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4580000 | |||||||||||||||||||||||||||||||||||||||||||||||||||||||||||||||||||||||||||||||||||||||||||||||||||||||||||||||||||
项目背景 | 为从源头上保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解决400多名工作人员的就餐问题,降低采购成本,杜绝食堂管理漏洞,现招标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提供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备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投标人必须是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上响应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查询)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zfcg.sz.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9.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1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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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详见附件。 | |||||||||||||||||||||||||||||||||||||||||||||||||||||||||||||||||||||||||||||||||||||||||||||||||||||||||||||||||||
商务需求 | 详见附件。 | |||||||||||||||||||||||||||||||||||||||||||||||||||||||||||||||||||||||||||||||||||||||||||||||||||||||||||||||||||
评标信息 | 此处显示的为服务类通用项目模板,其他服务类专业模板(物业管理、绿化管养、软件开发、环保类、劳务派遣、设备维护)详见 http://www.szzfcg.cn/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 id=256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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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附件 | 2022宝安检察院食材配送方案11-30.docx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方案
一、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 |
需求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财政预算限额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1 |
年 |
年度最高支付金额约458万元 (1、最终预算金额根据当年财政下达预算为准。2、在全部合同期内以实际产生金额作为支付金额,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或12个月或365日历天)。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合同履行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备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投标人必须是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上响应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查询)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zfcg.sz.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9.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1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为从源头上保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解决400多名工作人员的就餐问题,降低采购成本,杜绝食堂管理漏洞,现招标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提供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2.服务范围及内容:
采购单位指定食堂每日供餐所需普通蔬菜类、精品蔬菜类、国产水果类、活鲜水产类、冰鲜水产类、普通肉类、精品鲜肉类、蛋品类、冻品类、禽类、干货类、饮料类、粮油类、调味品类、豆制品类、腌制品类、饮料类等品类的食材配送服务等配送服务,具体参照中农数据“天天采配”食堂采配应用平台(http://stcp.chinaap.com/)上种类划分。
如因工作需要,以上情况如发生变化,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取资格招标方式确定1家供应商,经费预算上限458万元提供主副食配送服务。
(2)由于配送主副食数量和种类等不能确定,不能核算出全年的配送费用总金额,采取资格招标方式,最终项目金额为以实际配送费用为准。
(3)具体详细的考核制度和方式等按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4.最高投标限价:
年度总支付上限458万元/年(本项目服务期限内超出此支付上限,将不予支付;实际结算未达支付上限的,采购人不给予任何补偿,投标人自行承担风险);
5.项目实施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
四、项目技术要求
1.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国家标准,参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行业规范执行。
2.服务要求
2.1★配送食品全部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确保安全可靠,供应商从未出现配送食品安全事故,并出具相关承诺书。
2.2供应食品质量要求:
所供食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蔬菜水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或属于无公害蔬菜水果;冷冻类及干货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厂,为当日新鲜商品,并经政府相关检验合格;海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粮油、副食、调料等由大型正规厂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干杂类须是正规厂家并具有合格证书且无任何添加剂的优质产品。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方(采购单位)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2.3数量及验收要求:
供货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方和供货方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送货、补货及换货,以采购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供货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供货方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员工正常就餐。
如配送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保证,二次扣当天货款10%,不符合要求达到三次的,扣除当月货款10%,并依法解除合同,采购方无需对供货方做任何赔偿。
2.4送货时间要求:
根据采购方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采购方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供货方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供货方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方订购单的要求送货。极个别产品因质量太差或没有货源时应及时反馈到采购方并协商调整,保证所需货物准时到达。如若迟到,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由双方签订具体送货合同时约定处罚条款。
2.5货物质量检测:
采购方有权对供货方配送的各类物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或配送的货物达不到承诺书要求,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保证承诺并于2小时内补充配送符合要求的货物;第二次扣当天货款10%;不符合要求达到三次的,扣除当月货款10%,并依法解除合同,采购方无需对供货方做任何赔偿。
2.6临时加货处理:
对于采购方临时有客餐任务或临时增加员工用餐时,供货方需在接到采购方口头或书面通知1小时内将货物送到采购方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用餐正常。
如延误送达或因各种理由拒绝临时送货的,发生一次扣除当月货款的1%。
2.7在供货过程中,采购方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供货方反映,供货方应及时改进,否则采购方有权中断与供货方的合作,。
2.8配送车辆要求:中标人需保证提供足够数量的冷藏特种车辆,满足采购人订货和补货的配送要求。
2.9因配送运输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供货方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采购方无关。
2.10供货方应至少每月向采购方提供一次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报告,包括但不局限于肉类检验检疫、三鸟检验检疫、水产品、粮油类、蔬菜农残检验等检测报告;采购方如发现供货方配送的货物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
2.11供货方应该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建立专门台账,按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要求,按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采购方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采购方有权定期检查。
2.12供货方所有员工凭健康证上岗,同时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
2.13供货方若因采购物资现场初加工的实际需要,采购方可提供初加工操作场地,但供货方应服从采购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若有违反,首次发现采购方将予以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再出现同类情况,采购方有权扣除供货商方当天总货款的10%;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采购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采购方可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五、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或12个月或365日历天)。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2.交货及服务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
