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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食品慰问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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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代理]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社会代理]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时间:2021-12-14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

1. 项目名称:

一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

二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保温杯

2. 项目编号:

一标段:LY202112-192(XZZX-2112-5)

二标段:LY202112-193(XZZX-2112-6)

3. 预算金额:60.33万元(其中一标段预算金额47.26万元;二标段预算金额13.07万元,以上两个项目均实行总价招标)。

4. 最高限价:一标段预算金额47.26万元;二标段预算金额13.07万元。

5. 采购需求:一标段:采购大米、豆油;二标段:采购保温杯。

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本包采购内容结束 。

7. 供 货 期: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供货完毕。

8. 质量标准:一标段:中选人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相关采购地点票据加盖公章;二标段:保温杯304不锈钢材质,有防护套,并要按照要求喷涂Logo。

9. 供货地点:

序号

部门

地 址

1

处机关

皓月大路5557号

2

正阳一队

乐园路君安小区6栋3单元1楼左手门

3

普阳大队

普阳街阳光路8号东方医院后侧小二楼

4

林园大队

锦西路与洛阳街交汇区政府宿舍1门102室

5

铁西大队

崇文胡同10号 铁路宿舍对面大院

6

春城大队

正阳街正宇园小区1号3门107室

7

同心大队

自立街德意名典小区6栋26中门

8

西客站大队

西客站里地下车库

9

四环大队

迎宾路翡翠湾小区5栋1门103室

10

维修大队

迎宾路高架桥下

11

青年大队

青年路与青冈路交汇处环卫工人休息室

12

城西大队

雁鸣湖小区15栋3单元106室

13

正阳二队

皓月大路电力小区6栋2单元 1楼右手门

14

机扫大队

绥中路第二干休所小区15栋4单元207室

10.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④《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及2021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3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及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网页截图证明(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打印,并将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于投标文件中);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不允许转包;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应答人须具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货物、并进行项目相关服务。一标段应答人须具备本采购产品的相关经营资质(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8 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3.9 中选人所供货物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3.10 如发现质量问题,我单位有权退货,中选人在供货过程中如缺斤少两,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取消其中选资格。

3.11 开标时带样品,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样品采购方带回封存。

3.12 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0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方式:须携带(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3)法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被授权人身份证。

提供上述资料和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投标单位只能授权1人办理投标报名及招标投标相关事宜,该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整个招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投标人在项目报名时所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作为唯一联系方式,请务必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十楼开标1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十楼开标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5557号

联系方式:0431-879757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联系方式:0431-888543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德生

电 话:0431-88854358

监督部门: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05030



采购人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采购人联系方法

0431-87975765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5557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0431-88854358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47.260000

采购项目的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大米、豆油,详见公告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④《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④《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及2021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3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及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网页截图证明(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打印,并将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于投标文件中);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不允许转包;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应答人须具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货物、并进行项目相关服务。一标段应答人须具备本采购产品的相关经营资质(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8 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3.9 中选人所供货物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3.10 如发现质量问题,我单位有权退货,中选人在供货过程中如缺斤少两,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取消其中选资格。 3.11 开标时带样品,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样品采购方带回封存。 3.12 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

2021-12-14 08:30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十楼开标1室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

须携带(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3)法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上述资料和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文件售价(元)

0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1-12-27 14:30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2021-12-27 14:30

地点

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吴德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0431-88854358

