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 00617072120211000003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
三、项目编号: JYCZ202102147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号
联系方式:0731-28890351
供应商(乙方):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联系方式:1815377532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纳税辅助性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纳税辅助性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949820元
合同金额: 194.9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期限一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12-0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中标公告
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合同.doc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合同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
甲方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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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联系人:周梦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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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联系电话:2889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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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乙方名称: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
乙方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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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联系人:蔡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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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联系电话:18153775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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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 账号:597657347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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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同金额:1949820元/年 |
5 |
付款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 |
6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无 |
7 |
合同期限:壹年 |
8 |
其它: |
二、纳税辅助性服务合同书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代 表 人: 陈云丽
地 址: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号
联系电话: 28890566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振宇
注册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联系电话: 286815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纳税辅助性服务合作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岗位和人数
1、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派驻 30 名员工到甲方 驾驶员、12366客服、打字员、大厅办税员、厨师、食堂服务人员、接待员(含打字)等 岗位工作。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内增减人员,新增或减少人员适用本协议。
2、乙方应确保满足甲方的用工需求,派驻的员工具有完成甲方所需生产(工作)岗位任务的能力。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 1 年,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止,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派驻及协议期限顺延。如协议终止后遇有上岗协议未到期仍在甲方工作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本协议自动延长至上岗协议期满。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用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用工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包含:用工人数、用工条件、用工期限、用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录用条件必须详细清晰,可操作。
用工需求计划应提前 7 天提供给乙方。
2、甲方应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技能培训教育,并组织员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员工方可上岗操作。
3、甲方应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甲方规定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应明确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适应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范围、程度,或者根据办税助理用工的特殊形式,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告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并实施管理和考核。
5、甲方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有权退回乙方;对消极怠工或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有权将其退回乙方。
6、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依法支付加班费。
7、甲方按规定将应承担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办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的所有事项。
8、甲方不得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再派驻到其他用人单位,对同一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9、甲方对有毒、有害、职业疾病岗位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按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应具备详尽的书面材料和考核记录,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
10.1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0.2甲方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甲方有权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
11、甲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情况和人数变动书面报给乙方,以便乙方按时发放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用工需求计划,尽全力协助甲方做好招聘工作,并负责办理劳动用工相关手续,为甲方提供所需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有关信息资料。并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体检,为甲方提供身体健康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
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与派往甲方工作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3、乙方应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协助甲方做好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增加和减少办税助理用工的工作,尽快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办理有关手续,避免影响甲方生产(工作)。
5、乙方对甲方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有权提出改进意见。
6、乙方在收到甲方付给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工资后,应于3日内将工资发放到位,不得克扣和拖欠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甲方考核发放。
7、乙方负责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投保等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应按时上缴社保机构,不得挪作他用。
8、乙方对其派往甲方工作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应进行跟踪管理和走访服务,协助甲方做好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业绩考评工作,并不断改进各项服务。
9、乙方负责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劳动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社保办理与劳动纠纷处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第四条 各项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一)、劳动报酬
1、试用期劳动报酬。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试用期待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试用期满工资标准 不低于1700元/月 ,应同工同酬,不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按月考核结算。
3、其他费用:
(1)加班费用:由甲方按月考核,据实支付。
(2)服装费用、体检费用、培训费用等其他待遇均由甲方据实支付。
(二)、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部分)根据株洲市社保局当年各项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变化,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纳税辅助性服务管理费
纳税辅助性服务管理费及税金按 681.60 元每人每年收取。
(四)、费用结算支付方式
1、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纳税辅助性服务管理费等由乙方开具合法发票,于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财务结算收取。
2、所有费用通过银行结转,乙方通过银行发放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提供的用工计划不完整,用工条件不明确导致辞退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发生歧义,无法退回乙方,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未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作,超时或强迫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作业而发生劳动纠纷,或产生相关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未告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本单位规章制度,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不知情条件下违反了甲方的规章制度,责任在过错方。
4、甲方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报给乙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考核工资表、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增减异动表,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导致延迟发放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停保手续,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所派驻的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错误履行工作职责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责成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用工条件招聘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甲方可以随时将其退回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资,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办理参投社会保险手续,甲方予以配合,由于一方的原因未能使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和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甲方用工期间,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所发生的工伤(亡),非因工负伤(亡)或因病住院以及劳动纠纷等,由乙方负责善后协调处理,应尽量确保员工及亲属不直接找甲方交涉处理。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义务,只与乙方洽谈交涉。
2、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医疗费和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和乙方后,将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退回乙方,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另派员工上岗。
3、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工伤指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工伤申报、认定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报销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或者分期)予以支付;因工伤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一次性处理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生育、婚丧、医疗、工伤等各种假期的权力,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除了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自愿辞职的情况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外,甲方退回乙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经济补偿金;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的,应支付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最低生活保证金。
6、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经济补偿金、最低生活保证金由甲方支付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
7、转换为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原甲方员工,身份转换前在甲方有关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等问题,由甲方依法处理,其间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八条本协议如遇法规政策变化需调整,双方可根据法规政策变化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株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日 期: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 9202101
采购人(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甲方)
供应商(全称): 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
2、服务对象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
驾驶员、12366客服、打字员 |
13 |
64994 |
844922 |
|
2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驾驶员、12366客服、打字员 |
3 |
64994 |
194982 |
|
3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大厅办税员、打字兼接待员、司机、厨师、食堂服务人员 |
14 |
64994 |
909916 |
|
合同金额小写:1949820.00 大写:壹佰玖拾肆万玖仟捌佰贰拾元整 |
3、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止,共计1年。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付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2021 年 12 月 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