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5 10:54
一、项目编号 | |||
510922202100217 | |||
二、项目名称 | |||
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金苗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平安街道虹桥路跨世纪商场8幢1层9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蔬菜类:6%;畜、禽、肉类:6%;粮、油、米、面制品类:6%;干货副食、调味品类:6%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名称: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范围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的1年;标准: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赵彬翔、漆秀英、牟建春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12000.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射洪市看守所 | ||
地址: | 射洪市 | ||
联系方式: | 13982562939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四川省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 | ||
联系方式: | 0825-669959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普强 | ||
电话: | 13982562939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采购编号:510922202100217
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人: 射洪市看守所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共同编制
2021年11月
采购文件确认表
项目名称 |
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 |
采购编号 |
510922202100217 |
致: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方审核,同意贵方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内容,请按此采购文件进行发售,并进行下一阶段的采购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4
第二章 磋商须知…………………………………………………………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2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4
第九章 评审方法…………………………………………………………5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7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射洪市看守所(采购人)委托,拟对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922202100217
2.采购项目名称:射洪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食材采购
3.采购人:射洪市看守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上级专项资金:650000.00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定向采购情况
1、本项目专门(专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供应商为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7.1 本次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7.2 本项目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有偿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自2021年 12 月 03 日至2021年 12 月 09 日08:3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确定报名后自行下载。
7.3.供应商确定网上报名时请将以下报名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975267180@qq.com收,报名资料(开标当天收取报名资料原件),供应商现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当场出示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应包含:单位介绍信和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7.4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280元,磋商文件购买费用可以通过现金或企业帐户转帐递交(收款单位: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银行账号:122 606 808 984),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7.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邮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1 响应性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12 月 14 日14:30时止,地点为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8.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性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本项目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性文件。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时间为 2021年 12 月 14 日 14:30时(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射洪市看守所
地 址: 射洪市
联 系 人: 普先生
联系电话: 13982562939
邮 编: 62920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0825-6699598
传 真:0825-6699598
邮 编:62920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价:650000.00元。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该服务项目的报价只需报食材配送结算时的下浮率,本项目不涉及最高限价。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名称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名称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名称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名称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供应商名称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名称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名称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名称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名称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9 |
履约保证金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825-6699598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825-6699598 |
12 |
递交响应性文件 |
(1)、递交数量: 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分别装订成册,不得出现活页。 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分别装订成册,不得出现活页。 3、电子文档一份。 (2)、递交响应性文件时请单独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所提供的资料均盖公司鲜章;谈判时用于现场多轮报价的磋商报价表1份(供应商自留,不用提交) (3)、递交地点: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递交时间:2021 年 12 月 14 日14:30时前 |
13 |
开标时间 |
开标时间:2021年 12月 14日14:30时 开标地点: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注:开标时每家供应商安排1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人员做好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戴好口罩,做好个人卫生、消毒等工作),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开标地点相关的防疫管控管理规定等。 (①因开标场所的疫情检查,建议参加现场采购活动的人员提前到场,留足时间; ②现场参加的人员因自身原因,包含但不限于体温过高等)而不能进入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等不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将响应文件递交的,其责任自负。) |
14 |
响应性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
