海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QHTF 后缀 形式的加密文件。 2、投标文件编制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 容。 3、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格式文件要求加盖申请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特别说明: 1、投标人应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投标人由于 CA 数字证书遗失、损 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 CA 数字证书介质。 24 2、如果出现“CA 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CA 数字证书因遗失、损 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时,投标人应当用新的 CA 数字证书签章和加 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3、各投标单位务必提前完善好数据库中投标信息、资质证书、人员、 业绩等相关投标材料,投标时相关资料应从数据库中获取电子资料。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在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后,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详 见《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未按 上述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登陆青海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上传至《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 标系统中。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详见《青海省电子招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和数字证 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 人不予受理。 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消其投标文件。部 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 5、招标人(代理机构)郑重承诺本电子招标文件为本项目唯一的招 标文件。 6、招标人如需要相应的“纸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青海省电子招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的评标资料”是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的打印文本。在公示 结果无疑义后从《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或打印装订成册。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12-27 09:00 (说明: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工[2018]443 号):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 少于三十日。) 2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组织远程解密、 远程在线的“不见面开标方式”依法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投标人无需到 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提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 标系统”,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具体操 作方法详见省平台《远程异地开标操作手册》。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 (1)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登录进入系统,选择进入应开标的项 目、标段。做好准备; (2)宣布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到,现在依法进行开标; (3)宣布开标纪律; (4)点击获取应开标标段投标单位名称; (5)投标文件解密; (6)开标; (7)按规定形成开标记录; (8)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无疑议,确认开标结果;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如有 疑议,编制《开标过程中其它事项记录》;确认开标结果; (9)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 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评委 1 人,抽取评委 4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3 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按合同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金额:按合同中约定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金额为以合同约定为准元,依据执行国 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99 号)商定。 26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28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建 29 工[2018]443 号):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 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 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 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 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 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 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 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和标准;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 (5)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 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 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 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 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30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1 项规定。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3 项规定。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3.1 项规定。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3.2 项规定。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青 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网上提问菜单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 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1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 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 关要求。 3.2.4 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青建工[2018]443 号):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 位依据隹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 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 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投标系统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 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 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2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 的证明文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3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编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1 项规定。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1 项规定。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文件的递交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2.2 项规定。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34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条。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负责。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 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5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6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7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可修改)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 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设计质量 标准 施工质量 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年 月 日 38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 将上 述问 题的澄 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39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0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 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4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 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具备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册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规定 42 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 义务 承包人建议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00 分) (1)技术部分(50 分):50.00 分; (2)综合部分(30 分):30.00 分; (3)投标报价:20.00 分。 (本评标原则分值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填写)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下述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评标价 Di: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小于 7 个时, 评标价价为所有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通过初步 评审的投标人数大于等于 7 个(含)时,评标价 Di 为去掉 1 个最高和 1 个最低投标报价。 ?方法一:平均值法: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B 直接做为评标基准价。 P=B=Σ(D1+D2+…+Dn)/n □方法二:权重法:控制价 H 和 B 乘以相应权 重比例确定基准价。评标基准 B,与招标控制价 H 加权平均做为评标基准价 P P= B* A % + H*(1- A %), 其中 A=。 A 值:为权重比例。 □方法三:降幅系数法:评标基准价 B,乘以 降幅系数系数 K 做为评标基准价,K 的取值范围为 至。 P=B*K% K 值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取值范围(91-100 之间,取 整数)内现场抽取,与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 43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示例 0.00%。 条款 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赋分 2.2.4 (1) 技术部分(50 分) (50.00 分) 总承包实施方案 (20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总体实施方案及进 度、项目实施要 点、项目管理要点 进行评价,好的得 14-20 分,一般的 得 7-13 分,差的 得 1-6 分,未提 供的不得分 20 分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 术措施、进度计划 及保障措施(15 分) 根据编制的施工方 案及主要技术措 施、进度计划及保 障措施的科学合理 性、可行性等方面 综合评比,较好的 得 10-15 分,一 般的得 4-9 分, 差的得 1-3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15 分 设计方案(15 分) 根据投标人总体布 置、形式和布局、 安全性、各相关专 业设计的配合性及 设计方案的深度、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等进行评价, 好 的得 10-15 分, 一般的得 4-9 分,差的得 1-3 分,未提供的不得 分 15 分 2.2.4 (2) 综合部分(30 分)(30.00 分) 人员配置(12 分) 1.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具有国家一级 12 分 44 注册建造师职业资 格的得 3 分; 2. 项目组织机构明 确,人员配置齐 全,专业搭配合 理,综合打分,较 好得 9-7 分,一 般得 5-3 分,较 差得 2-0 分 投标人业绩(18 分) 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承接建筑施 工或建筑设计业 绩,每项得 3 分, 最高得 18 分 (以 中标通知 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交) 工验收证 明材料为准,业绩 时间:竣工项目以 竣工验收时间为 准、在建项目以合 同签订时间为 准)。 18 分 2.2.4(7)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0 分) 1、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Di>P:每高一个百分点从20分中扣0.5分; Di﹦P:得20分; Di<P:每低一个百分点从20分中扣0.3分; 扣完为止,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 表示评标基准价;Di :投标函报价 1. 评标方法 1.1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 建工[2018]443号):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 位,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 45 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 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在可研 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侧重于投标设计方案的分析和优化以及项目 管理组织方案方面;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兼顾设计方案 优化、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及施工计划等方面。在试点期间,不宜将工程业绩限定 为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设置为相应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支持工程总承包项目科技创新应 用,招标大件可以设置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建筑 信息模型(BIM)技术、消能减震技术、智能化技术等科技应用加分事项,并在合同中予以约 定。 1.2依据《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青 建工[2018]443号):工程合同价格选择。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 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隹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 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1.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细微偏差:除本须知第 2.1.1 款、2.1.2 款和 2.1.3 款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 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时,评标委员会不 得允许投标人澄清或补正。 2.2.1 分值构成 46 (1)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管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工程施工管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管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工程施工管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47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计算 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管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工程施工管理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计算出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计算出得分F; (7)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G;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 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问题提问菜单提出,要求投标人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澄清菜单提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48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 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除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 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制定 50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 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 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 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 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 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 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 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 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 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目 录 第一卷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7 1. 总则 ................................................................................................................................................................ 26 51 1.1 项目概况................................................................................................................................................ 26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 2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6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27 1.6 保密 ......................................................................................................................................................... 28 1.7 语言文字................................................................................................................................................ 28 1.8 计量单位................................................................................................................................................ 28 1.9 踏勘现场................................................................................................................................................ 28 1.10 投标预备会 ......................................................................................................................................... 28 1.11 分包....................................................................................................................................................... 28 2. 招标文件 ....................................................................................................................................................... 2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3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30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 30 3. 投标文件 ....................................................................................................................................................... 3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0 3.2 投标报价................................................................................................................................................ 31 3.3 投标有效期 ........................................................................................................................................... 31 3.4 投标保证金 ........................................................................................................................................... 32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32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2 3.6 备选投标方案 ....................................................................................................................................... 3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33 4. 投标 ................................................................................................................................................................ 33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 3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3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33 5. 开标 ................................................................................................................................................................ 3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34 5.2 开标程序............................................................................................................................................... 34 5.3 开标异议............................................................................................................................................... 34 6. 评标 ................................................................................................................................................................ 34 6.1 评标委员会 ........................................................................................................................................... 34 6.2 评标原则................................................................................................................................................ 34 6.3 评标......................................................................................................................................................... 35 7. 合同授予 ....................................................................................................................................................... 35 7.1 定标方式................................................................................................................................................ 35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 35 7.3 中标通知................................................................................................................................................ 35 7.4 履约担保................................................................................................................................................ 35 7.5 签订合同................................................................................................................................................ 36 52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 37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 3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 39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41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1 1. 评标方法 ....................................................................................................................................................... 44 2. 评审标准....................................................................................................................................................... 45 2.1 初步评审标准 ....................................................................................................................................... 45 3. 评标程序....................................................................................................................................................... 46 3.1 初步评审................................................................................................................................................ 46 3.2 详细评审................................................................................................................................................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5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5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03 第二卷 ................................................................................................................................................................... 119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20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21 第三卷 ................................................................................................................................................................... 12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3 目 录....................................................................................................................................................... 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25 (一)投标函............................................................................................................................................. 125 (二)投标函附录.................................................................................................................................... 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27 三、授权委托书............................................................................................................................................. 128 四、联合体协议书 ........................................................................................................................................ 129 五、投标保证金保函.................................................................................................................................... 130 六、价格清单 ................................................................................................................................................. 131 (一)价格清单说明 ............................................................................................................................... 