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第二次)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5 15:11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0122202100593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12月02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
更正内容 | 附件 |
1、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1年12月21日10:30分。;2、磋商文件 第五章 二 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变更为磋商文件 第五章 二 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一年,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第二章 磋商须知 19代理服务费变更为第二章 磋商须知 19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定额收取7000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变更为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格式2-5 首轮报价表、格式2-7 最终报价表。(具体详见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5、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三、技术、服务要求,(二)服务标准变更为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三、技术、服务要求,(二)服务标准:,5、供应商应负责服务团队所有人员相关经费。 |
更正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一、监督部门: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5804726;二、成都市双流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2021)1421号;预算品目:C0702 餐饮服务;标的名称:职工食堂餐饮服务;所属行业:餐饮业;三、备注: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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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
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彭镇花园路二段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向老师;联系电话:028-85830032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座1栋21楼2107-2109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林女士;联系电话:028-86045446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林女士 |
电话: | 028-86045446 |
五、附件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1
项目编号:510122202100593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
员会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
2021 年 12 月
2
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行为,为采购人、供应商
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
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行为,努力提高专业能力,确保服
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员工遵纪守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和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员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在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索
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采购工作有影响的宴请
或娱乐活动。
四、公司员工不得与供应商存在任何商业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在供应商单位
兼职和任职,不得泄漏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机密。
五、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
公司全体员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请各位政府采购参与者充分了解
并自觉践行本准则,共同营造廉洁诚信的政采环境,共同推动阳光透明的政府采
购。
举报电话:028-81144458-8001
电子邮箱:sczdzb@sczdzbtender.com
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温馨提示
我公司电梯高峰时段为 8:40-9:40;12:00-13:30;此时间段内电
梯需要排队等候约 20分钟,请供应商预留合理时间,避免因交通、
电梯等问题导致的迟到等情况。如因以上原因造成供应商迟到或因迟
到导致的投标无效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5
第二章 磋商须知..........................................................................................................9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28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3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40
第七章 评审方法........................................................................................................65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须知........................................................................................75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供参考)............................................................................76
附件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80
附件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
名单的通知..................................................................................................................87
附件三: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91
附件四: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94
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受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委托,拟对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
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
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22202100593
2.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
目
3.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来源及金额: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2.采购预算:人民币 465500 元;最高限价:人民币 403104 元;
3.成都市双流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2021)1421 号
三、采购项目简介:
1.本项目共 1个包(预算品目:C0702 餐饮服务;标的名称:职工食堂餐
饮服务;所属行业:餐饮业);
2.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供应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2供应商须提供在截止投标时间前3年内没有食品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承诺函。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五、限制投标情形:
6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
询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
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查询来源:“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八条规定,投
标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禁止参与本次政府采购
活动(信息查询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六、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 9:00- 12:00,13:00-
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
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
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
(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
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
的无效响应责任自负。
(3)本项目非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
交纸质响应文件。
报名的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应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一
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或将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
定可以澄清的情况除外)。
7
七、接收首次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10:00 分——2021 年
12 月 21 日 10:30 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10:30 分(北京时间、以开标厅的时间显示为准)。
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及磋商地点: 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三街 69 号新希望国际 B座 1栋 21 楼 2107-2109 号)。
注:首次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
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受以邮寄方
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九、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磋商小组成员到齐后即可开启。
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
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
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
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 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
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
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
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 号”、“成财采发〔2020〕
20 号”)。
3、在四川省、成都市确定的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双流
区另有 10 家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
下:
(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十一、本项目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rplatform/portal/index.html)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成都市双流区彭镇花园路二段 1号
联系人:向老师
电 话:028-8583003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三街 69 号新希望国际 B座 1栋 21 楼
2107-2109 号
邮 编:610041
项目询问:林女士;联系电话:028-86045446、81144469—8010
标书售卖:林女士;联系电话:028-86045446、81144487、81144458、81144469
电子邮件:2433209952@qq.com
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4655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403104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2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
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完全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
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按磋商小组要求一次
性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
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
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4
磋商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磋商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起算,磋商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
件)。
5
本项目落实的
政府采购政策
一、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扣除。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
同小微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财
库〔2020〕46 号文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
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
小微企业。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
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
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情形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用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再执
行价格扣除的政策评审优惠。
情形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适用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
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2.供应商可根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规
模类型自测,查询渠道:①微信国务院客户端“中小企业政策库”中;②工
业和信息化部官网首页(https://www.miit.gov.cn/)
3.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按照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进行判
定,而不是供应商本身所属行业进行判定。
四、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供应商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
