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 ||
品目 |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 | ||
采购单位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 ||
行政区域 | 鼓楼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11月29日 17:00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06日 每日上午:9:00 至 11:30 下午:14: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1年12月13日 14: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 | ||
预算金额 | ¥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陈梦君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3306980 | ||
采购单位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4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胡玲玲0591-83835176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0591-83306980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梦君 | ||
附件: | |||
附件1 | 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20211129(修).doc |
项目概况
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3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闽华广[2021]招第44号
项目名称: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允许 进口 | 合同包预算 | 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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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 1(项) | 1500000 | 否 | 1500000 | 30000 |
注:
2、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非法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负全部违约责任且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合同包1结算方式:实时结算。供应商须根据自身情况报出下浮率,即为本合同包投标报价。例如投标报价下浮率为5%,报价金额为1425000=1500000*(1-5%),在报价一览表中报价金额须为1425000元并在备注中注明下浮率。未标注下浮率的将视其为无效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该下浮率将作为成交人后期结算价格的依据,结算费用=基准价*(1-下浮率)。下浮率按百分数表示保留小数点后2位,报价金额取整数(以 元 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 四舍五入 ,第二位及以后不计)。若供应商填报下浮率计算出的报价与填写的报价不一致,以金额低的作为最终的报价。
4、本项目投标报价不作为全年的成交金额,仅作为本项目价格评审的依据。
5、本次采购采用 下浮率 形式进行报价,为确保食品的质量,供应商投标报价的 下浮率 超过10%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不适用。节能产品,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合同包。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 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 ),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 )。②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供应商须具备蔬菜基地、家禽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或与蔬菜基地、家禽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有签订协议的。注: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三种证件之一,须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至 2021年12月0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
方式:供应商可直接到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购买磋商文件,若有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按采购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在汇款凭证中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或网银转账截图)、公司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拟报名合同包号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349422773@qq.com)。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售价:1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3、购买采购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银行账号:117130100100345767 |
特别提示 |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 (项目编号:***、合同包:***)的磋商保证金 。 3、本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以转帐单、电汇形式提交,并保证投标截止前1个工作日到达本公告提供的账户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以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间为依据进行确认,超过时间不予确认。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47号
联系方式:胡玲玲0591-838351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0591-83306980
联系方式:陈梦君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梦君
电 话: 0591-83306980
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项目编号:闽华广[2021]招第44号
采 购 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1.项目名称:2022年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2.项目编号: 闽华广[2021]招第44号
3.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磋商文件第三章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不适用。节能产品,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合同包。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②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供应商须具备蔬菜基地、家禽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或与蔬菜基地、家禽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有签订协议的。注: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三种证件之一,须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 |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6.供应商报名期限:2021年11月30日起至 2021年12月6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6.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则报名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7.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保持一致。
7.2获取地点及方式:供应商可直接到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购买磋商文件,若有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按采购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在汇款凭证中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或网银转账截图)、公司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拟报名合同包号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349422773@qq.com)。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8.采购文件售价:1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9.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2021年12月13日14: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磋商时间及地点:2021年12月13日14:00(北京时间),随行易交易(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福州市北二环中路中建大厦9层)。
11.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2.采购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47号
联系人: 胡玲玲
联系方法:0591-83835176
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
联系人:陈梦君
联系方法:0591-83306980
附1:购买采购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银行账号:117130100100345767 |
特别提示 |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合同包:***)的磋商保证金”。 3、本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以转帐单、电汇形式提交,并保证投标截止前1个工作日到达本公告提供的账户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以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间为依据进行确认,超过时间不予确认。 |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一切税金、包装、运输、装车、保险、卸货、检验等一切费用。
2、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非法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负全部违约责任且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合同包1结算方式:实时结算。供应商须根据自身情况报出下浮率,即为本合同包投标报价。例如投标报价下浮率为5%,报价金额为1425000=1500000*(1-5%),在报价一览表中报价金额须为1425000元并在备注中注明下浮率。未标注下浮率的将视其为无效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该下浮率将作为成交人后期结算价格的依据,结算费用=基准价*(1-下浮率)。下浮率按百分数表示保留小数点后2位,报价金额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若供应商填报下浮率计算出的报价与填写的报价不一致,以金额低的作为最终的报价。
4、本项目投标报价不作为全年的成交金额,仅作为本项目价格评审的依据。
5、本次采购采用“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为确保食品的质量,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超过10%为无效投标。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的要求和规定为准
项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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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1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特定资格条件: 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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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2.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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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3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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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1 |