131 (二)价格清单 ........................................................................................................................................ 132 七、承包人建议书 ........................................................................................................................................ 137 八、承包人实施计划.................................................................................................................................... 138 九、资格审查资料 ........................................................................................................................................ 13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4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2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43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144 53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145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46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47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 14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4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 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 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5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 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 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 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 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 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 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6 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 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 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 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 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 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 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 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 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 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 57 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 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 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 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 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 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 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 58 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 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 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 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 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 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59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 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 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 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 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 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 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 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 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 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 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 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 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 60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 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 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 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 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 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 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 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 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 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 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 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 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 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 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 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 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 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 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 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 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 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 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 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 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 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62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 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 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 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 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 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 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 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 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 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 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 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 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 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 63 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 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 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 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 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 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 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 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 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 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 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 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 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 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 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 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 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 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 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 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 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 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 64 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 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 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 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 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 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 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 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 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 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 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 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 65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 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 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 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 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 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 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 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 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 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 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 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 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66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 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 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 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 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 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 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 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 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 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 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 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 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 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 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 67 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 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 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 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 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 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 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 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 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 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 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 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 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68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 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 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 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 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 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 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 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 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 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 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 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 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 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 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 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 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 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 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 69 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 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 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 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 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 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 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 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 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 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 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 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 《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 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 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 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 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 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70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 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 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 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 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 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 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 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 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 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 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 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 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 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1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 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 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 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 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 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 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 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 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72 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 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 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 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 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 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 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 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 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73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 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 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 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 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 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 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 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 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 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 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 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 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 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 74 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 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 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 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 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 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 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 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 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 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 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 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5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 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 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 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 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 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 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 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 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 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 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 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76 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 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 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 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 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 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 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 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 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 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 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 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 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 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 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 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77 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 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 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 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 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 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 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 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 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 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 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 (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 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 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 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 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 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 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 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 78 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 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 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 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 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 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 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 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 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 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 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 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 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 79 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 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 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 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 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 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 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 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 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 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0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 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 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 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 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 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 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 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 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 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 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 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 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81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 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 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 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 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 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 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 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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