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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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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4日 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STC-2021-044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4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400000

单位:个

简要规格描述:副食品采购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按采购人要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04日至2021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方式:线下现场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6:00 (北京时间)

地点: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地 址: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联系方式:0998-25798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联系方式:135798521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杜琴

电 话:13579852140


附件信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1203.doc

    349.6K

自治区政府采购印刷品招标技术规范书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磋商文件编号:DSTC-2021-044

2021年12月

目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4172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1

第1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7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9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24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28

第六部分 附  件 39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投标邀请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的委托,就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DSTC-2021-044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机构

三、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

2.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

3.采购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蔬菜、肉类、家禽、米面油、调料、水果、饮料、豆奶制品等各种副食品。(详细参数及要求见磋商文件)。

4.公告发布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

5.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声明;

(4)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财库[2016]125号);

(5)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供应商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按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政府采购政策。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2021年12月04日至2021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方式:线下现场获取 

    售价(元):0 

六、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6:00(北京时间)

七、磋商文件递交地址及开标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八、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具体开标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联系电话:0998-2579889

地 址: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联 系 人:杜琴

电 话:13579852140

监督单位: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998-2597000 

地 址:喀什地区财政局二楼(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 03 日

第2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

采购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地 址: 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电 话: 18099553295   

2

采购代理机构: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业务联系人:杜琴 电话:13579852140

3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4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

6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

7

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本包最高限价:40万元

注:有效报价为:喀什曙光国际农博城当天交易价报下浮率

8

投标保证金形式: 电汇 企业帐户网银汇款 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8,000元(按照控制金额2%以内的整数计算)

保证金收款人: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高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65050188863700000488

行 号:105881000833

★汇款时注明:副食品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9

投标有效期: 120 日历日

10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5

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

正副本可装入一个封套中,但开标一览表、电子U盘需再单独封装一份于单独封套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骑缝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使用A4,胶装,每册需编写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中大于A3的彩图应需要另外裱装。

所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随文件同时递交的图纸、U盘等附件均不予退回。

11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6:00(北京时间)

12

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6: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市解放南路天悦龙庭8楼 

13

核心产品:副食品采购

1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5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16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是、否)

17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10%计算向下取整至万元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 电汇、企业账户网银汇款或保函

履约保证金收款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18

反腐倡廉监督电话/邮箱:0998-2597000

19

联系部门: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联系电话: 0998-2579889 13579852140

20

中标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单位一次性交纳该费用。按中标金额的1.5%收取。

支付形式:电汇、网银、支票、

支付时间:中标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

21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所叙述的为合格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代理商)。

2. 投标资格

2.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以及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1)在国内和疆内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2)满足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2.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

3.1 “招标方”指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2 “采购人”系指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服务)的使用单位,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3.3 “投标方”、“投标人”系指有资格的供应商(制造商和代理商)及投标人。

3.4 “货物”系指磋商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等。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与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将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4.2 投标人被视为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各种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 参加竞争性磋商函

5.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竞争性磋商函。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四部分 货物(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说明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第六部分 附件(采购文件编制顺序及范本格式)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 磋商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

8. 磋商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8.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方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招标方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3 磋商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并且对投标人具有优先约束力。招标方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 廉洁自律承诺要求

按照自治区纪检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监察室颁发的《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要求,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招标方保证不接受任何报价方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不与报价方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报价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在报价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

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要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 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1. 投标资质

1.1 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次采购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现场准备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提供,其中 1)―10)项为开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未提供则视为对磋商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不接受第二次提供)。(除必须要求原件外,其他资料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均可)

1)开标一览表;

2)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复印件、影印件均可)或电子营业执照打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发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人员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原件)(仅限于正本);

4)缴纳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或影印件;新办企业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6)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缴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影印件均可,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7)近期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缴费和银行转帐汇款单证明;(原件、复印件、影印件均可,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

9)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可查询到,且相关内容信息核对无误。开标时在上述网站中查询不到或者查询内容不一致的或者“经营异常”企业均视为无效。

1.2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开标结束后,可根据投标方的需要退回原件(针对本招标项目的特定授权原件不予退还)。

第二章 响应文件的编写

2. 要求

2.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条款、规范、表示、条件和格式等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份数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2 允许投标人对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包投标,也可根据本企业生产或代理产品的情况对部分包进行投标,但不允许投标人对某一包中的一项或部分项进行投标。

3. 投标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3.1 磋商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方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

3.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投标文件的组成

4.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报价表;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磋商保证金;

(4)磋商文件中对(货物或服务)的需求及技术规格、合同特殊条款中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具体编制顺序按附件中投标文件编制顺序。

5. 投标文件格式

5.1 投标方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认真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使用A4,胶装,每册需编写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中大于A3的彩图应需要另外裱装。