附件:
  • 一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docx
竞争性磋商 一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Y202112-192(XZZX-2112-5) 采购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磋商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 1. 项目名称: 一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 二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保温杯 2. 项目编号: 一标段:LY202112-192(XZZX-2112-5) 二标段:LY202112-193(XZZX-2112-6) 3. 预算金额:60.33万元(其中一标段预算金额47.26万元;二标段预算金额13.07万元,以上两个项目均实行总价招标)。 4. 最高限价:一标段预算金额47.26万元;二标段预算金额13.07万元。 5. 采购需求:一标段:采购大米、豆油;二标段:采购保温杯。 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本包采购内容结束 。 7. 供 货 期: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供货完毕。 8. 质量标准:一标段:中选人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相关采购地点票据加盖公章;二标段:保温杯304不锈钢材质,有防护套,并要按照要求喷涂Logo。 9. 供货地点: 序号 部门 地 址 1 处机关 皓月大路5557号 2 正阳一队 乐园路君安小区6栋3单元1楼左手门 3 普阳大队 普阳街阳光路8号东方医院后侧小二楼 4 林园大队 锦西路与洛阳街交汇区政府宿舍1门102室 5 铁西大队 崇文胡同10号 铁路宿舍对面大院 6 春城大队 正阳街正宇园小区1号3门107室 7 同心大队 自立街德意名典小区6栋26中门 8 西客站大队 西客站里地下车库 9 四环大队 迎宾路翡翠湾小区5栋1门103室 10 维修大队 迎宾路高架桥下 11 青年大队 青年路与青冈路交汇处环卫工人休息室 12 城西大队 雁鸣湖小区15栋3单元106室 13 正阳二队 皓月大路电力小区6栋2单元 1楼右手门 14 机扫大队 绥中路第二干休所小区15栋4单元207室 10.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④《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及2021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3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及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网页截图证明(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打印,并将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于投标文件中);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不允许转包;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应答人须具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货物、并进行项目相关服务。一标段应答人须具备本采购产品的相关经营资质(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8 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3.9 中选人所供货物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3.10 如发现质量问题,我单位有权退货,中选人在供货过程中如缺斤少两,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取消其中选资格。 3.11 开标时带样品,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样品采购方带回封存。 3.12 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0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方式:须携带(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3)法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被授权人身份证。 提供上述资料和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投标单位只能授权1人办理投标报名及招标投标相关事宜,该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整个招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投标人在项目报名时所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作为唯一联系方式,请务必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十楼开标1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十楼开标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5557号 联系方式:0431-879757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联系方式:0431-888543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德生 电 话:0431-88854358 监督部门: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05030 48 4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名 称: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5557号 联系方式:0431-87975765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经济开发区万豪东方酒店级行政办公楼1505室 联系方式:0431-88854358 1.1.4 项目名称 一标段: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大米、豆油 1.1.5 交货地点 序号 部门 地 址 1 处机关 皓月大路5557号 2 正阳一队 乐园路君安小区6栋3单元1楼左手门 3 普阳大队 普阳街阳光路8号东方医院后侧小二楼 4 林园大队 锦西路与洛阳街交汇区政府宿舍1门102室 5 铁西大队 崇文胡同10号 铁路宿舍对面大院 6 春城大队 正阳街正宇园小区1号3门107室 7 同心大队 自立街德意名典小区6栋26中门 8 西客站大队 西客站里地下车库 9 四环大队 迎宾路翡翠湾小区5栋1门103室 10 维修大队 迎宾路高架桥下 11 青年大队 青年路与青冈路交汇处环卫工人休息室 12 城西大队 雁鸣湖小区15栋3单元106室 13 正阳二队 皓月大路电力小区6栋2单元 1楼右手门 14 机扫大队 绥中路第二干休所小区15栋4单元207室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采购大米、豆油 1.3.2 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供货完毕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本包采购内容结束 1.3.3 质量要求 中选人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相关采购地点票据加盖公章 1.4.1 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申请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及2021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及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网页截图证明(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打印,并将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于投标文件中);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不允许转包;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应答人须具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货物、并进行项目相关服务。应答人须具备本采购产品的相关经营资质(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9中选人所供货物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10如发现质量问题,我单位有权退货,中选人在供货过程中如缺斤少两,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取消其中选资格。 11开标时带样品,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样品采购方带回封存。 12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踏查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注: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 1.10.2 投标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磋商截止时间 5 日前 将质疑问题以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 1.10.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磋商截止时间 5 日前 1.11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2.2 磋商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3.1.1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下列资质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2021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5、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8、开标时带样品,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样品采购方带回封存; 9、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0、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开标时提供原件并按要求单独密封。投标文件内放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3.1 磋商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3.4.1 磋商保证金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以下数额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9000元整 递交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 保证金应该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以个人户头缴纳。 账户名称: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2205013802000000014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 注:磋商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开标前提交,以到账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转款单位转款凭证复印件,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如以保函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开标前1日保函原件送到招标公司,磋商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之日止)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字)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供应商(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磋商而不委托代理人磋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磋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6.4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 盘)2 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5 装订要求 采用书册 方式左侧胶装,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 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见文件内磋商响应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4.2.2 递交响应文件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十楼开标1室 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4.2.3 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供应商代表及采购人检查开标顺序:按电脑录入顺序 6.1.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竞争性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社会专家3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由长春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 人 7.2 中标、成交公示媒介 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同步网站上公示 7.4.2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采购预算 47.26万元。 报价方式 报价方式:按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只需报出货物的单价及总价。 