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排列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
商之前。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
应商并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
地区的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不
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
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11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评审情况
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
的总得分和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
以公告。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结果公告应该公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
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数量、服务要求以及评
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
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
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响应文件组成
与份数
(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和“其他
响应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分册装订。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电子文档壹份。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9
构成磋商文件
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林女士 028-86045446、81144469—8010
11
磋商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邓女士 028-86045446、81144469—8007
12
拟推荐成交候
选供应商数量
3 家 (符合第七章“评审办法”第 1.7 条情形的,推荐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数量可以为 2 家)。
13
成交通知书领
取
成交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
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陈女士 028-86045446、81144469—8007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及评
分办法部分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评
分办法以外的询问。
联系人:林女士 028-86045446、81144469—8010
15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及
评分办法部分的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
分、评分办法以外的质疑答复。
2.联系人:林女士 028-86045446、81144469—8010
3.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三街 69 号新希望国际 B 座
1栋 21 楼 2107-2109 号
12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提交(以
书面签收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或快递(以送
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提交质疑函,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5.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报名成功
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
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时间:为成交标结果公告有效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
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
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注: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
人的,或者在磋商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质疑由采购人受理。
投标人的质疑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质疑函》范本。
如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
部第 94 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会要求供应商在法
定质疑期内进行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
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双流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5804726。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电视塔路 2 段 36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
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关于重大违
法记录、重大
违法记录中
较大数额罚
款的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
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
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
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
府令第 317 号内规定的标准金额执行。详见附件四。
13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9 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费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定额收取 7000 元。由中标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2.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在领取成
交通知书前支付。
20 承诺提醒
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
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
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1 备注
若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是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
2.2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重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
商。
2.5 时间计算: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而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
间届满的日期。
2.6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2.7 本数计算: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
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14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成功报名并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
为无效文件处理。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
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
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
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
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15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参加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
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
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
16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
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
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
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
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
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
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
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7
10.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
11.2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11.3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
包括下列部分:
12.1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按照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
12.2 其他响应文件
(1)竞商函;
(2)承诺函;
(3)首次报价表;
(4)分项报价明细表;
(5)技术服务应答表;
(6)商务应答表;
(7)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10)项目实施方案或服务方案;
(11)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
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
18
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
效文件处理,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实质性要求)。
12.3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2.4 最终报价文件(最终报价表由参加本项目磋商的法人或授权代表在磋
商现场向磋商小组提供,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
(1)经资格性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磋商小组磋商后,参加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应现场提供最终报价表。
供应商报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如人员劳务、专家邀请费用、差旅、设备投入、场地租赁、风险、税金等的一切
费用,采购人无须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供应商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3.响应文件的语言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
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逐一对
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
未提供该资料(对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
照的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
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3 如因未翻译或故意错误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5.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9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响应文件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
部分。应分册装订。两部分响应文件所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混装,如因混装
造成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评审出现偏差,其全部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2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密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
效力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
17.3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
份;
其他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电子文档:壹份;
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7.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字迹潦
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文件。
17.6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
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应为供应商单位单位
公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17.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
订(分册装订的应标明分册号),否则相关散装或者合页装订的内容将视为非响
应文件内容而不予以认定。响应文件中载明了有单独提供的成册资料(如方案、
设计、图纸、彩页等)除外。
17.8 本次磋商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
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使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
表以及证件可以除外)并逐页编码。
20
17.9 响应文件应根据上述要求制作,签署, 盖章,内容应完整。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
编号、项目名称、磋商日期。
18.2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封装
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
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日期。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
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18.3 响应文件(含正本、所有副本)均密封完好,只是未按前述要求分装
或统装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如实记录,并交由磋商小组进行评
审。
19.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
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3 本次磋商不接受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19.4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
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
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
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
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
21
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
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
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