6. 投标报价

6.1 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计算后的金额为准。小写和大写不符时,以大写为准。投标方如果不同意上述修改原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相关的所有费用的总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投标报价的大小写均须按法定格式正确填写。投标报价没有同时填报大写和小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2.   报价时应对下列几点特别注明:

6.2.1  磋商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6.2.2 磋商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运输、保险及其它附带服务的全部费用;

6.2.3 投标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生产的、已经进口货物,其货物的投标价即交货价中,包括制造、组装该货物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6.2.4 竞争性磋商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的内容、数量、金额、质保期限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投标报价的货币单位

7.1 投标报价单位均为人民币。对进口设备的报价也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允许投标人填列按报价当天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的外币报价。

8. 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8.1  投标方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8.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及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货物主要部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等;

(3)一份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业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价格及供货来源信息。

(4)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

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的,将被视为对磋商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12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

10.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正本的PDF格式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0.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0.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0.4 投标文件正、副本可单独装订成册整体密封或单独密封提交。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0.5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

10.6 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按本文件规定现场提交一份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7  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提交的磋商文件不予接受。

11. 磋商保证金

11.1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违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风险、蒙受的损失。本次招标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违约行为而使采购单位受到损害时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按投标须知资料表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

11.3 未交或所交磋商保证金不足的投标,将被予以拒绝。

11.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不计利息。中标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1.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1.5.1 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1.5.2 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12. 履约保证金

12.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2.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截止时间

13.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3.2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招标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的地点,在此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将一律被拒绝。

13.3  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时,投标方则须按招标方的书面修改通知重新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其投标文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修改或撤消。该通知须有投标人或投标代理人的签字,并得到招标方的确认。

1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通知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3 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送达招标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第四章 磋商与评审

15. 磋商

15.1 本次磋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磋商会。

16. 磋商依据

16.1  磋商的依据为磋商文件(包括招标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

17、磋商小组

17.1 磋商小组

17.1.1 招标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依法组建本次招标的磋商小组,负责本次招标的磋商谈判评定活动。

17.1.2  磋商小组人选于开标前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前保密。

17.1.3  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成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3人。

17.1.4 按前款规定,磋商小组的成员,由招标方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磋商工作需要时,将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定磋商小组的人选。

17.1.5 磋商小组成员遵循法定的回避规定。

17.1.6 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三)编写评审报告;

(四)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7.1.7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8.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8.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8.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8.2.1 在评标期间,磋商小组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2.2 投标人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18.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8.4.1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8.5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第18.4条规定处理。

18.6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 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方式

19.1.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对本项目最高限价作如下说明:本项目不分包,最高限价为40万元。

19.1.3 采用两次报价的方式。

19.1.4 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以公开的方式,在开标现场当场公布。该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9.1.5 谈判结束后,投标方可根据谈判情况,进行第二次报价,该报价为谈判的最终报价。

19.1.6 投标方在进行二次报价时,报价应用大写书写,写明投标人名称,并由投标被授权人签章后,以现场或密封的形式送达谈判现场。

所有投标人的二次报价收集齐全后,招标方将在监标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现场统一唱出二次报价。

19.1.7 两次报价均应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二次报价可只报总价(以现场要求为准)。

20. 磋商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0.1 所有与本次磋商采购有关的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项目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

20.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1. 磋商程序、综合评分

21.1 磋商程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经磋商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2 澄清:磋商小组对于投标文件中个别地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评审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磋商的资格。

22.投标偏离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3.投标无效

23.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3.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5)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6)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 评分标准

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评比,打分方法:总分为100分,其中:

价格因素占30分;

技术因素60分:包括响应程度、整体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等;

商务因素10分:包括业绩、企业实力及信誉等。

将每位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相加即为该投标人的总得分。

商务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事项

投标人名称及审查情况

招标文件条款(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条款号)

本项目要求

 

 

中小企业投标要求

本项目适用

投标人的关联性

单位负责人为非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未发现影响采购人决策行为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未包含价格调整要求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磋商保证金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满足要求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日历日内

 

 

 

投标文件的装订方式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符合要求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接受价格的算术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符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未发现串通投标

未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报价说明可以接受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投标人能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结论

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人1

……

价格因素(30分)

 报价

30

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的计算公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分数最高不超过30分。由监标人员负责核准每个合格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实行6%价格扣除制度,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因素评审。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技术因素(60分)

食品安全制度

15

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各项制度完善的得(10-15]分

食品安全制度基本完善、基本健全、基本合理得(5-10]分;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合理得(0-5]分;

 

 

供货方案

15

供货计划详尽合理,主要包括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和供货措施,方案详细全面(10-15],方案总述基本详尽、基本明确、基本充分得(7-10],方案总述不详尽、不明确、不充分得(3-7]

