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招标详情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求:详见附件

四、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

五、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范围:

(一)采购需求是否存在问题;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

(三)其他条款是否存在问题;

(四)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六、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各潜在投标人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将反馈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或传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逾期送达的意见和建议恕不接受。

八、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在本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九、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本公告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站点(www.nbzfcg.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fenghua.bidding.gov.cn/)。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邬先生

采购单位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公园路36号

联系电话:13738819518

代理机构: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罗燕波

联系电话:0574-88986375

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888号307


附件信息:

  • 采购需求.docx

    20.3K

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标项

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

豆制品类、干货类、佐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等。

100万元/年

肉类、蔬菜类、水产类、家禽类、蛋类、冰冻类、酱腌菜类等。

250万元/年

1、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的销量或营业额。

1、服务对象: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食堂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职工及住院人员,目前在册职工(包含临时人员)约1200人,住院人约400人。服务内容为一日三餐的工作餐等。

2、损失风险:食堂物资配送服务中的一切经营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应在保证配送服务质量和时间的前提下提供优质服务,对采购人临时的供货要求,随订随送,须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送到。若供应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入围供应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标项一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

(一)粮油、其他类质量要求:

①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干货类(干木耳、干香菇、紫菜等)。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③佐料类(味精、酱油、生粉、食品添加剂等)。质量要求:糖、味精、酱油、醋、生粉等必须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时提供进货商有效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④大米、面粉为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⑤食用油必须是非转基因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二)供货及验收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医院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或检测的,检验或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三)履约保证:

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⑤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⑩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采购单位与投标人在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法律如有最新的按照最新的执行。

5、投标人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奉化区有关监督部门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单位视情况没收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6、投标人要有立足于为医院服务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7、中标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8、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9、中标人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0、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食堂正常运行。

11、中标人配送的食品价格应不得高于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同一等级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且不得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的价格(实际购供价格)。配送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按市场零售价作为基准价按合同下浮率进行结算,否则予以拒收或退回。

12、中标人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采购人的监督检查。

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内容。

14、供应商不得将部分标项或全部标项交由他人承担,一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惩处:

区相关监督部门对各中标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提高对所供食品的监督检验频率,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经查实,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的款项,第二次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的中标供应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惩处,直至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结算资料:

中标人送货时必须提供三联的送货清单,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每月结帐凭据,当月货款次月初结帐。结帐后供货商必须提供规范票据,否则食堂拒绝付款。

(五)要求投标人在宁波地区的固定一处经营场所面积(含仓储)不少于1000 ㎡; [以上场所如是自有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需出具镇乡(街道)城建部门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三、标项二: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

(一)肉类、蔬菜类、水产类、家禽类、蛋类、冰冻类、酱腌菜类质量要求:

①肉类(排肉、精肉,牛肉等,冰冻肉类除外)。质量要求:供货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②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应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③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④家禽类。质量要求:供货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⑤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⑥冰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质量要求,供货时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⑦酱腌菜类。质量要求: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二)验收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医院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或检测的,检验或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提供的各类原料、货物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采购人通报,经采购人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食品原料48小时留样备查。

(三)履约保证:

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⑤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⑩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采购单位与投标人在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法律如有最新的按照最新的执行。

5、投标人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奉化区有关监督部门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单位视情况没收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6、投标人要有立足于为医院服务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7、中标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8、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9、中标人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0、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食堂正常运行。

11、中标人配送的食品价格应不得高于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同一等级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且不得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的价格(实际购供价格)。配送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按市场零售价作为基准价按合同下浮率进行结算,否则予以拒收或退回。

12、中标人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采购人的监督检查。

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内容。

14、供应商不得将部分标项或全部标项交由他人承担,一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惩处

区相关监督部门对各中标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提高对所供食品的监督检验频率,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经查实,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的款项,第二次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的中标供应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惩处,直至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结算资料

中标人送货时必须提供三联的送货清单,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每月结帐凭据,当月货款次月初结帐。结帐后供货商必须提供规范票据,否则食堂拒绝付款。

▲(五)投标人必须具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且累计赔偿限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能力,投标文件内提供承诺书,否则不予认可,作无效标处理。

▲(六)中标人需向“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采购食堂所有农产品的10%。

(七)要求投标人在宁波地区的固定一处经营场所面积(含仓储)不少于1000 ㎡;且具有分割、分装、净菜初加工、恒温初加工车间、恒温分拣车间、冷藏(冻)、检测等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及人员,其中至少包含3个冷库,类型包含急冻库、冷藏库、冷冻库[以上场所如是自有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需出具镇乡(街道)城建部门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八)投标人配备自有专用厢式货车(不含小型客车)不少于5辆,其中至少包含2辆冷链车(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行驶证所有人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四、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

三年,合同为一年一签,招标人根据中标单位上一年度的履约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如续签,最多可续签两年。

配送地点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公园路36号)食堂区域

结算方式

1、各类食材每日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食材单价×数量×(1-合同执行下浮率)。

其中合同执行下浮率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2、货款结算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2)中标供应商每日提供给医院食堂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结算价等信息按要求上报给采购单位。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标项一:人民币贰万元;

标项二:人民币伍万元;

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支票、银行保函。

合同履行完毕后5日内无息退还。

合同终止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单位可无条件取消该单位食堂食品原材料配送资格:

1)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80%的;

3)中标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4)因中标人配送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的。

2、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有中标人被取消资格或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配送服务的,采购单位将没收该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法定免责情形除外);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