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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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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招标详情

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9 15:23

一、项目编号
511421202100486
二、项目名称
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公司名称:仁寿县社联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陵州大道文林市民中心1楼6、8号;联系电话:13980712596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986800.00元(总价)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标的名称: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2、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3、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4、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组长:梁勇SC1415666 成员:覃英翔SC1417341 业主代表:黄攀峰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1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 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
联系方式: 153783458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中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138号
联系方式: 193807111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利
电话: 1537834588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1 - 采购编号:SCZC511421RS2110250001_20210002 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中国·四川(仁寿) 采购人: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 共同编制 代理机构:四川中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3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4 第八章 评审方法…………………………………………………………50 第九章 采购合同(样例)………………………………………………58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仁寿县人民政府普 宁街道办事处(采购人)委托,拟对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SCZC511421RS2110250001_20210002 2.采购项目名称: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3.采购人: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 105.84 万元,服务年限 3年, 35.28(万元) /每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 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近 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 - 4 -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 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 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 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 17 时 00 分 2、地点(网址):四川 E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sichuane.etrading.cn/); 3、获取方式:网络获取; 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在四川 E采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注册类别:投标人), 并按系统要求完善单位信息(注册咨询电话:4009280095-5);已注册且完善 单位信息的供应商,在报名时间内使用账号密码(或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四 川 E采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本项目在线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登 记表、单位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 件(PDF 格式)提交代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未在报名 截止时间前下载采购文件的,报名不成功。本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下载,磋 商资格不能转让。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 间内未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 - 5 - 报名咨询:张先生;联系电话:19380711164。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1 年 12 月 8 日 14 : 00(北 京时间)。(注:1.请贵单位在安排到访人员(授权代表)时,务必确保该人 员身体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无发热、乏力、干咳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无特殊 原因,请贵单位尽量安排一名到访人员(授权代表),多出的人员我们恕不接 待,敬请理解。2.进入我公司办公区域,请务必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 138 号。响应文件 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 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12 月 8 日 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 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 138 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 邮 编:620500 联 系 人:吴利 联系电话:1537834588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 138 号 邮 编:620500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9380711164 2021 年 11 月 - 6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以公 告形式发布。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05.84万元;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05.84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 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 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 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是否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 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 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评标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 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 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 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 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 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 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 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 - 7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标小组应当将其投标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注: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不 再进行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 除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 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 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小企业。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单独进行承诺。(实质性要求)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9380711164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9380711164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 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 街138号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张先生 19380711164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19380711164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 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 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9380711164 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138号 邮政编码:6205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 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仁寿县财政局。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8-36221333 联系地址:仁寿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6205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 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备案。 18 民营经济扶持政策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 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 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 “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标准,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 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5000.00 元。 - 9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0 其他 本项目支持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当年度合同金额的30% ,半 年后支付至当年度合同金额的50%,当年度剩余金额年底一次性支 付。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仁寿县人民政府普宁街道办事处。