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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教育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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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YTXZFCGDL-JZXCS-2021-093-2

二、项目名称: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 食堂外包服务 1 32.5 最终报价:32.5(元) 于田县瑞福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先拜巴扎镇阿日希村333-0001号 91653226MA79G5TH2N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 食堂外包服务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服务 按照采购方需求服务 1年 根据采购方需求服务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骏,张小社,刘昆鋒,热孜亚木(采购人代表),张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的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8066.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于田县教育局

地 址:于田县团结路143号

联系方式:0903-68165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和田市屯垦西路33号

联系方式:180959216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思

电 话:18095921616

2021年11月16日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信息:

  • 三次----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doc

    402.0K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编号:YTXZFCGDL-JZXCS-2021-093-2

采购人:于田县教育局

日 期:2021年11月15日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1月15日


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各供应商:

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采购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贵单位响应无效情况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每一项证件(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自审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证件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无法通过,所投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业绩证明资料务必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接受任何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资料。

2、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所列内容之一、经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安装期/竣工交付日期/服务期、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响应或正偏离以上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的将导致废标。

5、对供应商的虚假投标、围标串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处以取消本次响应资格,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供应商严格自律,诚信参与谈判。

本提示内容并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示,如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特 别 提 醒

有意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在符合招标公告报名条件的前提下,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3日之前将《于田县政府采购报名表(招标公告附件)》填写好发送至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邮箱:280986149@qq.com一份进行报名。报名表填报人员必须跟到现场开标人员一致。报名表里的电话号码必须是能够在开标现场使用云视讯的移动手机号码;如果不按时报备、报备人员不一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本招标文件已报备

备 案 人: 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5日

于田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磋商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27

第五章 采购服务要求 36

第六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3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对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三次)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合格投标供应商提交密封投标资料:

一、磋商文件编号:YTXZFCGDL-JZXCS-2021-093-2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三、采购类型:竞争性磋商

四、资金来源:援疆资金

五、采购内容:天津援疆教师30名在一个食堂就餐,180实习大学生在另一个食堂就餐。每人每天伙食标准33元(详细参数详见磋商文件参数要求)

六、预算价:33块人/天(此采购预算为最高限价、如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七、招标范围:食堂外包服务。

八、服务期限:一年。

九、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依法能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达到本项目的要求;

3、所投企业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卫生证;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1年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

5、提供公司社保证明(提供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6、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拒绝其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7、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开标时未携带的按废标处理;

十、报名及磋商文件领取时间:有意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在符合磋商公告报名条件的前提下,自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的招标公告附件中下载磋商文件并参与投标。 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份(开标现场收取)。

十一、磋商保证金:30000元;开户名称: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丝路信用社,账号:882010212010106202100。【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 11月26日16:00(北京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付款用途里标明项目名称、标包及用途。投标保证金以进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投标保证金以其进账时间确定其有效性,在规定时间内未进入到指定账户,按废标处理。开标前投标单位不需至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保证金收据原件,开标时需携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开标结束后未中标企业现场将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银行回单递交至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十二、响应截止及开标日期:2021年11月26日16: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应于开标时间截止前送达指定的地点,否则不予接受,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十三、磋商地点: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视讯平台进行不见面开标)

十四、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09592161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于田县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0903-6811110

采购方:于田县教育局 代理机构: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项目名称

于田县天津大学生及援疆教师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人

于田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人

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范围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项目编号

YTXZFCGDL-JZXCS-2021-093-2

资金来源

援疆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2

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依法能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达到本项目的要求;

3、所投企业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卫生证;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1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

5、提供公司社保证明(提供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6、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拒绝其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7、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开标时未携带的按废标处理;

2

答疑与澄清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表述不清晰、缺页、漏页、损页等,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方做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补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函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澄清或补齐;澄清或补齐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文件形式书面发布通知所有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自行留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并及时在发布的渠道自行获取相应的文本文件获取即可,无须回签确认收到的函。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在发布渠道的网站下载的,视同已收到。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采购方将按规定的发布渠道书面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1

