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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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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容东片区3号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0】111号)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容东片区3号地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1】1号)、《关于变更容东片区3号地块项目名称的复函》、《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一标段第一批次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89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批次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90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02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四标段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91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五标段(58宗地)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01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五标段59宗地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44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六标段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7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用户燃气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雄安新区。

建设规模: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建设内容规划总用地面积69.413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5.62万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60.17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公寓式住宅、商业、写字楼、酒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地下建筑面积75.4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下商业、人防、车位、配套市政公用设施。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约199.93亿元。

2.2招标范围: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上游起自市政燃气分支阀门(不含),下游至居民燃气灶具接管(含)或商业用户燃气接管(含),共包含约5042户居民用户和约1294户公寓的燃气管道工程及商业公服的预留。

本项目范围内燃气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室外燃气管道管沟开挖、回填,保护沟(如有)及阀井的砌筑,管道、管件、阀门及附属配套等材料采购安装,调压箱设备采购安装及其基础和维护结构的施工;

2.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计量表、燃气报警器及连接线(含线路敷设、墙体开槽及恢复)等材料及设备采购和安装;

3.室内外燃气管道吹扫、强压、严压、工程验收及燃气报装等工作。

4.投标人负责与各专业的整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

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3计划工期:计划2022年2月16日开工,2022年6月16日竣工,最终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5其他:项目内容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以大数据为基础,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B1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总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民用天然气施工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注册于投标人单位,并提供近六个月内不少于3个月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

(4)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度,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2月16日09时00分00秒至2021年12月21日 17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雄安新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http://www.xaprtc.com/xapr/trading)(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电子招标项目”菜单,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5.2 投标人按5.1款下载招标文件前,应先在“交易平台”按该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和CA数字证书办理,已完成注册和CA办理的投标人不必重复操作。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月10日9时30分00秒,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先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并自动对其关闭;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拒绝并提示。

其他说明:(1)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需使用office2010或以上版本,导入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后,请检查分级目录是否齐全。(如用其他制作投标文件则需生成PDF后导入,PDF如较大将影响导入效率)。(2)为保证投标文件编制质量以及系统稳定性,请尽量将投标文件控制在400M以内。(3)递交投标保证金后,请及时登录交易平台查看保证金缴纳是否有效,如显示无效,请尽快进行处理,以免影响投标。技术支持电话0312-5620113。(4)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同招标文件编制时使用的版本号:请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更新至最新版本。(5)各投标单位须充分考虑疫情的影响,务必重视疫情防控,并自行做好投标各项保障工作。(6)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若不能按时开标则另行提前通知延后的具体开标时间。

7. 开标形式及地点

开标形式:远程开标(远程开标/现场开标)

开标地点: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只需远程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及直播系统参加开标仪式。

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

其他说明:

(1)投标人无需到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现场开标,只需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开标系统及直播系统参加开标会。请投标人在收到邀请码和链接后及时进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开标系统:开标前一个小时可通过交易平台-我的投标项目中找到该项目,并进入开标系统。

2)直播系统:直播链接和邀请码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以短信形式发送至递交文件时所填写的项目联系人电话,无需提前下载应用程序,网页观看即可。投标人在收到邀请码和链接后及时进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开标前必须进行电子标环境检测

请投标人务必在开标前进行电子标环境检测,如未进行导致开标时无法解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请用IE浏览器登录,确保CA锁能正常使用。需注意雄安新区办理的CA锁在检测时选择北京地区、北京CA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2-5620113。

(3)电子标环境检测和投标人开标系统相关操作手册请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投标人主页(http://www.xaprtc.com/jyfw/index.jhtml)进行下载查看。

(4)投标人在进入开标系统时,如出现“标书预先下载程序未安装,请安装最新版本驱动程序”相关提示,点击确定即可,不影响使用,无需进行其他操作。

(5)请投标人提前准备好CA锁和电脑,确保网络顺畅,推荐使用公司办公环境的有线网络。另外建议投标人准备2台电脑,一台用于观看开标现场直播(能播放视频和声音),另一台用于插入CA锁进行解密等操作。

