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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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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的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的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3 15:13

一、项目编号
511133202100088
二、项目名称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西华师范大学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师大路1号
中标(成交)金额 349200.00元(总价)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名称: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服务时间: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服务范围:马边大风顶自然保护区 服务要求:本项目为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熊猫主食竹资源调查,鉴定出保护区内所有竹子种类,并制作《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竹子分布图》,撰写《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类资源调查报告》,编制《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子野外识别手册》,为保护区野生大熊猫种群保护和栖息地质量提升提供针对性的科学依据。具体详见附件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张宏英,贾克慧,黄耀华(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7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地址: 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327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英 联系电话:0833-45204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7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0833-21057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丽
电话: 0833-210576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SLS(2021)114号或同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编号

采 购 人: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共同编制)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11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1493352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2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4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2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2" 第五章 采购项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24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1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4" 第七章 磋商内、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2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3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6"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64 -

HYPERLINK \l "_Toc51493353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74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SLS(2021)114号或同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采购人: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 2021年转移支付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已落实;

采购预算:35万元;最高限价:35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http://182.147.98.213:6671/lsweb/)”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 供应商没有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

2.3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1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合法性;

3.2 供应商的诚信证明材料或承诺;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1年 11月 19 日至2021年11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 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者,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期限内,登录乐山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操作步骤: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3.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成功后,再将报名资料(包括介绍信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单位鲜章,发送至1755688381@qq.com邮箱报名。

提示:(1)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2)首次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新用户应先点击“供应商入驻”,入驻成功后再登录。(3)招标文件免费(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4.若有更正通知,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投标人未及时查看公告导致未知晓更正通知内容的,自行承担后果。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12月 2 日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90号)。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12月 2 日14:00(北京时间)在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90号)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在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90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327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452048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78号

联 系 人:岳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05766

2021年11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2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采购项目名称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4

采购项目编号

LSLS(2021)114号或同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编号

5

磋商文件编制

由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和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6

资金来源

2021年转移支付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已落实。

7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8

本项目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9

项目属性

服务类

10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1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13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5

现场踏勘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安排。

16

签字、盖章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17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21年 12月 2 日14:00(北京时间)。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19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磋商文件过程中,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上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成交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0

政府采购政策体现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定,对认定为非中小企业的作无效处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或加分的优惠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享受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则不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若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投标人报价评标,且投标人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体现(本项目不涉及)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21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2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3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4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岳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05766

25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岳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05766

26

成交供应商确定

( )采购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

响应文件数量要求

(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含以下三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电子文档1份(采用U盘制作PDF格式,与正本一致)

27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岳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05766

28

磋商文件、开评标工作咨询、投标人询问、质疑

本项目对磋商文件、开评标工作咨询、投标人询问、质疑由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投标单位询问、质疑。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 系 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05766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78号。

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的范围。

2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马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2427703

联系地址: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329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0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31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政采贷”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代理服务费按定额7000元收取,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银行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账号

983900415510701

35

疫情防控须知

根据最近疫情防控要求, 现就参与本项目开标的供应商具体防疫要求提示如下: 一、请所有来参与本项目开标的人员,提前自行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健康码和行程码为绿码才能进入开标地点参加现场投标,中、高风险地区需要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阴性的才能进入开标地点参加现场投标。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被拒绝进入开标现场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二、请各供应商提前安排好符合防疫要求的投标或开标人员每个供应商派一名人员现场递交资料,全程做好防护、保持社交距离,遵守开标纪律。

二、总 则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3.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 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5)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出现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情形。

(6)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报价无效: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牵头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2家。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共同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已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必须采用U盘制作(正本盖章以PDF存入U盘)。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 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 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 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行贿犯罪

24.1 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可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本项目合同接受合同分包。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1.2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符合条件具备偿付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1.3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31.4 退还时间: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履约后向采购人处办理退付手续。

31.5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 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验收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成交供应商提交成果后,由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如验收合格,采购人应签署《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其 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各包均适用)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 供应商没有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

2.3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1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合法性;

3.2 供应商的诚信证明材料或承诺;

二、本项目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注: 1.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本项目确定供应商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 5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各包均适用)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应具备条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提供供应商2019年至今任意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营业执照、证书等内容);②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③或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0年1月1日以后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和税收的证明材料,不需缴纳社保或者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无效中标处理。)(加盖单位公章)

2.供应商没有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

提供没有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无效中标处理。)(加盖单位公章)

3.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提供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无效中标处理。)(加盖单位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负责人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适用;②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授权资格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③其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须与其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士适用)]上姓名一致。)

2.供应商的诚信情况承诺。

提供诚信情况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有提供格式要求的用格式,无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以上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的均签字盖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

项目编号:LSLS(2021)114号或同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编号;

资金情况:

3.1 资金来源:2021年转移支付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已落实。

3.2 采购预算:35万元。

3.3 最高限价:35万元

拟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项目简介:本采购项目是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大熊猫主食竹竹类资源分布调查项目,共1个包。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提供马边大风顶自然保护区大熊猫主食竹资源调查项目技术方案。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大熊猫现有分布区的南缘,基本上属于高海拔的生境孤岛,大熊猫种群与相邻的种群沟通非常困难。大熊猫原为食肉动物,后来随着环境的改变,逐渐以亚高山竹类为主要食物,竹子占大熊猫食谱的99%,竹叶、竹茎、竹枝、竹笋均是其采食部位,竹子的地理分布是影响大熊猫分布的主要因素之一,凉山山系大熊猫主食竹繁多,马边大风顶保护区亦是,但自1978年保护区成立以来,尚未对保护区进行系统全面的竹类资源调查。因此,了解和掌握大熊猫主食竹资源及其分布是保护大熊猫的当务之急。

第四次全国大熊猫调查结果显示:凉山山系大熊猫栖息地内生长有大熊猫取食竹5属15种,分别为:冷箭竹,八月竹,丰实箭竹,少花箭竹,大叶筇竹,筇竹,三月竹,实竹子,白背玉山竹,斑壳玉山竹,大风顶玉山竹,短锥玉山竹,马边玉山竹,石棉玉山竹和熊竹,其中面积最大的竹种为斑壳玉山竹,面积4.82万hm2,占该山系大熊猫栖息地内取食竹总面积15.82%;其次为白背玉山竹,面积4.60万hm2,占15.10%;第三是三月竹,面积3.87万hm2,占12.71%。马边大风顶保护区地处连接凉山山系大熊猫种群的关键位置,其保护区内大熊猫的生存状况尤为重要,到目前为止,保护区内尤其是大熊猫主食竹种类及分布仍不明确,对大熊猫的保护造成了严重挑战,明确保护区内竹子种类及分布是当务之急,针对保护区内大熊猫主食竹的详细调查,可以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对于保护区内野生大熊猫种群恢复有重要意义。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内容

依据最新的全国大熊猫第四次调查结果及近年保护区调查数据,对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类资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大熊猫主食竹的种类、分布面积、分布区域、生态状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主要内容是:

弄清保护区内竹子种类,对竹种进行鉴定,邀请竹种分类专家以及相关专业技术对保护区内竹种进行准确鉴定。

弄清保护区内竹子的分布,制作竹子分布图,根据野外调查所获取的各竹种位点,结合竹子种类鉴定结果和保护区基础数据做出保护区内所有竹子的分布图,并分别给出有竹和无竹分布面积。

明确大熊猫主食竹种类,根据野外调查所获取信息,进一步明确大熊猫不同季节、时间所采食竹种。

编制竹子野外识别手册

提交《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类资源调查报告》

规划范围和完成项目时限

规范范围:马边大风顶自然保护区;

完成项目时限:2022年1月—2023年10月。

规划目标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凉山山系野生大熊猫种群分布的核心区域,但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多种模式的人类干扰活动对该区域内野生大熊猫种群的生存状况有明显影响,尤其是采笋对大熊猫主要食物构成潜在威胁。本项目通过竹类资源调查,明确保护区内竹子生长发育状况、受干扰状况等,提出针对性保护建议,协调大熊猫保护和保护区周边居民经济发展。

规划编制内容

制作《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种及分布图》,撰写《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类资源调查报告》,编制《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子野外识别手册》,同时,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大熊猫保护相关建议,为马边大风顶保护区大熊猫栖息地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服务要求

本项目为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熊猫主食竹资源调查,鉴定出保护区内所有竹子种类,并制作《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竹子分布图》,撰写《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类资源调查报告》,编制《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子野外识别手册》,为保护区野生大熊猫种群保护和栖息地质量提升提供针对性的科学依据。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对保护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鉴定知识培训,提高保护区工作人员野外调查及竹子分类识别能力,进而提升保护区对野生大熊猫种群、栖息地及重点迁徙廊道的保护管理能力,为保护区乃至凉山山系的野生大熊猫种群复壮做出贡献。

项目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2022.01-2022.12):

进行样线调查,明确保护区内竹种和分布,并采集样品制作标本;

第二阶段(2023.01-2023.06):

数据的整理及分析统计,并查漏补缺完善调查工作;

第三阶段(2023.07-2023.10):

调查数据整理挖掘、深入分析与文章成果转化,制作竹子分布图并编写野外识别手册,提交《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类资源调查报告》。

成果提交

提交成果包括本项目调查总体报告,调查过程中生成的有关表格材料、图面材料、文字材料、影像材料以及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表格材料:竹子种类及分布野外调查记录表。

图面材料:保护区内各竹种照片并附说明,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竹子分布图。

文字材料: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熊猫种竹类资源调查报告,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子野外识别手册。

影像材料:项目调查相关的照片、视频及影像资料。

以上有关纸质材料提供 10 份,电子文档 1 份。

四、商务要求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第一阶段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第二阶段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第三阶段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项目实施地点: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相关的规范及行业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及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标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投标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验收方法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磋商文件的相关技术服务要求进行验收以及按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签订的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售后服务要求:

(1)项目完成后如出现后期需要修改,成交供应商应全力配合,在接到采购人服务要求后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赶至现场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承诺有关会议到场率不得低于90%,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保密要求:成交单位和编制专题工作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未经采购人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项目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其他未尽事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

磋商报价不能高于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价。

磋商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其他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