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会
21.磋商会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竟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采购人、
供应商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1.2 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规
定主持磋商会。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磋商会开始。
(2)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指供应商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
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
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会议主持人或者
现场监督人员,要求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会议工作的正
常进行。
(3)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磋商采购活动。
(4)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
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进行下一步的磋商活动和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查询。
六、评审
22.评审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
定进行。
22
23.磋商、评审过程存档
磋商会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
档。
七、成交事项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4.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
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
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
果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的。
23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
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
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
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4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29.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
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
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9.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履约验收
32.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
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5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
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a) 34.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时间、退还方式、退还时间、采购人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磋商纪律要求
b) 35.供应商纪律要求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
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
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1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6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其 他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
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
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7.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磋商文件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
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
进行处理。
2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供应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2供应商须提供在截止投标时间前3年内没有食品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承诺函。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五)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2.不属于以下禁止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
查询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
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查询来源:“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八条规定,
投标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禁止参与本次政府采
购活动(信息查询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为: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提交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
的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②供应商为事业法人的提交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未换证的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1.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注:已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承诺函原件的,可不再另行提供)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任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包含审计报告和
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
只须出具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银行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
③供应商出具的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任一年度内部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
资产负债表);
④供应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
⑤供应商单位的验资报告;
⑥供应商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⑦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
承诺函。
29
注:①以上 1-7 项具有同等的投标效力,提供任一项即可。
1.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税收的相关证
明材料(如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票据或供应商单位转帐凭证等);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注:已经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不再另行提供)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
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函原件(注:已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不再另行提供)
1.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函原件(注:已经按照磋商
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不再另行提供)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供应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2.2供应商须提供在截止投标时间前3年内没有食品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承诺函。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申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
料;(适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
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代
表身份证明材料;(适用授权代表人参加磋商);
注:参与磋商会人员仅适用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
代表人本人参加,否则视为放弃磋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30
2、供应商按照在磋商文件规定成功报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供应商无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3、不属于以下禁止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
查询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
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查询来源:“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八条规定,
投标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禁止参与本次政府采
购活动(信息查询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供应商无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4、其他:本项目标的如有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
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供应商或采购品目有强制性要求,但由于属于前置许
可、认证或者其他原因采购文件没有要求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其合法性以供应
商在响应文件的承诺函为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或验收时进行
查验。
注:?以上材料均应在有效期间,未注明原件的,只需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
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公章(鲜章)为无效
投标。
②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
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
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
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共 1个包,采购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餐
饮服务供应商一名。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一年,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法和条件:合同签订生效 10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提供正规的完税
发票,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合同金额 3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平均分成
4次,每季度结算一次,提供正规的完税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4.验收方法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
导意见》(财库〔2016〕 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范围:
负责单位食堂餐食制作、卫生、安全、服务工作。
(二)服务标准:
1、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对职工食堂制度建设、卫生、日
常用品、水电使用、饭菜份量、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厨师考核,每月至少进
行一次检查。
2、供应商对食堂的日常运行做好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卫生等安全工
作;制定食堂的管理流程及应急预案;负责食堂资产的管理和维修、维护,并做
好食堂日常统计等工作。
32
3、菜谱提前公示:食堂制定一周菜谱,于每周一上午公布,努力做到营养
丰富、均衡。
4、供应商应对食堂所有区域进行保洁,保持干净整洁,符合卫生及餐具消
毒的相关规定。
5、供应商应负责服务团队所有人员相关经费。
6、供应商负责所有厨具维护、维修等费用。
7、食堂设备设施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由采购人负责更换。未达到使用折旧
年限,确因设备设施自然磨损严重,经供应商书面报告采购人,由采购人决定是
否更换。
8、供应商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采购人要求,购置与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
其经费由供应商负责投入。
9、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进行安全生产,规范处置餐厨垃圾,排
放达环保要求,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疫情期间严格执行体温检测,若员工出现不适及发热症状立即报告采购
人,并协助做好病情监测,不得隐瞒病情。
(三)服务要求:
1、按“快捷、有序、安全”的要求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并合理满足服务需
求。
2、根据双方约定的餐标,切实履行“质价相符”的服务原则。
3、根据食堂的运行情况制订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降低食堂能耗成本。
*4、服务质量:完善质保措施,确保采购人工作人员就餐质量;不定期更
换菜品,满足采购人工作人员就餐需求;保证饭菜的热度;建立服务质量反馈
渠道,由采购人定期对服务质量(包括饭菜的质量、味道、品种、数量、卫生
等进行考核),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整改,同时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如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供应商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卫
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等培训后,方能上岗。供应商应做好设施设
备的维护保养,每天负责设施设备和水、电、气等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每
33
天供餐结束后应关闭水、电、气。供应商每年应请专业公司对抽油烟系统进行清
洗,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员工应定期参加采购人组织的消防安全生产培训,并
积极参与采购人组织的各类安全应急演练;在食堂内部发生的安全问题均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
6、供应商应针对突发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7、垃圾清运由供应商自行与清运公司进行协调,费用自理。
8、其他:服务内容包含员工(约 100 人)刷卡就餐。
9、供应商需提供管理方案和接待就餐人员应急安排等方案。供应商需提供
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停水停电停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菜品标准
早餐:主食+副食+小菜+饮品。主要类别有:鸡蛋、牛奶、豆浆、包子、馒
头、花卷、粽子、蔬菜、面条、米线、抄手、水饺、油条、面包、蛋糕、稀饭等
每日随机搭配。
午餐:两荤菜、三素菜、一汤、水果一种。
*(五)人员配置要求:管理人员 1名,厨师长 1 名,面点师 1名,墩子 1