3.报价要求
3.1中农数据网中有价格的产品,以中农数据网(网址:www.chinaap.com)上一个月5、15、25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价格取平均值为该项物资的基准价。投标人结合企业自己的实力报出投标折扣率【是指价格减让与原价的百分率,如投标折扣率20%,成交价格=原价×(1-20%)】,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
报价说明:投标人须按招标定额(1)下浮一定折扣率后报【投标报价=1-折扣率;如:投标人拟按基准价下浮5%,则投标人在填报开标一览表时,投标报价须填报:0.95,且0<投标报价≤1】。
3.2报价包括供应货物和货物运输到采购单位的服务费、运费、装卸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等一切将可能发生的费用。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并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3.3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企业经营成本报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将会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5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物资配送价格
4.1所有品种的配送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浮动情况每月定价一次。
4.1.1以中农数据网农产品每月5、10、20日三天单价取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按“(1-中标供应商投标折扣率)×基准价”来确定次月各项物资的配送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
4.1.2中农数据网无价格的产品,则采用市场物价,即供、需双方在每月调查几个市场<深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深圳市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沃尔玛、山姆会员店、天虹商场等>的各品种货物的价格取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按“(1-中标供应商投标折扣率)×基准价”来确定。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
4.2供货方按要求每月30号前向采购方提供次月价格表,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生效执行。确认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配送的特殊品种,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认。供货方结算货款时,双方严格按确认后的价格予以结算。
4.3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5%)持续超过7天,需临时调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5.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5.1结算方式:
5.1.1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送货款项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内结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甲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5.2结算要求: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当月配送服务完成后的次月10日前向采购单位办理付款申请,若中标供应商未按时办理付款申请的,在采购单位发出催办函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的,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六、监督管理办法
6.1.为加强中标供应商的管理,提高中标供应商质量,鼓励优秀供应商,淘汰不良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管理。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依法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6.1.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标供应商资格的;
6.1.2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6.1.3因其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中标供应商资质条件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6.1.4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6.1.5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6.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6.2.服务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方有权依法解除供货服务合同:
6.2.1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6.2.2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服务合同的;
6.2.3经采购方食堂所在单位每月对《服务供应商月度考核评价表》进行打分,合同期内有2次履约评价80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或有1次履约评价60分以下的;
6.2.4未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相关承诺书等资料达到二次的;
6.2.6经核实配送物资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达到三次的;
6.2.6虚高报价达到三次的;
6.2.7经2次以上(含2次)的有效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有效投诉指供应商被投诉内容经查实确定为违反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的事实;
6.2.8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6.3.采购单位将每月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察供货方的货物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于次月5日前填写《服务供应商月度考核评价表》。
6.3.1采购方将在合同期内每月考核中标供应商的服务和履约情况,考察供货方的货物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于次月5日前填写《月度考核评价表》。
6.4.中标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单位提交其单位的基本银行账户出具的10万元的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在中标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历天内,办理退还履约担保手续。
6.4.1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除2%履约保证金:
6.4.1.1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6.4.1.2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
6.4.1.3未按招标人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提前一天与招标人协商除外);
6.4.1.4供货数量仅为招标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90%(不含本数);
6.4.1.5未按招标人指定秩序和地点卸货;
6.4.1.6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4.1.7工作人员不遵守招标人各项管理规定。
6.4.2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除5%履约保证金:
6.4.2.1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6.4.2.2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6.4.2.3供货数量低于招标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
6.4.2.4同一品种货物连续两次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并退货;
4.2.5把招标人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招标人;
6.4.2.6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4.2.7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招标人,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6.4.2.8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6.4.3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除10%履约保证金:
6.4.3.1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招标人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6.4.3.2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产品。
6.4.4若同时出现上述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则仅按扣除数额最大的情形执行,不对同时出现的情形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
6.4.5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中标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6.4.6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需终止执行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否则按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月度考核评价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得分 |
1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范 |
具有完整详细的阶段性具体服务实施计划及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的分配、工作职责安排及管理制度,服务资料档案保存完整、建立供应台账,货源、采购渠道、供货保障、品质监控、日常管理组织、物流配送等符合本项目的整体需求,材料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5分 |
5 |
|
2 |
价格 |
价格执行情况 |
