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信息时间:2021-12-09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西中华路160号4楼410室)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12月 21日下午15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JLCTTC-21YZFFW1145
采购项目编号:JM-2021-11-15375
项目名称: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60万元
最高限价:160万元
采购需求:职工食堂为员工制作工作餐(每日两餐)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维修,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对服务人数的要求:共30人
(1)食堂厨师、服务人员21人;
(2)维修人员9人;
对技术服务要求:
(1)为员工制作工作餐(每日两餐)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
(2)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检,做好日常维护及保养。
(3)对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及时维修处理。
(4)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并进行服务工作。
(5)按规定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对食堂安全生产操作进行监管,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进行检查。
(6)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职工作技能。
服务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和自由大路交汇处
服务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经营范围需具有餐饮服务内容。
(2)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2021年度(年)任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截图。
(5)必须是2021-2022年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定点供应商。
(6)近三年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业)资格,物业聘用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水、电、暖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请于2021年12月9日至15日,每天8时30分至16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410室(西中华路160号)
方式:现场报名;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时间: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 时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楼开标二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磋商。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时(北京时间,具体时间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到齐时间为准)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楼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采 购 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 址: 长春市亚泰大街和自由大路交汇处
联 系 人:吕景琦
联系方式:0431-825380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60号 联系方式:0431-885050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环 电 话:13844041777
采购人名称 |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采购人联系方法 |
043182538077 |
采购人地址 |
长春市亚泰大街和自由大路交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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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
13844041777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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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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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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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的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职工食堂为员工制作工作餐(每日两餐)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维修,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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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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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经营范围需具有餐饮服务内容。 (2)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2021年度(年)任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截图。 (5)必须是2021-2022年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定点供应商。 (6)近三年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业)资格,物业聘用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水、电、暖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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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 |
2021-12-09 08:30 |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地点 |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410室(西中华路160号) |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 |
现场报名 |
文件售价(元) |
500 |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
2021-12-15 16:00 |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
2021-12-21 15:00 |
地点 |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410室(西中华路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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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
李环 |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
13844041777 |
-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12.7zxm.doc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JM-2021-11-15375
? 项目编号:JLCTTC-21YZFFW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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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9630143" 第一章 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1963014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19630145"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7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西中华路160号4楼410室)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12月 21 日下午15 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CTTC-21YZFFW1145
采购项目编号:JM-2021-11-15375
项目名称: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60万元
最高限价:160万元
采购需求:职工食堂为员工制作工作餐(每日两餐)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维修,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对服务人数的要求:共30人
(1)食堂厨师、服务人员21人;
(2)维修人员9人;
对技术服务要求:
(1)为员工制作工作餐(每日两餐)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
(2)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检,做好日常维护及保养。
(3)对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及时维修处理。
(4)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并进行服务工作。
(5)按规定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对食堂安全生产操作进行监管,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进行检查。
(6)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职工作技能。
服务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和自由大路交汇处
服务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经营范围需具有餐饮服务内容。
? (21)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 (32)提供2021年度(年)任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 (4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截图。
? (54)必须是2021-2022年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定点供应商。
? (65)近三年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业)资格,物业聘用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水、电、暖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7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请于2021年12月97日至153日,每天8时30分至16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410室(西中华路160号)
方式:现场报名;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时间:2021年12月21 日下午15 时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楼开标二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磋商。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21 日下午15 时(北京时间,具体时间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到齐时间为准)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楼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 址: 长春市亚泰大街和自由大路交汇处
联 系 人:吕景琦
联系方式:0431-825380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60号
联系方式:0431-885050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环
电 话:1384404177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采 购 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 址:长春市亚泰大街和自由大路交汇处 联 系 人:吕景琦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联系人:李环 联系方式:0431-88505015 |
3 |
项目名称 |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 |
4 |
分包及成交规定 |
本项不分包 |
5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 是 否 |
7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8 |
踏勘现场 |
□ 是 否 |
9 |
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20000元。 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转账请注明项目编号 收款人全称: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账号:4319027163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缴纳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磋商有效期30日;供应商应承担磋商保证金保函开具、递交、退还、通知及核印等产生的一切相关银行费用。 (2) 使用银行即期汇票和银行支票形式的,必须是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汇票或支票,且币种为人民币,否则报价被拒绝; (3)磋商保证金必须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否则被拒绝: (4)磋商保证金交款凭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单独密封,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另一份附于响应文件中。未单独密封提交磋商保证金交款凭证、开户许可证或复印件不清晰导致无法正常退款的,请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款事宜。 (5)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持合同的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款事宜。 |
履约保证金:无 |
||
质量保证金:无 |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及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11 |
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材料 |