名,勤杂工 2名。(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承诺成交后与配置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并提供配置人员有效的《健康证》复印件,格式自拟。)
(六)食堂人员及卫生管理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语言,态度和蔼可亲、服务周到细致;
2、食堂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上岗,工作时应
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透气口罩,工作前应用洗手液洗手;
3、进入操作间前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洗手消毒,由专人经常对洗手的状况和洁
净度,以及消毒的过程进行检查,所有员工不得佩带各种饰品;
4、工服要保证勤洗勤换,保证无油渍、无污垢、平整、无缺扣、开线;工作帽
与头巾要保持清洁、平整,无油渍、无污垢、无开线;
34
5、所有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必要时接
受临时检查;
6、严禁一切人员在操作间吃食物(质检员除外)、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
物。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孽生条件的措施,
与有毒、有害保持规定的距离。
7、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程序必须坚
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8、食品存放应实行“四隔离”:生与热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
隔离、海产品与肉类隔离;
9、餐厅工作人员如有事请假,必须另行人员安排顶岗,不得随意停餐;如出现
发烧、咳嗽、流行性感冒等有碍于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并安排
人顶岗;
10、厨房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11、食堂门窗、纱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
蛛网、无黑垢油污;
12、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物品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
13、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标识明
确、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14、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 24 小时;
15、食堂需保留每日釆购台账,确保原材料进货途径合规合法,食材新鲜,存放
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
16、食堂库房需建立库存物资台账,并采用标识化模式标识(库存物资名称、采
购时间、保质期限、库存数量), 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17、食堂应准备专用留样冰柜,每餐菜品须留样 48 小时以备检。
(七)厨房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要求
1、食堂内所配备的一切设备、餐具要均要登记在册,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2、放置的所有物品不得随意搬动、私自带走或挪作他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
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35
3、需要更换设备,应由食堂人工服务承包方按单位流程提出申请,对更换的旧
设备,由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残值处理;
4、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用电、用气安全。
(1)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机械操作事故发生;
(2)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储藏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
消防设施不准随意乱动,杜绝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3)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炉膛火情、燃气
开关、餐饮设备等;
(4)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5)食堂发现不安全隐患时,食堂人工服务承包方应及时报告单位食堂管理人
员妥善处理。
(八)食堂工作人员管理要求
1、岗位职责
1.1 负责编制每周菜谱,菜品的色香味搭配适当,营养合理;
1.2 负责食堂物品釆购;
1.3 负责食堂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1.4 负责工作区域内卫生管理;
1.5 负责食堂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
1.6 负责食堂水、电、气等安全管理工作;
1.7 负责监督就餐刷卡;
1.8 完成甲方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2、服务标准
2.1 严格遵守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2.2 热爱本职、认真负责、文明服务、主动热情、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3 保持仪表整洁,注重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
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戴手饰,不在厨房工作间内吸烟;
2.4 严格按照预定菜谱执行,饭菜不重复,要讲究色、味、形,为就餐人员提供
卫生、营养的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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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开餐,并做到保热、保鲜;
2.6 按要求刷卡供餐,不得收取现金;
2.7 爱护公物,按规范合理使用食堂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保养;
2.8 厉行节约,提高节约意识,不浪费水、电、气等;不得将包、袋带进食堂,
不准私自拿走食堂的用具和食物;
2.9 加强食堂安全工作,上、下班时要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及门窗关锁情
况,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服务规范
3.1 食堂主食间操作规范
1、按量计划所需米面的出库量准确提取,确保无浪费;
2、每天下午做好第二日所用大宗物料的检查工作,若发现有发霉、变质、过期
的物料及时上报;
3、饭菜内不得出现玻璃、钉子、沙子、头发、虫子等杂物,米饭不得夹生;
4、主食间的工具、用具、机器设备,每天工作完毕后用消毒水喷洒消毒,保持
清洁卫生,码放整齐,不得有异味,更不可发生霉变;
5、保持主食间地面、墙面、玻璃、垃圾桶、排烟罩的清洁卫生;
6、安全生产,正确使用机器设备,蒸车及时加水。
3.2 食堂蔬菜切配间操作规范
1、安全生产,正确使用切菜设备,工作中菜刀不得对人, 不得开玩笑、打闹;
2、用料前必须检查是否有腐烂,变质的原材料;
3、购回的原材料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并且把原材料码放整齐隔墙离地;
4、摘选各种蔬菜时,不得带有烂叶、菜根、绳子、虫子、头发及其它杂物;
5、清洗蔬菜时,必须清洗四次,清洗时发现有异物时应及时摘出;
6、切配时,要求将蔬菜切得均匀整齐,大小统一,搭配合理。在切配过程中,
保持案板、地面的卫生,及时清理;
7、将切洗好的蔬菜上架或入保鲜库,码放整齐,保持通风良好;
8、切完菜后,将刀、菜墩整理干净,统一码放,同时将切配间的地面、墙面、
玻璃、案板、水池、切菜设备清洗干净;
9、要做到先洗后切,码放整齐,当天用菜当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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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切配间工具、用具每日切配工作完毕后刀撤应洗刷干净;
11、每日工做完毕后用消毒水对工作区域喷洒消毒。
4、食堂库房管理规范
4.1 货到时要根据订单上的数量、规格、单价检查来货的数量、规格、质量、保
质期等是否符合收货标准,严把检验关,杜绝一切不符质量标准的货物入库。
4.2 库房管理员负责对经过检验合格的物资按指定位置入库,核实后登记入帐;
4.3 库房管理员负责对物资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物资的性能、品种、型
号、用途、包装等特点和仓库条件进行摆放,对各类物资及时制作标识;
4.4 对出库物资如实填写《物资出库单》,并及时登帐;
4.5 负责对仓库内的用具、器具定期维护,对于借出之工具、器具,在入库前进
行检验,确认无损后方可入库;
4.6 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及卫生规范,保证库存物品的完好无
损、存放合理、整齐美观;
4.7 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不得寄存私人物品,严格执行库房安全制度,保证库房
内各种物资的安全;
4.8 库房管理员负责保持仓库环境的温、湿度,并做好清洁工作;
4.9 每月 25 日对库存物资进行盘 点,做到物卡相符;申报下月所需材料;
4.10 对物品使用过程经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退货处理意见。
5、食堂食品卫生规范
5.1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管理,保证所购进主、 副食品及调料的卫生
质量;
5.2 采购人每月对厨房及相关工作区域、食品进行检查;
5.3 为保证饭菜质量,每餐将釆取食品留样制度(保存 48 小时)。
5.4 用餐员工有食物中毒症状:如腹泻、呕吐、头晕等信息 时,应迅速将患者
送往医院,做呕吐物、粪便的留样化验, 以确诊病情的病因;立即停止厨房餐具
和现场所有食品的使用,封存所有食品以待检查,并迅速从其它渠道调集成品快
餐,保证正常供餐。
5.5 要保持地面无积水、杂物、油迹、污渍、光洁明亮,在工作中应随时对掉到
地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证动态卫生符合要求,墙面无尘土、无死角;
38
5.6 对于窗户、门、门帘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无尘土、污渍,玻璃明亮;
5.7 有地沟的地方,应盖好地沟盖,内壁无油垢、油迹、 杂物,及时清洁并保
持排水畅通;
5.8 对顶棚应做到无尘土、无蜘蛛网、无死角;灯具要保持其清洁无尘土、无油
迹能正常使用,如发现灯具不亮或灯光变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修
理;
5.9 灭蝇灯应随时检查工作是否正常,如灯管出现异常现 象,应报有关人员进
行及时修理,灭蝇灯应定期清理,使其外表无尘土、无污渍,灭蝇条应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进行更换, 并做相应记录;
5.10 货架、地架要保持清洁干净,物品码放要整齐;
5.11 切菜机、切肉机、搅馅机等设备应由专人负责随时清洁,保证其表面光亮
干净、无油渍、污物,在使用过程中随时观察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
常情况及时进行修理;
5.12 洗涤池、解冻池应按规定使用,不能混用,随时保持其里外洁净、无残渣、
无油垢,光亮整洁;
5.13 菜筐、肉箱子应及时清洗消毒,保证其无污垢、残渣及泥垢,肉菜容器应
分开使用,定期由专人进行彻底消毒,并做相应记录;
5.14 手使工具如:刀、菜墩、肉墩、手布等,用完后应及时清洗消毒,保证其
无锈、无霉变、无异味,摆放到指定位置,菜墩、肉墩应立起存放,在使用前应
再次检查卫生是否合格,定其由专人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5.15 操作台应随时保持其光亮整洁,无污垢、残渣及泥垢;
5.16 垃圾桶在使用中应保持外壁、桶盖洁净无污垢,用后内外洗刷干净,桶中
的废弃物不得积压时间过长,不暴漏、 不遗洒,及时清理,桶盖要随时盖好;
5.17 保洁用品如拖把、扫帚、簸箕、地刮子、抹布等应及时清洗消毒,保证其
无污物、无油迹、无异味,整齐码放到指定位置;
5.18 库房各类账本应与其它物品分开,整齐码放,其表面应无尘土、无杂物、
清晰、准确;
5.19 库房所有入库物品的外包装,应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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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餐厅卫生规范
6.1 天花板、灯口无尘、无污迹、无蜘蛛网、无吊尘;
6.2 门窗玻璃清晰明亮;墙壁、挂画无污迹、浮尘;
6.3 地面无积水、油垢、纸屑、牙签、烟头等杂物;
6.4 餐台干净无油迹、餐凳横梁干净无尘;
6.5 餐具、用具无油腻、杂物、污渍。
注:1.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有负偏离。
2.其他未尽条款,双方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40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投标情
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未填写或说明的,视为接受备注要求并对供应
商具有约束力,否则供应商应作出明显的说明或应答。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格式中需要承诺或声明相关内容事项,可以逐项承诺或声明,也可以统
一进行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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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或副本
第一部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 1-1 封面
项目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单位名称: (盖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42
格式 1-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不提供)
致: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
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
份证明材料”。
2、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鲜章)。
3、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驾照、户口本、军官证、
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4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适用授权代表人参加磋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不提供 )
致: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授权 (姓名、职务)代
表本单位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磋商活动,
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本项目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在磋商过程中所签署
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单位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授
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c)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
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
份证明材料”。
2、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
商单位公章(鲜章)。
3、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驾照、户口本、军官证、
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44
格式 1-3
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如
下:
(1)我公司(说明:填写“具有”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2)我公司(说明:填写“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
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说明:填写“具备”或“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说明:填写“具有”或“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说明:填写
“没有”或“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6)我公司(说明:填写“具有”或“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本项目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说明:填写“没有”或“有”)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说明:填写“没有”或“有”)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我公司(说明:填写“没有”或“有”)对本次
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没有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提
