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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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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3 22:20

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机关食堂食材的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入库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磋商响应。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THH2021120(JC35);

2.项目名称: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无,结算价格当期当月市场价竞价产生;

5.最高限价:结算价格不超当期当月市场价;

6.采购需求:

(1)采购人针对现有机关食堂各类食材入选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结合所需16类食材,拟对每类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数量补充扩选至8家,具体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2)本次扩选供应商的16类食材:大米类、食用油类、面粉杂粮类、猪肉类、禽肉类、牛肉类、蔬菜类、海产品类、水产品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蛋类、奶制品类、水果类、面点类、南北货类。

7.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各类别需求食材”供应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

8.联合体:不接受多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本项目需求类别食材的经营范围,在南通市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需求类别食材的供货能力,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有意愿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的供应商,请于本公告日起至开启截止时间前,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我要看→公示公告”栏内下载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售价:磋商文件每套工本费“100元/响应供应商/每分类食材”,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以现金方式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项目顺利开启后,采购文件费用无论是否成交入选均不予退回。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时间:2021年12月14日12时至13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4日13时整。

2.提交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3楼314会议室(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特别提醒】到项目开启现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人员,仅接受1名;请供应商代表有序入场,佩戴好口罩并注意个人防护,主动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同时提交书面的“疫情防控承诺书”(格式见第二章第一条第12点)。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1年12月14日13时整。

2.开启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3楼314会议室(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食材供应,涉及食品安全责任的承担,并根据本项目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不接受自然人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原件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尚在合同履约期内的本项目“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入选合格供应商,无须参与本项目“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本项目接受“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未达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入选合格供应商参与补足至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经采购人认定的因不适当履约的“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不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44号;

联系人:陆慧梓;

电话:151627852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光明南路2号江城大厦3幢3层;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80100639、1880629779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80100639、18806297798。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 2021-12-3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非政府采购-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NTHH2021120(JC35)














采购单位: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 项目需求10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17

第五章 合同授予及条款24

第六章 履约验收及付款28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29

第八章 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32










尊敬的供应商(以下称响应供应商):

欢迎参加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为了保证本项目磋商顺利进行,请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条款,并按要求制作和递交磋商响应文件。谢谢合作!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我要看公示公告栏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121412时至13(北京时间,下同)间提交响应文件。

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机关食堂食材的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入库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磋商响应。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THH2021120(JC35);

2.项目名称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无,结算价格当期当月市场价竞价产生;

5.最高限价:结算价格不超当期当月市场价;

6.采购需求:

(1)采购人针对现有机关食堂各类食材入选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结合所需16类食材,拟对每类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数量补充扩选至8家,具体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2)本次扩选供应商的16类食材:大米类、食用油类、面粉杂粮类、猪肉类、禽肉类、牛肉类、蔬菜类、海产品类、水产品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蛋类、奶制品类、水果类、面点类、南北货类。

7.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各类别需求食材”供应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

8.联合体:不接受多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本项目需求类别食材的经营范围,在南通市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需求类别食材的供货能力,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有意愿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的供应商,请于本公告日起至开启截止时间前,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我要看→公示公告”栏内下载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售价:磋商文件每套工本费“100元/响应供应商/每分类食材”,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以现金方式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项目顺利开启后,采购文件费用无论是否成交入选均不予退回。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时间:2021年12月14日12时至13时;截止时间:2021121413

2.提交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3楼314会议室(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特别提醒】到项目开启现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人员,仅接受1名;请供应商代表有序入场,佩戴好口罩并注意个人防护,主动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同时提交书面的“疫情防控承诺书”(格式见第二章第一条第12点)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1121413时整

2.开启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3楼314会议室(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食材供应,涉及食品安全责任的承担,并根据本项目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不接受自然人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原件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尚在合同履约期内的本项目“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入选合格供应商,无须参与本项目“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本项目接受“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未达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入选合格供应商参与补足至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经采购人认定的因不适当履约的“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不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44号;

联系人:陆慧梓;

电话:151627852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光明南路2号江城大厦3幢3层;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80100639、1880629779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80100639、18806297798。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

2.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本采购代理机构。

4.供应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项目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内容或页码短缺、资格要求和技术参数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等表述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未提出或是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作供应商接受本项目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中的全部内容;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活动期间及采购结束后针对本项目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非书面形式的如询问、质疑不作为日后质疑提出的依据。