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定期报价、建立完善的报价机制,价格合理、且符合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是否准时每半月一次报价(每月1日前/15日前),建立完善的报价机制;是否存在临时补货物品价格虚高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账单价格乱报、错报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月度结算对账不及时情况。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最高扣分5分。 |
5 |
|
3 |
质量 |
物品质量 |
配送物品是否存在霉烂、变质、过期、破损等不符质量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次充好达不到采购方要求的情况。每发现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
25 |
|
食品检测 |
所供物资食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卫生安全,无毒、无害,配送车辆及人员的卫生、健康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未出现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采购方对配送物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每发现1项不合格的,直接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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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证制度 |
是否建立相应的追踪深渊体系,专门台账档案;是否有清晰的货物来源或产地;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的票、据、证等材料。每发现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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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量方面 |
物品数量 |
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准确,符合采购方要求,有建立供应台账,有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送货及查收,并附清单。与订单数量相差10%,扣2分;相差20%,扣5分;相差30%,扣10分;与订单品种每相差1个,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
10 |
|
4 |
时间方面 |
配送及时 |
按配送时间准时准点到达,有专人负责配送,并按要求及程序装卸物资,迟于每天指定配送时间的,每迟到10分钟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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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
是否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按照招标时的承诺进行应急配送处理。未达标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
||||
5 |
卫生方面 |
配送人员 |
配送人员是否按要求数量配备在岗,每缺岗1人扣5分;是否有健康证,是否统一穿工服,是否存在盗取货物等情况,不达标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5分。 |
15 |
|
6 |
态度方面 |
服务态度 |
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良好;采购方不定期向食堂、用餐等相关人员进行随机调查,每接到1次有效投诉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
20 |
|
反馈整改情况 |
是否对采购方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及时的整改,不达标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
||||
总分 |
100 |
七、评分信息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10 |
||
2 |
技术部分 |
60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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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送场地 |
5 |
1.评审依据: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的配送场所 面积:(1)3500平方米(含)或以上的得100%分;(2)3000(含)-3499 平方米(含)的得 40%分;(3)1000(含)-2999平方 米(含)得20%分;(4)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分。 2.证明文件: 配送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扫描件;属租赁的,投标人须提供配送场地在房屋租赁管理 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租赁证明,及配送场地合同复印件、现场图,未提供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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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库 |
5 |
1.评审依据: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的冷库(含冷冻和冷藏)面积:⑴冷库面积总计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得100%分;⑵冷库面积总计在10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得75%分;⑶冷库面积总计在 1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得2 5%分; ⑷无冷库的不得分。 2.证明文件:自有的提供冷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或冷库安装合同或冷库转让合同)、冷库正门及内景照片、具备CNAS和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冷冻库和冷藏库的校准文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C NAS和CMA资质证书扫描件);租赁的还需提供与冷库所有人租赁的合同扫描件。注:因资料较多,各投标人按以下顺序和格式提供本项上述2类冷库证明材料,自有冷库的:自有证明+冷库正门全景照片和内景照片各一张+冷库温度校准报告;租赁冷库的:租赁证明+冷库正门全景照片和内景照片各一张+冷库温度校准报告。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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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响应时间 |
3 |
1.评审依据:投标人承诺如遇采购人临时紧 急供餐需要或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质量不符要求需要退换货时,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承诺1小时(含)内响应并完成配送的 得100%;1-2小时(含)内响应并完成配送的得 50%;其他不得分。 2.证明文件:以 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扫描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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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植基地情况 |
6 |
1.评审依据:投标人在自有(租赁或合作)蔬菜种植基地面积情况:(1)3000亩或以上得50%分;(2)2000亩(含)-2999亩(含)得20%分;(3)低于2000(不含) 亩或无种植基地的,不得分。(4)投标人或其自有、控股、被政府部门评定为市级或以上的“菜篮子”基地的得50%分;本项满分得 100%。 2.证明文件:(1)提供种植基 地的产权证明或土地租赁或合作基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基地现场图扫描件。未提 供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农业厅网站公布的初评复审结果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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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检测实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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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提供由投标人送检到有合作关系的具有CNAS和CMA资质的2021年(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出具的以下六大类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①蔬菜(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敌敌畏、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灭多威、六六六、对硫磷、哒螨灵、伏杀硫磷、氯氟氰菊酯); ②肉类(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氯霉素、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氨基脲/呋喃西林代谢物(SEM)、1-氨基-2-乙内酰脲/呋喃妥因代谢物(AHD)、总汞); ③禽类(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氯霉素、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氨基脲/呋喃西林代谢物(SEM)、1-氨基-2-乙内酰脲/呋喃妥因代谢物(AHD)、总汞); ④水产类(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铅、镉、无机砷、铬、孔雀石绿*1、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 大米类(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丁草胺、氟酰胺、甲基嘧啶麟、无机砷、黄曲霉毒素 B1、赭曲霉毒素 A、多菌灵); ⑤冻品类(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氨基脲/呋喃西林代谢物(SEM)、洛美沙星、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多西环素、四环素、土霉素)。 ⑥水果类(检测项目≥11项且包含但不限于:哒螨灵、联苯菊酯、敌敌畏、氧乐果、百菌清、除虫脲、阿维菌素)。 以上类别每类提供1份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0%分,全部提供得60%分,缺项不得分。 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CNAS 和CMA资质证书、合作证明,得40%。以上类别每类提供1份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0%,全部提供得60%分,以上累计共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