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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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1 |
提交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方式为公对公转账,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是否到达以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 其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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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3.1 |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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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1 |
响应文件的份数 ①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②可读介质(采用WORD或PDF格式,用无毒无密码非易损介质光盘或U盘保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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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1 |
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 (1)全部纸质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可读介质)均应密封,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密封的外包装应至少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合同包、供应商的全称”等内容,否则造成投标文件误投、遗漏或提前拆封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3)其他:a、请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电子文本分别密封;b、密封的外包装上分别标明 “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副本”、“响应文件电子文本”;c、每一信封密封处注明“于 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其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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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1 |
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成交候选人数为1家。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1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若有效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的,则按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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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3.2 |
本项目成交人的确定(以合同包为单位): (1)若出现成交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成交人: ①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如果出现相同的综合得分,则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排序在前优先推荐;如果技术部分仍相同,则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优先排序在前推荐;如果综合得分、技术部分且商务部分得分仍然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②若本款第①点规定方式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无。 ③若本款第①、②点规定方式均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随机抽取。(2)本项目确定的成交人家数: 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成交候选人数为1家。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1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若有效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的,则按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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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4.4 |
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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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4.9 |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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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 等内容:(1)磋商小组将按照规定对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将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逆顺序)邀请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报价人至磋商现场进行磋商。(2)所有合格的报价人均可至磋商现场进行磋商并进行最后报价。未进行最后报价或放弃最后报价的报价人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时以最后报价为准,最后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最后报价若高于第一次报价应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如需二次报价,报价函格式自拟。报价函须包含报价下浮率及报价金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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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2.2 |
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有关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更正公告若有修改)都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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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3.1 |
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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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4.1 |
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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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5 |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 1、组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机构全称为采购人,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组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机构全称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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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 |
(1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人暂估预算价(最高限价)为150万元,该预算价为暂定价,具体总额以后续实际发生为准。本项目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即所有货物只能有一个相同的下浮率报价。本项目下浮率控制范围为≤10%,未在控制范围内进行下浮率报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自身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外部因素自主定价。 (2本项目合同期为1年,在合同有效期内,成交人作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供应商,结算金额以实际服务量为准。 (3)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磋商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磋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磋商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磋商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b.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磋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4)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如果在场的合格供应商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公布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竞争性磋商活动。 |
专项附件: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1磋商小组
1.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以下简称“评委”)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由采购人派出,评审专家2人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3.2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4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人。
1.3.5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人后要服从评审报告。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2磋商程序
2.1磋商程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4 条“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2.3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
3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3.1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合同包,则按相应合同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3.1磋商小组将对相应合同包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从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议并评分,并汇总出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的综合得分。各合同包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第1名供应商将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出现相同的综合得分,则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排序在前优先推荐;如果技术部分仍相同,则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优先排序在前推荐;如果综合得分、技术部分且商务部分得分仍然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3.2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
(1)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供应商。
(2)每个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包1
(1技术部分评分PT 满分6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
1.技术服务要求响应情况 |
26 |
根据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各项技术及服务的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情况,并结合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由磋商小组进行评议并评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6分,正偏离不加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2.供货实力情况 |