5.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拒绝参与磋商。

6.本采购文件内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少于”,不包括本数。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8.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无意或故意参与磋商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若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9.非采购人原因,本项目各类标的物成交的供应商(以下称成交人)放弃成交资格的,报相关监管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发现供应商递交的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该供应商将记入不良记录,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如已成交,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由该供应商承担由此带来可能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1.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2.到项目开启现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人员,仅接受1名;请供应商代表有序入场,佩戴好口罩并注意个人防护,主动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同时提交书面的“疫情防控承诺书”。(注:未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疫情防控承诺书

致采购人: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为切实阻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由贵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实施的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NTHH2021120(JC35)]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开启现场,作为 (填写供应商名称) 的法人代表或被委托受权人(填写参与人员姓名) 特此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人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南通市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项目开启、评审期间,全程戴好口罩,不摘下、不漏口鼻。

二、本人声明身体健康无异常,无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

三、本人声明,本次行程路线未经过中高风险区,途中没有去过人员密集场所,没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

四、本人声明自当日进入项目开启现场前溯14天内没有出国(境)史,没有到过中高风险区,也没有与中高风险区人员有接触史。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人也没有与中高风险区人员有接触史。

五、本人知道《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最高可处7年徒刑的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采取防护隔离、消毒等疫情防控处置措施。

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保证真实,绝无隐瞒。 

本人接受并完全理解了以上规定并严格遵守;信守承诺,如果违反,自愿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名)


单位:(法人、其他组织须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二、词语释义

1.采购人:本项目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指响应磋商采购、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的法人、其他组织。

4.响应:本项目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磋商响应的竞争行为。

5.合同:采供双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6.甲方(采购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7.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货物:系指乙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9.服务:系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或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0.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11.天:日历日;工作日:指排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的其余日历日;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12.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或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13.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14.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实质性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16.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磋商文件的补充说明、澄清、修改、答疑

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

2.凡涉及磋商文件的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我要看→公示公告”栏内发布的信息为准。

3.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将构成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4.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首次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5天前,发布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对磋商文件作出澄清、修改、补充并通知到供应商,供应商对涉及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所造成的结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6.招标采购单位视情组织答疑会。如有产生答疑且对磋商文件内容有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补充通知(公告)的方式发出并通知到供应商。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装订

1.磋商响应文件由:A资格后审材料文件、B磋商技术响应文件,共2部分组成(以下由文件前缀号代称),具体相关内容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2.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组成顺序编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牢固装订成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增删。修改错漏处,须经过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被委托受权人)签字或盖章(法人、其他组织须加盖公章)

五、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签署和退还

1.磋商响应文件中:【A】、【B】均为一份正本和贰份副本

2.在每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各自对应的名称、供应商全称、“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若有差异,概以“正本”为准。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正文内容均由参与本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受权人签字(或盖章)(法人、其他组织须加盖公章)。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正本”,须为打印的,所有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5.磋商程序顺利进行后,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未拆封的除外)。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供应商须将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A】、【B】分别单独密封

2.密封后,应在每一密封件上明确标注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各自对应的名称、供应商全称及日期,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项目磋商报价

1.本项目仅为扩选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无针对需求类别的具体产品报价。

九、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从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之日算起,45个“日历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响应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十、磋商响应费用

1.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本项目磋商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

2.磋商文件每套工本费100/响应供应商/每分类食材”,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以现金方式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项目顺利开启后,采购文件费用无论供是否成交入选均不予退回。

3.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每需求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项目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收,且由“该需求类别食材本次入选供应商”共同承担。请参加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经营活动成本中自行考虑。

十一、未尽事宜

参考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人针对现有机关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的数量,结合所需16类食材,拟对每类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数量补充扩选至8家。

二、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各类食材

现有合格供应商数量(家)

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数量(家)

1

大米类

4

4

2

食用油类

1

7

3

面粉杂粮类

2

6

4

猪肉类

3

5

5

禽肉类

2

6

6

牛肉类

3

5

7

蔬菜类

3

5

8

海产品类

3

5

9

水产品类

3

5

10

豆制品类

3

5

11

调味品类

2

6

12

蛋类

3

5

13

奶制品类

1

7

14

水果类

3

5

15

面点类

3

5

16

南北货类

4

4

三、服务范围

本次食材定点采购供应服务的食堂,合计就餐人数约2600人,总共有5个,分别位于桃坞路44号崇川区政府内、跃龙路38号国际大厦内、青年中路128号便民服务中心内、城港路58号(老港闸区政府)内、钟秀路崇川区疾控中心内。

