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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委员会党校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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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代理]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社会代理]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信息时间:2021-12-09

项目概况

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53栋二楼办公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30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JJ-HWZB-20211208

项目名称: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厨房餐厅设备采购(详见明细)

预算金额:651528.00元。

最高限价:651528.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6.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有效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供应商的唯一授权代理人携带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且每个供应商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0日8:30至2021年12月16日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53栋二楼办公室)。

方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为单位法人,需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套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30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10楼开标二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委员会党校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149号

联系方式:鲁洪茹、1590441229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53栋二楼办公室

联系方式:陈月、0431-807447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月

电话:0431-80744758

监督机构: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人名称

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委员会党校

采购人联系方法

15904412294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149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0431-80744758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53栋二楼办公室

采购项目名称

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

65.152800

最高限价(万元)

65.1528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详见正文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正文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2021-12-10 08:3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10楼开标二室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现场获取

招标文件售价(元)

0

公告期限

5

投标截止时间

2021-12-30 14:00

开标时间

2021-12-30 14:00

开标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10楼开标二室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陈月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0431-80744758

附件:
  • 招标文件-党校厨房设备采购-定.pdf
公开招标 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JLJJ-HWZB-20211208 招标人: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委员会党校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5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7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 53 栋二楼办公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JJ-HWZB-20211208 项目名称: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厨房餐厅设备采购(详见明细) 预算金额:651528.00 元。 最高限价:651528.00 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厂商 或经销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5.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 3 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6.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有效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 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 标; 7.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原 件,或供应商的唯一授权代理人携带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且每个供应商仅能派出 1人作为本 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 8:30 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 除外)。 地点: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 53 栋二楼办公室)。 方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为单位法人,需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套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 10 楼开标二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委员会党校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 1149 号 联系方式:鲁洪茹、1590441229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4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 53 栋二楼办公室 联系方式:陈月、0431-807447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月 电话:0431-80744758 监督机构: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委员会党校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 1149 号 联系方式:鲁洪茹、15904412294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 53 栋二楼办公室 联系人:陈月 0431-80744758 1.1.4 项目名称 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1.1.5 交货地点 用户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债券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需求 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详见明细) 1.3.2 供货期及质保期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质保期:三年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厂 商或经销商; 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财 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 计报告或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 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 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加盖投标企业 公章的财务报表,2021 年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信誉要求: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8 年-2020 年)在经营 6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其他要求: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 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 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 均无效。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材料。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1.4.3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勘察) □组织,投标截止时间前 11 日前 供应商应在投标期间自行踏勘现场,制定详细的供货、安装、 调试方案。如若中标,则被认为已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了 本项目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 的考虑。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后,务必详细阅 读全部内容,有任何问题请在提问有效期内及时提出。 1.8 标前预备会 不召开标前预备会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截 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7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资质证明文件原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证明文件原件包 括: (1)企业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 (3)类似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4)近三年(2018 年-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加盖投标 企业公章的财务报表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需单独密封,封皮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标明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未按上述要求递交文件及密封包装的,其投标文件做废标处 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如果提供银 行保函应符合吉建管〔2018〕1 号文件要求;如提供工程担 保机构保函应符合吉建管〔2017〕4 号文件要求,担保公司 应采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第 572 号公告所推 荐名录的担保机构。被列入长春市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的, 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企业承诺方式。(长城乡发 [2018]72 号文件) 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及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 日期为准。 8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3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 名称: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税号:91220102748420857N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账号:4200220309200035435 投标保证金须知: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以下两种 中的任何一种非现金形式提交:一是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 以资金到账为准;二是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采用保函形式的,投标单位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 交保函原件至招标代理公司。未按要求递交保函原件的,投 标无效。 温馨提示: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请在存款单备注中注 明本项目的编号,便于查询相关信息; (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免收诚信记录良好供应 商的投标保证金,但应提供诚信记录良好证明材料并于开标 前一个工作日 16:00 前将证明材料送至招标代理公司)。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三年(2018 年--2020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三年(2018 年--2020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的年份要 求 三年(2018 年--2020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签字的字迹清晰,印章油印、清晰;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份、副本 4份、电子版 1份。 9 3.7.5 装订要求 纸张规格为 A4 纸,统一在左侧纵向装订,详细目录和标准连 续页码,投标文件的字体为宋体字,页码位于页面底端正中, 数字格式为 1.2……等,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装订应牢固、 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开标一览表除装订在投标函部分内,另外用小信封单独密 封,在递送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小信封内 1份开标一览表) 4.1.1 密封与包装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一起。 电子版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电子版 1份,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与标段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 投标人: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 10 楼开标二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 10 楼开标二室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必须持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 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手持,非密封在原件中)到现场开标。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检查投 标文件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 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7.3.1 履约保证金 以实际合同为准。 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核心产品 排烟系统 9.2 招标代理费 经与招标人协商,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下发中标通 知书前结清,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 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 号)的规 定,由中标人支付服务费 1.3 万元。 