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
编制)。
45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公司(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与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我公司 (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实际控
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情形;(说明:填
写“存在”或“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
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填写
“存在”或“不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和其
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
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针对第一条(2)的说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
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
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应填写“不具有”,供应商
将被认定投标无效或被取消中标资格;
针对第一条(5)的说明: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
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应填写“有”,供应商将被认定投标无效或被取消
中标资格(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
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该声明填“有”,
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第三条说明: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应填写“被列入”,供应商将被认定投标无效或被取消中标资格;
供应商如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应填写“被列入”,供应
商将被认定投标无效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
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声明填
“被列入”,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46
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电话: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47
格式 1-4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本项目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及监狱企业可不填报。
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48
监狱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的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______(填
写:“是”或“不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
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
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50
格式 1-5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自拟。
51
正本或副本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 2-1 封面
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单位名称: (盖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52
格式 2-2
竞商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的磋商文件(项
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
一、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一旦我
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参加本项目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
起 天。我方同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
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三、我方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联系电话:
日 期:
53
格式 2-3
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合格的供应商、
磋商费用、充分和公平竞争保障措施、计量单位、投标货币、联合体磋商、报价
部分、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磋商有效期等实质性要求),如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
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
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属于本项目磋商文件所述的禁止参加本次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如经查实,我单位存在禁止投标情形,我单位自愿接受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同时我单位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而形成的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各种处罚与处理。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我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
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六、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
要提供的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
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七、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八、我方在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中,如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对供应商或采购品目有强制性要求的,我
54
公司承诺所有条件均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和主管部
门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九、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
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
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
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
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
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
则在磋商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内容必须全部做出明确应答,如无应答或应答含混,即视为存
在未应答事项事实,评审组可按相关规定扣分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55
格式 2-4
关联单位申明函
(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项目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存在管理关系
单位为: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
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
任。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56
格式 2-5
首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总报价(元)
1 职工食堂餐饮服务
一年,采购合同签订生
效之日起。
总价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包括完
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采购人无须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首轮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57
格式 2-6
分项报价明细表
(格式自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8
格式 2-7
最终报价表(磋商现场提供,不装入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总报价(元)
1 职工食堂餐饮服务
一年,采购合同签订生
效之日起。
总价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包括完
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采购人无须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最终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最终报价表是在供应商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后,密封在信封内单独提交
的,不需要密封在响应文件中。
4、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
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
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
59
格式 2-8
技术服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说明 响应/偏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 供应商需把第五章的全部技术、服务要求列入此表。
2.按照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60
格式 2-9
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说明 响应/偏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如有虚假应答,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61
格式 2-10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2
格式 2-11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
关书面证明材料。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63
格式 2-12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
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4
格式 2-13
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
(实质性要求)
没有可写无,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说明:?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
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约束。
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同时取消成交资格。
65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法律制度,结
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本项目的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
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
的单数组成(若磋商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磋商小组为五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
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1.4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5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6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6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2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
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
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3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响
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3.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67
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3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
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
商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
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
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通过资格性审查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5 磋商。
2.5.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
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5.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5.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5.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
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
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
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8
2.5.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5.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6 最后报价。
2.6.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6.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以上报价的,
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
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
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6.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
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
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
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9 磋商小组复核。
69
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
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
理的重点复核。
2.10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0.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
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
