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LTY-2021107
二、项目名称: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延边亮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延吉市参花街参花小区4号楼5单元702
中标(成交)折扣系数:0.75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项目 服务范围:选取1家供应商对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供应(详细内容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符合食品行业安全法的合格标准及免费送货 |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宪斌、张萍、张雪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金额是13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延吉市局子街1896号
联系方式:宋国焘 187043317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市医院东侧金洲苑小区门市
联系方式:曲梦妮 0433-28090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曲梦妮
电 话:0433-2809090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延边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项目
磋 商 文 件
招标编号:JLTY-2021107
采购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818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1746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14
HYPERLINK \l _Toc87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7
HYPERLINK \l _Toc24648 第五章 采购人需求 19
HYPERLINK \l _Toc1676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市医院东侧金洲苑小区门市17号2003)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11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X[20211012]-0105号
项目编号:JLTY-2021107
项目名称: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60000.0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报价方式为折扣系数)
采购需求:选取1家供应商对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供应(详细内容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供货地点: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指定地点
质量要求:符合食品行业安全法的合格标准及免费送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取消开户许可证的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备案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同时须有在经营的实体店(包括分店、连锁店)且具备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2近3年(2018年-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均无亏损;(财务报表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若投标人成立不满三年,可提供成立日期至今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3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3.6登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联系电话:0433-8333039。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3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 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包含串休日)。
地点: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市医院东侧金洲苑小区门市17号2003)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近三年(2018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pov.cn)”或“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上查询本公司信用记录截图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登陆的网页截图加盖公章,注: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否则不予受理。
售价:招标文件每套2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大厅受理处)。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评标一室)。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4.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5.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疫情期间所属地最新规定去执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延吉市局子街1896号
联 系 人:宋国焘
联系方式:187043317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市医院东侧金洲苑小区门市
联系方式:0433-28090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曲梦妮
电 话:0433-2809090
监督管理部门:延边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人 |
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延吉市局子街1896号 电话:18704331718 联系人:宋国焘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市医院东侧金洲苑小区门市 电话:0433-2809090 联系人:曲梦妮 电子邮箱:JLTYYXGS@163.com |
|
2 |
项目名称 |
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项目 |
采购预算 |
960000.0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报价方式为折扣系数) |
|
资金来源 |
/ |
|
3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取消开户许可证的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备案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同时须有在经营的实体店(包括分店、连锁店)且具备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2近3年(2018年-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均无亏损;(财务报表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若投标人成立不满三年,可提供成立日期至今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3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3.6登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联系电话:0433-8333039。 |
6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7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
9 |
政策与其他规定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5)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7)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认定原则: a、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b、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c、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d、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e、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监狱企业视同中小企业给予相当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非监狱企业。 f、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给予相当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1:供应商若同时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其中两种,均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 注2: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则该货物的制造商也必须为上述企业,否则不能享受价格优惠。 |
11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为开标前5天。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14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
15 |
投标报价 |
折扣系数。 注:响应人以折扣系数报价,不超过1。例如:填报0.9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成交价格=原价×0.95,即实际发生时,原价按零售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取费标准。(可参考超市或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同品种、同品质、同品牌商品的平均价格) |
16 |
投标保证金 |
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2、缴纳形式:其形式应包括现金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具体要求详见吉建管〔2019〕1号文件);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 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2021年11月29日15:00前从企业账户划拨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或提供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供应商须于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或提供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扫描件发至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信箱(JLTYYXGS@163.com)以便核查,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的保函原件(或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及已将扫描件发至上述信箱的网上载图一并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4、收款及联系方式: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胜利大街支行 账号:161441221 交易用途:JLTY-2021107项目投标保证金 注:如若不满足以上要求,视为废标处理。 |
17 |
投标有效期 |
90日 (日历天) |