9.3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 设招标控制价,651528.00 元,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 标控制价,否则视为废标。 9.4 合同签订及结算方 式 签订合同之前,招标人有权组织专业人员对中标产品技术参 数逐项验收,发现所提供产品与技术参数不符的,属于采用 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的情况,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全部 投标保证金,并上报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示。 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9.5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 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络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个工作日。 9.6 政府招标进口产品 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招标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 于“政府招标应当招标本国产品,确需招标进口产品(指通 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招标 进口产品的,均为招标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 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 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 11 9.7 政府招标强制招 标: 强制招标的节能产 品;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招 标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 制招标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 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政府招标强制招标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否 □是,招标《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 产品。 9.8 政府招标优先招标 非标记★符号的节 能产品 招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单》(第二十二期)内非标 记★符号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 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 分值 6%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6 %、 价格 6 %。 9.9 招标产品为《节能 产品政府招标清 单》(第二十二期) 内非标记★符号 的: 格 6 %。 招标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招标清单》(第二十期)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 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 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3 %、 价格 3 %; 9.10 小微型企业(含监 狱企业) 对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 6%的价格扣除。 注:1)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需提供原件;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 12 一.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公司关系;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需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加盖公章的保密承诺 书,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标前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二.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三. 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人资格声明;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授权委托书; (5) 投标保证金; (6) 开标一览表; (7) 价报明细表; (8) 技术规格对照表; (9) 商务条款偏离表; (10) 企业资格证明资料; (11) 投标书附件; (12) 其它材料。 3.1.2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编制,装订成册。 (2)开标一览表仅供在开标时唱标使用,按统一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且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相关内容一致。 3.1.3 投标书附件的编制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在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 编码装订。可包含以下内容:项目货物及服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实施方案等。 2、售后服务承诺 15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报价为所购设备的总价。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报价表,表中各栏 填写齐全。 3.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2.4 投标人报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3.2.5 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种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3.2.6 如遇引起价格变动的,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 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7 投标报价中包括为完成合同内容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管理、税金、利润等一 切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 件,开户许可证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6 3.5.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正文均为宋体五号字(图表除外),委托 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本投标文件每页页码处应有投 标人加盖鲜章,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未按 3.7.3 项任何一条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予以废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 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加盖骑缝章,书脊标明投标 人名称及项目编号、标段,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四.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一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公章、法人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7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5.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 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六.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 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抽取。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8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供应商。 (2)供应商提供的经签字确认的最终报价作为价格评价依据。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定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 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9 八.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金 报 价 (元) 质量目 标 交货 期 备注 投标代 表签字 确认 2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 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2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 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交货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供货合 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24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25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一)初步评审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签字、盖章、密封情况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3.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财务状况 供应商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 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 供成立当年至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的财务报表,2021年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信誉 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投 标。须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其他材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其他规定。 3.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 交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 货物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 商务条件 符合“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齐全,完整,无重大 偏离 27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技术条件 符合第五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条款、技术规格相 符,无重大偏离。 投标价格 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审结果: 注: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上表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8 详细评审标准 序 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1 价格部分(30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报 价得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单位报价得分计算 公式: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小数 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 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 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0-30 2 技术部分 (50 分) 项目整体服务方 案(10) 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整体服 务方案,项目整体服务方案紧贴采购人实际需要, 以及服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 性,对供应商综合评价,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10 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7分,内容缺项、合理性 差得 3分,未提供项目服务方案不得分; 0-10 供货方案(5分) 提供科学、合理的项目供货方案,要求具体、详细、 可行,有利于项目实施,内容包含贮存措施、运输 阶段保护措施、运输计划、后续保障等,根据投标 文件提供的整体供货方案综合比较,结构完整、内 容丰富得 5分;结构基本完整、内容基本丰富 3分, 内容缺项、合理性差得 1分,未提供供货方案不得 分。 0-5 交付进度计划及 保障措施(5分) 交付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完整、详细、可行,得 5 分;交付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较为完整、可行,得 0-5 29 3 分;交付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欠完整,得 1分; 无不得分。 产品质量保障措 施(10 分) 保障投标产品质量的各项措施。可从投标产品选用 的原材料及生产加工工艺或进货渠道及证明等方 面进行证明,根据投标人的描述和提供的证明资料 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10 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7分,内容缺项、合理性差得 3分,未提供产品质 量保障措施不得分。 0-10 突发状况应急预 案(5分) 针对本项目中可能遇到得突发情况,包括疫情、批 次产品质量问题等可能影响供货或使用的突发状 况设置应急预案,突发状况阐述完全合理符合本项 目实际情况且应急预案得当得 5分,突发状况阐述 基本合理贴近本项目实际情况且应急预案可行得 3 分,突发状况偏离本项目实际情况且应急预案缺乏 可行性得 1分,未提供突发状况应急预案不得分。 0-5 产品包装、运输、 验收等实施方案 (5分) 针对本项目设备的包装、运输、供货实施方案的合 理性及验收等措施进行综合比较,方案具体、可行、 更适用本采购项目得 5分,方案内容、合理性一般 得 3分,方案不全面得 1分。 0-5 售后服务保障(1 0 分) 售后服务承诺比较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较合理的, 得 4 分;有售后服务承诺,但无实质性承诺条款, 得 2分。 0-4 售后响应时间及时,有定期产品维护及定期巡检方 案,响应方案合理性完整得 4分,内容确实合理性 差得 3分,方案不全面得 1分,未提供不得分。 0-4 超过质保期维修期限时,附有易损件更换清单及收 费标准,收费优惠,合理性强得 2分,正常收费合 理性差得 1分,无不得分。 0-2 30 3 商务部分 (20 分) 企业业绩(10 分) 近三年(2018-2020 年)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 2 分,满分 10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原 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0-10 优惠条件(5分) 每有一条实质性优惠条件得 1分,最高得 5分 0-5 服务承诺(5分) 每有一条实质性服务承诺得 1分,最高得 5分 0-5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按照每名评委打分汇总合计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确 定为该包中标单位,如出现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情况,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 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二. 评标委员会 2.1 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 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 以评标委员会成员占多数的意见为准。 