8. 公示与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均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29-1号

联系人:田鹏

电话:1520321855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联系人: 刘阳 薛士琼

电话:0311-83086973 13785415600 18632196923

电子邮件:xueshiqiong@163.com

10.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0.1 “交易平台”的注册、CA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加密与上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详见“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公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10.2 开标以投标人上传至交易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为准,如需递交纸质文件仅在现场无法进行电子开评标时备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电子或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均不予受理。

10.3 开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限定在招标人发出解密要求后30分钟内完成,如所有投标人都已完成解密,招标人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10.4 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CA登陆密码、CA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因招标人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0.5 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CA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10.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10.7 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话:0312-5675633。

10.8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需跟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如招标文件未规定,请联系代理询问其制作招标文件时使用的版本号。(版本号:7.8.2014.2640)

10.9 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加密至开标解密过程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此过程期间如进行续费、变更等任何业务办理,都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10.10异议和投诉

(1)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2)异议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采用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开标异议除外),异议书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解密完成后在“交易平台-开标系统”的“异议”菜单中在线提出。

(3)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4)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招标文件PDF版-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招标文件.pdf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招标 (招标编号: XAPR?G20210000453001 )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2021-12-1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投标人须知正文.............................................. 23 1. 总则................................................. 23 1.1 项目概况........................................ 23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3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2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3 1.5 费用承担........................................ 24 1.6 保密............................................ 24 1.7 语言文字........................................ 24 1.8 计量单位........................................ 24 1.9 踏勘现场........................................ 24 1.10 投标预备会..................................... 24 1.11 分包........................................... 25 2. 招标文件............................................. 25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5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6 3. 投标文件............................................. 26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6 3.2 投标报价........................................ 2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3 投标有效期...................................... 27 3.4 投标保证金...................................... 27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8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8 3.6 备选投标方案.................................... 28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8 4. 投标................................................. 29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2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9 4.3 投标文件的撤回.................................. 29 5. 开标................................................. 29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29 5.2 开标程序(远程开标)............................ 30 5.2 开标程序(现场开标)............................ 30 5.3 开标补救措施.................................... 30 5.4 开标异议(远程开标)............................ 31 5.4 开标异议(现场开标)............................ 31 6. 评标................................................. 31 6.1 评标委员会...................................... 31 6.2 评标原则........................................ 31 6.3 评标程序........................................ 32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32 6.5 评标结果异议.................................... 32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2 7. 定标................................................. 32 7.1 定标............................................ 32 7.2 中标结果公示.................................... 33 7.3 中标通知书...................................... 3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8. 合同授予............................................. 33 8.1 履约担保........................................ 33 8.2 签订合同........................................ 33 9. 纪律和监督........................................... 33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3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3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3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4 9.5 投诉............................................ 3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 附表1:开标记录一览表.......................................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 36 评标办法前附表.............................................. 36 评标办法正文................................................ 44 1. 评标方法............................................. 44 2. 评审标准............................................. 44 2.1 初步评审标准.................................... 44 2.2 详细评审标准.................................... 46 3. 评标程序............................................. 47 3.1 初步评审........................................ 48 3.2 详细评审........................................ 48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48 3.4 评标结果........................................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1 1. 一般约定............................................. 52 1.1 词语定义........................................ 52 1.2 语言文字........................................ 5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3 法律............................................ 5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4 1.5 合同协议书...................................... 5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54 1.7 联络............................................ 55 1.8 转让............................................ 55 1.9 严禁贿赂........................................ 55 1.10 化石、文物..................................... 55 1.11 专利技术....................................... 56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56 2. 