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WS-ZFCG(GK)-2021-032-2
二、项目名称: 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 (具体采购内容及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 不限 | 批 | 60000元/月 | 温宿县天山梦城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西大街63号(附1号) | 91652922MA79G68M2R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 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王红,徐秀琴,陈焱,苏李萍,杨桂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地 址:温宿县托乎拉路238号
联系方式:0997-45313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温宿县复兴大道670号
联系方式:0997-4028097
2021年11月04日 2021年11月25日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doc
402.1K
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WS-ZFCG(GK)-2021-032-2
采 购 人 :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采购代理人: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制作流程:
按照《采购单位项目需求》格式提供项目需求(提供的技术参数不能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若在公告公示期内有供应商对资质要求和技术参数提出质疑,将由采购单位负责答复质疑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项目需求并拟定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盖章确认(项目主管领导在采购文件首页签字并盖章,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
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目 录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 标 须 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细则
第五章 采购需求书
第六章 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文件组成及参考格式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1月24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S-ZFCG(GK)-2021-032-2
项目名称: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699800.00元
最高限价:2699800.00元
采购需求:食堂外包采购(具体采购内容及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0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
方式: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自行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11月24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获取招标文件时上传以下资料清晰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最终资格资质的通过或合格。
(1)具备有效经年检五证一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4)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状况总说明)(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5)本年度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
(6)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网上自行打印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本公告同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3.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项目联系人:武光华
项目联系方式:152923768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温宿县复兴大道670号
联系方式:0997-4028097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温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温宿县 联系人及电话:武光华 15292376816
|
2 |
采购代理人 |
名 称: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复兴大道670号 联 系 人:席小勇 0997-4028097 |
3 |
项目名称 |
温宿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区(二区)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
4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5 |
供应商资格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且“信用中国”网系统中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反、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供货的能力,不能分包、转包。 |
6 |
财务要求 |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状况总说明)(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
7 |
业绩要求 |
本项目不做要求 |
8 |
投标文件投递时间和地址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4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投递地址: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注:投标文件应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如有任何更改应由原签署人签字。 |
9 |
采购预算及报价说明 |
全年餐费预估金额为2699800.00元 结算依据:(元/人/天)的格式报价,即餐费标准×用餐人数×天数。 报价说明:本项目用餐人数在300——1000人内,管理费60000元/月。固定取费,各供应商无须报价。 |
10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
时间:2021年11月24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地点: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
11 |
评 标 方 法 |
采用综合评分方法 |
12 |
食品安全保证金 |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将食品安全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金额为20000元。 |
13 |
采购合同签订 |
由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14 |
交货地点 |
业主指定交货地点。 |
15 |
交货期限 |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16 |
付款方式 |
自行约定 |
1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2021年11月23日18:00 前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3000.00元(伍万叁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打款须标注项目名称、编号) 收款单位: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 收款账号:965007010000446695。 |
18 |
开标现场携带证件 |
五证一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4、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投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5、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状况总说明)(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6、本年度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 7、 “中国政府采购网”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网页截图且“信用中国”网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反、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 注:上述证件需提供原件,公证件等本次招标不予认可。上述证件齐全、真实、有效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19 |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侯选人的情况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
20 |
投标费用 |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承担自己投标所需一切费用。 |
21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 |
22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
查询渠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网页截图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核查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黑名单的将拒绝其投标。(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23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
(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响应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目录清单、证书等),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未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
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一)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价格扣除办法: 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证明材料 |
|
25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相关业务。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相关业务。 |
|
26 |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7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8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
1、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投标人应尽早领取招标文件,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须在开标7日前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澄清函应说明需要澄清的内容,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澄清或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项目名称)澄清或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或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对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投标人于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拟中标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项目名称)”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在受理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投标人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六)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5、其他 澄清或质疑函递交地点: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997-4028097 |
第三章 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 合格的供应商
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近两年内无法律诉讼纠纷、有承担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服务能力的及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有效的营业执照;
1.3 供应商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法律诉讼纠纷,需提供书面声明。
1.5 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及技术参数应真实有效,投标文件内提供书面诚信投标承诺书。
1.6 不符合以上条款规定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2. 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货物制造商或代理商。
2.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货物、机械、材料、备品、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4“服务”系指按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和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及售后服务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2.5“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本次招标指中标人。
2.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为本次招标的采购人。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9 “语言文字”招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0“签章”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2.11“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适用范围
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3.2 采购人、供应商及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4.应遵循的原则
4.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2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4.3 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
5. 合格的供应商
5.1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5.1.2能提供长期良好的服务支持;
5.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1.4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5.1.5凡两家或以上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股东控股的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5.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服务目标
按时完成早餐、午餐、晚餐的开膳工作,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食材采购、人事管理、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设备清洁及服务等工作。
二、招 标 文 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前附表;
3)投标须知;
4)评标方法和细则;
5)采购需求书;
6)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7)投标文件组成及参考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8.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招标文件的具体提供期限。