2.3 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 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3.1 初步评审标准 3.1.1 形式评审标准:见本章初步评审前附表。 3.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章初步评审前附表。 3.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本章初步评审前附表。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不进行下一步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才进 行下一步的审查。 3.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2.1 分值构成 (1)价格因素:30 分 (2)技术部分:50 分 31 (3)商务部分:20 分 3.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3.2.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分。 3.3 详细评审 3.3.1 价格因素评审 3.3.1.1 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 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 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 (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 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1.2 评标价的评定 (1)本次评标价以投标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供应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 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评标价; (3)投标报价按照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 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某一单项报价明显偏离于市场同一品牌同一 型号产品价格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 决其投标。 高于控制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招标控制价,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5)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投标人开标时 32 的唱标价,则以投标人的唱标价为评标价进行评审。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 修正后的报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 (6)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人开标 时的唱标价,则以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进行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 人应承诺以唱标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 3.3.2 技术因素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 标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详细评审前附表。 3.3.3 商务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 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详细评审前附表。 3.3.4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3.3.5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6 投标人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所赋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3.3.7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 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 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签字、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4)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 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的; (5)主要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6)投标货物与招标货物要求不符且不能满足要求的; (7)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 约保函金额的、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8)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 (9)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 3.4.4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有疑问的投标人提供所需投标文件的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 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3.5 评标结果 3.5.1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分别进行报价、技术、商 务各因素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每项评分,最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 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中标能力: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办法推荐第一名至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3.5.3 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2001 年第 12 号令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对于需要向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 的事宜应纳入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共同签字确认。 3.5.4 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采购人应确定排序第一者为中标人。如 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 序确定中标人。 3.6 拒绝所有投标 3.6.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该标段的所有投标, (1)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 (2)投标人少于 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四. 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4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 处罚的。 4.3 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 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 人员泄漏。 4.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 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废标。 4.5 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和 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35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 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 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 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 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三)按照本办法 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 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36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 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 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 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 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 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 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 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 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 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 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 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7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 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 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 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 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 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 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 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 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 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 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 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 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38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 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1] 39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 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4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 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 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 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 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 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4.1 所列举的 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 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 合同标的 6.1 合同标的:见合同特殊条款。 6.2 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见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 6.3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图书、配件、技术资料。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短 缺,包括发货清单中未列入而确实属于卖方供货范围内或“技术标准及要求”对货物的性能要 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图书、技术资料等补齐,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7. 交货期 7.1 交货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8. 交货地点 8.1 交货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9. 合同价格 9.1 本合同价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9.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 9.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10. 付款 42 10.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0.2 付款形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3 合同价款的支付:见合同特殊条款。 11. 检验与验收 11.1 验收要求 11.1.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买方 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到卖方工厂检查生产技术情况或派专人驻厂监造和抽检产品的质量,卖方 应予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一切因监造、检验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支付。 11.1.2 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1)货物出厂前检查; 2)到货验收; 3)预验收;(如果需要) 4)最终验收。 11.1.3 检验根据“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进行。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均不能免除卖方于后续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 中的合同责任。 11.1.4 除合同规定由买方负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情形外,进行上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11.2 货物出厂前检查 11.2.1 货物出厂前检查按“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卖方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数 据等须有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 11.3 到货验收 11.3.1 货物运到现场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尽快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 向买方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相关文件。 43 11.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质量标准规定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 1份。对损坏、短缺或不符合质 量标准的货物,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货物,但费用由卖方自负。 11.4 预验收(如果需要) 11.4.1 预验收即货物安装调试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时的验收。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 如卖方所供的货物按“技术标准及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验收合格,则 预验收通过。 