响应文件

一套(包括资格类文件和投标主要文件):一式肆份(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u盘一份)

3.2

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的预算价:33元每人/天,报价超过上限价(预算价)的其投标无效

3.3

磋商有效期

磋商时间开始起30工作日,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3.6.1

磋商保证金

缴纳的形式:供应商应必须在2021年11月26日北京时间16:00前,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提交至下述指定专用账户(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用途,且须与所报项目名称相一致,金额以磋商截止时间止到帐为准,否则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无效)

磋商保证金金额:叁万元整/本项目

开户名称: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丝路信用社

帐号:882010212010106202100

4.1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本采购项目、包段全称

项目编号: 本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在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期:

4.2

响应文件递交

(1)电子版投标文件有电子签章的制作成PDF格式或者扫描件。没有电子签章的加盖公章制作成扫描件投标文件(PDF格式)。(2)电子版投标文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资格审查部分,此部分不需要投标企业设置密码;第二部分为投标文件,此部分必须由投标企业设置密码,开标现场通过适当方式提供。(3)电子版投标文件名称为项目名称+公司名称。(4)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16:00之前,递交地址为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邮箱(280986149@qq.com)(需要充分考虑投标文件的发送时间,在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传到邮箱的,视为放弃投标)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1 1126 16 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视讯平台进行不见面开标)。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性完好;

(2)开标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

6.1

磋商小组

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

(2)方式: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6.2.1

评标办法

竞争性磋商

6.2.2

评标

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提交磋商小组审核;即使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人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或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采购人仍可废除中标人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符合性要求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7)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8)供应商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的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9)响应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0)响应文件互相混装的,或其他窜通的;

(11)响应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2)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3)不同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内容(或其单价等)存在异常一致或其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14)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1

中标结果公告

对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介(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9.1

质疑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10.1

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0.2

出席开标会

(一)关于资格审查:供应商在报名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的资格审查,仅代表其在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的资格审查获得通过,并不能代表供应商在出席开标会时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格证件的合格。供应商出席开标会时,须携带以下全部资格证明文件交由监督组成员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磋商小组进一步进行详细审查后归还供应商(经磋商小组评审,所提交的资格证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报价资格的其投标无效!)

(二)开标会:供应商出席谈判会时,应提交下列有效的资格证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依法能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达到本项目的要求;

3、所投企业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卫生证;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1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

5、提供公司社保证明(提供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6、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拒绝其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7、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开标时未携带的按废标处理;

8、投标保证金打款凭证;

(三)特别提示: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上述证件有效、齐全、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为有效供应商,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敬请各供应商注意!

10.3.1

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中小企业者,应在响应文件中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给予6%价格扣除。

10.3.2

通讯联系

自获取(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直保持有效和畅通,以保证往来函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由此(因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通讯不畅、无法联系等因素)引起的一切后果!

11

付款方式

按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

1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以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注: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供应商须知》正文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供应商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但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的,抵触内容无效。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不明之处,欢迎进行必要的咨询或书面提出澄清。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叙述项目的招标。

1.1.6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定义

1.2.1 “采购代理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1.2.2 “采购人”系指:于田县教育局

1.2.3 “潜在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5 “货物或产品”系指供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6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保养、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3. 合格的供应商

1.3.1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要求中的各条要求。

1.3.2 供应商应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金。

1.3.3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3.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但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3.5 供应商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3.6 本次开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4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

1.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2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10%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但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5. 投标费用

1.5.1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代理服务费等)均由供应商自理。

1.6 踏勘现场投标前答疑会

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投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1.6.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6.3 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6.4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5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6.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6.7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投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进行澄清,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发布渠道通知所有获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一)磋商公告;

 (二)供应商须知(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密封要求等);

 (三)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有关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磋商报价要求和磋商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磋商方法、磋商标准和磋商无效情形;

 (十二)磋商有效期;

