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42500464820213408
二、合同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生活配套用房项目厨房设备及排风系统安装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11014-1086
四、项目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生活配套用房项目厨房设备及排风系统安装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政法学院
地 址:上海市外青松路7989号
联系方式:13774336258
供应商(乙方):上海翼捷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1810181139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学生生活配套用房项目厨房设备及排风系统安装工程
数量: 1
单价(元): 268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一层设有少数民族风味餐厅(厨房面积360平方米,就餐面积558平方米),可满足约400人同时就餐;二层设有汉餐A餐厅(厨房面积226平方米,就餐面积219平方米和大小包间4间)和汉餐B餐厅(厨房面积741平方米,就餐面积683平方米),可满足约700人同时就餐。
施工工期:施工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张炳干
执业证书信息:沪231182102796
2.合同金额(元):
26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03 08:41:3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1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生活配套用房项目厨
房设备及排风系统安装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0464820213408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政法学院 乙方:上海翼捷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外青松路 7989 号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415
电话:13774336258 电话:18101811393
传真: 传真:021-33655893
联系人:张敏 联系人:屠天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
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价格、技术服务等
详见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2. 交货地点、时间、金额:
合同总价(元):2680000 元整
合同总价大写(元):贰佰陆拾捌万元整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日历天内完成。正式开工日期以采购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正式开工日期以采购人的书面开工令为
准
2
3.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3.1 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
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或高于其标准。
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
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3.2 乙方所供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所供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所供产品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供产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产品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包装要求
5.1 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防震、防锈和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 验收
6.1 在本合同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甲方收货后,甲乙双方代表根据产品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对产品进行检
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6.2 本合同产品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异议
的,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
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
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
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
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产品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期内,
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品的治疗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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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
索赔。
7.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措施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
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 履约延误
8.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8.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质量保证金,或解除
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介,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 误期赔偿
9.1 除合同第 10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
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产
品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伍(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
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伍(5%)。一周按柒(7)
天计算,不足柒(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
止合同。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
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
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
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
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
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11. 税费
11.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1.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1.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负担。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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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3.1款的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
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力。
15. 合同转让和分包
15.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 付款方式
1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6.2 付款方式: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1、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2、基本完成项目内容支付至合同款的 70%;
3、审价单位出具最终审定价并经内部验收合格,同时采购人收到成交人支付 3%质保金后
一周内支付到工程审定价的 100%;
4、工程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质保期后支付剩余 3%质保金;
注:以上每笔货款支付之前,成交人应当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因成交人未及时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而导致采购人延迟付款或未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违
约责任。
17. 其他事项
17.1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17.2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见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7.3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主管部门调解,调
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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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
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7.5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执行。
17.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执行规定。
18.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补充条款
1:合同签订后 30日历天内完成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2021-11-12 日期:2021-11-12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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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T19:38:32+0800
我同意签署该文件,并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2021-12-03T08:41:31+0800
我同意签署该文件,并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