采购人依法依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12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13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报价方案 |
□ 是 否 |
14 |
响应报价的范围 |
含税全包价,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15 |
响应报价的次数 |
2次。第一次报价为响应文件内提交的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 |
16 |
响应文件编制 |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每册采用书册方式左侧胶装,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
17 |
响应文件盖章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处均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
18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1正2副)、电子版(U盘2个),且符合本章19条要求,粘贴封套。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
19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密封内容:响应文件或响应文件电子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在 年 月 日 : 时前不得启封 |
20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 否 |
21 |
截止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年12月21 日下午15 时(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楼开标二室 |
22 |
磋商小组 |
(1)磋商小组构成:3人 (2)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由采购人代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业主评委1人。 |
2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4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 □否 |
25 |
成交结果公告 |
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公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26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6.1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 |
26.2 |
进口产品采购 |
? 不允许 □ 允许,产品名目清单: |
26.3 |
价格扣除 |
对符合本章26.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6.4 |
节能环保产品 优先采购优惠标准 |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幅度详见评分标准。 |
26.5 |
监督和管理 |
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 |
26.6 |
解释权 |
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须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四项均提供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提供原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则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提供“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须附原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十章附件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 |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2021年任意一个月应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或提供不欠缴各类税款的承诺函。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或不欠缴各类税款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2021年任意一个月应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十章附件(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三年内时间区间为2018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日。(截至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此项提供网页截图。 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提供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十章附件(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 要求 |
(1)投标人经营范围需具有餐饮服务内容。 ? (2)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 (3)提供2021年度(年)任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截图。 ? (5)必须是2021-2022年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定点供应商。 ? (6)近三年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业)资格,物业聘用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水、电、暖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 (2)提供2021年度(年)任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截图。 ? (4)必须是2021-2022年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定点供应商。 ? (5)近三年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业)资格,物业聘用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水、电、暖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缴纳保证金 提供缴纳凭据复印件 |
备注:
1、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第四章 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160万元
一、采购要求
(一)合格投标人须具备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和经营范围允许的。
2.投标人经营范围需具有餐饮服务内容。
32.提供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43.提供2020年度(年)任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5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截图。
65.必须是2021-2022年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定点供应商。
76.近三年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业)资格,物业聘用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水、电、暖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8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9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人员配备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21人;
2.维修工作人员:9人。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为员工制作工作餐(每日两餐)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
(二)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检,做好日常维护及保养。
(三)对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及时维修处理。
(四)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并进行服务工作。
(五)按规定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对食堂安全生产操作进行监管,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进行检查。
(六)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职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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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办法
1.相关要求
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参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1.3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4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6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7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1.8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9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2.1说明:
2.1.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1.2组成联合体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2.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2.2.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联合体协议原件的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3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优先采购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2.3.1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扫描件。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5)评审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磋商、成交;
(8)纪律要求;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响应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供应商需自行查看,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组成:
11.3资格审查部分
11.3.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1要求的内容);
11.3.2资格证书(如有);
11.3.3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
11.3.4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1.4商务文件
11.4.1报价函;
11.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4.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授权);
11.4.4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4.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若有);
11.4.6商务响应表;
11.4.7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11.4.8联合体授权委托书(若有);
11.4.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1.4.10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11.4.11监狱企业的证明(若有);
11.4.12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4.13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若有)。
11.5技术文件
11.5.1 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5.2 服务方案;
11.5.3 应急服务措施;
11.5.4 服务响应表;
11.5.5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5.6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技术资料。
11.5.7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
包括内容:
(1) 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 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 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响应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
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 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8 磋商文件技术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1.5.9 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供应商应对本项目的服务进行报价,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书面确认。
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4.响应文件的密封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提交
15.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签到并提交响应文件。
15.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响应文件。
17.质疑
17.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4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5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7.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7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下载。
18.投诉
18.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18.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8.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8.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8.5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8.6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磋商、成交