9.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收到澄清后,应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11.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10.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12.1投标文件和来往函件应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经公证处公证),以中文为准,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国际公制单位。
12.2除非另有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投标文件中需以日历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评审时,对投标中出现的“工作日”按五个工作日折合七个日历日计算,且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就有关日期作出对该供应商不利的折算或量化,供应商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见附件)
“资信文件”封面
“投标函”
(3)基本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A、有效经年检的五证一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B、投标供应商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投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状况总说明)(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本年度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网页截图且“信用中国”网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反、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
C、诚信声明;
以上为资格证明必备条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须年检的证件,年检章应清晰,如有一项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件不在有效期内,在资格性审查时将视其为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参加采购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随身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提供其他身份证明的,其投标无效。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其原件随身携带备查。如不能出示原件或所出示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的,其投标无效。
13.2商务文件(见附件)
13.2.1报价范围:
项目报价采用人民币综合报价,投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开标一览表”的格式认真填写。本项目只接受一个投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分项报价符合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承担后果。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本身价格、保险费用、包装费、运输费用、损耗、培训费、税金费用、随产品资料费、自检费及验收合格前和质保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13.2.2商务文件内容包括:
(1)“开标一览表”(需提供单独密封一份)
(2)“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函
2.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
3.开标一览表
4.分项报价明细表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7.技术偏离表
8.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9.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0.服务方案
13.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13.4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应是加盖签章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扫描件,格式为PDF。
注:以上提供资料均因为原件的影印件
14.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需按上述投标文件构成顺序胶装订成册,并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填写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报价一览表等材料。为方便评审,请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目录及页码。投标书中内容需独立并清晰可分辨,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组成及参考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文件的编写
15.1.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5.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规定及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必须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15.3. 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以包为单位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16.投标报价
16.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供应商应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报价。
16.3报价范围:
项目报价采用人民币综合报价,投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开标一览表”的格式认真填写。本项目只接受一个投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分项报价符合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承担后果。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本身价格、保险费用、包装费、运输费用、损耗、培训费、税金费用、随产品资料费、自检费及验收合格前和质保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如涉及软件许可使用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的,还应包括软件许可费以及一切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16.4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16.5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6.6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只接受以包为单位的报价金额。
16.7采购项目的预算额已公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8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9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7.应投标文件提交叁份:壹正、贰副,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如有任何更改应由原签署人签字。
17.1供应商应对投标货物提供完整详细的技术说明,如供应商对指定的技术要求不能完全响应,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8.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在征得供应商同意后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
19.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计算机打印,投标文件的签名均必须用黑色墨水填写,并由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代表逐页签章。供应商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9.2投标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和增删,除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上述改动,必须由供应商或授权代表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密封。
20.2 如果由于信封密封不严,导致投标文件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并将该文件退还给供应商。
21.对投标文件投递的要求
2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版、开标一览表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进行标记。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21.2 投标人应将填好的开标一览表与电子标单独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在信袋内层封套上注明“开标一览表”、“电子标”字样,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3 所有投标文件信袋上均应贴上封条,封条上应写明以下信息:
21.3.1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
①致:招标人
②项目名称:
③项目编号:
④标明“请勿在X年X月X日XX:XX前启封”
⑤投标人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加盖公章)、 签名及联系电话
21.3.2 外层封套上应写明
①致:招标人
②项目名称:
③项目编号:
④标明“请勿在X年X月X日XX:XX前启封”。
21.4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并不对其后果负责。(外层封套上禁止出现投标人信息)
22. 投标截止时间
22.1 供应商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不得迟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2.2 采购人因修改采购文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3 采购代理人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23.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终止时间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23.3 采购代理人不接受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等形式的投标。
23.4 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开标、评标程序
25.开标
25.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签到以示出席。如供应商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到开标现场,所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2监督单位对到场企业携带的资质原件进行审查,并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审查,完全通过的企业方可拆封标书。本项目投标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完全通过的投标单位拆封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25.3唱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5.4唱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5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6.评标委员会
26.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标小组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6.2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7.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细则”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定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保证政府采购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评标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备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七、废标条款
28.废标条款
28.1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资质证件的;
28.2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8.3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4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的;
28.5其他评标小组认为有必要取消的投标的;
28.6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8.7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8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9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9.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处理
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参照执行。
30.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条款
30.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0.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0.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0.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0.5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3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中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0.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中标及合同签订
31.授予合同
31.1授予合同的准则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供应商。
采购人从评标小组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最终中标人。
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人。
32.中标通知
32.1评标结束并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解释义务。
32.3中标人如在收到采购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不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3.签署合同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2中标合同既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33.3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
33.4采购人如遇中标人违约,可从候选中标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并组织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合同。
33.5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和中标人对其所投标产品的配置、交货地点及服务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中标人必须在接到采购人的变更指示后七日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及交货进度等的实施意见。
34.履约保证金
34.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6%,否则采购人可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人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中标资格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34.3履约保证金将在中标人履行完合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凭采购人出据的收款收据在七日内退还中标人。