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中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 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 10 -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 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 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 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 11 -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 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 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 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 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12 -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 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 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 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 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3 -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 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 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的,可以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 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 - 14 -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 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 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 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 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份(U盘)。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 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 15 - 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 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5 单独递交的资料: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另准备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盖单位公章)一份,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一份,由 授权代表递交。未按要求递交资料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 16 -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 17 -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 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 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 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 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 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 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 18 -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 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 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 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 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 19 -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 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 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 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 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 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 20 -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 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 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 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6.资金支付 本项目支持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当年度合同金额的 30% ,半年后支付 至当年度合同金额的 50%,当年度剩余金额年底一次性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 21 -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 3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询问。 38.2 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 字或者加盖公章。 - 22 - 38.3 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 问。 38.4 对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要求的询问向采购人提出,其他内容向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 38.5 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 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9. 质疑和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 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 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 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获取采购文 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质疑不予受理。质疑、投诉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 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 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 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不得 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 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对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定标结 果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质疑,应向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 十、其 他 40.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 23 -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 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 高于 15%。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 除非采购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采购文 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 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 24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近 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 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 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25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 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供应商只需提供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如法人参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采取 承诺制;②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 2019 或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计部门年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可以提供验资报告或 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 的投标担保函),或采取承诺制};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采取承诺制);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以采取 承诺制);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近 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 9.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可以采取承诺制)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 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2,、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26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括 本项目 1个包,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1)按时提供早、午、晚餐服务。开餐时间:每周星期一 至星期五早餐:8:00—8:45;中餐:11:50-13:00,晚餐:17:50-18:30; (2)用餐人员: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经党工委同意:在街道办综合楼办公 的其他单位人员、借(抽)调任人员、临聘人员。 (3)完成单位日常会议工作用餐和日常对外接待用餐任务。 (4)周末、节假日加班安排的临时用餐。 2、供餐模式:自助餐方式。 早餐:面条、稀饭、馒头、包子、鸡蛋、盐蛋、开胃小菜等; 午餐:荤菜 3款、素菜 1款、汤 1款、米饭 1款、水果 1款; 晚餐:荤菜 2款、素菜 2款、汤 1款、米饭 1款。 3、人员配置:厨师长,二灶炒锅,面点师,墩子师傅,服务人员。 4、服务要求 (1)劳务人员须服从采购人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具体劳务人员需经采购 人面试认可同意后方可上岗,供应商按照要求及时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人 员。工作时间应统一穿工作服,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热情,100%经 过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无皮肤病、传染病等,无违法记录。 (2)供应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全体劳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薪 酬,非经采购人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不得缩减或变更 劳务人员社会保险缴付金额和险种。 (3)供应商做好劳务人员因工负伤以及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办理医疗费报 销、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理赔工作。 (4)服务期内,食堂及用餐区域的消防、安全、卫生等由供应商负责。如 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成交 - 27 - 供应商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采购人有权设定劳务人员试用期,有权退回相关不合格的劳务人员, 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更换。供应商须在合同服务期内及时处理相关劳资纠纷及管 理纠纷。 (6)正确使用食堂相关设施设备,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教育 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食堂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就餐时间用餐。 (2)每天实行扫码就餐,非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在食堂用餐,确因工作需 要临时用工作餐的,提前到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备手工签字就餐。 (3)持有接待函需接待的,提前一天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当天临时产生接 待的,在当天上午 10 点前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安排。 (4)统一使用食堂配备餐具,职工一律不自带餐具进入食堂。 (5)合理取餐不浪费。 (6)只能在食堂用餐,食堂内所有食品一律不外带。 6、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1)突发断水、断电、停气的应急措施。 (2)消防应急措施。 (3)食品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7、食堂日常服务人员由采购中标单位配置;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安排专人负责食堂服务人员考核、食材的采购、核实、验收等工作。 三、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1、考核办法:合同期内,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餐饮外包管理工作进行不 定期考核,考核以 100 分为基数,考核分数达到 80 分(含)的,考核通过;未 达到 80 分的,由供应商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视为 年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28 - 2、采购人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每月采购人将对供应商进行全局范围内的服务与口味的满意度测评,分满意、 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月测评基本满意和满意度达到 70%及以上的,全额支付当 月服务费用,达不到 70%的满意度的,扣当月服务费用的 2%,连续 2 月测评达 不到 70%的满意度的,扣当月服务费的 5%,连续 3 月测评达不到 70%的满意度 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供应商服务满 11 个月后,进行满意度测评。 (1)考核标准: 项目 细则 扣分 基 础 管 理 30 分 人 员 管 理 10 分 必须按照投标时所承诺的配足餐饮管理、服务人员,人员选拔符合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各项管 理服务要求均符合招、投标合同要求。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厨师必须持厨师证;凡患有(5 病不得从事该行业)疮疖、化脓性创伤 (特别是手指被切破)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肠道疾病或健康带菌者,一律不准从事入口食品的 加工工作。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管理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公示,员工健康证(原件),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上墙。每年对预案进 行不少于 1 次更新。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容仪表规范,言行举止规范,热情大方、服务主动、细致周到,要文明礼貌。 VIP 服务(领导餐及包间)服务人员形象好,讲普通话,化淡妆。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严禁脱岗、睡岗、窜岗、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吸烟、嬉闹、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 反,每次扣 1 分。因违反禁令而导致的安全问题,严重的扣服务费 1%-10%,特别严重的扣 10%-50%, 直至解除合同、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 上班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上班时间不准戴手镯(链)戒指、耳环等饰物,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女职工不准长发披肩,男职工不准留长发和胡须。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不能在公开场合做不雅观的动作(如:抓痒,抠鼻子,挖耳朵,梳头发,剔牙,打呵欠等),打喷 涕应适当遮掩。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工作人员勤洗澡、勤换衣、勤洗头发、不能有头屑、身体不能有异味。工作服不得有油渍、皱痕和 异味。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严禁穿工作服上洗手间,工作期间大小便后手要洗净、擦干;严禁穿工作服离开工作场所。如有违 反,每次扣 1 分。 上班时间不准吃东西,更不准私拿、吃、用餐厅、后厨的食物和物品,严禁偷盗财物。如有违反, 每次扣 0.5分。 严格按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定期安全、业务等培训。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培训有记录,有图 片。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拾到的物品不得私分、占有。如有违反,按物品价格的 10 倍赔偿并扣 1 分。 工作操作时,对餐饮工具要轻拿轻放;挪动物品,及时归位,保护成品。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制 度 建 设 10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餐饮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 考核办法。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严格控制成本,控制有具体措施及办法(有文字记录),不得出现浪费现象,每日记录餐厨剩余食 物重量。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张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标语、禁烟标识。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 29 - 分 食堂安排制止餐饮浪费监督员在就餐时进行巡查。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管理人员每日巡视检查各工作区域和岗位,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并整改,有记录,有图片。如有违反, 每次扣 0.5分。 各岗位工作记录准确、详实、规范、不得缺项、不得流于形式,可追溯。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不得私自提供有偿服务。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延迟上报。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因隐瞒、延报 而导致的各类问题,严重的扣服务费 1%-10%,特别严重的扣 10%-50%或另行处理。 餐厅闭餐后禁止外人进出,后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有外来人员登记表,并做好登记。如有 违反,每次扣 1 分。 检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应立即整改。同样整改问题不得出现 2 次以上,否则将纳入单项考核。如 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服 务 质 量 10 分 按时、按规定、按标准供应饭菜,中途补充要及时不断档,不能出现餐饮浪费现象。如有违反,每 次扣 2 分。 餐前桌面纸品、牙签摆放整齐、规范,充足不得断档。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凡接触食品的员工,加工操作前必须用皂液洗手,并用流水冲净。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服务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作业工具发出声音,工具保持干净整洁,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如有违反, 每次扣 2 分。 与职工及管理人员不得有谩骂、肢体冲突行为,不得有投诉事件发生。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安 全 管 理 50 分 食 品 质 量 及 安 全 40 分 严格执行卫生、食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等各项操作规程。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冷货制品保管禁止带有色塑料袋存入。豆制品入冷冻库保存,不得超过 24 小时。如有违反,每次 扣 2 分。 使用剩余鲜肉入冷库,摊开码放。鲜鱼马上初加工,清洗干净放专用容器送切配间加工或冷库保存。 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 生要求的食品。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执行“生与熟隔离、荤与素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的“四隔离”制度。如有 违反,每次扣 2 分。 加工生熟食品使用的刀、板、墩、炊具、抹布等工具及筐、盆、盘、桶、碗等容器要严格分开,并 定期进行消毒,有记录,刀具等应专人专柜保管。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进入冷荤间人员,必须二次更衣。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加工海产品须严防海产品及其加工刀具、容器等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凉拌菜必须在专用冷拼间操作加工。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对成品食品的存放,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有污染。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厨房菜墩要随用随刮,并杀菌消毒。不使用时必须彻底清洁,放于指定位置。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严格执行蔬菜先洗后切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加工食品的原料必须新鲜,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 洗,禁止使用变质原料。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因违反禁令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扣服 务费 1%-10%,特别严重的扣 10%-50%或另行处理。 饭菜中不得出现头发、蚊虫、鼠粪、干枯草、钢丝球丝等异常杂物。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从后厨传入餐厅的食品需用保鲜膜、餐盖密封。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接触已清洗消毒的餐具按要求佩戴手套、口罩。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接触成品食品时按要求佩戴手套、口罩。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 100g,留样食品 必须保留 48 小时。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生吃要鲜,保证卫生、无菌。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 30 - 热菜要熟,要烂、酥、软、滑、嫩、清、鲜、脆。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菜品不得有异味腥、膻、臭味等,每月至少创新 1 道新菜品,施行菜品末位淘汰制。如有违反,每 次扣 0.5分。 掌握好咸淡:菜品口味要温性、中性、要平和平淡,要体现菜品色、香、味。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不得使用违禁食品。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严格执行食材验收制度和农残检测,并保留相关验收凭证及农残检测证明。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10 分 各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每日对餐饮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综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且记录完善。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完好、附件齐全,操作时保护好成品,对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有设备运转记 录,每个设备由专人负责并上墙。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各项工作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格遵守用电、用气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定 期检查消防、电气、燃气设备有无漏电、无漏水、绝缘老化、管线裸露等现象,发现及时处理,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视情节轻重扣服务费 1-50%或 另行处理。 