四、入选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1.严禁入选供应商分包、转包本项目入选后带来的供货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该条款规定禁止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违约,而取消供应商的入选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并可单方面终止并解除合同。

2.入选供应商应当及时参与采购人组织的食堂食材每月采购报价的工作,履约期内累计3次出现未参与需求类别食材报价的,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不适当履约,而取消供应商的入选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

3.入选供应商在合同履约期内,应当高标准严要求的提供需求类别的食材食品。一旦在履约期内出现2次,经采购人认定为不符合机关食堂使用需求食材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不适当履约,而取消供应商当月供货资格和下月竞价资格;履约期内累计达到3次因该等情形被处以取消当月供货资格的,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违约,而取消供应商的入选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

4.拒绝不合格供应商在2年内参与本项目下一期计划内的任何相关食材服务合同的采购活动。

5.当供应的食材不符合机关食堂使用需求食材情形,出现下列明确的质量问题时,采购人有权认定供应商不适当履约或违约。

序号

各类食材

不符合机关食堂使用需求食材情形

1

大米类

1、出现碎米

2、出现霉米

3、米里有小黑虫

4、米比较潮湿,不干燥

5、缺货,没货送

6、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7、不按时送货

2

食用油类

1、规格不齐全(5L、10L)

2、品类不齐全

3、缺货,没货送

4、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5、不按时送货

3

面粉杂粮类

1、面粉比较潮湿,不干燥

2、面粉中有小黑虫

3、缺货,没货送

4、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5、不按时送货

4

面点类

1、面点不耐煮

2、面点水份太大

3、缺货,没货送

4、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5、不按时送货

5

蔬菜类

1、水份多,腐烂

2、根部泥太多

3、腌制类的色素太大

4、不新鲜,干瘪

5、半成品氧化,未做好保鲜处理

6、缺货,没货送

7、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8、不按时送货

6

猪肉类

1、不新鲜

2、含水量大或注水

3、有猪腥味

4、肉中含有杂肉

5、肉中淋巴取不干净

6、缺货,没货送

7、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8、不按时送货

7

牛肉类

1、含水量大或注水

2、腥味重

3、肉中淋巴取不干净

4、冻类品颜色不鲜,速冻时间长

5、所送的冻品为临期冻品

6、缺货,没货送

7、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8、不按时送货

8

禽肉类

1、含水量大或注水

2、冻品类颜色不鲜,速冻时间长

3、所送的冻品为临期冻品

4、鲜货和冻品一样价格

5、缺货,没货送

6、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7、不按时送货

9

海产品类

1、烂肚子,腐烂

2、散发臭味

3、鲜货和冻品准确区分

4、新鲜度不好

5、所送的冻品为临期冻品

6、缺货,没货送

7、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8、不按时送货

10

水产品类

1、要求活杀

2、不新鲜

3、规格与要求不相符

4、缺货,没货送

5、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6、不按时送货

11

豆制品类

1、不新鲜、有味道

2、品质不太好,没有豆制品的香味

3、缺货,没货送

4、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5、不按时送货

12

奶制品类

1、日期不新鲜,临期

2、缺货,没货送

3、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4、不按时送货

13

水果类

1、腐烂,变质

2、不新鲜,干瘪

3、规格不符合要求

4、缺货,没货送

5、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6、不按时送货

14

南北货类

1、品质不太好,不纯正

2、不新鲜

3、规格不符合要求

4、缺货,没货送

5、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6、不按时送货

15

蛋类

1、规格小,不符合要求

2、出现臭鸡蛋

3、压坏,碰坏的蛋超过总量的2%

4、缺货,没货送

5、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6、不按时送货

16

调味品类

1、规格不齐全

2、所送为临期货品

3、品类不齐全

4、缺货,没货送

5、单个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和莘园路市场价

6、不按时送货

五、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各类别需求食材”供应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货物配送的质量和要求

1.供应商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事故,有营业场地和配送能力,且无经营劣迹或不良诚信行为并提供承诺函。供应商不得将所采货物转包或拆分与其他供应商,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2.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磋商文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供货商提供货物的规格、等级须符合采购方要求,采购方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采购要求的货物。