35.中标服务费
无
九、质疑与投诉
36.质疑的提出
36.1本采购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向采购方提出质疑,采购方答复质疑的行为。
36.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3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或潜在报价方
可质疑的文件为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包括属于其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
36.4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采购过程,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36.5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采购人的管辖权范围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6.6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要求采购方对其子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6.7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
36.8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入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6.9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7.质疑的审查和受理
37.1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
37.2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疑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子受理;
(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方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38.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38.1采购方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入,并要求其在一定限期人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38.2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査清事实、取得充分的证据,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8.3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8.4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将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38.5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38.6采购方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处理质疑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质疑人及被质疑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
38.7采购方经调查、论证、核实,认定质疑不能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定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报价方仍不少于3家时,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报价方,否则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8采购方将书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日期。
38.9质疑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由采购方建议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村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评标方法和细则
一、总 则
1、一般规定
1.1本项目的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投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1.2评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全过程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4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采取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1.5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供应商应评标小组要求对原投标文件作出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评标组织机构的组成
2.1评标小组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评标小组组成,成员为5人,评标小组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专家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2评标工作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由评标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3评标专家小组应相对独立工作,负责评标、撰写技术、商务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过程中资料的保管、发放、回收,整理、汇总评标资料。
3、评标小组职责
3.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评标专家小组义务
4.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4.5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4.6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 评标程序
5.1本次评标首先由评标小组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未能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5.2对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如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工作;
5.3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5.3.1评标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最后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投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法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二、投标文件的初审
招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是指评标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招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招标资格。
资格性检查包含如下内容:
序号 |
审查因素 |
|||
是否合格 |
是否合格 |
是否合格 |
||
1 |
有效经年检的五证一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
2 |
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
|||
3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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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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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政府采购网”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网页截图且“信用中国”网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反、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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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年度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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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状况总说明)(企业成立不足1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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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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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一项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如不合格,请在结果中写明原因。 |
通过上述资格性检查,可初步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上述审查内容,供应商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符合性检查包含下列内容
序号 |
审查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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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
是否合格 |
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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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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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采购项目, 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采购预算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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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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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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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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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全部作出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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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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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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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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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应商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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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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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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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一项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如不合格,请在结果中写明原因。 |
通过上符合性检查,可初步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上述审查内容,供应商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三、澄清有关问题
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过程中,供应商可应评标小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澄清。该书面澄清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招标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经过澄清后仍不符合要求,重大(实质性)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供应商则被认为是“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四、比较和评价
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专家小组根据商务和技术评估的结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打分。其中,商务评估、技术评估、价格评估的评分权值(详见附件1)。
一、评委打分办法
(1)参加评分的评委应尽力体现客观、实事求是,避免学派偏见和个人偏好。
(2)衡量、对比的依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的正式试验数据、质询澄清中的文字为准,口头回答和收集的资料只作为参考。
(3)评分主要是为比较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排序。
(4)评委打分采取记名形式。
(5)各评委根据提供的技术打分表独立自主打分,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统一打分或统一确定等次顺序。
(6)对打分表中的每项条款,各评委应根据投标文件、澄清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按满足的
程度给供应商打分。
(7)评分程序
1)就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照整理出商务、技术评标因素对比表、偏差表,并在经过校核的基础上逐项打分。
2)各评委独立完成打分后,将评分表交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分数统计。
3)最终汇总表中各供应商得分应为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8)评分标准和细则详见附件1。
五、注意事项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泄密或其它意外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影响,凡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1.在评标工作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于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所有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料等一律编号登记。
2.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3.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资料、投标文件、报价、评标方式、评标小组的决定、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同级和下级人员,任何与评标无关的人员(包括亲朋好友和同事)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4.在举行与各供应商的澄清会之前评标小组应明确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主谈人。任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