加强电器、天然气管线各类设备维护管理,保障性能完好。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重大节假日前、冬季、雨季、汛前必须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无重大安全、火灾、设备管理安全事故。 如有违反,每次扣 2 分。 针对性建立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 件即能立即实施。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食物、餐具清洗后及时关水;食品加工完成后及时关闭燃气;各操作间工作完毕应及时关灯、关门。 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后厨每日用电、用气工作完毕有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灯具、空调等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使用按规定时间执行。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卫 生 及 节 能 管 理 20 分 食 堂 环 境 卫 生 10 分 目视地面、墙面、玻璃、门窗清洁干净,无杂物、水渍、尘渍、痰渍、胶渍,地面光亮,干净完好, 无垃圾、无污迹。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各种餐桌、餐椅完好无损,放置整齐,无污迹、无破损、备用物品一应俱全。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餐具、玻璃器皿等清洁、卫生、明亮、无缺口、无油渍、无残渣、无水迹。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工作台随时保持清洁,不得留置任何食品,以防止细菌传入。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服务间内设施归类合理、规范,摆放有序,整洁干净。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消防设施、标识牌等公共设施干净、无积尘,且消防设施有月度检查表。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垃圾桶按指定位置摆放,桶身表面干净无污渍、痰渍、异味,烟灰缸内烟头不应超过 3 个,垃圾不 应超过 2/3,内胆应定期清洁、消毒。渣缸内垃圾不应超过 2/3。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各操作间无老鼠、蟑螂;有防鼠措施,无卫生死角,定期按规范做好灭四害工作,并记录附图片。 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各操作间工作完毕,不得摆放拖把、墩布;清洗池无污迹,水龙头光洁。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粗加工间物品摆放整齐、规范,禁止塑料袋装食品上架,垃圾及时清理,目视无凌乱现象。如有违 反,每次扣 0.5分。 烹调间工作完毕,不得摆放垃圾桶。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面点工作台面,不得作为菜墩直接使用。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餐具洗消工作时,餐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及时清扫地面污迹,不得堵塞下水道。如有违反, 每次扣 0.5分。 餐具消毒柜所有餐具码放整齐、规范。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 31 - 留样盒表面无水迹,无污渍、无刮痕,里面无异味、无污垢、无残留物、干净整洁、物品分类规范、 清楚,并做好台账记录。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冷藏库无异味,食品摆放整齐、规范。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冷冻、冷藏设备每周化霜处理;冷冻室干净,无异味,食品摆放整齐、规范。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排水沟无残留物、无积水、无污垢,无异味。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烟罩无油污、无水渍、无污垢、无灰尘,保持原有光亮度。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环 境 及 餐 具 消 杀 5 分 定期组织对后厨进行消毒,每月不少于四次。控制苍蝇、蚊虫、蟑螂的密度。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消杀用药须符合国家规定,有专业人员操作,有消杀记录。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严格执行防疫消毒制度。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制定有效防鼠、灭鼠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餐具使用后必须严格洗净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消毒按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洁 净、六烘干顺序操作,开餐前餐具不得有污迹。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消毒柜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毒柜的正常使用。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保持餐具的完整美观、摆放整齐洁净,餐具不得损坏,报损率每月控制在(不锈钢餐具 0.5%;玻璃 器皿 1.5%;筷子 2%)。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所用餐具、刀具、筐、盆、盒子必须用后消毒,分类存放,禁止直接落地。如有违反,每次扣 0.5 分。 冷菜、荤菜每日做好高温消毒及紫外线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如有违反,每次扣 0.5分。 洗涤剂、消毒液符合国家安全规定;配置比例必须根据要求配置,并在使用日期内使用。如有违反, 每次扣 0.5分。 节 能 减 排 5 分 协助甲方管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节能降耗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职人员,建 立水电气节能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建立日常检查记录表,工作人员随时跟踪水电气使用情况。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建立水电气设备日常登记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甲方交办的各种报表、材料。如有违反,每次扣 1 分。 认真巡查,杜绝浪费,每月数据出现异常应查缺补漏,细化措施,深度挖潜,做到人走闸闭。如有 违反,每次扣 1 分。 工作间、用餐间及公共区域的用电和照明采用节能型设备,并按有关节能规定进行管理。如有违反, 每次扣 1 分。 (2)就餐人员及部门满意度调查表 序号 调查内容 参评 总人 数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1 你认为食堂餐厅的卫生 状态 2 您认为食堂的餐具的卫 生情况、消毒情况 3 您对食堂早餐的馒头、 包子、菜品的满意度 4 您对食堂早餐饭菜口味 - 32 - 的满意度 5 您对食堂午餐饭菜口味 的满意度 6 您对食堂晚餐饭菜口味 的满意度 7 您认为食堂米饭的质量 8 您觉得食堂饭菜种类 9 您觉得食堂工作人员服 务态度 10 总体上您对食堂的满意 度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 3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本项目支持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当年度合同金额的 30% , 半年后支付至当年度合同金额的 50%,当年度剩余金额年底一次性支付。 4、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 33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技术、服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 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 (2)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 10%的价格折扣。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 10%的价格折扣。 (4)鼓励节能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 知》(国办发[2007]51 号);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 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5)鼓励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 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 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 34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 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 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 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 35 - 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 36 - 目 录 请自行编写。 - 37 -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 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 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 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 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1、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不需要提供该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除在招标响应文件中 体现原件外,还须单独提供一份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投标签到时 提交。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查验原件。 - 38 -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就参 加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采购编号 )的采购活动、并参 与项目的磋商响应、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该项仅为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39 -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附:供应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或新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0 -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近 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 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 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 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41 - 四、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 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 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与正本内容一致的 电子文档(U盘)1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 42 - 五、报价表 序号 服务项目 磋商报价 服务期限 备注 1 2 … 合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3 -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 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 44 -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5 - 八、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 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6 - 九、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1 2 3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 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7 - 十、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负 