3.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成交人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部门按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追究责任。若发生类似情况三次,终止采购合同,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配送方式:具体配送方式根据采购人使用部门用量具体安排。

5.配送要求:

(1)配送到各食堂指定位置,并规范堆放接受采购方的验收入库。

(2)供应商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运输车辆或第三方符合国家标准运输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明材料,并承诺用该车辆进行成交产品运输。

6.人员配置:提供公司配送人员、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参加本次配送服务的从业人员在2 人以上,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有效证件,应承诺该从业人员完成每次配送任务。

七、货物配送服务标准

1.供应商须承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凡出现因质量或配送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 供应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2.供应商须承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因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质量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必须到现场指导、处理,做好善后处理。

3.成交人在供货期间,凡因所供货物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等其他严重后果,成交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无条件中止协议。

4.成交人须承诺供货车辆(人员)进出服从采购人管理,在附近有安全事故的,成交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八、货物配送售后服务

1.供应商应有完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必要的售后机具配置,并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2.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配置专门固定的售后服务电话。

3.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响应到场,1小时内完成更换,并承担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供应商 1 次更换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4.提供售后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采购人以电话形式提前至少一天通知成交人送货,成交人必须在接到送货通知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食堂。

5.供应商送货时必须将货物搬运到指定点位规范放置。

6.供应商送货时必须同时提供与产品相符的随货票据。

九、履约保证

因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后出现不按合同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而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货款中优先抵偿,同时采购人亦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合同,成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项目磋商涉及相关价格和结算

1.本项目涉及的结算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2.本项目履约结算执行价格为包括:需求产品、人工、专用运输设备、通讯和专用工具费用、包装、运输(含上下力资)、税费、保险、售后服务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磋商响应供应商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包含响应本项目采购涉及的各项应有费用。

3.结算:

1)以不超过市场价进行结算。

2)每月月底,各需求类别食材定点采购入选供应商,针对相应类别的具体产品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价,由采购人统一确定下月各需求类别食材具体产品的唯一供应商供货,供应商在当月每日按需求配送货物,采购人与供应商次月结算(供应商须开具正式发票)。

十一、竞争性磋商响应要求

1.供应商按项目各类别需求食材,可选择不超过三个(含三个)类别进行响应(本项目原“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入选的合格供应商选择参与补足至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时,合计不得超过三个(含三个)类别的食材)。

2.尚在合同履约期内的本项目“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入选合格供应商,无须参与本项目“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本项目接受“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未达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入选合格供应商参与补足至3个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经采购人认定的因不适当履约的“原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的不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扩选采购活动。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一、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

1.本次竞争性磋商依据相关法规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计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

2.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受权人须持身份证准时参加磋商评审会。

二、开启

1.开启时间:2021121413时整。开启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3楼315会议室(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启并记录,及时处理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回避申请。

3.开启后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否则磋商响应保证金将被没收。

4.开启后,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进入评审,参与项目的技术、磋商评审综合环节。

5.资格审查时间:开启后当即开始

三、评审

(一)评审事项

1.评审时间:资审后当即开始

2.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审纪律。

(3)公布响应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7)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核对评审结果,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评审工作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规定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合格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技术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可以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3)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的方法推荐成交人名单;

(4)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磋商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磋商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磋商评审情况和磋商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磋商评审程序中的有关记录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名,存档备查。

(5)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

(6)磋商评委在磋商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7)磋商小组成员有义务及责任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6.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7.竞争性磋商开启后,直到公告项目成交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授予成交人合同为止,凡属于评审、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的所有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等的相关信息,都严禁向响应供应商或与磋商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单位)泄露。

8.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有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磋商资格。在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有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评审。

2.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内规定的条款,只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的磋商技术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的实质性响应进行比较评审:

序号

评审内容

1

提供的服务实施方案,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

其它技术条款的响应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经判定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后进入磋商环节,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磋商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及其他信息。

(7)本项目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除非磋商文件有变动情况,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判定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最后评审供应商。

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进入最后评审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1)进入综合评分评审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会将仅对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方法与规定,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价和比较。

(2)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本次磋商项目进入到综合评分阶段中的技术评审总分值为100分,无价格评审得分。两部分评审因素比重如下:

①技术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0%(权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0%(权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当磋商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技术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均算而成,当磋商小组成员少于5人时,技术分按算术平均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本项目各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均无报价,因此无价格评审,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即为综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7.在同一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项目中,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按序排列,推荐排名第1至所需该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成交人数量止的供应商为该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的成交人,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并将结果通知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