11.5 最终验收 11.5.1 最终验收指卖方履行完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或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期限, 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进行的验收。 合同条款第 11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2. 包装 12.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 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 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 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3. 装运标记 13.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 记: 收货人: 合同号: 1) 发货标记 2) 收货人编号 3) 目的地 4)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5)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44 6)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13.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 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 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 他适当标记。 14. 运输和保险 14.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 括在合同总价中。 14.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110%的运输一切险。 15. 伴随服务 15.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与第 4章“技术标准及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有): 1)实施或监督所供系统的现场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系统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系统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 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及系统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5.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伴随服务 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备品备件 16.1 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可能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 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 45 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 纸和规格。 17. 质量保证 17.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 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 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7.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特殊条 款)。 17.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7.4 卖方收到通知后将在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措施提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 货物或部件。 17.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承诺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 响。 18. 索赔 18.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7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 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 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 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 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 物的价格。 3)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 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6 18.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 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货款或质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 变更指令 19.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 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期; 4)交货地点; 5)卖方提供的服务。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 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 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0. 合同修改 20.1 除了合同条款第 19 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 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1. 转让 21.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 分包 22.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 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 卖方履约延误 23.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3.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47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十 五(15)天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 式由双方认可。 23.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19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 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4. 违约赔偿 24.1 除合同条款第 26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 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 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 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满 1周按 1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2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5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5. 违约终止合同 25.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 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19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下述 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 益的行为。 25.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3.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 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 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6. 不可抗力 48 26.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 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 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等。 26.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 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 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6.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7.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7.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 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 措施的权力。 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8.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 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8.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 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2)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 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9. 争议的解决 29.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 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9.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9.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49 29.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0. 合同语言 30.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31. 适用法律 31.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2.通知 32.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到对方。 32.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3.税款 3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 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3.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 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4.合同生效及其他 34.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4.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报价函、报价汇总表、分项报价表;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前附表; 4)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7)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50 二、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省级部门采购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 (招标方) 以 编 号 为 的 招 标 文 件 在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供方) (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计金额(元) 二、合同价款: 2.1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 交货地点: 3.2 交货时间: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后经需方验收合格。 四、付款: 4.1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 4.2 按供、需双方所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由招标方支付货款。 五、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 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 5.3 验收通过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文件并与需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 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1 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 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 一切费用和责任。 6.2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伴随服务: 7.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 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 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 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 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 如果上诉 8.1 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 起 3年。 8.3 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 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九、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 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 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 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 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 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质量保证索赔。 9.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 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2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 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索赔 10.1 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 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 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 (2)供需双方可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 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 失。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 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 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一、供方履约延误: 11.