3 |
根据针对供应商的供货实力情况方案(重点考核货源渠道、供货合同等),由磋商小组进行评议并评分: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3分,方案较科学、较合理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管理机制情况 |
3 |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为本项目制定的进退场管理机制的情况,由磋商小组进行评议并评分: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3分,方案较科学、较合理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4.贮藏能力情况 |
3 |
根据供应商具有自有或租赁冷藏仓库的得3分。注:须提供冷库房照片、制冷设备购置发票及相关有效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证明,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分。 |
5.货源追溯管理 |
2 |
根据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货源实现全程追溯管理(一品一码),按要求提供承诺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车辆配置情况 |
3 |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须为冷藏运输车)情况进行评分,每配备1辆得0.5分,满分2分。①车辆为自有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为供应商公司名称的车辆行驶证、带车牌号的车辆照片(含冷藏功能的图片);②车辆为租赁的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至少满足本项目合同期限)及相应车辆行驶证复印、带车牌号的车辆照片(含冷藏功能的图片)。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
7.人员配备情况 |
3 |
根据供应商针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有办理健康证的人员数量情况进行评分:(1)健康证人员数量≥20人的,得3分;(2)20人>健康证人员数量≥15人的,得2分;(3)15人>健康证人员数量≥10人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须同时提供办理健康证的工作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复印件及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8.场所情况 |
2 |
供应商的食品配送经营场所具有监控设施的得3分,须同时提供监控设备照片、购买合同复印件(或购买设备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9.化验设备1 |
3 |
供应商具有蔬菜农残检测相关设备的得3分。须同时提供设备功能说明、购买合同复印件(或购买设备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0.化验设备2 |
2 |
供应商具有病害肉速测相关设备的得3分。须同时提供设备功能说明、购买合同复印件(或购买设备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1.化验设备3 |
3 |
供应商具有预包装类食品甲醛检测相关设备的得3分。须同时提供设备功能说明、购买合同复印件(或购买设备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2.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
3 |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食品安全采取的保障措施等方案,由磋商小组进行评议并评分: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3分,方案较科学、较合理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均不得分。 |
13.退换货 方案 |
3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含缺斤少两及数量不足等)退换方案及承诺“承诺具有全年无休、全天候供货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能及时退货、换货”的情况,由磋商小组进行评议并评分: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3分,方案较科学、较合理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14.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
3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的副食品各品类检测报告,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得0.5分,满分3分。注:提供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的委托单位须与供应商一致,否则本项不得分。 |
15.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管理 |
3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对本项目在自然灾害、新冠疫情等情况下的应急预备方案,供应商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由磋商小组进行横向评议: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3分,方案较科学、较合理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2商务部分评分PB 满分1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
1.体系认证证书 |
3 |
根据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满分3分)注: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的查询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认证信息与网站信息不一致不得分。 |
1 |
根据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的查询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认证信息与网站信息不一致不得分。 |
|
2.食品安全保险情况 |
2 |
根据供应商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情况进行评分,保额≥200万元的得2分,100万元≤保额<200万元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及发票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3.业绩 |
3 |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供应商承担过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独立完成的或正在履行的同类业绩,每提供1份业绩证明得1分,满分3分。注:供应商须同时提供该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查询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采购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未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分。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本项不得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本项有虚假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本项不得与满意情况评分项同一个业绩重复计分。 |
4.满意情况 |
2 |
根据供应商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承担过或正在履行的同类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服务评价为满意或优秀的证明材料的,每提供一份服务满意证明材料的得0.5分,满分2分。注:服务满意证明材料须加盖采购单位或使用部门公章,否则不得分。本项不得与业绩评分项同一个业绩重复计分。 |
5.配备人员 |
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一名食品检测员的得1分,满分2分。注: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6.信息化平台情况 |
2 |
根据供应商拥有互联网平台或手机平台,支持电脑或手机下单的得2分,需提供平台地址及操作说明,否则不得分。 |
(三)报价部分评分PF 满分20分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因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四)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可享有的加分优惠评分PE
无
(五)价格扣除部分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描述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1、中小企业认定标准1.1、供应 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1.1.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1.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注: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价格扣除办法(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2.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2.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若所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且无需提供上述所要求的证明材料,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 |
(4)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
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
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c.综合评审总得分(FA)且技术指标优劣顺序仍然相同的,按照商务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d.经前述顺序处理仍然并列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
四、评审报告
4.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4.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4.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其他规定
5.1其他规定
5.1.1评审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5.1.2评审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1.3若供应商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审事务,影响磋商小组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响应无效且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5.1.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
无。
第2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及要求:
2.1“采购标的”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3“潜在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报名,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报名,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
2.5“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6“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合格的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3.1.1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已经自觉检查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3.1.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1.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责任检查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对是否违反以上一般规定做出如实声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2特别规定
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3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参与竞争性磋商费用:
4.1除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
三、响应文件编制
7.应标要求