“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在3个密封袋内,密封袋面层应分别标上“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字样,同时注明磋商项目名称、磋商编号、供应商名称、年 月 日,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
15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6 |
报价轮次 |
不少于2轮报价 |
17 |
成交供应商数量 |
1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名第1的为成交供应商) |
18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到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领取成交通知书。 领取成交通知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领取时提供,格式见附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领取时提供,格式见附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825-6699598 地址: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
19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25-6699598 |
20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825-6699598 联系地址: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大道西侧温馨丽景花园一期2-3,沱牌大道1006号) 邮政编码:629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21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射洪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25-6838911 。 联系地址:射洪市太和大道中段(财经大厦)。 邮政编码:629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22 |
响应有效期 |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 |
23 |
项目完成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24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节能、环保产品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
25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射洪市财政局备案。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磋商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12000.00元,供应商在磋商报价时将该费用分摊到各分项费用中。) |
27 |
推进政采贷工作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川财采[2018]123号文”)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类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射洪市看守所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无)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响应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原件或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如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约保证金)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将备案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到采购人指定的地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约保证金)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建议在10%-20%区间)。(本项目不涉及)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为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财产;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财产。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以下任意一项目证明材料即可):①供应商可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供应商也可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供应商提供依法纳税承诺书的原件;
6、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保承诺书的原件;
7、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书原件;
8、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9、供应商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原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本项目是射洪市看守所为在押人员采购食材配送服务工作。
2、本章节由射洪市看守所编制。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食材品类及品质要求
1. 品类一:蔬菜类总体要求
(1)确保食材无毒、无害、无污染、无辐射,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安全、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确保食材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持食材的新鲜感。
(3)确保食材外包装(带包装的)完整,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确保食材质优量足,不得采用转基因原材料,并为制造商原厂、原装产品。
2. 品类二:畜、禽肉类食材总体要求:
(1)确保食材无毒、无害、无污染、无辐射,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安全、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确保食材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持食材的新鲜感。
(3)确保食材质优量足,不得采用转基因原材料,并为制造商原厂、原装产品。
3、品类三:粮、油、米、面制品类总体要求:
(1)确保食材无毒、无害、无污染、无辐射,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
(2)确保带包装的食材外包装完整,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有效保质期内,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三分之二。 食材不得含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不得使用或掺入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4、品类四: 干货副食、调味品类总体要求
(1)确保食材无毒、无害、无污染、无辐射,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
(2)确保带包装的食材外包装完整,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有效保质期内,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三分之二。 食材不得含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不得使用或掺入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5、品类五:甲方委托采购物品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需采购扶贫产品及农副产品等,委托成交供应商购置时,相关费用据实结算。
(二)食材的仓储要求
(1)食材配送前的仓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储存条件须满足食品卫生及安全的相关法定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
(3)生鲜食材的仓储区,不同品种的食材分区域储存,蔬果仓储温度 4℃~10℃,鲜肉类蔬果仓储温度0℃~4℃。
(三)食材配送要求
1、采购计划
(1)采购人在每周一下午 5 时前,将下一周的采购计划以《食材采购计划单》的方式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计划单需列明的食材品名、品牌、规格、质量、数量及包装等。
(2)若采购计划存在不清晰、不准确、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及时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
(3)采购人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对配送产品进行再加工,如食物的去皮、研磨等属粗加工的,采购人不支付加工费;属深加工的,加工费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商定。
(4)成交供应商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得拒绝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计划。
2、组织采购
(1)成交供应商根据计划单所列明的食材品名、品牌、规格、质量、数量及包装等要求组织供应配送,不得擅自更改送货内容,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2)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成交供应商须事先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材须向合法经营单位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经营单位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有食材的采购须来源清晰,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执行,做到索证无误,并把索证记录表和有关证明提供给采购人。