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 付款方式 按照中标金额结算,并开具发票(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准,如财政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催要货款) 11.3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2015【299】号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11.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5 对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的处理办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1.6 其他须知 响应文件中(含纸质响应文件)使用的单位公章必须为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合法有效印章,单位的电子公章必须与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公章一致,是法律上的有效印章。若是非法公章,取消磋商资格、没收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并上报相关行管部门。 响应文件中所附的有关证明、证书、证件等材料均为真实有效的,采购人在开标结束后有权对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证书、证件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如有虚假材料的,按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竞争性磋商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内容为准。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为准,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与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为准。 8 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采购项目交货地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计划服务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采购范围: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采购项目的服务期: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7)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 1.5费用承担 投标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采购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磋商预备会 1.10.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本项目不允许负偏离。 1.12其他条款 1.12.1投标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 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投标供应商承担。 1.12.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12.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12.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12.5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财政部分别与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技术规范及评标方法》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无效。 1.12.6《技术规范和评标方法》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2.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投标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2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2.3投标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2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3.2投标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开标一览表; 5)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人情况表; 2)营业执照;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1)相应证明资料; 2)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磋商报价 3.2.1投标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报价。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做否决投标处理。 3.2.2本项目磋商采用两次报价方式(含首次报价)。投标供应商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进行首次报价,在磋商后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 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均不进行公开唱标。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供应商应签字确认。投标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3.2.3两次报价均应报出在磋商文件指定地点提供服务、以及由投标供应商负责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每次报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折扣系数,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带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均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不予接受并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供应商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3.2.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3.3磋商有效期 3.3.1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 90 天。 3.3.2在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响应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投标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否决其磋商。 3.4.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①投标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②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投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在磋商过程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5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5.1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3.5.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单独密封提交),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并在密封袋表面以清单方式标明所提供文件名称数量。 3.5.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3.6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响应文件应按 “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磋商有效期、服务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字)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供应商(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提供独立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电子版2套(电子版文件内容与纸质版文件内容应完全一致,是纸质版文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后的扫描件,文件格式为PDF;另提供一份Word版文件。且须单独密封并提交,且包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公司名称)。 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后共同密封,并在投标人名称处加盖投标人印章。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4.1.2响应文件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 投标供应商名称: 投标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2021 年 月 日:时前不得启封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4.1 条、第4.2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异议 投标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方式 6.1竞争性磋商小组 6.1.1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投标供应商。 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 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 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1.5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6.3.1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③资格性审查; ④符合性及响应性审查; 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⑥澄清有关问题; ⑦磋商; ⑧确定成交投标供应商; ⑨编写评审报告。 6.3.2评审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成交候选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①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③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④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 投标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标准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相关内容)。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⑤成交候选投标供应商若两家及以上投标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 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资格,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投标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原则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成交公示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投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3成交通知 7.3.1采购人在发布中标、成交公示的同时向成交投标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7.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投标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8.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且拒绝改正。 8.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 8.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8.4报价无效及废标 8.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采购预算;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9)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10)投标供应商编制报价时,未按采购人提供的报价清单格式填写或改变清单内容。 (11)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3)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4)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 (15)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6)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服务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8)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9)投标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0)投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1)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8.4.2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8.5违法违规情形 8.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投标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投标供应商; (3)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投标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投标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供应商为特定投标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投标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5.4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5.6违规处理 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8.5.7关于成交投标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8.5.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 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投标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投标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投标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投标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承担。 8.5.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 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投标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投标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投标供应商承担。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投标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投标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质疑与投诉 10.1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10.1.2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0.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0.2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0.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10.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10.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首轮报价)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51 投标供应商名称 投标报价 (万元) 供货期 磋商保证金 质量标准 签字确认 采购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采购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采购竞争性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 投标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 交 通 知 书 招标项目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中标项目名称 中标项目地点 采购单位 开 标 日 期 招标方式 中 标 价 格 质量标准 中标范围 请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响应文件的相关承诺和磋商文件的要求, 在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一致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有投标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本采购项目所需经营范围,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营资质 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 具有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供应商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内(1)至(3)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2021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财务报表 近三年(2018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样品 开标时提供样品,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样品采购方带回封存 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已响应其它实质性要求的内容 服务期及供货期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本包采购内容结束 供 货 期: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供货完毕 质量要求 中选人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相关采购地点票据加盖公章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 投标文件电子版 有,电子版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 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评标项目 评分标准 打分 范围 满分 商务部分 (44分) 投标 总报价 该项基础分为30分。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总报价计算的最低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报价得分的确定(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30%×100。 0-30 30分 类似 项目业绩 近三年(2018年至至今)每有一项类似供货产品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开标时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中标通知书或业绩合同),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0-3 3分 服务承诺 对采购人的实质性的服务承诺内容。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3分,无体现得0分。 0-3 3分 优惠条件 对采购人的实质性的优惠条件内容。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3分,无体现得0分。 0-3 3分 样品得分 大米 外观结构 颜色 颜色正常,大米洁白得1分;颜色不正常,发黄、发灰不得分 0-1 1分 光泽 表面对光反色的程度:有光泽得1分;无光泽不得分 0-1 1分 完整性 保持整体的程度:颗粒饱满率高得1分;颗粒不完整率高不得分 0-1 1分 豆油 透明度的鉴别:将豆油置于白色背景前借反射光线进行观察。良质大豆油——完全清晰透明得1分。次质大豆油——稍混浊,有少量悬浮物得0.5分。劣质大豆油——油液混浊,有大量悬浮物和沉淀物不得分。 气味鉴别:感官鉴别大豆油的气味,盛装油脂的容器打开封口的瞬间,用鼻子挨近容器口,闻其气味。具有大豆油固有气味得1分。大豆油固有的气味平淡,微有异味得0.5分。有霉味、焦味、哈喇味等不良气味不得分。 0-2 2分 技术部分 (56分) 整体供货方案 提供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方案具体、详细、可行,有利于项目实施,内容包含质量保障措施、运输计划、储藏、供货及后续保障等,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结构完整、内容丰富得8-6分;结构基本完整、内容基本丰富5-1分,内容严重缺项或无得0分。 0-8 8分 应急预案 根据采购人的特殊性,根据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制定应急预案,例如夜间紧急供货、临时性紧急供货、供货地点临时变更、货物不合格需紧急更换等情况。预案全面详实,措施完全合理得8-6分;预案较为全面,措施有可行性得5-1分;预案过于简单,措施不合理得0分。 0-8 8分 实施本项目的运作流程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根据投标人实施本项目的运作流程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运作流程、运输方案、人员安排等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计划、措施)进行评审:运作流程科学,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合理、可行性高,得8-6分;运作流程较科学,安全保障措施方案较合理、可行性较高,得5-4分;运作流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有一定合理性,得3-2分;运作流程不够科学,安全保障措施方案不够合理可行,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0-8 8分 售后服务计划 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保障措施、更换要求的响应,售后服务点设置等进行综合评比。售后服务计划完善得8-5分,售后服务计划一般得4-2分,售后服务计划差得1分;无不得分。 0-8 8分 验收方案 针对本项目验收方案完善、全面,作出的计划保障可操作性强,得8-5分;针对本项目验收方案基本完善、全面,作出的计划保障可操作性一般,得4-2分;针对本项目验收方案不够完善、全面,作出的计划保障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0-8 8分 货源、库存 货源正规,库存充足,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及时更换等,货物清单清晰、明了得8-6分,一般得5-1分;无不得分。 0-8 8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完善、具体可靠,可实施性强。制度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8-7分,制度基本合理、可行得6-4分,制度内容较少得3-1分,无不得分。 0-8 8分 总 分 0-100 100分 评标办法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为规范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的磋商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磋商标准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磋商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 3.1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3.2 磋商小组的职责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办法,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推荐1-3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供应商。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磋商报告上签字确认。对磋商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磋商程序 磋商准备、初步评审(初审指标评审)、详细评审。 4.1磋商准备 磋商小组熟悉磋商工作情况: (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磋商资料,获取磋商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竞争性磋商的目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标准和磋商方法及在磋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磋商工作用表。 4.2初步评审 符合性及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磋商小组依据上述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视为未通过,不得进入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4.3磋商 4.3.1由本项目磋商小组分别与各投标供应商进行磋商。在正式磋商前,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等。各投标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磋商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4.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最后统一报价。 4.3.4所有投标供应商在磋商时做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投标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4.3.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本项目规定报价次数为两次。