8.评审时的特殊情况处理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结果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并列;在同一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项目中,综合得分排序并列为该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成交人数量最后一名的,则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顺序分别为并列的供应商在递交该类别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到顺序号)。

2本项目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当需求类别食材扩选响应供应商不足补充扩选数量的,资格符合要求即可入选该需求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注:以该条款载明的情形各入选各类别“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其响应文件内的各项承诺均对入选后供应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效。

四、综合评分评审因素

1.技术标评审评分一览表(100分)(适用各类别需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扩选项目)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因素

分值

1

资信(40分)

(1)供应商提供相关荣誉、获奖证书,每有一项得0.5分,最高1分;

1

(2)供应商提供2019年度的类似本项目食材供应商成功案例,每有1项得1分;该项最高得15分。须提供案例业绩的采购合同和对应合同金额的部分发票这2项证明材料齐全缺一不可为准。

15

(3)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的类似本项目食材供应商成功案例,每有1项得1分;该项最高得10分。须提供案例业绩的采购合同和对应合同金额的部分发票这2项证明材料齐全缺一不可为准。

10

(4)供应商提供2021年度的类似本项目食材供应商成功案例,每有1项得1分;该项最高得5分。须提供案例业绩的采购合同和对应合同金额的部分发票这2项证明材料齐全缺一不可为准。

5

(5)供应商提供营业场地说明和证明材料,具有固定的与本项目各类食材经营相配的经营场所的,得1分。

3

(6)供应商有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得5分,须提供车辆的有效证明。

3

(7)供应商每提供一名配送人员的有效健康证,得1分,该项最多得3分。

3

2

服务方案(60分)

(1)对供应商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含食材卫生安全保障制度、质量保障机制、配送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评委就其合理性及科学性在1-7分内评定,该项最高得7分。

7

(2)对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功能配置,含各岗位的操作规范(含采购、贮存、粗加工、分发、运输、清洗、消毒、检验、保洁等),评委就其合理性及科学性在1-7分内评定,该项最高得7分。

7

(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方案(包括配送计划、人员安排、安全仓储能力,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完全满足采购实际需求得7分,其余递减得分(5、3、1)。

7

(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全面,科学合理,承诺能够及时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售后服务且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7 分,其余递减得分(5、3、1)。

7

(5)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完善,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得 7分,其余递减得分(5、3、1)。

7

(6)承诺送货质量及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各项指标的得 3分;提供配送的食材食品安全承诺且满足要求的,得5分;评审因素可兼得,最好得8分;未承诺不得分。

8

(7)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承诺且满足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8)供应商提供承诺:一旦入选,承诺履约期内不转包、不分包,否则视为严重失信的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违约,而取消供应商的入选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并可单方面终止并解除合同的,得5分

5

(9)供应商提供承诺:一旦入选,承诺履约期内参与采购人组织的食堂食材每月采购报价的工作,否则在履约期内累计3次,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不适当履约,而取消供应商的入选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的,得5分。

5

(10)供应商提供承诺:一旦入选,承诺履约期内高标准严要求的提供需求类别的食材食品,否则在履约期内出现2次或累计3次,采购人有权认定为供应商不适当履约,而取消供应商的入选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的,得5分。

5

2.评审细则争议的处理

评审磋商时磋商小组评委成员对评审磋商细则若有争议,由磋商小组评委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对未尽情况有最终解释权。磋商小组评委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评委成员应当在评审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磋商报告。

3.关于落选原因的解释

对落选的响应供应商不做落选原因的解释。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密封、签署、盖章及主要资料不齐全的;

2.响应文件的资料有虚报或者谎报的;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重大漏项或重大不合理的;

5.项目技术、方案不满足项目需求中的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

7.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为无效响应的其他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恶意串通竞标,其磋商无效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4.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5.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6.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8.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争性磋商响应事宜;

9.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0.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11.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成交通知

1.竞争性磋商结束后,采购人将成交结果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我要看→公示公告栏”栏内发布;

2.成交结果公告的期限为1个工作日,期限结束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成交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且《成交通知书》是本项目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合同授予及主要条款

一、合同授予

1.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送达的《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一式肆份,采购人、成交人各执两份],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采购文件、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评审过程中有关书面澄清、承诺等均应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成交人不得采用转包、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合同主要条款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