1.磋商开始程序
1.1供应商递交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并签署响应文件递交登记表。
1.2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
2.开启
2.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响应文件送至评标室,并保持密封完整。在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入场后,开启响应文件。
2.2在磋商结束前,供应商在评标区域外等候。评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时,供应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审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
3.8.3自身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澄清有关问题;
4.6磋商
4.7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8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4.9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10编写评审报告;
4.11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
5.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附录。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响应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
6.澄清有关问题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的响应文件。由其授权代表印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印章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本项目不适用)
7.3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8.成交
8.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2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8.3对于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限制成交包数的,成交供应商的选择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分包及成交规定”确定。
8.4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5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6磋商小组根据全体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8.7磋商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项目公告媒介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0.1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的;
10.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 对“◆”条款经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人代表确认内容不响应的。
10.4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0.5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10.6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7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0.8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9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章的;
10.10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的;
10.11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
11.废标
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1.1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控制价的;
11.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1.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2.2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3.3.1采购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4.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成交的;
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4.7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4.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1:符合性审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
磋商方案 |
只能有一个方案响应。 |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
响应文件装订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响应文件的 响应程度 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对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采购内容作出响应。 |
磋商有效期 |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附2:综合评分法评审表
? 详细评审表
类别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10分) |
报价得分1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商务部分(35分) |
企业综合实力 8分 |
具有清洁保洁服务企业国家一级资质证书、财务状况、综合能力、人员情况等优得8-6分;一般得5-3分;较差得2-1分。 |
类似业绩10分 |
近三年每有一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含100万)加1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主要负责人2分 |
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得2分,提供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企业奖励、荣誉证书等5分 |
每提供一个政府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国家、省、市、地区)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开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信誉情况5分 |
投标人具有较好的信誉,出具在管项目的用户评价函,每个得1分,最多得5分 |
|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5分 |
各投标人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横向比较,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服务承诺为0分。 |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实施方案28分 |
作业区域、作业内容、时间、人员、自检保障措施等方案具体详细,完全响应并有优于服务需求28-22分 方案可行完全响应服务需求21-15分 方案可行基本响应服务需求14-8分 方案存在不足,未能完全响应各项服务要求7-0分 |
服务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6分 |
提供具体可行、详细的服务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6-4分 服务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可行3-2分 服务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存在不足1-0分 |
|
项目管理方案6分 |
项目管理架构、运作流程等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综合评价优6-4分,良3-2分,差1-0分 |
|
人员管理方案5分 |
员工绩效考核、晋升、福利等综合评价优5-4分,良3-2分,差1-0分 |
|
安全管理5分 |
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有完善的安全保障5-4分,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3-2分,无安全管理机构0分 |
|
岗位责任制度5分 |
责任制度完善、健全、可行,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1-0分 |
附3: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磋商小组
(签字)
年 月 日
附4: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9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准)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采购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并同步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 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 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 订 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采购合同。
? 第一条 外包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地址)的集体食堂(以下简称该食堂)的承包、管理外包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该食堂为甲方所有,其用途为向甲方人员提供就餐服务且不对外经营和服务。
(二)该食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食堂中设施、设备、餐具、工用具均由甲方提供并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检,需做好日常维护及保养,对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及时维修处理。
(三)乙方系一家具有合法资质且具备相应的食堂管理经验和能力,拥有良好信誉的大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等类型的企业,并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承包该食堂的管理,为甲方人员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务。
? 第二条承包费用和结算方式
(一)承包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条规定的承包费用之外不再承担任何该食堂日常运营、管理、维修、维护中产生的任何费用,该食堂承包费用双方约定如下:
。
乙方应当为承包费向甲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甲方发票开票信息为: 。
(二)餐食标准及其价格 。
(三)结算方式 。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外包方应当保证其对本合同所涉集体食堂之场地拥有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权签订本合同,不会因对集体食堂的权利瑕疵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日常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食堂环境进行检查和菜品抽查、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遵守相关食品安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经营文件和资料以及相关财务凭证进行核查等,并可根据检查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乙方不得拒绝或阻挠。
(三)甲方提供的食堂场地应当完好,建筑结构稳固,消防设施完善,并经过消防验收,不会存在安全隐患。
(四)甲方提供的食堂装修应当符合标准,具备完整的通风、排气、排水管道,具备完整的自来水管道、电线电缆、和燃气管道。
(五)甲方应当按时与乙方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保证其充分具备管理集体食堂的经验与能力,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类等证照,并有权签订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阻碍本合同履行的事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由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二)乙方应当按照要求对食堂进行运营和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餐具消毒与食品原材料清洗工作,保证食堂卫生整洁与有序运作,满足甲方人员的就餐需要。
(四)乙方在员工入职前应安排其参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体检,并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员工健康证明到期的,应及时重新办理。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厨师、服务人员不少于21人。
(五)乙方应根据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培训合格证明到期的,应及时重新办理。
(六)乙方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保证进货来源清晰、可追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的严格要求。
(七)乙方应当依法处理厨余垃圾与废弃油脂,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定时定点放置垃圾,以便于垃圾清运车辆清理。
(八)如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乙方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甲方。乙方应在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物中毒者进行紧急救治,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
(九)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食堂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十)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所要求的各项制度、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甲方备案,相关证明到期重新办理的,应在到期前办理完成并交甲方备案。
(十一)乙方需对包括所有设备设施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食堂的正常运营。保证维修人员不少于9人。
(十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当将自行添附的设施设备进行恢复。
? 第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不得将食堂部分场地转包给任何第三方餐饮服务机构。
? 第六条 外包期限和交付时间
(一)本合同约定的外包期限为 1
2022年食堂服务与设备维修项目12.7zxm.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