发包人义务........................................... 56 2.1 遵守法律........................................ 56 2.2 发出开工通知.................................... 56 2.3 提供施工场地.................................... 56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56 2.5 组织设计交底.................................... 56 2.6 支付合同价款.................................... 56 2.7 组织竣工验收.................................... 56 2.8 其他义务........................................ 57 3. 监理人............................................... 57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7 3.2 总监理工程师.................................... 57 3.3 监理人员........................................ 57 3.4 监理人的指示.................................... 57 3.5 商定或确定...................................... 58 4. 承包人............................................... 5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8 4.2 履约担保........................................ 6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4.3 分包............................................ 60 4.4 联合体.......................................... 60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1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61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61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61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62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62 4.11 不利物质条件................................... 62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3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4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4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4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4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 7. 交通运输............................................. 64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64 7.2 场内施工道路.................................... 64 7.3 场外交通........................................ 64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5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5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5 8. 测量放线............................................. 65 8.1 施工控制网...................................... 6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8.2 施工测量........................................ 65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5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5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6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6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6 9.3 治安保卫........................................ 66 9.4 环境保护........................................ 67 9.5 事故处理........................................ 67 10. 进度计划............................................ 67 10.1 合同进度计划................................... 67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68 11. 开工和竣工.......................................... 68 11.1 开工........................................... 68 11.2 竣工........................................... 68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68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68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69 11.6 工期提前....................................... 69 12. 暂停施工............................................ 69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69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69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69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69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70 13. 工程质量............................................ 70 13.1 工程质量要求................................... 70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7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0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0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1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71 14. 试验和检验.......................................... 71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1 14.2 现场材料试验................................... 72 14.3 现场工艺试验................................... 72 15. 变更................................................ 72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72 15.2 变更权......................................... 72 15.3 变更程序....................................... 72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73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3 15.6 暂列金额....................................... 74 15.7 计日工......................................... 74 15.8 暂估价......................................... 74 16. 价格调整............................................ 74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74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76 17. 计量与支付.......................................... 76 17.1 计量........................................... 76 17.2 预付款......................................... 77 17.3 工程进度付款................................... 77 17.4 质量保证金..................................... 78 17.5 竣工结算....................................... 78 17.6 最终结清....................................... 79 18. 竣工验收............................................ 7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79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0 18.3 验收........................................... 80 18.4 单位工程验收................................... 81 18.5 施工期运行..................................... 81 18.6 试运行......................................... 81 18.7 竣工清场....................................... 81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1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2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2 19.2 缺陷责任....................................... 82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2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2 19.7 保修责任....................................... 82 20. 保险................................................ 83 20.1 工程保险....................................... 83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83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3 20.4 第三者责任险................................... 83 20.5 其他保险....................................... 83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83 21. 不可抗力............................................ 84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4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8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84 22. 违约................................................ 8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2.1 承包人违约..................................... 85 22.2 发包人违约..................................... 