7.1供应商可按照合同包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响应。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合同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磋商,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7.4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7.5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7.6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承诺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
8.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3)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保证金凭证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9.响应文件有效期:
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0.磋商保证金:
10.1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磋商之前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0.3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
10.3.2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1.响应文件基本编制要求:
11.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组成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1.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其响应文件中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1.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对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12.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签署和提交
12.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以及“于 之前(指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响应文件”的字样;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2.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
1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4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响应文件以及最后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2.5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外,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
13.评审和磋商基本准则
13.1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13.2磋商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14.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14.1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磋商。
14.2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4.2.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或供应商代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
(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者减少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磋商项目本身特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除外);
(6)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比如: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14.2.2其他情形
包:1
包一般情形
明细 |
---|
违反磋商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 |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响应文件组成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技术符合性
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件规定,若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实际少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即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投标无效处理。 |
---|
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商务符合性
明细 |
---|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附加符合性 无
价格符合性 无
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4.3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实质响应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4.4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
14.5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如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4.7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具体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4.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14.9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出现并列相同的评审得分,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4.10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有关证件或证照的原件除外)。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前3名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 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17.成交通知:
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人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8.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20.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0.1.2质疑人应提交质疑函原件。
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适合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a2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等证明材料;
备注: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应当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⑤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和法律依据,
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质疑人提出质疑请求还应当对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以及质疑人代表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20.2对不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20.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3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函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按20.2.1款处理。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要认真阅读本章第20条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免内容或资料不齐,需要修改补充而延误时间。
20.3对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1.投诉
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有关信息公告和监督部门
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22.1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以免遗漏。
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
23.监督管理部门
23.1磋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
八、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履约保证金
24.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4.2磋商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人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成交人将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5.其他新增内容: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8项。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次招标是为2022年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采购。
2、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保证新鲜,不过期、不变质。
3、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非法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负全部违约责任且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采购人暂估预算价(最高限价)为150万元,该预算价为暂定价,具体总额以后续实际发生为准。本项目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下浮率),即所有货物只能有一个相同的下浮率报价。本项目下浮率控制范围为≤10%,未在控制范围内进行下浮率报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报价方式:供应商须根据自身情况报出下浮率,即为本合同包投标报价。例如投标报价下浮率为5%,报价金额为1425000=1500000*(1-5%),在报价一览表中报价金额须为1425000元并在备注中注明下浮率。未标注下浮率的将视其为无效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该下浮率将作为成交人后期结算价格的依据,结算费用=基准价*(1-下浮率)。
6、本项目投标报价不作为全年的成交金额,仅作为本项目价格评审的依据。
7、本次采购采用“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为确保食品的质量,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超过10%为无效投标。
8、本项目合同期为1年,在合同有效期内,成交人作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职工食堂农副产品配送供应商,具体结算金额以实际服务量为准。
二、技术要求
合同包一:
(一)内容
1、编制每日食堂物资采购计划。
2、按照计划做好食堂所需的采购主副食品,主要种类有:生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鱼、禽蛋等);蔬菜、瓜果类(各类生鲜蔬菜、瓜果、水果);粮油面、干货、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等)。按规定比例从脱贫地区采购大米、食用油等农副产品,猪肉由福州光华百特食品有限公司专门供货。
3、配送地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鼓楼区五四路247号、晋安区新店镇埔垱100号)
4、配送时间:每工作日上午7:00之前
5、配送量:根据采购人的实际要求而定,且不同时期,因采购人的工作情况发展变化,供货比例及数量均会发生变化。
(二)要求
1、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若没有国家标准的依据,则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若没有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依据,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有配送的食品,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可追溯。
2、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4、不得提供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5、不得提供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6、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供 应商必须在当天2个小时内予以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供 应商方面承担。