 (十三)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1.2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2.2.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将视情况将不标明澄清问题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招标人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因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3天,供应商认为该澄清影响到对响应文件的修编,造成在原磋商截止时间前修编响应文件的时间不足,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要求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以保证供应商有合理的时间修编响应文件,招标人应按规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否则,采购人仍将按原磋商截止时间执行。

2.2.4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5 在磋商截止时间3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3天,供应商认为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影响到对响应文件的修编,造成在原磋商截止时间前修编响应文件的时间不足,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要求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但应当至少在磋商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以保证供应商有合理的时间修编响应文件,采购人应按规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否则,采购人仍将按原磋商截止时间执行。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6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该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7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明了澄清、补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的渠道,供应商应自行留意采购人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以及与之有关的文本文件,并及时按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通知发布的渠道获取相应的文本文件,无须回签确认收到的函。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在发布渠道的网站下载澄清、补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时间、地点的变更等)通知的,视同已收到。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3.6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响应文件一套(份数: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叁份、电子版一份),包括资格类文件和投标主要文件。

(一)、资格类文件

(1)制造或生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资格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有关证件,包括:投标供应商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符合其生产或经销许可范围,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资质证书。

(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法人代表无此项要求)。

(3)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主要文件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5) 服务人员合理分配方案及应急预案(格式自拟);

(6) 服务措施(格式自拟);

(7)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及相关文件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投标报价表格。

3.2.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供应商可对招标项目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且每一合同包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3. 响应文件语言

3.2.1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3.4. 响应文件的编制

3.4.1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4.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供货计划、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4.3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3.1条规定响应文件组成内容的响应文件一套: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必须采用A4幅面纸张(图页除外)进行胶装。并在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与正本如有不一致的,则以正本为准,

3.4.4响应文件的“正本”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逐页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签字的位置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开标时的一致)。否则,其投标无效!

3.4.5响应文件的全部副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也可以用正本的全套完整复印件(A4幅面,图页除外)并胶装,但副本封面的签字、盖章应与正本一致,不得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3.4.6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供应商章。

3.4.7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3.4.8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可以是包括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组成,并须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3.4.9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写的响应文件或响应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其价格、关键参数或指标等的,其投标无效。

3.4.10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4.11供应商可对本次招标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个合同包或几个合同包的货物进行投标;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得将一个合同包中的货物拆开投标。

3.5. 投标有效期

3.5.1响应文件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3.5.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6. 磋商保证金

3.6.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3.6.2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6.4 投标保证金以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

3.6.5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6.6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说明

(1)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开户行、开户名称、帐号等信息,予以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请相关供应商按上述说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将不能如期办理而非采购人原因。因采购人原因造成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将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

3.6.7在中标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3.6.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

3.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材料;

(3)中标人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其响应文件;

(6)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7)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

4.1.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

4.1.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全部副本及开标一览表分别用封袋密封,并在封套上标明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及“正本”、“副本”及“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在封口处盖上骑缝公章。

4.1.2 每一封套上应注明“在 分前不得开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1.3所有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标记、密封或提交的,其投标无效!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第4.1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4.2.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响应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5、磋商程序

5.1. 磋商程序

5.1.1 采购方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5.1.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方、磋商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

5.1.3首先由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监督成员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磋商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采购方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按照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的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

5.1.4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5.1.5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等。

5.1.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1.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1.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1.9最后报价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并装袋密封后(在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小组。

5.1.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竞争性磋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1.11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1.1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1.13磋商过程由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5.1.14 磋商时,各磋商供应商代表需在“磋商供应商磋商签字表”上签字确认磋商时间、内容等。

6、评标

6.1.磋商小组

6.1.1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6.1.2在评标工作开始前,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宣布评标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1.3采购人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

6.1.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2.评标

6.2.1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6.2.2对所有供应商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

6.2.3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6.2.4供应商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响应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6.3. 响应文件的初审

6.3.1评委会将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6.4.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6.4.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对响应文件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6.4.2符合性检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6.4.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7)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8)供应商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的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9)响应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质量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0)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1)响应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2)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3)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4.4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6.4.5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5.响应文件的澄清

