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加工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三包)合同备案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加工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三包)合同备案

招标详情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加工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三包)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21-12-09 19:53
合同编号: SP202111041
合同名称: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加工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三包)合同备案
项目编号: SP202111041
项目名称: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加工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三包)
采购人名称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四平市尚品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
所属行业: 工程
合同金额: 1,831,000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日期: 2021-12-09 03:54:46
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09 03:54:46
代理机构: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下载地址
免责声明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备注:项目合同公告附件信息,请前往地址 附件 进行下载

四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PZFCG-HT2021-061-3

签订地点: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经公开招标,该采购项目由四平市尚品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经采购中心鉴证签署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标的: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1

食堂服务

详见投标文件

1

1,831,000.00

1,831,000.00

合计

壹佰玖拾叁万整

1,831,000.00

二、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壹仟 元整,(小写)¥:1,831,000.00 元。

三、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1.服务时间: 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如双方合作满意可以顺延1年至两年。

2.服务地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内

3.服务方式:食堂(两餐:早餐、中餐)服务。

四、付款方式

1.财政付款:采购人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服务方

2.采购人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1,831,000.00元。采购人承诺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果采购人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无关。

五、履约保证金

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服务方应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款3%的履约保证金(55,000.00元整)。履约保证金须采用服务方通过本公司基本账户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

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服务方提交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给采购人使用并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3.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在服务验收合格,并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由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5个工作日内返还。

六、误期赔偿

1.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服务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服务费用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采购人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5.如果采购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集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八、合同补充条款:

(一)、食堂服务内容

1、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每日两餐的饮食服务,乙方每周五前将下一周的食谱报甲方食堂的监管人员,经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2、食谱中需要的一切原材料都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要将欲采购的原材料产地及品牌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3、食堂服务中的水、电、燃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专业岗位需持有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上岗,相关证书及健康证报甲方备案。

5、乙方要按照甲方的用餐标准提供服务,即每日两餐的标准为19元/人,乙方必须足额按照用餐标准采购食材,如未达到伙食标准甲方可解除合同。

6、甲方负责提供食堂服务中需要的相关设备,乙方负责食堂服务中需要的消耗品的采购及服务场所的卫生和设备的维护,不得人为损坏设备,否则按价赔偿。服务期限到期后要保证相关设备及服务场所的完好,如有损坏要按价赔偿。

7、按照相关规定乙方每日要将做好的食物保存在指定的留样柜当中48小时,以便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二)、中价格及结算方式

1、中标总价为183.1万元,包括食材的采购费用、人工费用和其它费用等(含税费、6%损耗费用和10%管理费用等)。

2、每日按实际就餐人数进行结算,实际就餐人数经甲方食堂监管人员签字后,履行结算手续。

3、因每天就餐人数不固定,故甲方应按实际就餐人数支付6%食材损耗费用并按月进行结算。

4、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月结算单汇总后开具服务费发票,甲方应于本月20日前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办法,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检查和监督,并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2、甲方确定的食堂监管人员负责与乙方进行日常工作接洽和协调。

3、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人员,对工作不达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对其进行更换。

4、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工作期间,严禁一切事故的发生(如火灾、盗窃等事故),出现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5、乙方应对其代理人和雇员(下称“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路上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意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乙方须保证其派驻甲方内的员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对甲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7、乙方应对所雇服务人员进行充分细致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必须有健康证,着装整洁,严格进行人员管理及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员工安全作业,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私自领人进入甲方院内、办公区。

8、甲方如有额外工作要求,乙方有义务全力协助甲方完成,并只收取人员补助、耗材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另行协商。

9、乙方员工在服务期内的日常服务过程中,应爱护甲方各项设施、设备,有意损坏照价赔偿。节约水电,遇上下水、电器等设施设备损坏时,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修。

10、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若乙方违反此项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过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1、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工作,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利息。

(四)、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服务关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服务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令等。

2、一方拖延履行本服务的主要条款,经一方催告后在合理限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履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派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服务人员存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时,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乙方的任何损失;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赔偿损失。

4、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情形。

九、争议解决方式:采购人、服务方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四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服务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采购人向四平市财政局提请付款的凭证。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在采购人和服务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

十二、合同修改:采购人、服务方双方和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此页无正文

采购人: 服务方:四平市尚品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0434-3216008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