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
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
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1 编写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
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70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2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
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
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
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3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4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
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技术
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磋商
71
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
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10.5%
10.5 分
满足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5%×100。
共同评
分因素
2 技术、服务
要求 23.5%
23.5 分
技术、服务要求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23.5
分。低于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负偏离),负偏离一项扣
0.5 分(共 47 条),扣完为止。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3
管理服务方
案 39%
配餐服
务方案
16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有配餐方案完整(至少包括①供
餐安排、② 饭菜搭配标准、③食材营养搭配、④会务接待就
餐人员应急安排等)且符合本项目要求、内容详尽、可
操作性强的得 16 分,每有一项缺项的扣 4分;每有一项
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扣 1 分,
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是指
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
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卫生管理
方案 8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卫生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
厨房及设备设施卫生、②餐厅卫生、③食品制作卫生、④
个人卫生)方案符合本项目要求、 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
得 8 分,每有一项缺项的扣 2 分;每有一项有缺陷或不完
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
的不得分。
注: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是指存
72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
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管理制
度 15
分
供应商具有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包括①员工管理制度、②库
房管理制度、③食品留样制度、④清洗消毒保洁制度、⑤
设施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制度标准符合本项目要求、内容
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得15分,每有一项缺项的扣 3 分;每
有一项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是指存
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
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4 履约能力
15%
15
1. 根据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类似项目证明材料进行评
定。每个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提供合同或中
标/成交通知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2.拟派往本项目的厨师长具有厨师资格证,三级及以上的
得 5 分,最多得 5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
商公章。)
共同评
分因素
5
应急预案
12%
12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有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①煤气
泄漏,②食品中毒,③火灾、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
的预案,④停水停电停气的应急处置预案),预案符合本
项目要求、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得 12 分,每有一项
缺项的扣 3 分;每有一项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
不满足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有缺陷或不完善或针对性不强或不满足要求的是指存
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
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73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审专家应对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给出详细的评审说明(报价评分
项除外)。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
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74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
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75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须知
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依据磋商
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需要缴纳履约
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缴纳。
2、采购人与成交人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外,还
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技术服务要求、履约时间
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内容
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
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3、采购人与成交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
响应文件和评审、商定过程中的响应承认范围。
4、采购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人可以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侯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侯选供应商为成交
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
日起 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约,
保持质量、不得拖延、降低标准、以次充好。成交人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
照我省规定的程序进行履约验收。
8、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成交人支付采购资金。采
购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76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供参考)
(本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
的内容科学合理签订,但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乙方
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
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
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二、技术服务要求
二、项目时间要求、服务地点
1、服务地点:
2、服务时间: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 万元。
2.付款方式:
四、履约验收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在甲方付清相应的合同款项后归甲方
所有。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工作成果应用于其他项目或非为本
合同目的进行利用。但乙方在其宣传和专业材料中,有权使用本项目的技术资料
和成果。
77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设计方案等,没有侵犯任何专利、商标、版权、
服务标志、专用技术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
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等所有
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
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采购人提供给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
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4.保密期限: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六、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
权。有权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
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
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
行。
78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
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
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
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二、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十三、附件
1.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十四、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
79
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
表):
电 话: 电 话:
80
附件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
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
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
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
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
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
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81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
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
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
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
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
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
以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
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
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
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
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
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
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82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
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
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
中标、成交无效;
4、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
的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
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
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
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
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83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川财采[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
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
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
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
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
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后,应当依法在 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
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
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
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
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
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
事项及时放款。
84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
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 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
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
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
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
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
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
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
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
承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
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