6.5.1磋商小组将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

方,但这种允许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6.5.2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5.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6.5.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6. 比较与评价

6.6.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6.6.2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指标由磋商小组采用竞争性磋商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全部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4磋商小组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 根据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6.6.5 经评审后,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7、定标与授予合同

7.1. 定标

7.1.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除外。

7.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1.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4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情况,从其约定);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2.2 中标公告发出后的同时,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2.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7.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供应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具体退款手续详见本须知第3.6.6条。

7.2.5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供应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条件是已交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退款手续详见本须知第3.6.6条。

7.3. 签订合同

7.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供应商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方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2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3.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8、重新招标和其他方式采购

8.1重新招标

8.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废标后重新招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1.2如果排名第一、二的中标候选人,直至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结果,本次招标宣布失败。采购人应依法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2其他方式采购

8.2.1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采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9.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供应商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委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检查

9.5.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5.2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质疑

10.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0.1.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10.2投诉

10.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0.2.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0.2.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其他

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的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本项目类型为服务类

以《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万元以下按1.5%计算……

币种与《成交通知书》的币种相同。

(4)成交人中标后,必须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采购服务费。

第三章 磋商办法

1、评审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

2、初步评审

2.1总则

2.1.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

2.1.2有关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2.1.3磋商供应商任何试图影响磋商小组各成员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供应商的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并被没收磋商保证金。

2.2 响应文件的审查

2.2.1磋商小组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

2.3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3.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如果磋商供应商不具备磋商资格,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2.3.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一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其技术标准及要求是否满足、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期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规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存在实质性实偏离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实质性偏离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磋商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

2.3.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响应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的资格不符,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胶装、密封、标记的;

(3)响应文件“正本”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逐页签字和未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或资格证不符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4)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服务要求、质保期等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6)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货物或设备型号规格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7)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9)供应商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的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0)响应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响应文件互相混装的,或其他窜通的;

(12)响应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3)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4)不同供应商所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或其单价等)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其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2.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3算术性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中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中的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4.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响应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3、磋商

3.1成立磋商小组

3.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1.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磋商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 配合采购单位答复磋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3.2磋商

3.2.1磋商。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磋商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价格、合同条款、设备的技术参数与指标、质量保证、供货期限、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试运行、验收、交付使用、售后服务等)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等。

3.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2.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2.5最后报价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并装袋密封后(在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小组。

3.2.6报价应按磋商文件的格式进行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并按规定装袋密封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的报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2)供应商未按规定进行报价的或报价超出预算价的;

(3)供应商文最后报价一览表中的货物内容与磋商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不一致的。

3.2.7磋商过程由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3.2.8 磋商时,各磋商供应商代表需在“磋商供应商磋商签字表”上签字确认磋商的时间、内容等。


附件1

供应商资格现场监督检查结果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项目

供应商

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达到本项目的要求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0年10月份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卫生证

提供公司社保证明(提供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保证金打款凭证

1

2

3

备注

若“符合”请在该投标人对应栏内打“√”,若“不符合”则打“×”,其他情况请另附文说明。

监督人员签名:

附件2资格审查标准

1

按磋商文件要求的金额、形式、时间提交磋商保证金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产品及服务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附件3响应文件完备性及符合性审查

序号

评审内容

1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填写

2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盖章齐全

3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附有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委托书

4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5

响应文件中有关材料未存在弄虚作假

6

未以他人名义申请的

7

未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或与采购人串通磋商的

8

按照要求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形

9

未存在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

10

未存在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情形

11

未存在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情形

12

未存在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情形

13

磋商分项报价未超过项目分项预算

14

商务、技术条款无重大偏离

15

未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以及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不能实质上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附件4 详细评审表

评分因素

评分点

评分标准

详细评审

价格评审

(30 分)

报价

磋商报价得分=(最低报价/最终磋商报价)×30

商务标

评审

(15分)

业绩

(5 分)

供应商2018年1月以来具有食堂外包服务等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得2.5分,(满分5分)(磋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财务状况

(5分)

