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纳税人资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税务机关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文件。(或承诺)
3、利害关系: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的,予以全部否决。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或启信宝(http://www.qixin.com/)等方式审查。
4、代理或联合体应答方式的要求{本项目不允许代理或联合体投标}。
5、针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及行业要求的资质。应答人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应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http://zxgk.court.gov.cn/)审查,须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评委认定结果为准。
7、负面行为供应商:应答人及应答人的法定代表人、决策管理层和参与移动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人,未纳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负面行为供应商名单”。 应答人及应答人的法定代表人、决策管理层和参与移动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人,未纳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负面行为供应商名单”。(截止至应答截止时间3) 需提供承诺涵。
8、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双鸭山市或在被确定为中选供应商后15日内在双鸭山市内建立符合本采购项目服务标准的经营场所。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场所照片等相关能证明具有经营场所和地址的材料,在双鸭山市内暂无经营场所的供应商需提供“被确定为中选供应商后15日内在双鸭山市内区内建立符合本采购项目服务标准的经营场所”的承诺书,签字、盖章,以上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