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
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
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85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
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
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
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
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
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
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
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
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
在 1-3 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
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
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
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
86
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
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
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87
附件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
行名单的通知
88
89
90
91
附件三: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
知
92
93
94
附件四: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序
号
部委
名称
规章名称 规章条文 「较大数额罚款」简易标准
国务院组成部门
1 公安部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
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三) 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
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
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
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
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
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
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 财政部
《财政机关
行政处罚听
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
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
注册会计师证书;(四)吊销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
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较大
数额罚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财政
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其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
出 5 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
款行政处罚的, 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
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95
3 教育部
《教育行政处
罚暂行实施
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
(三)、(四)、(五)、(六)、(七)、
(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
的处罚决定前, 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
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 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
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
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听证的。
4 司法部
《司法行政
机关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
规定》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
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
责令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
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
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
应急管
理部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
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
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
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
为 1 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 万元以上。
6
生态环
境部
《环境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
96
规定》 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
值)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 元以上的没
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
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
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
停业、关闭的。
7
人力资
源与社
会保
障部
《劳动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
规定》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
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
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8
工业和
信息
化部
《通信行政
处罚程序规
定》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
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
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
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
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
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9
自然资
源部
《测绘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一)
取消测绘资格;(二)停止测绘活动、停
止地图编制活动;(三)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测绘成果;
(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
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
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海洋行政
处罚实施办
法》
第四十一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
洋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责令停止经
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
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
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
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对个人处以
97
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
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10
国家卫
生健康
委员会
《卫生行政
处罚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
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
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
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
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
实行听证。
11
交通运
输部
《交通远输
行政执法程
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
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
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
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
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
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
按照对自然人处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10 万元以上执行。
12 水利部
《水行政处
罚实施办
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
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
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
13
农业农
村部
《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
定》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
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
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
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
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
地点。
98
14 商务部
《商务部行政
处罚实施
办法》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
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 3万元
以上(不含3 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
处罚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法制机构提
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
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15
国家文
化与
旅游部
《旅游行政
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
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
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
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
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
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
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
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地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
公民为 1 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中国人
民银行
《关于确定中
国人民银行举
行听证的较大
数额罚款幅度
的通知》
/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
“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
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
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
以上(均不含本数)。
国务院直属机构
17
海关
总署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听证
办法》
第三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
注册登记、对公民处 1 万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 万元以上罚
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18
国家市
场监督
管理
总局
《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
罚听证暂行
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
元以上罚款;(四) 对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99
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
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
从其规定。
19
国家税
务总局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程
序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
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
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 告知当事人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
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
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
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
国家版
权局
《著作权行
政处罚实
施 办法》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
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
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
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
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
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21
国家广
播电视
总局
《广播电影
电视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
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
定的标准执 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
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
人可以要求听证。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22
中国气
象局
《气象行政
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
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不含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 3 万元(不含3 万元)以上罚款。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
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
