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XZM-GK-2021003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东乔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象牙宫寓12706号
中标 金额 : 936,87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报价明细.pdf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 权小民、徐雯、杨鸣、张蕾、赵慧玲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4,053.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地址:科技七路10号
联系电话:029-8675003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钧
电话:029-88445595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805室
联系方式:029-88445595
十、附件:
定稿】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招标文件.doc
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2日
项目编号:SXZM-GK-2021003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招 标 文 件
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各供应商,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关投标文件
1、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如您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被拒绝受理。
2、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胶装成册。
3、请仔细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并正确标记。
提示:投标文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将有被否决的风险。
二、有关开标
1、请务必考虑天气情况、交通情况以及您对开标地址的路线熟悉等情况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到达,将被拒绝接收。
2、请到达文件递交地点后及时到投标文件接收处签字登记。
三、关于弃标的说明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 431号)规定: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招标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釆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
四、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上述提示。如需帮助,请您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我们将非常高兴地为您服务。
目 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389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726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26389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3
HYPERLINK \l _Toc29624 第五章 评标方法 35
HYPERLINK \l _Toc3155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4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8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1月2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ZM-GK-2021003
项目名称: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预算金额:1,015,542.00元
最高限价:1,015,542.00元
采购需求: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1项,采购预算:1,015,542.00元,项目概况: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简要技术要求、用途:职工用餐。
合同履行期限:2021-12-03 00:00:00 至 2022-01-02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控股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书面声明: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书面声明;(5)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承诺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即日起至2021-11-12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805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将单位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晰可变)发送至sxzmxmgl@163.com 邮箱并致电项目负责人获取采购文件,邮件发送请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四、四、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11-29 14:00:00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6号楼25层2504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9)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科技七路10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29-8675003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钧
电 话:029-88445595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805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八、附件:
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05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信息: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科技七路10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29-86750035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805室 联系人:刘钧 联系方式:029-88445595 |
1.1.4 |
监督机构 |
西安市财政局 |
1.1.5 |
项目名称 |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
1.3.2 |
交货期 |
自签订合同日起30个日历天 |
1.3.3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3.4 |
质保期 |
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具有经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六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保缴纳证明:提供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时段的缴纳证明。依法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时段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履行合同承诺函: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6、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9、控股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供应商书面声明: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书面声明。 11、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承诺函。 |
1.4.2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分包 |
不允许 |
1.10.1 |
偏差 |
除招标文件允许以扣分形式体现的偏差外,其它内容均不允许偏差,即如果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之外发现与招标文件响应存在负偏离的,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评估。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3.6.1 |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要求 |
正本的份数:壹份; 副本的份数:贰份; 开标一览表:壹份; 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简称)。 电子版包括: word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需分册装订的,请标第几册共几册,便于分别。投标文件不允许活页夹装订,由于装订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的散落、丢失等,责任自负。 |
4.1.2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密封包装方式: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2、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及“请勿在_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
4.2.1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接收人: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评审专家从财政部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5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个 |
6.5.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
8.1 |
履约保证金 |
5% |
14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1 |
关于信用记录的查询和使用 |
1、采购人将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投标文件中的《供应商书面声明函》的信用情况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信用记录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的时间段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含当日)”。信用记录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的结果,可以纸质截图或将截图保存至电子介质的形式留存。供应商未如实填报《供应商书面声明函》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14.2 |
知识产权 |
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设计,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
14.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户名: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林绿洲支行 账号:170455461 招标代理服务费公布方式:代理服务费金额将在采购结果公告中明确,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14.4 |
核心产品 |
消毒柜 |
14.5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14.6 |
一致性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须知不一致的地方,以前附表为准。 |
14.7 |
其他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属性为货物。 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
14.8 |
特别提示 |
1.评审时因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附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辨认的,或隐瞒相关不良信息的,评标委员可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原件,由此造成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责任自负。 |
一、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监督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
1.3.1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质保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
(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
(8)提供虚假投标文件和资料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投标活动的所有文件、资料、函电文均使用简体中文,确需提交其他语言形成的资料,必须翻译成简体中文,如有差异,以简体中文为准。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1.9.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2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0.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生产厂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0.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构成
2.1.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共六章,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评标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询问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2.2.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2.2.5澄清或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后发的修改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
(3)社保缴纳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