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2021年度新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需提供银行资信)得2.5分;提供健全的财务制度得2.5分。(满分5分)

专业化程度

(5分)

2020年对员工进行厨艺、礼仪等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的,并有甲方相应满意度打分表为准,得5分;否则得2分。

服务方案评审

(50分)

服务人员合理分配方案分(10 分)

餐饮服务、保洁服务、物资保障等人员依据项目配备合理、证件齐全、并提供从事过厨师工作10年以上人员并提供厨师职业资格证书;得10分

应急预案(24分)

供应商提供完整、合理、针对性强的停水应急预案、停电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水患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及其他突发型应急预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的方式、人员、时间安排等并且能够满足用户实际需求的每一项得2分;共计12分

专家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停水应急预案、停电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水患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及其他突发型应急预案对预案内容措施及可行性、完整性横向比较(优、良、差)酌情打分。(0-12分)

服务措施(16 分)

评审内容:对菜品卫生措施、食堂清洁措施、服务人员素质教育提高措施、疫情管理措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包含详细程度、可行程度、处理问题、售后等 )等独立进行评分;每项措施得2分;共8分

对于每项措施得分专家根据其可行性横向比较(优、良、差)酌情打分(0-8分)

其他(5分)

投标文件编制(5分 )

1.内容完整,相关资料清晰可辨,有针对性,编制水平高得5分;

2.内容完整但没有针对性,编制水平一般得2分;

3.内容不完整且没有针对性,编制水平低得0分。

合计(100分)

第四章 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合同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或修改条款,但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甲乙双方 年 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获得学校食堂的承包权,为甲方的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早、中、晚餐等餐饮服务。

第三条

1.乙方在获得甲方餐饮服务承包权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为总金额的5%。(若无违约甲方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承包服务期间因乙方另外投资的食堂设备,经营期满后可由投资方收回。

3.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改变食堂工程,乙方负责全部工程费用。

4.进场和退场时双方代表对设备进行核查验收,经营期内设备如损坏、遗失,维修或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服务期限1年。

第五条 餐费收取与结算

1.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送餐、分餐与餐具回收:能够在学校食堂餐厅解决用餐的尽量在餐厅解决。如需在课室用餐的,甲方组织教师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将早餐送到各班课室,由管班教师分餐,学生用餐完毕,管班教师组织把餐具、垃圾集中起来由乙方到各班课室收回(具体方式、方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甲方提供的条件相关具体要求

(一)提供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堂场地和现有的饭堂设备给乙方承包(餐厨具、设备以实际交接清单数为准),乙方自行解决员工住宿。

2.提供水电给乙方使用,甲方协助解决水电故障困难;如属乙方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相关具体要求

1.天津援疆教师30名在一个食堂就餐,180实习大学生在另一个食堂就餐。每人每天伙食标准33元。食堂设备友业主方提供,设备使用过程后的维护由承包方承担。聘用人员工资由承包方承担、食堂所用的日常消耗品、水电气等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早餐:7元四菜两汤(其中一种咸菜),煮鸡蛋足够,主食四种。

午餐:13元。六菜两汤,一个烧菜、一个炖菜、一个炒肉菜另加三个素菜,两汤(一荤一素)主食不少于两种。每日提供足量的饮料(可乐、雪碧、橙汁)、提供足够量的水果(西瓜、甜瓜、香蕉、苹果、梨子、橘子等)不少于三类。

晚餐:13元。六菜两汤,一个烧菜、一个炖菜、一个炒肉菜另加三个素菜,两汤(一荤一素)主食不少于两种。

2.供餐时间:

乙方必须每天保证按时开餐。供餐时间应根据甲方作息时间进行安排、调整,具体时间与学校商定。如遇停水停电,不能如期开膳,必须通报甲方,及时告知师生停开或推迟。节假日如有任务,按照甲方需求供餐。