合同书

采购单位(或称甲方):

成交人(或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 [采购编号:NTHH2021120(JC35)]的采购结果、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确定乙方 (填具某品类食材) 入选供应商,纳入南通市崇川区机关食堂食品原料定点供应的供应商名录中,为甲方所属食堂(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食品原料,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入选供应商的服务期: 日至 日。

二、入选供应商在服务期内,甲方根据月度采购需求、资金预算和采购周期,在该类食材入选供应商中每月组织比价采购。

1.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比价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比价。

2.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视为主动放弃本轮次食材比价响应。

3.服务期内累计3次以上未参加食材比价响应的,视为主动放弃入选供应商资格。

4.乙方在合同履约期内,应当高标准严要求的提供需求类别的食材食品。一旦在履约期内出现2次,经甲方认定为不符合机关食堂使用需求食材情形的,甲方有权认定为乙方不适当履约,而取消乙方当月供货资格和下月竞价资格;履约期内累计达到3次因该等情形被处以取消当月供货资格的,甲方有权认定为供应商违约,而取消乙方的入选供应商资格,视作不合格供应商。

三、甲方经比价确定具体品类食材的供应商后,甲方将采取订单形式分批次将采购内容发给乙方,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在甲方建立的采购群中每月比价时通知。

四、履约保证

(一)对甲方的履约保证

乙方作为定点食材供应入选供应商,承诺按照本合同计划采购文件、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和其他承诺事项,响应甲方的采购需求,进行比价后,确定为当期供应商。

(二)履约保证

1.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乙方提供食品的规格、等级须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

2.配送方式:具体配送方式根据甲方使用部门用量具体安排。

3.配送要求:配送到各食堂指定位置,并规范堆放接受甲方的验收入库。

4.乙方须承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凡出现因质量或配送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5.乙方承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因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质量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到现场指导、处理,做好善后处理。

6.对应本合同计划采购文件内载明的“不符合机关食堂使用需求食材情形”,出现供货食品质量有问题,甲方有权认定供应商不适当履约或违约,且有权扣除前期相关货款并终止、解除合同。乙方有权针对甲方认定的情形,提出申诉并在12小时内约请经第三方认证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测。

7.乙方在供货期间,凡因所供食品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等其他严重后果,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终止并解除本合同。

8.乙方承诺供货车辆(人员)进出服从甲方管理,在附近有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9.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影响正常供餐,经核实情况属实,甲方有权将前期货款优先抵偿,且有权终止并解除合同。

五、实施流程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其月度采购需求、资金预算和采购周期,在入选供应商成员中(以南通市崇川区机关食堂食品原料定点供应采购商名录、本合同计划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为准。)通过比价方式,确定下月度的“食材供应商”和采购内容,明确食品要求、交货时间和地点、供货要求、付款方式等;在一个供货期内,甲方以订单形式分批次将采购内容发给具体供应商。

2.供货期内,若供应商未按甲方所属食堂进行供货,甲方所属食堂有权取消供货,并重新选择供货商。具体要求以通知为准。

六、乙方成为入选供应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入选资格,将乙方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含每月食材报价)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甲方、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通过向甲方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查实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计划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或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供货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视违约内容,或经甲方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食材入选供应商的资格,将乙方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甲方组织的采购活动。

1.擅自变更或者单方面中止、终止本合同的。

2.合同履约服务期内不响应甲方食材比价活动达到规定次数的。

3.提供假冒伪劣食品或食品质量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本合同计划采购的响应承诺,提供供货服务的。

5.无故拖延供货期并拒不改正的。

6.拒绝甲方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不按本合同计划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比价约定以及本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的。

8.因乙方资质降低达不到甲方供应商入选资格条件的。

9.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八、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甲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因处理乙方违约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乙方予以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车旅费等。

九、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及其所属项目计划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

2.1本合同项目计划采购文件《南通市崇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补充扩选项目》[采购编号:NTHH2021120(JC35)],为本合同的附件。

2.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2.3本合同计划采购的成交通知书和乙方的响应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3.未尽事宜

3.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第六章 履约验收及付款

一、采购人和成交人应相互配合,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本项目的实施,确保服务按时提供并完成。

二、每次送货后及时通知采购人验货,并及时与采购人进行对账。

三、采购人、成交人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履约中发现有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人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的方式,支付项目货物和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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