86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87 23. 索赔................................................ 88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88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88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88 23.4 发包人的索赔................................... 88 24. 争议的解决.......................................... 89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89 24.2 友好解决....................................... 89 24.3 争议评审....................................... 8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90 1. 一般约定............................................. 90 1.1 词语定义........................................ 9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1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91 1.13 合同价格形式.............................. 93 2. 发包人义务........................................... 93 2.3 提供施工场地................................... 93 红线内承包人所需的其他水、电、路等一切相关条件,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94 3. 监理人............................................... 94 3.4 监理人的指示................................... 94 3.5 商定或确定..................................... 94 4.承包人................................................ 95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5 4.3 分包........................................... 100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10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02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02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03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03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3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3 7. 交通运输........................................ 103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03 7.2 场内施工道路............................... 103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03 8. 测量放线.................................... 104 8.1 施工控制网................................. 104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4 9.3 治安保卫.................................... 104 9.4 环境保护.................................... 105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5 11. 开工和竣工................................. 105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05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6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06 11.6 工期提前.................................. 106 12. 暂停施工................................... 106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06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06 12.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及暂停施工的措施..... 106 13. 工程质量................................... 107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0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07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07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07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07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08 13.7 质量争议检测............................... 108 14. 试验和检验................................. 108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08 15.变更......................................... 109 15.2变更........................................ 109 15.3变更程序.................................... 109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09 15.6 暂列金额(如有)............................ 109 16. 价格调整.................................... 110 17. 计量与支付................................. 110 17.1 计量...................................... 110 17.2预付款...................................... 110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11 17.4 质量保证金................................. 112 17.5竣工结算.................................... 112 17.6最终结清.................................... 112 18.5 施工期运行................................ 114 18.6试运行...................................... 114 18.7竣工清场.................................... 114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1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5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15 19.2 缺陷责任.................................. 11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5 19.7保修责任.................................... 115 20. 保险........................................... 116 20.1 工程保险...................................... 116 20.2工伤保险........................................ 116 20.5 其他保险....................................... 11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7 21. 不可抗力....................................... 11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18 22. 违约........................................... 119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25 23.4 发包人的索赔.................................. 126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6 24.3 争议评审.................................. 127 25.其他补充条款................................. 127 25.1保密要求.................................... 12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28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28 一、工程概况............................................ 129 二、合同工期............................................ 129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29 五、项目经理............................................ 130 六、合同文件构成........................................ 130 七、承诺................................................ 130 八、词语含义............................................ 130 九、签订时间............................................ 131 十、签订地点............................................ 13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十一、补充协议.......................................... 131 十二、合同生效.......................................... 131 十三、合同份数.......................................... 131 附件二:承包人配备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 132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32 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 134 附件五:保密责任协议书.............................. 135 附件六:“廉洁雄安”共建协议格式.................... 138 附件七: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 ............. 140 附件八:安全生产承诺书.............................. 14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44 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 145 第二节 图 纸(另册)...................................... 146 第三节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7 第四节其他要求.............................................. 149 1、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要求............................... 149 2、其他................................................. 14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0 封面........................................................ 151 目录........................................................ 152 一、投标函.................................................. 153 二、授权委托书.............................................. 