的限制。
23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
罚听证规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
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
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撤
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
许可;(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
100
资格;(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单独或者合计 5 万元
以上;(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30 万
元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
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24 中国银
行保险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
处罚 办法》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
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
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
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
出的1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
万元以上罚款;(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
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 万元
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30 万元以上罚款;
银监分局作出的 10 万元以上罚款;(三)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
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
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
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
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禁止从事银
行业工作。未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
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委
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经行政处罚
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中国保险
监
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
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一)对保险机构及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 100 万元以
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20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
30 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
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
组织处以 100 万元以上的罚款;(二)
对个人处以 5 万元以上的罚款;(三)限
制业务范围;(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
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
吊销业务许可证;(七)撤销外国保险
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八)撤销任职资
格;(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禁止进入
保险业;(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
他处罚。
101
25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国家外汇
管理局行政
处罚听证程
序》
第三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
售汇业务;(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
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
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 万元人
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罚没款。
26
国家烟
草专
卖局
《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程
序 规定》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
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 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
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27
国家林
业和草
原局
《林业行政
处罚听证规
则》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
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前款
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
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8
国家铁
路局
《违反<铁路
安全管理
条例>行政
处罚实施办
法》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
个人处以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
102
29
中国民
用航
空局
《中国民用
航空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
承办部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
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
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报民
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
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
不少于人民币 30000 元的罚款;(二)
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航空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
份,一份送达当事人, 一份归入民航行
政机关案卷。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不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提
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30
国家邮
政局
《邮政行政
处罚程序规
定》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
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
许可证的;(三)较大数额罚款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
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
31
国家档
案局
《档案行政
处罚程序暂
行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
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
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
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我公司电梯高峰时段为8:40-9:40;12:00-13:30;此时间段内电梯需要排队等候约20分钟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联合体参加磋商(实质性要求)
7.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3.响应文件的语言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15.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6.响应文件格式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
19.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
五、磋商会
21.磋商会
六、评审
22.评审
23.磋商、评审过程存档
七、成交事项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4.3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4.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
八、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0.补充合同
31.履行合同
32.履约验收
33.资金支付
a)34.履约保证金
九、磋商纪律要求
b)35.供应商纪律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其 他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
37.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为: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参与磋商会人员仅适用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本人参加,否则视为放弃磋商,响
2、供应商按照在磋商文件规定成功报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本项目标的如有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供应商或采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二、商务要求
三、技术、服务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未填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
项目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格式1-2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不提供)
致: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适用授权代表人参加磋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不提供 )
致: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如下:
(1)我公司(说明:填写“具有”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说明:填写“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说明:填写“具备”或“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说明:填写“具有”或“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说明:填写“没有”或“有”)重大违法记录(供
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说明:填写“没有”或“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公司(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针对第一条(2)的说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针对第一条(5)的说明: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应填写“
针对第三条说明: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格式1-5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自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合格的供应商、磋商费用、充分和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属于本项目磋商文件所述的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经查实,我单位存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
五、我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六、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
注:本承诺书内容必须全部做出明确应答,如无应答或应答含混,即视为存在未应答事项事实,评审组可按相关规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关联单位申明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项目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
供应商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首轮报价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明细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日 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13
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
(实质性要求)
日 期: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
1.2 本项目的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
1.4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5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6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2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
2.2.3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3.1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2.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
2.3.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
2.4通过资格性审查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
2.5磋商。
2.5.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5.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5.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5.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5.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5.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
2.6.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响
2.6.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
2.6.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7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
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
2.9磋商小组复核。
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
2.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0.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3.综合评分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须知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供参考)
附件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名单的通知
附件三: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四: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