责人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8 - 十一、项目实施方案 - 49 - 十二、其他资料 附: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50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 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 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 51 -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 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 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 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 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 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52 -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 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 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 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2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 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 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 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 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 - 53 -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 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 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 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 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 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 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 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 - 54 - 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 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 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 - 55 - 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 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 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 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 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 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样例)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20% 20 分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5 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统一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最后结果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 舍五入)。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20%×100。 2 人员配备 11% 11 分 1.供应商拟配备本项目的厨师具有初级及以上厨师证书 的得 5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 2.供应商拟配备本项目的工作人员 6 人及以上得 6 分,6 人以下得 3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注:①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 实施方案 64% 服 务 方 案 16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服务方案包 含:食品质量保障措施、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培训方案、 垃圾清运处理方案。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得 16 分,每缺 一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全符合项目要求或脱离实 际每项扣 3 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管 理 制 度 16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分,管理制度包 含:卫生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设施 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得 16 分,每缺 一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全符合项目要求或脱离实 际每项扣 3 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内 控 制 度 16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内控制度进行综合评分,内控制度包 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管理、安全管理等;内控 制度包含上述内容的得 16 分,每缺一项扣 4 分;每有一 项内容不完全符合项目要求或脱离实际每项扣 3 分,直至 本项扣完为止。 - 56 - 应 急 措 施 16 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分,应 急措施包括:突发事件(含断电断水断气等)应急、消防 应急、食品安全应急、人员短缺应急等。应急措施包含上 述内容的得 16 分,每缺一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 全符合项目要求或脱离实际每项扣 3分,直至本项扣完为 止。 4 业绩 3% 3 分 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提供一个与本 项目类似的履约经验得 3 分(同一食堂项目不累计得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5 扶持少数 民族地区 2% 2 分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公司注册地在不少数民族地区的得 2 分。 供应商注册地为 少数民族地区。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 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 57 -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58 - 第九章 采购合同(样例) (服 务 类) 合同编号:与项目编号一致。 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服 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 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 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 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 条款: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4、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应符合《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要 求。 - 59 - …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 万元; 2、XX 万元; 3、XX 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五、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 六、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交纳人民币 XX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而蒙受的损失。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 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 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 乙方应在三日内相应补足。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 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 60 - 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 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接受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 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 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 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服务期内,甲方按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累计二 次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按合同总额的 1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 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在 XX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仲裁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执行。 - 61 -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 XX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附件 1、项目采购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的实际进行修改。 - 62 - 附件 1 采购编号:SCZC511421RS2110250001_20210002 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报价文件 (最终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 普宁街道机关食堂采购劳务服务公司项目 采购编号 SCZC511421RS2110250001_20210002 包件号(如有分 包)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报价(元) 1 2 3 合计(元) 磋商总价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该“附件 1”不需要附于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预先盖章后自存,待磋商结束后填 报最终报价数据并密封后递交代理机构转交磋商小组。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3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4 第八章 评审方法…………………………………………………………50 第九章 采购合同(样例)………………………………………………5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八、磋商纪律要求 1.技术、服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 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评审时小型和 (2)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4)鼓励节能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鼓励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样例) 第九章 采购合同(样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知识产权 六、无产权瑕疵条款 七、履约保证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十四、附件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