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NJZZ-Y-2021F11087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南京金农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毛公埠行政村后家村
成交下浮率:3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一年。
五、评审专家名单:唐建国(组长)、张倩、施贵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收费基准费率计算。代理费用16600元,由供应商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6号
联系方式:虞老师 025-524054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京众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三层
联系方式:耿工、张工 025-52896520-80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虞老师
电 话:025-52405487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 文件+附件.rar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NJZZ-Y-2021F11087 项目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 |
南京众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南京众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JZZ-Y-2021F11087
2、项目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
3、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12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报价,投标无效)
4、采购需求: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2)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三层0311室;
方式:请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现金报名;
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开启
1、响应文件提交
时间:2021年11月26日09:40-10:00(10:00截止,截止时间过后,不再接收任何文件);
地点: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三层0311室;
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2021年11月26日10:00(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地点: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三层0309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5.1 投标人为经营型企业的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还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2 近3年经营期内没有发生消防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群体性罢餐、经济纠纷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的无事故声明(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7)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的。
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4、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时间、地点: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如果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和采购单位联系人沟通。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无需缴纳。
6、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6号
联系方式:虞老师 025-524054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京众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三层0311室
联系方式:耿工、张工 025-52896520-8006
7、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8、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磋商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磋商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服务和工程”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
3.3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
3.4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5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7 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合同条款;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2)★项目集成、服务(实施)方案;
(3)★服务承诺;
(4)《技术条款偏离表》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服务和工程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服务和工程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8、响应文件签署
8.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8.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提交。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2)投标人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签到人与委托书上被授权人身份不符的。
四、磋商
9、联合体
9.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争性磋商。
9.2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10%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9.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9.4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9.5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项目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之间应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9.6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9.7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0、磋商组织
10.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0.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1、磋商程序
11.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1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1.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1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4)没有详细说明完成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或工程方案、服务响应的,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服务要求的;
(5)报价低于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
(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7)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
12、评定成交方法和标准
12.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诚信记录进行综合评审后,将全部评委的评审总得分直接进行算数平均,以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小数点后保留2位。
12.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履约能力、诚信等级。
12.3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运用并计入评分。
12.4 评定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13、确定成交供应商
13.1 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根据排名确定1-3名成交候选人。
13.2 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3.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后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13.4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3.5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3.7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4、编写评审报告
1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5、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5.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4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5.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5.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6、询问
16.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7、质疑
17.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7.2 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和质疑函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7.3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7.4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事项。
17.5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7.6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8、投诉
18.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9、诚实信用
1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9.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9.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处理。
1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纪律,扰乱磋商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六、招标服务费
20.1 本次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收费基准费率计算;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收取。
20.2 本次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按苏财购【2016】48号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计算。
20.3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所有服务费后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服务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汇款单位:南京众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汇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
汇款帐号:10366000000495882
七、其他约定
21.1 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满三家但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只有两家的,经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人认定,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两家提交报价文件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将继续进行。
第三章 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将全部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 25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本项目评标基准价为:1-投标下浮率(最高)。 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1-投标下浮率。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5(小数点保留两位)。 投标下费率是指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的一周内价格均价为基础,进行下浮的比例,下浮率报价区间为35%至10%。如投标人A、B、C所报的下浮率为:10%、15%、20%,则(1-20%)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C的投标报价得分为25分,投标人B的投标报价得分为23.52分;投标人A的投标报价得分为22.22分。 |
25 |
2.1 |
技术 7分 |
(1)投标人提供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 (2)投标人提供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 本项最多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证书复印件的本项不得分。 |
3 |
2.2 |
投标人提供具有CNAS或CMA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送检本项目产品检测报告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最多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
4 |
3.1 |
服务 43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日常配送方案及响应时间评分: (1)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提供的日常配送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3分;方案比较合理可行,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分;方案合理可行性、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日常配送方案的(1)不得分; (2)投标人承诺日常配送到位响应时间最短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未提供响应时间承诺的(2)不得分。 本项最多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3.2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特殊物品配送方案及响应时间评分: (1)投标人在满足采购人正常需求的同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物品的采购要求提供超出正常采购价时的对应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3分;方案比较合理可行,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分;方案合理可行性、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特殊需求配送方案的不得分; (2)投标人承诺特殊物品配送到位响应时间最短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未提供响应时间承诺的不得分。 本项最多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3.3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法定节假日配送方案评分: (1)投标人提供的一年中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货源准备及配送方案合理可行的得5分; (2)投标人提供的一年中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货源准备及配送方案较为合理可行的得3分; (3)投标人提供的一年中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货源准备及配送方案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4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方案评分: (1)投标人根据自身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理解,提供在配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健全完善,针对性强的得5分; (2)投标人根据自身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理解,提供在配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较为健全,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 (3)投标人根据自身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理解,提供在配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健全完善性、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 本项最多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5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意见反馈及处置方案评分: (1)对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问题的意见反馈及时,处置妥善准确的得5分; (2)对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问题的意见反馈较为及时,处置较妥善准确的得3分; (3)对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问题的意见反馈及时性、处置妥善准确性一般的得1分; 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6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评分: (1)投标人提供在发生恶劣天气及不可抗拒灾害等情况下,如何保证配送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5分; (2)投标人提供在发生恶劣天气及不可抗拒灾害等情况下,如何保证配送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方案较为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 (3)投标人提供在发生恶劣天气及不可抗拒灾害等情况下,如何保证配送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合理可行性、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 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7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仓储物流对接方案评分: (1)投标人有完整的仓储物流制度,对配送过程中与仓储的对接及时的得5分; (2)投标人有较完整的仓储物流制度,对配送过程中与仓储的对接较及时的得3分; (3)投标人的仓储物流制度完整性、对配送过程中与仓储的对接及时性一般的得1分; 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8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方案评分: (1)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方案中,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合理,承诺提供所供货物商品溯源服务(含进货、检验证明材料)的得5分; (2)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方案中,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较合理,承诺提供所供货物商品溯源服务(含进货、检验证明材料)的得3分; (3)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方案中,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合理性一般,承诺提供所供货物商品溯源服务(含进货、检验证明材料)的得1分; 本项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9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分: (1)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得力,针对性强的得5分; (2)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较完整,措施较为得力,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 (3)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措施得力度一般的得1分; 本项最多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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