(5)履行合同承诺函
(6)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信用记录
(9)控股管理关系
(10)供应商书面声明
(11)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承诺函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第二部分 符合性证明文件
(1)投标函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
(4)技术服务偏差表
(5)合同条款偏离表
第三部分 投标方案
(1)供应商概况
(2)技术方案
(3)供应商认为有利于中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采购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代理服务费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招标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应当计取的费用均应列入报价中。报价时不论是否计取,采购人均按已计取对待。
3.2.2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中《开标一览表》中的相关要求填写分类报价及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3.2.3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3.2.4投标报价只能提交唯一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
3.2.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6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投标保证金
3.4.1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评标办法要求的资格审查标准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版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 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投标文件内装订外,再单独制作一份密封在封袋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投标文件和投标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接收人。
4.2.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4.2.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供应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4.3.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递交,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开标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宣布开标纪律;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供应商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6.1.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6.1.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6.1.5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6.1.6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6.1.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6.1.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中恪守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
(2)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供应商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磋商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6.3评标
6.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6.3.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不得在开标后使用任何方式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6.3.3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全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4如果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6.3.5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4评标过程的保密
6.4.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6.5评标方法
6.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中的一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6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供应商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七、中标
7.1中标人的确定
7.1.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7.2.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邮件形式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最终得分与排序。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预留接收评审结果的电子邮件地址,未提供电子邮件或邮件地址不正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八、履约保证金
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九、合同的签订
9.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9.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9.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9.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9.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9.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7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9.8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9.9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
十、质疑
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0.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0.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10.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0.5.4事实依据;
10.5.5必要的法律依据;
10.5.6提出质疑的日期。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0.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10.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10.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10.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10.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10.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10.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10.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10.7质疑答复
10.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0.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起投诉。
10.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10.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10.8.3联系部门:陕西正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10.8.4联系电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8.5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805室
十一、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文件精神,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十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2%-3%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的,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实际价格扣除比例以本章组织评标中的约定为准。
12.2监狱企业应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2.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2.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
12.5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12.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有关要求,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应当在清单之内采购。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12.7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十三、其他
13.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3.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本项目将重新组织招标。
13.3在递交投标文件阶段、资格审查阶段或评标委员会评标阶段,当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3.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3.5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
供 货 合 同
甲 方: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乙 方:
二〇二一年 月
供 货 合 同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基层消防队站厨具及厨房用品项目,由 组织公开招标,选定 为中标单位。经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内容
l、乙方负责按合同中确定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原产地及配套内容进行供货;按时运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负责产品到货后安装调试工作,达到正常使用;负责为甲方培训操作、维护人员,指导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承诺内容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价款及质保期
1、中标产品品牌、规格、产地、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 单位:元
设备 名称 |
制造商 |
原产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元) |
合计 (元) |
中标金额 (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
质保期 |
年 |
2、合同总价包括:产品供应费、运输费(含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费、税费及其它全部费用。
3、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在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开户行:
甲方公司名称及账号:
乙方开户行:
乙方公司名称及账号:
三、款项结算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同乙方选择以下结算方式,在甲方第二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全额增值税 元发票给甲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可顺延付款时间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结算方法
(1)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
(2)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费用,即人民币 元。
(3)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安装)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费用,即人民币 元。
(4)履约保证金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满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及违约扣款的情况下全额无息退回。
(5)结算方式:银行转账。
(6)结算单位:由采购人负责结算,乙方开具合同总价数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交采购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责任
负责核准、认定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监督、参与项目执行的整个过程(包括实施方案的设计、安装调试、项目验收、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提供该产品所必需的运行环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阶段合同款项。
2、乙方责任
按时完成产品运行环境的检查;产品的交接;按时完成本合同所涉及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协助配合甲方完成应用系统的整合工作;为甲方提供《产品测试验收报告》;做好整个项目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工作。附件同时提供产品详细的中文技术规格书和外观照片。提供零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