磋商小组根据评标情况,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书面提出二次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终响应总报价函》并密封递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同意二次报价的或在提交第二次报价之前退出磋商的或超出规定时间没有进行第二次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单位的二次报价须低于或等于其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报价不参与分值计算。 4.4推荐成交候选人: 4.4.1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4.4.1成交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涉嫌伪造现象,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将予以没收。为便于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实,更好的对成交人进行监督管理。 5.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3.3磋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5.4磋商结果 5.4.1除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评审结果推荐 3名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5.4.2磋商小组完成磋商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 5.4.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投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6、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后其响应作废标处理: 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串通响应行为是指: (a)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c)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响应; (d)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e)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f)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g)不同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缴纳磋商保证金; (h)不同投标供应商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响应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3)投标供应商未依时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4)响应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供应商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响应文件中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响应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胶装的。 6)投标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7)被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 8)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10)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工期或其它实质性要求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或作出的承诺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申请及声明样本中相关内容相抵触或有遗漏的。 11)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响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响应上限的。 13)响应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7.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3磋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8.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双方签署合同的实际情况为准) 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询价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需方、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品牌及制造厂商 规格型号及配置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2.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期。 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 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 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4.3 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在年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 5.履约保证金:/ 6.质量保证金 6.1 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6.2 质量保证金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 6.2(备选条款)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6.3 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书; 9.2 成交通知书; 9.3 询价文件及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9.4 供方的报价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 产品样本、样品、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第五章 采购需求 序号 项目 货物参数 规格 数量 单价 1 大米 必须是当季新米、颗粒紧实饱满、口感要松软香浓、要符合GB/T1354标准。并要提供生产许可证。 50斤/袋 2011袋 160元/袋 2 豆油 色泽淡黄色、无异味、口感好、非转基因、符合GB/T1535标准。 5升/桶 2011桶 75元/桶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格式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 根据你方 (项目名称)项目标段的编号为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 ,按照你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人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构成”要求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报价为 元。 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供货期承诺如下: 。 3.我方已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本投标自开标之时起天内有效。 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招标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 (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202 年 月 日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 (万元) 供货期 服务期 质量标准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备注 投标要求: 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如果给予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否则,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4.“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5.开标一览表一式一份。 6.投标总价的报价方式为货物送交合同指定的最终交货地点,含运输费等在内的综合价。 7.投标总价应包括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8.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三、投标人基本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技术力量等。 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附:投标人情况表 投 标 人 情 况 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管理人员 注册资金 销售人员 开户银行 售后人员 账号 其他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附件填写:如生产厂家则填写生产厂家的单位情况,如是经营商则填写经营商的单位情况,本表每一项都需如实填写。后附营业执照副本及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 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你公司发布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招标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招标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招标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招标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招标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名称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详细地址及办公电话: 成立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六、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七、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名称): 我方同意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磋商保证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粘贴处 供应商名称: (公章)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递交投标保证金。 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如供应商信誉良好,无需递交磋商保证金,需附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格式八、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审标准要求提供) 格式九、2018年至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完成项目质量 备注 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格式十、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格式十一、售后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1 机构名称 2 营业地址 3 负责人 电话 4 传真 电子邮箱 5 技术服务人员数量 6 售后服务保障说明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格式一、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货物 名称 材质、型号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 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 原产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质保期 1 2 … 投标总价: 万元 投标人: (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4 9 53 格式二、技术性能偏离情况 说明:投标人应针对招标文件内的技术标准要求的质量、性能、功能、寿命、实用性、先进性、可靠性进行响应并编制偏离情况; 序号 名称 投标产品规格 招标货物技术参数 投标货物技术参数 有无偏离 偏离内容 1 2 3 4 5 ... 注:(1)参考规格在投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中有明确规定;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由投标人填写; (3)如投标人有其他说明,可以在规格及技术响应表后作出文字说明。 投标人: (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三、技术方案 格式自拟 格式四、其他资料 1.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终响应总报价函(开标当天现场填写)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本次磋商情况和贵方的最终报价邀请,我方提供的项目名称的最终报价如下: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规格 单价(元) 合计(元) 1 大米 2011袋 50斤/袋 2 豆油 2011桶 5升/桶 投标总价: 万元 投标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无须装订在响应文件中,需单独打印出来手持 2 份以备磋商报价所用。 57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