154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55 四、投标保证金.............................................. 156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59 六、资格审查资料............................................ 160 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61 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 16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表3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163 表4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等)简历表........... 165 表5投标人信誉情况....................................... 166 七、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167 八、其他材料................................................ 17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 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 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容东片区3号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 )【2020】111号)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容东片区3号地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 【2021】1号)、《关于变更容东片区3号地块项目名称的复函》、《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一 标段第一批次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89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 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批次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90号)、《 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 021】0102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四标段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 设函字【2021】0091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五标段(58宗地)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 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01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五标段59宗地设计 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44号)、《关于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第 六标段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7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 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该项目的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雄安新区。 建设规模: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建设内容规划总用地面积69.413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5.62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60.17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公寓式住宅、商业、写字楼、酒店、 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地下建筑面积75.4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下商业、人防、车位 、配套市政公用设施。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约199.93亿元。 2.2招标范围: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上游起自市政燃气分支阀门(不含),下游至居民燃气灶具接 管(含)或商业用户燃气接管(含),共包含约5042户居民用户和约1294户公寓的燃气管道工程及商业公服的 预留。 本项目范围内燃气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室外燃气管道管沟开挖、回填,保护沟(如有)及阀井的砌筑,管道、管件、阀门及附属配套等材料采购安 装,调压箱设备采购安装及其基础和维护结构的施工; 2.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计量表、燃气报警器及连接线(含线路敷设、墙体开槽及恢复)等材料及设备采 购和安装; 3.室内外燃气管道吹扫、强压、严压、工程验收及燃气报装等工作。 4.投标人负责与各专业的整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 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3计划工期:计划2022年2月16日开工,2022年6月16日竣工,最终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5其他:项目内容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以大数据为基础,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 )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B1级; 需要 (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总金额在3000万元及 以上民用天然气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1名,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注册于投标 人单位,并提供近六个月内不少于3个月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 (4)财务要求: 提供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度,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 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 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 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 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 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 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 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 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 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 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 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 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12-16 09:00:00 至 2021-12-21 17:30:00 (北京时间,下同),通 过CA数字证书登录“雄安新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http://www.xaprtc.com/xapr/trading)(以下简 称“交易平台”)的“电子招标项目”菜单,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5.2投标人按5.1款下载招标文件前,应先在“交易平台”按该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和CA数字 证书办理,已完成注册和CA办理的投标人不必重复操作。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01-10 09:30:00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先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 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并自 动对其关闭;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拒绝并提示。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 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其他说明: (1)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需使用office2010或以上版本,导入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后,请检查分级目录 是否齐全。(如用其他制作投标文件则需生成PDF后导入,PDF如较大将影响导入效率)。(2)为保证投标文件 编制质量以及系统稳定性,请尽量将投标文件控制在400M以内。(3)递交投标保证金后,请及时登录交易平台 查看保证金缴纳是否有效,如显示无效,请尽快进行处理,以免影响投标。技术支持电话:0312-5620113。(4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同招标文件编制时使用的版本号:请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更新至最新 版本。(5)各投标单位须充分考虑疫情的影响,务必重视疫情防控,并自行做好投标各项保障工作。(6)根 据疫情防控需要,若不能按时开标则另行提前通知延后的具体开标时间。 7.开标形式及地点 开标形式: 远程开标 (远程开标/现场开标) 开标地点: 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只需远程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标系统 ”及直播系统参加开标仪式。 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 其他说明: (1)投标人无需到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现场开标,只需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 源交易开标系统及直播系统参加开标会。请投标人在收到邀请码和链接后及时进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负责。 1)开标系统:开标前一个小时可通过交易平台-我的投标项目中找到该项目,并进入开标系统。 2)直播系统:直播链接和邀请码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以短信形式发送至递交文件时所填写的项目联系 人电话,无需提前下载应用程序,网页观看即可。投标人在收到邀请码和链接后及时进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开标前必须进行电子标环境检测 请投标人务必在开标前进行电子标环境检测,如未进行导致开标时无法解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 责。 请用IE浏览器登录,确保CA锁能正常使用。需注意雄安新区办理的CA锁在检测时选择北京地区、北京CA进行检 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测。如有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2-5620113。 (3)电子标环境检测和投标人开标系统相关操作手册请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投标人 主页(http://www.xaprtc.com/jyfw/index.jhtml)进行下载查看。 (4)投标人在进入开标系统时,如出现“标书预先下载程序未安装,请安装最新版本驱动程序”相关提示,点 击确定即可,不影响使用,无需进行其他操作。 (5)请投标人提前准备好CA锁和电脑,确保网络顺畅,推荐使用公司办公环境的有线网络。另外建议投标人准 备2台电脑,一台用于观看开标现场直播(能播放视频和声音),另一台用于插入CA锁进行解密等操作。 8. 公示与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均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29-1号 联系人: 田鹏 电 话: 15203218552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联系人: 刘阳 薛士琼 电 话: 0311-83086973 13785415600 18632196923 电子邮件: xueshiqiong@163.com 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传真(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0.1 “交易平台”的注册、CA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加密与上 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详见“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公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10.2 开标以投标人上传至交易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为准,如需递交纸质文件仅在现场无法进行电子开 评标时备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电子或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均不予受理。 10.3 开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限定在招标人发出解密要求后30分钟内完成,如所有投标人都已完成解密 ,招标人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10.4 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CA登陆密码、CA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未在要求时 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 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因招标人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 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0.5 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CA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CA数字 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10.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 10.7 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话:0312-5675633。 10.8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需跟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如招标文件未规定,请联系代理询问其制作招标 文件时使用的版本号。(版本号:7.8.2014.2640) 10.9 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加密至开标解密过程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此过程期间如进行续费、变 更等任何业务办理,都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10.10异议和投诉 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2)异议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采用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 式提出(开标异议除外),异议书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 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解密完成后在“交易平台-开标系统”的“异议 ”菜单中在线提出。 (3)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4)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号 条款名称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7 投资估算/概算/预算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3.2 计划工期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3.3 质量标准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合格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踏勘集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11.1 分包 2.1(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本招标文件的附件、补遗、澄清或修改(如有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 2021-12-24 09:30:00 前 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登陆“雄安新区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平台”中提问,同时上传盖章扫描件和 office等可编辑格式,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需将招标人发布的所有答疑文件(HBD格 式)按顺序导入至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对应 的投标文件。如已经制作完成的,需打开GTB7格 式的投标文件,将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文件导入后 重新确认基本信息和文件无误后重新导入投标文 件。(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文件名称会进行区分第 1次、第2次等,请投标人按顺序第1次、第2次的 顺序逐步导入后进行文件制作。) 3.1.1(8)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3 报价方式 金额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 不允许 允许, 分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随招标文件发布 最高投标限价: 34490000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率按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2)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环境治理、治污减霾对工作的影响。 (3)本次燃气工程施工费报价中包含总包配合 费(含BIM、CIM配合费)。 3.3.1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下应多选):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6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详见“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 址:http://www.xaprtc.com)“交易服务-下载 中心-文件下载”公布的“雄安新区线上保证金 操作手册”。 其他要求: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 件中附上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 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到 账时间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现金(电汇、银行转账、汇票)、 支票、 电子保函、 投标人上级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不要求 1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4.4(3)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①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④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⑥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⑦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⑧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⑨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查实出 让或者出租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3.5.2 近年财务状况要 求(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近年财务 状况的年 份要求 2018年至2020年;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 立至今。 3.5.3 近年类似项目情 况表(适用于未 类似项目 的范围要 求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及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投标 人企业业绩的要求。 近年类似 项目情况 的时间要 求 近五年、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进行资格预审的 ) 类似项目 应附的证 明材料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 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截图和合同(以上证明材料 至少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双方名称、合 同标的、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如近年来, 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 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5.4 项目经理应附的证明材料要 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的) 项目经理应附的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其他主要人员(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的证明材 料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 预审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学历证、 职称证、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社保缴费证明、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5.5 投标人信誉情况(适用于未 进行资格预审的)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4(3) 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4(5)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 4.1 投标文件加密的要求 无其他要求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4.2.4 是否需要纸质投标文件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1、投标人信誉情况应填写的内容要求: _____ _________________ 2、投标人信誉情况所附的证明材料要求: 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不允许 允许 不采用 采用,技术暗标文件编制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只需递交电子文件 是,递交电子文件的同时需递交纸质文件 其他说明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形式: 开标时间: 2022-01-10 09:30:00 开标地点: 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只需 远程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开标系统”及直播系统参加开标仪式。 