3.物资采购:按要求实行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食堂物资食品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查有关饮食物资食品经营单位的证照,特别是应确认承包人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蔬菜来源要确保无污染,符合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所有蔬菜均需浸泡、消毒;肉禽类原料由国营肉联厂或符合行业合格标准的生产厂家提供,必须有防疫检测证明;粮油、干货和调味料有保质期,合格生产厂家、标签,保证不过期,优质、无霉变。物资采购须保存采购凭证,以备检查,如在稽查过程中承包人无法提供采购凭证或提供虚假凭证则视同不合格采购。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一切经营上的法律责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相关餐饮服务的规定,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5.乙方在经营期间向甲方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并保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6.卫生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甲方内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7.安全生产: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生产。

8.事故责任:学生若因食用食堂承包人配置的食物发生食物中毒及重大事故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9.乙方不得将餐饮服务承包权进行转让、转包或分包。

10.乙方具体服务标准不低于以下各项水平:

(1)提供的专业的厨师人数不得少于2名,其中包括点心师1名,另须配备专职公共营养师1名;同时根据学校用餐人数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获得和田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餐饮许可证》;

(3)所有专业厨师及服务员持证上岗,衣着整洁,配戴口罩,态度亲切;

(4)餐厅和厨房的布局及排烟排水噪音不影响学校的环境及周围居民。

(5)食堂经营管理必须按A级标准进行,在硬件达标基础上必须积极创建取得A级食堂标准。

11.乙方在食品的质量、卫生门前“三包”、服务等方面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达到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对学生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

12.乙方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煤气电路设施,保证煤(燃气)用电使用安全。

13.每月10日前自觉按水、电表计算交纳上一个月食堂范围内水电费用给甲方。

14.经营期内对厨房内现有的一切设备、用物及场地做到认真爱护,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保养;餐厅内的硬件设施、设备如属乙方管理不善而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15. 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的作息时间,依时开饭。如人为造成误餐,其误餐费由乙方负责(如客观原因造成误餐或师生无法就餐,视损失程度双方协商补偿)。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有关餐饮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配合乙方的供餐工作,安排人员组织学生有序就餐,以确保乙方的正常服务经营。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现场管理,有权在饭菜、汤饮等的质量、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对乙方进行监督;有权对食堂内外清洁卫生、环境维护对乙方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意见。

3.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需求,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所需必要的改进,并安排人员协调,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统一收费按月结算的学校,每月5日前与甲方结算上月学生就餐费用。

2.乙方独立核算,雇用员工必须具有有效证件才能上岗,在保证招聘员工月工资不低于市劳动局规定的最低限额和购买劳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乙方有权决定员工工资等级。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一切经营上的法律责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相关餐饮服务的规定,并接受市、区卫生和药监部门及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4.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食堂的经营风险,盈亏自负。

5.为用餐人员购买集体用餐保险(自经营之日起)。

6.经营期内食堂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终止合同的条款

(一)乙方合同期内为甲方服务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乙方法人为本食堂员工购买社保率低于80%;

(三)乙方法人没有为用餐人员购买用餐保险(自经营之日起);

(四)乙方原材料采购违反合同规定(合同期内抽查,发现3次或以上);

(五)乙方法人或总经理未能每季度与学校沟通、听取意见的。

(六)乙方将餐饮服务承包权转让、转包或分包。

在经营期内出现上述条款之一或以上,和田地区于田县教育局或学校无条件终止食堂服务合同,没收乙方保证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不尽之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附则

1、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条款;

(2)食堂的《设备移交清单》。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二、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或修改条款,但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1、定义

1.1合同:系指供方(供应商)与需方(招标人)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写明的(成交价)、由供货人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额。

1.3合同服务:合同范围内规定的供货人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服务等有关技术文件。

1.4技术文件:根据合同,由供需双方确认的用来解释所有服务的某一部分的说明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和其他递交的资料。

1.5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所有合同服务的编制、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技术服务、工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通用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7专用条款:指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8项目现场:合同服务最终交货的地点。

1.9日:指日历天数。

1.10来源地:指货物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1服务:本次抽检任务共抽检535批次,涵盖流通及餐饮各个环节。<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