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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 )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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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有效期: 2021-11-26 至 2021-11-29
撰写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1-210102-00200

二、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元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1号(2-7-1)

中标(成交)金额:396,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类

名称:C1204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范围:医院的保洁、食堂餐饮服务、院内安全巡视、电工、司机、杂修、污水处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要求:次日7:55下班。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收发室),负责消防系统、监控系统、防盗系统的值班工作。遇有系统报警及时通知楼内夜巡人员及向总值班报告,查明系统报警原因(或联系负责人)。16:30职工下班后对楼内无值班人员楼层进行安全排查,无异常情况下锁好防火门,做好巡视登记。(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二年

服务标准:1、保洁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 2、乙方公司应为保洁员及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工作服及劳保用品。 3、保洁人员上岗前必须全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统一规范着装,佩戴标识,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约水电,降低作业成本。 4、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规范作业,确保卫生质量达标。 5、在保洁服务中,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应立即进行返工或整改,直至甲方复验合格。 6、乙方依法与保洁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不违法用工。 7、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指派乙方员工做超出乙方服务范围内的工作发生伤亡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 8、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收到甲方整改建议后不立即整改视为违约。 9、乙方的从业人员须按照医院的制度要求进行自我约束,禁止物业人员进入及动用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区域及物品。 10、采购单位有权对中标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管,对中标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对中标物业公司未能完成的工作责令整改或处罚。 11、在服务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中标物业公司应将服务工作延续至新的中标方入场接管为止,期间扔应按照原要求进行日常作业): (1)由采购单位成立考核委员会,每月对中标物业公司的服务出具书面评价意见,评价结果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连续两次书面评价意见为不满意的。 (2)对采购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能保质完成。 (3)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人员在工作中给采购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正德、陈献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

联系方式:024-23862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联系方式:024-228764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采购综合部

电 话:024-22876470

十、附件

采购文件:JH21-210102-00200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元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页面提取自-中小企业.jpg

关联计划
附件:

和平区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竞争性谈判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JH21-210102-00200

编制单位: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目 录

TOC \o "1-1" \h \u 采购公告 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2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0

第三章 服务需求 41

第四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7

第五章 评审办法 48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2-00200)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辽宁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11月 24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02-00200

项目名称: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人民币 463200.00 元。

包组编号:001

最高限价:人民币 463200.00 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 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响应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 年11月 18 日 2021年11月22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 11 24 9:3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六、开启

时间:2021 11 24 9:30 时时(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903-9632,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现场备份电子件(U盘)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u盘)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携带数字认证(CA认证)证书、电子设备进行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解密,后果自负。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窗体顶端

名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

联系人: 张晖 联系电话:024-23862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联系方式: 024-22876470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号:033051010200001172401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采购综合部

电话: 024-22876470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

联系人: 张晖

电 话: 024-23862211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联系人: 采购综合部

电 话: 024-22876470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 463200.00 元

最高限价: 463200.00 元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候选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13.1

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金额: 捌仟元整 人民币元

2、谈判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谈判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

账 号:03305101020000117240179

4、保证金退还方式: 自动转账(带息)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024-22866312

6、其它: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缴纳,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投标文件1份

2、现场递交备份电子文件(U盘)1份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谈判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谈判小组组成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9.1

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1

34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8.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39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

支付形式:

支付时间:

42.3

质疑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评审细则提出的询问及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

联系人:张晖

联系电话:024-23862211

供应商对开评标,中标结果的询问、质疑,应向代理机构提出。

联系单位: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联 系 人:采购合同部

联系电话:024-22866312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谈判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谈判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谈判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9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和电子文档。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密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响应内容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谈判及评审

20.谈判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谈判,但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谈判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谈判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谈判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谈判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谈判

26.1谈判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谈判结束后,对于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谈判不影响退出谈判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星号(“★”)、“应”或“应当”、“须”或“必须”等文字说明的商务要求和服务需求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事项。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谈判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9.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29.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以最新文件为准)

29.3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谈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5条规定外,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33条规定情形除外。

31.2谈判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特殊情形

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对本供应商须知第20.1条、22.1条、23.1条、27.1条、30条第(3)项、31.1条内容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七 确定成交

3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4条。

35.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6.成交通知书

3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7.签订合同

37.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采购文件、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7.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8.履约保证金

3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8.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9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0.廉洁自律规定

40.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4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1.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2.质疑与接收

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2.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2.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2.3条。

43.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无需提供)

4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须提供)

5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6

7

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8

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7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

11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10

2

递交谈判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保函原件应放入正本中)

3

报价一览表

11

4

分项报价表

12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13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4

7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5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16

3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17

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

5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19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格式1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格式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联合体协议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格式10

响应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谈判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账号:

日 期:


格式11

报价一览表

包号: 报价单位:

服务名称

响应总价

谈判保证金

履约期限

履约地点

备注

小写:

大写:

最后报价

现场填报

注:1、此表中,响应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填报)。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2

服务价格明细表

包号: 报价单位:

序号

服务名称

单价

总价

备注

总价

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总价相一致。

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

日期:


格式13

服务需求响应表

包号/品目号:

服务内容: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