18 |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件2份(U盘) 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19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JLTY-2021107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20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递交时间:2021年11月30日 08点30分(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大厅受理处)。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 |
22 |
开启 |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评标一室)。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 |
30 |
中标信息公告 |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公示期:1个工作日 |
32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3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37 |
其他规定 |
项目款支付方式:以签订合同为准。 |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的评审成员。
2.项目概况
2.1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取消开户许可证的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备案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同时须有在经营的实体店(包括分店、连锁店)且具备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2近3年(2018年-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均无亏损;(财务报表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若投标人成立不满三年,可提供成立日期至今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3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3.6登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联系电话:0433-8333039。
4.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次招标采购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采购人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 本章11.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应按要求提供。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下列内容标注★)
14.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投标函
14.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4.1.3授权委托书
14.1.4投标保证金
14.1.5资格审查资料
14.1.6供应商的综合实力
14.1.7技术指标部分
14.1.8售后服务部分
14.1.9商务条款偏离表
14.1.10报价一览表(一轮报价表)
14.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必须以折扣系数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应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项目予以废标。
15.5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6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4 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需包括Word和扫描件两种版本。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在整体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供应商需单独准备两个小信封,加盖封口骑缝章,用于现场二次报价。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供应商按本章21.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时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1.4 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
四、评标
22.评标
22.1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现场二次报价。
23.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人组成。
24.评标方法和标准
24.1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5.评标程序
25.1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1 初审分为形式、资格和响应性检查。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2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供应商主体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供应商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邀请招标适用)
25.2 核价原则
25.2.1 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5.2.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5.2.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5.2.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5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2.6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5.3 投标文件澄清
25.3.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3.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5.3.3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5 比较与评价
25.5.1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5.6.1 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6.2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6.确定中标供应商
2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6.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6.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27.废标
27.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保密
28.1 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与评标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9.禁止行为
29.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0.中标信息公告
30.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0.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1.中标通知
3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履约保证金
32.1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2.2 中标人没有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签订合同
33.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3.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4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5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4.招标代理服务费
34.1 中标人是否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询问、质疑、投诉
3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5.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5.4 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5.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35.6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6.法律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7.其他规定。
37.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未尽事宜
38.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9.文件解释权
39.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磋商评标办法(初步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需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投标文件密封、标志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开户许可证 |
开户许可证(取消开户许可证的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备案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具备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信誉要求 |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pov.cn)”或“信用中国”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本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相关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投标;3.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
||
财务状况 |
近3年(2018年-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各年均无亏损;(财务报表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若供应商成立不满三年,可提供成立日期至今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
||
1.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 |
服务期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
||
质量标准 |
符合食品行业安全法的合格标准及优质服务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90日历天)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投标报价 |
折扣系数。 注:响应人以折扣系数报价,不超过1。例如:填报0.9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成交价格=原价×0.95,即实际发生时,原价按零售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取费标准。(可参考超市或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同品种、同品质、同品牌商品的平均价格) |
注: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等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进行现场单独二次报价(不予公开),二次报价不予高于一次报价可等同于一次报价,若高于一次报价予以废标。
磋商评标办法(详细评审)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价格分(30分) |
