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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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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4 15:59

一、项目编号
511101202100245
二、项目名称
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乐山乐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1楼11号
中标(成交)金额 1044900.00元(总价)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名称: 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时间:详见文件 服务范围:详见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张开平,杨晓琳,陈雪松(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雪松 联系电话:180903909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36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建武 联系电话:0833-25612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建武
电话: 0833-256129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SCZB2021-114-16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乐山

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47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49

第九章 评审方法 81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96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ZB2021-114-16

2.采购项目名称: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每年度35万元,服务期限为3年,合计:105万元。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集中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取得相关授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截至采购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项目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得转包、分包。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自2021年12月 2日至2021年12月 9 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网上报名方式(通过QQ邮箱3554453590@qq.com 报名)获取。

2、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3、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须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扫描发送至 QQ 邮箱3554453590@qq.com (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收到邮件为准):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未按照上述报名时间及方式,仅从网上直接下载采购文件的视同无效。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3日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36号)】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12月13日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36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99号

邮 编:614000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8090390937

传 真:/

电子邮件:/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柏杨路支行

账 号:2306005409100032928

通讯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36号

邮 编:614013

联 系 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 0833-2561295

传 真:/

电子邮件:3554453590@qq.com

2021年12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05万元,年度预算35万元,服务期三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05万元,年度限价3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与政府采购

政策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如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节能、环境、无线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清单中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对此事项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否则提供的产品均是按照无效处理。

2.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3.如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或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均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给予该产品所报价格6%的折扣(同一产品不重复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其他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强制、优先、促进、惩戒等政策,如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0833-2561295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电话:0833-2561295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

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0833-2561295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36号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

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18981303008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36号

邮政编码:614013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96183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乐山市财政局备案。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6000元,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

账户名: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柏杨路支行

账 号:2306005409100032928

18

信用融资

本项目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 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名单公示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ytz/40288687679acae30167e48918242465.html

四川省第二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名单公示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ytz/2c9240b5722eaf190172316e87f407b2.html

四川省第三批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名单公示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ytz/2c9240c77ac0843c017ac294fb80021c.html

19

本项目所属行业

餐饮业

20

其他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上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1〕8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劳务费每月结算,每月25日供应商开据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供应商。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本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政府采购政策,无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是否载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评审人员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守。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截至采购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得转包、分包。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 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50000元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取得相关授权: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供应商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应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供应商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报告本身以及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②也可提供供应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④也可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⑤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非盈利性单位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内部财务制度;(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纳税的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盖供应商公章。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2)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盖供应商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