(4)供应链要求:蔬菜须源于受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商品种植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蔬菜、水果供应。鲜肉类须源于正规肉联厂,家禽类须源于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家禽供应场。
3、交货时间、地点
(1)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拟定的当天的计划,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当天所应供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每天首批食材须在早上 8:00送到,如需调整时间,采购人将另行通知。
(2)对采购人临时的供货要求,需随订随送,2小时内送达。
(3)成交供应商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拖延配送的,将视作违约,采购人有权拒收而自行采购,并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人民币贰佰元∕次的罚款(罚款在货款内扣除);造成采购人利益受损的,成交供应商须作出经济赔偿;出现 2 次拖延配送的,采购人有权暂停该成交供应商的配送任务安排;出现 3 次拖延配送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4、配送车辆及人员
(1)成交供应商委派的食材配送车辆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齐全的法定证照,且为食品运送固定车辆。采用封闭的、有低温保鲜设备并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盖,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通风散热适宜。
(2)配送车辆须保持清洁卫生,并做好消毒措施,每天做好车辆运输配送、清洁消毒记录,确保食材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3)成交供应商委派的配送人员须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健康证明文件,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并事前向采购人备案;配送过程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作服,配戴工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和卫生等防护用品。
(4)成交供应商须对配送人员严格管理,对他们的行为负全责。配送人员在采购人单位内的一切行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若配送人员出现损害采购人形象和利益、意外伤亡事故或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5)配送车辆、人员管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车辆、人员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全权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配送容器或包装
(1)成交供应商须使用保温箱配送鲜肉类食材,不同品种的鲜肉分箱配送,确保鲜肉类配送过程中温度在0度至4 度。
(2)成交供应商须使用周转箱配送蔬菜类食材,每个周转箱配送的食材重量不得超过 15公斤,合理堆放,以免运输过程中压坏食材而影响使用。
(3)成交供应商采用的外包装、保温箱和周转箱须符合卫生标准,且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做好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所有散装食品,包括各类蔬菜、瓜果及肉类等分类包装并做好密封措施,不能直接外露,防止交叉污染及环境污染。盛装工具(如萝筐等)须保持洁净,无泥渍、污渍;盛装食材的胶袋须使用食品胶袋。
6、成交供应商如遇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按食材配送要求执行的,须立即通知采购人,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四)食材验收要求
1、交货质量检验证照检验(复印件,原件备查) :
(1)蔬菜每天配送时,采购人抽检该批次的农药残留,如发现农残超标,无条件退换,并扣减每月考核得分。
(2)首次配送畜、禽肉类时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每次配送肉类时须提供当天该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3)首次配送粮油、米面制品、干货副食、调味品时须提供的资质证明包括: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每次配送要提供当该批次的《产品合格证》。
2、实物检验。成交供应商将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人员对食材质量进行实物检验,初步检验合格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1)若检验过程中发现食材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代表须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到交货现场进行问题确认。若食材不符合本项目约定的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
(2)凡在交货检验过程中出现食材质量不符而需要退(换)货的食材,成交供应商须在 1 小时内更换到位,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到位,视作成交供应商拖延配送。
(3)交货质量检验仅为初步检验,不代表成交供应商所供食材的最终质量。在质量保证期满之前,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同时,成交供应商须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3、交货数量检验
(1)成交供应商每次配送食材须随货附上一式三联的送货单作为凭证,数量由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质量以采购人的实际验货为准)。送货单须详细注明食材品名、品牌、规格、单价、数量。送货单涂改或标记不清的,采购人将拒绝签收。
(2)在采购人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属成交供应商,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凡在交货检验过程中出现食材数量不足而需要补货的食材,成交供应商须在 1 小时内补充到位。在补充到位之前,均视作成交供应商未交货。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到位,视作成交供应商拖延配送。
4、退(换)货及质量处罚
(1)食材出现以下情况的,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退(换)货:
A、不符合本项目约定的质量要求或采购人的计划要求的。
B、带包装的食材,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
C、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
D、交货质量检验合格,但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不得供应以下食材。一经发现,采购人将对该批食材全部退货,对成交供应商作出该批食材货款 10倍的罚款(罚款在货款内扣除),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a)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b)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c)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d)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e)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f)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g)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h)超过保质期限的。
(i)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五)监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每年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其提供的食材及配送服务须服从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不定期抽查成交供应商的食材质量及配送服务情况,若不符合投标承诺或招标要求的,采购人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限期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将对此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扣减每月考核得分。
3、当食品药品、畜牧及卫生防疫等监督管理部门等对采购人的食堂或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材进行检查时,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全力配合,不得借口推脱。
4、成交供应商须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其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5、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或成交供应商的资质情况在合同期间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 每月考核机制及考核结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