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食材配送采购意向

您的位置: 首页 > 采购意向 > 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2021年12月政府采购意向
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2021年12月政府采购意向

招标详情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2021年12月采购意向公开 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备注
0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定点采购服务 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试点学校食堂配送食材 8371 2022年01月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信息: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服务统一定点采购工作方案.pdf

    0.1 KB

1 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服务统一定点 采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 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 办发〔2011〕219 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 〔2012〕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5〕2 号)的要求,制定我县营养改善计划服务定点采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 记关于教育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 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思想,大力推行大宗原材料“四统一” 政府采购,在政府统筹下,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对粮油食品等 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 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 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 值优质”食品的目标。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 2 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安全营养、操作便捷的原则; 3.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 4.坚持全县统一定点采购、定量配送的原则; 5.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 6.坚持“专款专用、公开监督”的原则; 7.坚持“月结、期平”的原则。 三、“四统一”对象、范围 全县所有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 四、“四统一”内容、时间 粮、油、菜等大宗食品,招标有效期为 2 年。 五、实施步骤 1.2020 年 6 月制定采购工作方案。 2.2020 年 7 月中旬组织招标。 3.2020 年秋季学期开始组织实施。 六、餐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午餐享受财政资金(含县财政补贴资金)补贴 4 元(每人每餐),餐费其余部分由就餐学生自己承担。 七、资金管理 1.食用油、菜等在 4 元膳食补助资金支出。 2.学生自行支付的伙食费由学校学期初向学生预收,期末按 实际用餐数多退少补,并由学校与供货商自行结算。 八、运行模式和管理 1.粮、油、菜等大宗食品由县学生营养改善领导小组委托教 3 育局组织招标,不具备准入要求的或曾经有违法违纪经营记录者, 严禁参与竞标。选择 3 家以上(含 3 家)有资质、有配送能力、 诚信服务的供货商参与竞标,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学校、社会、 县营养改善计划成员单位的监督。 2.由教育局与中标供货商签订《恭城瑶族自治县营养改善计 划企业配送学校食堂供餐合同书》,合同中明确食品的质量、数 量、价格、食品安全等内容。供货商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 要根据合同规定供货,配送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并与市场价同等 或稍低,不得高于市场价。禁止中标配送企业分包、转包。学校 要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得接受不合格食品和含 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为确保安全,严禁学校食堂从非正规渠道 中采购食材。 3.实行供货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供货资格。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 销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货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 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货的供餐企业(单位)、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 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 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 要求的。 (4)出现降低供货质量标准,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5)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 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4 (6)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7)供应不合格食品和含有转基因成分食品的。 (8)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9)如遇政策性调整,取消营养改善补助资金时,则无条件 终止供货合同。 4.建立“质保金”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1)每个准入企业(单位)缴纳 100 万元“质量保证金”至县 教育局,用于违约、事故处理等费用。如无违约,合同终止时退 还。 (2)每学期成员单位进行一次评议,对有上述第“3”条行为, 评议不合格,将停止供货资格的企业(单位)列入“黑名单”,禁 止其再以任何形式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等相关工作。 5.供货企业(单位)主动要求退出供货的,应提前一个月提 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货。 6.对供货企业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 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 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 处理,解除供货合同。 九、保障体系,工作责任机制 1.县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 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组织招标,确定供货商和供货内容, 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 责。 2.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5 (1)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 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 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财政部门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 效益。 (3)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 通环节税费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 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核、登记 和监管,以及食品商标和食品宣传广告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查 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食品用香精、餐具消毒剂的质量问题及 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等部 门制定供货商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货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 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设施设 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 故。 (6)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 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食谱 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6 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 况监测评估。 (7)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8)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 (9)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 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10)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 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1)采购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 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 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 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 的食品供给体系。 (12)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 品验收,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 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 确定供货单位、配餐食品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恭城瑶族自治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0 年 6 月 29 日 pc 教育局新公章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