7、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8、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方指 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9、如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成交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0.1、食用油供货
10.1.1、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10.1.2、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SC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10.2、面粉供货
面粉:应符合SB/T10139-93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10.3、蔬菜(采买自大型超市或自有绿色种植基地)
成交供应商销售给采购方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0.3.1、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10.3.2、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10.3.3、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10.3.4、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不能有老叶,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10.3.5、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10.3.6、净菜率须在95%以上。
10.4、鲜肉(采买自大型超市或自有家禽养殖基地)
10.4.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10.4.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0.4.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10.4.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10.4.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10.4.6、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10.5、副食品(采买自大型超市)
10.5.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10.5.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0.5.3、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
10.5.4、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10.6、冻品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10.6.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10.6.2、产品无过保质期;
10.6.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10.6.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10.6.5、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
10.7、水果
10.7.1、果形完整、质地好、新鲜;
10.7.2、外形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
10.7.3、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
10.7.4、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 cm。
10.8、糕点
10.8.1、产品须经过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GB7099-2003(国家标准)、蛋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0-1992以及片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1(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
10.8.2、外包装完好,有SC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包装无胀气,破损,具有正常糕点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11、采购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材有权退、换货,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换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食材计量的准确性,若发现重(数)量不足的行为,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补足,若一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重(数)量不足的行为,采购人有权按行业规矩处以短一罚十的罚款。
13、若量大价高的主要食材相对平时价格明显过高或品名、品 牌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联系,商量换货。
14、成交供应商应委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对接供货及结算事宜,日常供货,采购人提前1天将所需的供货清单提供给成交供应商,遇到周末与节假日等特殊送货要求,采购人将在放假前2天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按时间进行送货,同时提供供货清单(标明品种、数量、重量及单价)。
(三)主副食品采购定价标准
1、供应商的蔬菜、禽蛋、畜禽肉类、水产具有供货自有基地(或有签订协议的基地)中有的品类为基准价,除此之外供应商的蔬菜、大米、面粉、食用油、鱼、肉、蛋、海鲜等商品报价以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http://220.160.52.144:8011/mzWeb/FJindex.aspx)为基准价,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网站上没有发布的商品价格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华林店)价格为基准价计算结算单价。
2、如未有基地及基地协议的供应商,蔬菜、大米、面粉、食用油、鱼、肉、蛋、海鲜等商品报价以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http://220.160.52.144:8011/mzWeb/FJindex.aspx)为基准价,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网站上没有发布的商品价格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华林店)价格为基准价计算结算单价。
3、上述基准价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采购人将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基准价高于前述1、2项定价规则所确定的基准价,双方以前述1、2项定价规则所确定的基准价结算,并对成交供应商处以该品类超出部份总价3倍的罚金。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成交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三、商务条件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47号、晋安区新店镇埔垱100号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根据采购人的邮件或者电话传真等方式以订购单形式通知成交人订购品种、数量后,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货,成交人免费运送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
5、是否邀请供应商参与验收:是,每天配送至采购人食堂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人员和供应商配送人员共同验收。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
1 |
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系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每月按照实际采购验收数量及下浮率进行结算,成交人每月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正式税票,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物资运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经采购人对物资检验合格并经双方对帐确认后,成交人需提供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完整的报销材料后30日内支付货款。 |
8、违约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成交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
(2)成交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场服务的,每延误一日,成交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成交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成交人逾期服务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成交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服务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采购人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成交人还应予以赔偿,成交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
(3)采购人职工或来宾在成交人供货的食堂就餐,发生经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为食物中毒或经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因食用成交人所提供的食物造成流行性病毒等,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成交人在采购中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视为成交人违约,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成交人承担相应责任,警告2次仍继续发生此类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因成交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成交人负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成交人还应赔偿采购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a)所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b)不能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卫生等)要求的;
c)未经采购人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d)成交人不配合采购人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e)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7)成交人在服务的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的损坏,服务人员损伤概由成交人负责。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在采购人主动提出或者采购人愿意采纳成交供应商建议的前提下,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友好协商补充订立,但不得订立背离本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结合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如果双方使用磋商文件第四章已有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磋商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本章节所附的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为参考文本,如果因为项目实际特点不能适用,则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成交供应商全称)
根据项目编号为 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磋商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地点: ;
4.3交付条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0、违约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编制说明
1、本附件所有格式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磋商文件时参考使用。由于新增政策、行业管理规定或者不同项目实际特点需要,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表格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以满足实际项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