质量保证及措施

12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参数要求,科学合理,参数要求无偏离,产品近期检验报告齐全(8-12];参数要求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基本可行,参数要求部分偏离,产品近期检验报告较齐全(4-8];参数缺陷有误,部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参数要求偏离,产品近期检验报告不全[0-4]

 

售后服务

10

有优质的售后服务措施的供应方案(5-10];有售后服务措施的供应方案(2-5];没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措施的供应方案[0-2]

 

 

企业的承诺、优惠性条件、合理化建议

8

有非常满意的承诺和优惠条件,服务到位,节省投资方面的建议合理(6-8];有较好的承诺和优惠条件,服务较到位,对节省投资方面的建议较合理(3-6];承诺较差、优惠条件一般,服务一般,节省投资方面的无合理建议[0-3]

 

 

商务因素(10分)

业绩

8

同类案例证明(8分):有同类项目成功案例相关证明1个加1分,满分为8分。(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和响应程度(2分)

2

根据投标文件内容完整度和编制质量,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0-2分之间进行评分。

 

最后得分

 

第五章 确定成交

25. 成交通知书

25.1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 招标方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25.3《成交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六章 授予合同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方应在收到招标方的《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的约定和成交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方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在10%的幅度内予以增加或减少。

26.3 如成交方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招标方将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6.4 磋商文件、成交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26.5 不允许成交人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特殊情况下,成交人必须与招标方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成交方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招标方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相关约定。

第七章 询问、质疑及处理

27. 询问、质疑的提出和接收

27.1 询问人、 质疑人必须是拟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7.2 对磋商内容有异议的,自磋商公告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内容,在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对磋商文件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投标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对招标结果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凡招标方或磋商小组明确提出须由投标人确认的事项,且投标人当场确认无异议的,不得再提出与之相关的询问或者质疑。

27.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提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7.4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27.5 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17条。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一 、项目需求一览表及详细技术参数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

2.采购范围:蔬菜、肉类、家禽、米面油、调料、水果、饮料、豆奶制品等各种副食品。

3.采购要求:采购的原材料、调料、粮油、饮料等必须保证不是临期产品(保质期如在六个月以内的,须配送一周内出产食品,保质期六个月以上的产品须配送到期时间低于当月的临期产品),并确保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

二、配送要求:

1.按采购人计划要求送货。

2.甲方下单后,紧急情况下的食品在30分钟之内送达,其他非紧急情况可视具体情况协商,须在2小时之内送达。

3.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流通管理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的资料及相关检测报告等合法证件。如因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害,或者造成食物中毒及人身伤亡等食品安全事故,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4.每次配送后,应向采购人提供配送清单,列明配送副食品的种类、数量、计量单位和价格,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做为结算的依据;

5.需保证配送的货物新鲜、质量合格,满足采购人外观及使用要求。

6.配送车辆须有相关上路运营资格、车辆通行保障,以保证物资的即时配送。相关配送人员及车辆驾驶员也需持有健康证。

三、结算方式

供货时需提供当日账单,单价不得高于所报价格,按月支付。

四、验收标准:

1.验收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验收。

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验收时,需采购人、投标人双方现场验收。

五、其他事项:

1、货物在运送途中发生毁损、灭失、变质等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六、规格要求

序号

类别

技术要求

备注

1

畜肉类

总体要求:

1.须具备采购溯源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每次供货时须提供当批次肉及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产品色泽、气味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牛羊肉:

1.色泽,肌肉有光泽,色鲜红或深红,脂肪呈乳白色或黄色;

2.粘度,外表微干有风干膜,不沾手;

3.弹性,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4.气味,具有鲜牛羊肉正常气味;

5.牛肉、羊肉含水量检测值分别低于77%、78%为合格产品;

6.符合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2

禽肉类

1.杜绝注水禽类;

2.体表面色泽洁白,肉质紧密,角膜有弹性,不沾手,指压不留陷窝;

3.无异味,具有禽类所固有的气味;

4.全净膛,腔内无杂物;

5.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6.符合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3

禽蛋类

1.色泽: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

2.组织形态: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3.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4.蛋壳毛糙,色泽明快,无霉斑,无污染,无血迹,无裂纹,无其他组织异物;

5.用手摇晃时,没有像稀汤一样的感觉和声音;

6.蛋白透明无色,蛋黄紧密且完整,无臭味,无异味;

7.符合GB2748《鲜蛋卫生标准》、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配送时必须提供厂家动物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

水产(鱼虾)类

1.鱼眼突出,角膜清晰透明;

2.体表面色鲜明,鳞片紧粘皮上;