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违约 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 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延期 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 应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 53 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 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12.2 误期赔偿费可从预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十三、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3.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方提交一笔合同金额 3%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 13.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的方式提交,供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 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3.3 当中标人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归需方所有,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 13.4 履约保证金到期后,无息返还。 13.5 质量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 十四、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 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 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 通知 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 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五、税费: 15.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5.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六、争端的解决: 16.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 54 解。 16.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管辖。 16.3 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6.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 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 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 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 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 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7.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 17.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 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 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 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八、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 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的权力。 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除需方和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 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 时标明)。 二十一、适用法律: 55 21.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二、合同生效: 22.1 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 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2. 2 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 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 二十三、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 4、中标通知书; 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二十四、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十五、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六、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56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 帐号: 帐号: 57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投标人根据所给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清单中所列参数,具体的型号仅供参考,不做为评审 的唯一依据。 项目编号:JLJJ-HWZB-20211208 项目名称: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详见明细) 预算金额:651528.00 元。 最高限价:651528.00 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67 目 录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人资格声明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 授权委托书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开标一览表 七、 报价明细表 八、 技术规格偏离表 九、 商务条款偏离表 十、 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投标书附件 十二、其它材料 68 一. 投标函 致: (招标人)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 约束。我方愿意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 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 为提供 (项目名称)的货物和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 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我方将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货物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责任及 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 90 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 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 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 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9 二. 投标人资格声明 致:(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单位发布的《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 》 ( - 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 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 因此给你公司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 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0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1 四.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省 市 县工商管理局的 (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 (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职务、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投标及合同的签 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 签字生效。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72 五. 投标保证金 致: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 招标,以 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万元(大写)。承诺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此处粘贴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3 六.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全称 投标报 价(元) 投标保证金 (有/无) 供货期 备注 签名 注: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 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 投标总报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 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 “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 内容为准。 3. 投标报价单位为元,要求小数点后最多保留两位数字。 4.“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 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4 七. 报价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描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5 八. 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技术参数 偏离 说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6 九.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 号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偏离 说明 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逐条说明已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 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文件的偏差和例外。 2、商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保证金、服务、等要求。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7 十. 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1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10.2 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10.3 投标人资质证书 (投标人取得的证书资料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10.4 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 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10.5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供货业绩表(如有) 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项目供货业绩资料。 10.6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无, 应说明,并署名加盖公章。 10.7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等等.... 10.8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0.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10 投标人“信用”查询证明材料 78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招标人) :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 号: )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 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及其他参与招标活动 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 争对手,干扰政府采购秩序。 四、若中标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招标人订立有悖于招标 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 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 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80 十一. 投标书附件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在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 编目编码装订。投标书附件可包含以下内容:项目货物及服务制造、运输、验收实施方案等; 81 十二. 其它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前自行检查所提供文件资料是否已完整提交,投标文件格式中虽未列 出但有必要的提供的文件材料,投标人自行提交。)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地点: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经开七区53栋二楼办公室)。 方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售价: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五、公告期限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后,务必详细阅读全部内容,有任何问题请在提问有效期内及时提出。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 四. 投标 五. 开标 六. 评标 七. 合同授予 八. 纪律和监督 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针对本项目中可能遇到得突发情况,包括疫情、批次产品质量问题等可能影响供货或使用的突发状况设置应急预案 一. 评标方法 二. 评标委员会 三. 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四. 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人资格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 授权委托书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开标一览表 七. 报价明细表 八.技术规格偏离表 九. 商务条款偏离表 十. 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1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2 开户许可证。 10.3 投标人资质证书 10.4 近年财务状况表 10.5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供货业绩表(如有) 10.6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0.7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0.8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0.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10投标人“信用”查询证明材料 十一. 投标书附件 十二. 其它材料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