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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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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二包)流标公告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二包)流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XMS2021-20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二包新疆菜篮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资格审查未通过。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二包按流标处理。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联系方式:张怡 0991-29615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联系方式:王瑞娟、范敏 0991-4513695 15099338342 468023524@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

电 话: 15199160699

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XMS2021-20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磋商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资料楼4-9)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11月26日11:0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MS2021-20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8万元

最高限价:有,预算价为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项目编号

采购名称

采购预算(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服务期限

备注

XMS2021-20/1

奶制品、活鸡、活鱼等鲜产品

39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食堂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材的及时供应,需要提供食材采购和配送的供应商,采购和配送奶制品、活鸡、活鱼等鲜产品、水果等,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

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如有零时会议需要紧急配送,需接到电话2小时内送到。

XMS2021-20/2

水果

19

本次招标共分2个包,供应商可以同时对以上2个包提出申请(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标明所投标号,同时参加多个标包的投标,响应文件须分别单独编制),本项目不能兼中兼得,中标单位顺序为先中先得。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 ;

3.供应商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要)。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2日,上午11时至14时,下午16时至19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资料楼4-9。

方式:提倡网络报名,向邮箱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PDF格式,合成一个文件夹):企业营业执照、供应商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要)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相应的声明函(如: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上报名资料齐备可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售价:300元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6日11:00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11月26日11:00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4楼401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设定的最高限价:有,预算价为最高限价。

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怡 0991-296159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瑞娟、范敏 0991-4513695 15099338342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电子邮箱:468023524@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

电 话:1519916069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预算

本项目总预算58万元,其中:

一包:奶制品、活鸡、活鱼等鲜产品39万元。(奶制品20万元;活鸡、活鱼等鲜产品19万元)

二包:水果19万元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无

有,金额:58万元

一包:奶制品、活鸡、活鱼等鲜产品39万元。(奶制品20万元;活鸡、活鱼等鲜产品19万元)

二包:水果19万元

核心产品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电话:0991-2961596

联系人:张怡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电话:0991-4513695

邮箱:468023524@qq.com

联系人:王瑞娟、范敏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

6

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接受

分包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7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

支持监狱企业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_6%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

促进残疾人就业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 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9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见磋商文件

10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磋商截止时间前15日

11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1月26日11: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4楼401会议室

12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1月26日11: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4楼401会议室

13

其他唱标内容

/

14

响应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响应保证金为

15

磋商有效期

截止时间起_90_日(日历日)

16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

副本2份

电子文件1(响应文件正本pdf扫描件,□ Word,可多选)(请以U盘形式提供电子版文件)

17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XMS2021-20

202111261100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18

信用查询

信用记录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磋商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截止到磋商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磋商将被拒绝。

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以磋商截止当日,并在开标大会现场查询后由各供应商签字确认。

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打印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的网页版将留存在采购档案中。

19

同品牌多家供应商处理原则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磋商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1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服务的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2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及条件: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月付款,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有效发票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23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24

招标代理服务费

国家发改价格[2002]1980号、[2011]534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合计收费=1.5+3.2=4.7(万元)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支付。

单位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科技支行

帐 号:0000020000140039657181

行 号:313881000141

(成交人电汇时请标注:成交服务费、招标一部)

25

其他规定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供应商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要)

2、 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磋商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3.2资格审查一览表

序号

审查内容

供应商1

供应商2

供应商3

……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说明(供应商可以自行出具,也可以由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4

信用记录查询

 

 

 

 

5

磋商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以内

 

 

 

 

6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

中小微企业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资格审查结果

 

 

 

 

9

不通过理由说明

 

 

 

 

23.3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序号

审查内容

供应商1

供应商2

供应商3

……

1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要求签署、盖章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磋商报价表

 

 

 

 

4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

磋商有效期

 

 

 

 

6

商务条款响应

 

 

 

 

7

技术条款响应

 

 

 

 

8

其他

9

符合性审查结果

10

不通过理由说明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磋商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磋商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磋商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磋商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磋商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磋商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磋商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磋商基准价/磋商价)×价格分

28.综合磋商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磋商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磋商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磋商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磋商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磋商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磋商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磋商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磋商。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磋商情况以及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磋商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因素见下表: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1

价格因素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响应总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20%×100。

注: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无效投标的报价不计入价格分值的计算。

20

2

企业信誉

(6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证得2分,共6分。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

3

业绩

(8分)

类似业绩1个业绩加1分,不超过8分。须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8

4

供货保证措施及方案(12分)

供应商的实施方案是否满足用户需求,以及包括制作、管理、配送、人员配置、车辆配置、仓储及验收方案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优秀得10-12分,良好的7-9分,一般得4-6分,其他不得分。

12

5

本地化配送能力(10分)

供应商本地化配送能力方案与磋商文件中配送要求的对比:优于配送要求的得10分,满足配送要求的得8分,不满足配送要求的不得分。

10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22分)

承诺遇退、换货在4小时内响应得4分,在8小时内响应得2分,在12小时内响应得1分,超过12小时不得分。

4

针对采购人内部管理特殊性的了解及服务进行综合评分最高的3分。

3

从供应商对供应商质量保证、物流是否及时、是否为积压商品、食品类商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等进行综合评定,优秀得8-10分,良好5-7分,一般得3-4分,其他不得分.

10

承诺承担所供商品质量、安全所致为完全责任的,得5分.

5

7

管理规范性

(10分)

根据组织制度健全、岗位职责、质量考核办法三项内容评分。优秀得8-10分,良好5-7分,一般得3-4分,其他不得分.

10

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分)

根据供应商预见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横向综合评审。优秀得6-7分,良好4-5分,一般得2-3分,其他不得分.

7

9

响应文件制作

(5分)

由磋商小组对有效响应文件横向比较后打分。

5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26.1。

(3)核价原则详见供应商须知26.2。

4.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标准:

所属行业及划型标准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批发业: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中小企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监狱企业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本章节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_____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5)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新疆乌鲁木齐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 乙方 :(供应商名称)

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甲方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项目联系人:王伟 电话:15199160699

3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4

合同金额:

5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

质量保质期:同上条(第5条)服务时间。

7

验收方式及标准:甲乙双方按照磋商文件约定共同验收。

8

付款方式:合同以人民币结算,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月付款,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有效发票,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无。

10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11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1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磋商(采购)、 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6)乙方如发生泄漏信息行为,泄露信息未达刑法标准的,每次向甲方付1万元违约金;达到刑法标准的每次向甲方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交付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交付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0%。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4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