3.鳃鲜红,无黏液,鳃盖禁闭易揭开,肉质坚实,有弹性,骨肉不分离;

4.淡水鱼实行活鱼供应;

5.有鲜鱼虾的正常腥味,无异臭味;

6.符合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

7.符合GB2733标准及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5

蔬菜类

1.提供的必须是新鲜蔬菜,鲜嫩、挺拔,发育充分,无黄叶、无刀伤、无斑点、无腐烂部位、无农药气味、无臭味;

2.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3.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4.不得提供腐烂变质、黄叶、烂叶及带泥巴的蔬菜;

5.蔬菜外表不得人为喷洒水分和有过多的虫孔;

6.不得提供过长的菜头和菜根,无杂物,品质保持一致;

7.感官要求:

7.1叶菜类:颜色鲜艳,棵株挺植,叶子饱满水分充足;

7.2根茎类:土豆颜色为淡黄色或奶白色,个大形正,大小均匀,表面光滑,体硬,饱满无土;洋葱鳞片颜色粉白或紫白,鳞片肥厚,完整无损,抱合紧密,球茎干度适中,有一定硬度;红薯颜色粉红或淡黄色,个大形正,大小整齐,表面无伤,体硬饱满;生姜颜色淡黄,表皮完整,姜体脆硬,肥大有姜味;蒜头颜色白色或紫色,蒜皮干燥,蒜瓣结实不散,有硬度。

7.3椒类:青椒呈长形或萝卜形,颜色碧绿,表面光滑,饱满有光泽,有一定硬度和弹性;西椒呈柿型或灯笼形,较大,颜色碧绿、肉厚少籽,味道香甜;辣椒呈细长圆锥形。颜色黄绿或碧绿,有光泽、表面光滑,肉薄籽多、辣味重;红椒颜色红艳、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和弹性。

7.4瓜类:黄瓜颜色青绿,瓜身细短、条直均匀,瓜把小,顶花带刺,有白霜或光泽,肉脆甜、瓢小籽少;冬瓜皮青翠,有白霜,肉洁白、厚嫩、紧密、膛小,有一定硬度;丝瓜有棱无棱两种,皮颜色翠绿、薄嫩、有白霜,条直均匀、细长挺直,易断无弹性;苦瓜颜色淡绿色有光泽,凹凸明显,条直均匀,有一定硬度,瓜瓢黄白,籽小、味苦;南瓜颜色金黄或橙黄色,瓜形正,肉金黄紧密、粉甜,表面硬实;角瓜颜色黄绿色、表面光滑有花纹和棱边,皮薄肉嫩,瓢小籽少,有一定硬度,尾蒂有毛刺。

6

水果类

1.必须是新鲜水果,产品无腐烂,污染物和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标准。

2.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实无萎焉。

3.果面新鲜洁净,无刺划伤,无压痕,无病虫害,无病斑,无腐烂。

4.口感正常,具有水果应有的风味。

7

调味料

1.糖、味精、酱油、醋、豆制品、生粉等必须具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用盐,袋装,质量符合GB5461,卫生符合GB2721;

3.味精,袋装,质量符合GB/T 8967,卫生符合GB2720;

4.鸡精,符合SB/T 10371;

5.酱油(老抽、生抽、味极鲜等),桶装或瓶装质量符合GB18186,卫生符合GB2717;

6.食用醋,桶装或瓶装,质量符合GB18187,卫生标准GB2719;

7.糖,质量符合GB1445;

8.酱类,质量符合GB/T24399、SB/T10612卫生标准GB2718。

8

食用油类

不得违规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不得提供转基因产品。

9

乳制品

灭菌乳应符合GB25190标准,发酵乳应符合GB19302标准,调制乳应符合GB25191标准。

10

豆制品

豆腐类、豆制品类、豆芽类,应符合GB/T22106。

11

腌腊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应符合GB2730标准。

12

米面类

大米类质量应符合GB/T 1354-2009、GB/T 19424-2003标准,面粉类质量应符合GB13122-1991标准。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请参照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订立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喀什地区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竞争性磋商方式 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

1.2.1 标的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1.2.2 标的数量:按磋商文件要求(详见清单)

1.2.3 标的质量:按磋商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实际填写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分项名称

分项价格

总价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乙方提供

1.5 交货期、地点和方式

1.5.1 交货期间: 按磋商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

1.5.2 履行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1.5.3 履行方式:现场验收。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1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 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5.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5.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5.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6 质量保证

2.6.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6.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7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8 合同变更

2.8.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2.8.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0 不可抗力

2.10.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0.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0.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0.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1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2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3 合同中止、终止

2.13.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3.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4 检验和验收

2.14.1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4.2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磋商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

2.15 通知和送达

2.15.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5.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