投标报价得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价格的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得分为30分。其他供应商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0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注:1.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后投标报价予以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注:报价得分根据二次所报的价格进行计算。 |
0-30分 |
||
商务 部分 (25分) |
投标文件编制 |
招标文件规范性,逐页编码对招标文件响应全面,格式规范,内容整齐,条例清楚得4-5分,格式较为规范,内容一般得2-3分,内容编制不规范得0-1分。 |
0-5分 |
|
企业实力 |
具有完备且独立的仓储库(2分),冷库(2分),食品预包装或加工车间(2分),分拣车间(2分),没有0分。(提供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相关现场彩色照片,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鲜章。) |
0-8分 |
||
所属专业食品配送车辆数,1台以上得1分、3台(含)以上得2分。(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车辆所有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人或股东,股东需提供股权证明。) |
0-2分 |
|||
类似业绩 |
投标单位近三年(2018年-2020年)完成过类似服务项目的每提供一项业绩证明得2分,最多得6分,没有则不得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
0-6分 |
||
服务评价 |
获得采购人的良好评价,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不超过4分,没有则不得分。(需提供采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0-4分 |
||
技术 部分 (35分) |
管理制度 |
投标单位具有健全、科学、合理的规章管理制度优秀得7-5分,良好得4-3分,一般得2-1分,没有不得分。 |
0-7分 |
|
实施方案 |
实施计划方案及人员配备完整可行合理优秀得7-5分,良好得4-3分,一般得2-1分,没有不得分。 |
0-7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全面、有效完善得7-5分,良好得4-3分,一般得2-1分,没有不得分。 |
0-7分 |
||
服务计划 |
投标单位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计划总体完善得7-5分,良好得4-3分,一般得2-1分,没有不得分。 |
0-7分 |
||
供货方案 |
投标单位的供货方案计划总体完善得7-5分,良好得4-3分,一般得2-1分,没有不得分。 |
0-7分 |
||
企业 服务 (10分) |
响应速度 |
能够保证甲方应急保障供应要求,即甲方提出应急保障需求后30分钟内配送到位得5分,1小时内配送到位得3分,超出1小时不得分。(以售后方案或承诺为准,售后承诺中未体现上述内容不得分) |
0-5分 |
|
优惠条件 |
投标单位所承诺优惠条件,需具有实质性的有利于招标人权益的进行综合评审,较好者得5-4分,承诺一般得3-2分;承诺较差得1-0分。 |
0-5分 |
1.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供应商最后得分相同时,按照供应商须知25.6款规定的办法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价格评审
(1)价格核准:评委对有效供应商的详细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或服务范围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核价原则执行。核价原则详见供应商须知25.2。
(2)对小型或微型企业,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格式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评标现场备查,否则不能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审)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3.2.2 因素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评标结果
3.3.1各评委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全体评委评分完成后再进行汇总。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评分办法前附表3.3.1最终得分计算办法来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
3.3.2 完成评标后,全体评委须在评标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改)
甲方:
乙方:
根据 项目(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协议采购供应服务的价格
本合同中协议采购价格是指采购单位进行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时,实际采购价格为供应商根据每个月食品市场价格(物价局规定的)及供货折扣系数报甲方确认。
供货折扣系数为 。
食品采购价的确定:食品采购价格=最新市场价格售价×(1-供货折扣系数)
二、甲方的权利
1.享受乙方提供的供货服务;
2.如发现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甚至更换服务人员,直至满意为止;
3.对乙方提供的供货服务报价进行商议;
4.向乙方追究违约行为。
三、甲方的义务
1.按时查验已交收的货物及服务;
2.不得向乙方提出除协议供货服务采购以外的要求;
3.妥善保管好所有的采购单据和资料;
4.注意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5.充分利用供货资格服务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乙方履行约定的应尽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时结清供货服务采购款项;
2.拒绝甲方提出的除协议服务以外的要求。
五、乙方的义务
1.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甲方按时提供全新且符合国家规范的供货服务,不得在中标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不得将协议服务任务转给别的供应商;
2.保证供货服务质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条款;
3.乙方须设置1名协议联络员,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报送上月协议服务统计表和有关资料,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4.乙方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协议服务问题的,要按甲方统一规定执行;
5.在协议供货服务资格有效期内,供货服务的价格为供应商投标时所承诺的价格。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本合同规定的具体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供货服务采购费用。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则以该次协议供货的总款额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供货合同价高于投标价,当次采购无效,甲方不予办理付款手续,造成的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投诉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协议供货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就乙方的价格问题、服务质量或服务问题向采购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书面投诉;
2.乙方可就甲方所提出的供货服务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向采购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书面投诉;
3.经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核查。如情祝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进行书面回复。
八、乙方违规的处罚
乙方如违反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罚货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情节严重的有效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1.因乙方供应货物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标准,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每次扣减当月货款的5%);
2.因乙方供应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扣减当月货款的3%);
3.服务期限内服务态度恶劣,响应速度太慢,无法按时供货的(每次扣减当月货款的3%);
4.服务价格高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价,或高于市场一般价格(每次扣减当月货款的3%);
5.经加指出存在问题仍拒不改正的(每次扣减当月货款的3%);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视具体情况每次扣减当月货款的1~5%)。
供应商具有以上情况,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协议服务协议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九、服务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有关服务。
2.接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交货。
3.依照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甲方授权范围,从严约束服务工作内容。
4.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认真搞好“协调”工作,选派工作技术对口的,具有较高技术素养的人员,投入到该项目的服务工作之中。
5.自觉接受甲方及其它与该项目有关的主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妥善处理各方意见,把服务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6.按照“热情服务,认真严格”的指导思想,认真负责的做好该项目的各项内容。讲究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礼貌。
7.做好善后服务,保证服务项目善始善终。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即协议采购供应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十一、争议及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约,应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可到延边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增补。补充的条款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的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留存一份。
2.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本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4.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因甲方出现重大变故、改制等原因需要终止合同时,乙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6.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人需求执行。
7.本合同合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
帐号: 帐号:
采购人需求
一、项目名称: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2021-2022年度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配送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
投标人报价:以折扣系数进行报价。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相关规定。
供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副食品供应配送参考明细表
调味品蛋奶类 |
|||||
序号 |
品名 |
单位 |
序号 |
品名 |
单位 |
1 |
精盐 |
350g/袋 |
21 |
串料 |
斤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