其他说明及要求: 远程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不见 面开标系统及直播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以短信形式发送的链接和 验证码登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6.3.3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3 名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限: 3 日 6.4(6) 公示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 定标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定标原则: 原则上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7.2 中标结果公示 公示期限: 3日 远程开标 现场开标 是 否 1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8.1.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9.5.1 行政监督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10% 不要求 10.1 招标人或监督部门有权通过雄安大数据系统对投标全过程进行核验、分析。 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将其 不良行为通报有关部门。 10.2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件”指的是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费率,以中标价为基 准计算,由中标人支付。 10.4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踏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过程中 ,投标人及其代表可能会对其自身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 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须由投标人及其代表自 行承担。因未踏勘造成对项目理解有偏差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0.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在雄安新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至少 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黑名单”认定部门作出具体期限认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2)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投标 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5)投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6)投标人捏造事实、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7)投标人中标后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8)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10)发 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1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 格的;(12)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工许可文件,采用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工许可文件的;(13)存在未办理开工许可文 件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14)为未办理开工许可文件擅 自开工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和砂浆服务,被责令停止供应,拒不执行的;(1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 政处罚或处理的;(16)违反行政管理事项告知承诺的;(17)未按照建设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18)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 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9) 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明令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或 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20)供应建设工程 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或造成工程质 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导致人身伤害的;(2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 不合格或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命令禁止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的;(22)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错误检测报告,造成严重结构安全隐患 的;(2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24)发生较大及以 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2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相应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26) 以各种理由拒绝依法应向监督部门、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2 7)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28)拒绝调查约谈、依法实地取证的;(29 )阻挠有关人员配合监督部门、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30)在执法检 查过程中,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31)违反雄安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使用不符合雄安新区标准车辆的;(32)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3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0.6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将本项目中关于企业信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修 改为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致(招标文件如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职称、 注册证书、注册编号无要求的,相关信息请直接填写“无”或者“/”),否 则将影响后续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2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0.7 各投标人应先登录注册的账号,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确认 参与本项目投标申请后,下载招标文件、参考资料(未登录账号而仅在网页 下载招标文件的,后续答疑和澄清文件将无法看到) 10.8 本项目招标阶段不核查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 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响应损失。 10.9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方式竞标,如发现不平衡报价,将按下列惩罚性措 施执行:在评标阶段如发现投标人存在不平衡报价,按照投标人的总报价参 与评标,在签订合同时,去掉投标人报价中高于市场价部分的价格签约;在 签订合同后,如发现投标价格存在不平衡报价,在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时扣 除高于市场价部分,在结算时扣除高于市场价部分。 10.10 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招标人的一些要求已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在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款。 电子标注意事项 一、下载招标文件 (一)请在规定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下载HBZ格式的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 下载招标文件的将无法查看澄清答疑文件。 (二)其他附件(如图纸等)的下载也需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进行下载。 (三)可通过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xaprtc.com)中的交易 服务中投标人主页下载雄安新区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完成后将可查看HBZ 格式的招标文件以及制作投标文件。 (四)下载招标文件时需填写该项目的联系人电话。根据范本要求,平台将 自动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澄清文件等。 短信为系统自动发送,可能会存在发送失败等情况,以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相关信息和文件为准,未及时查看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查看及下载澄清答疑文件 (一)未下载招标文件的将无法查看澄清答疑文件。 (二)澄清答疑文件为HBD格式的文件,该文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需导入工具 中。 三、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一)获取保证金子账号之前请先确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相关 信息填写无误且通过审核后后再获取保证金子账号,否则将导致保证金无效 。 (二)保证金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链接进行查看:http://www.xaprtc.com/t zgg/4918.jhtml?token=cf40dcd12d3c412191bf74939442e89e 四、递交保证金 (一)可在线下完成汇款半小时后登录交易平台查看该项目的保证金状态是 否有效。如显示无效,可通过备注查看无效原因。 五、制作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需跟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如招标文件未规 2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0.11 定,请联系代理询问其制作招标文件时使用的版本号。(招标文件版本号7.8 .2014.2640) (二)如该项目有答疑文件,请投标人务必将答疑文件导入至投标文件编制 工具,制作对应的投标文件。如已经制作完成的,需打开GTB7格式的投标文 件,将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文件导入后重新确认基本信息和文件无误后重新导 出投标文件。投标人需按招标人发布的所有答疑文件(HBD格式)按顺序导入 。 (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文件名称会进行区分第1次、第2次等,请投标人按顺序 第1次、第2次的顺序逐步导入后进行文件制作。) 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支持word和PDF两种格式导入,建议导入PDF格式。 制作文件过程中建议控制文件在400M以内,图片在清晰的情况尽量缩小图片 的大小。 (三)投标文件制作完成进行签章时需进行转换,等待时间较长,请投标人 在该阶段耐心等待,不要进行任何操作。 六、递交投标文件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所填的基本信息应与投标文件相符合。 (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七、开标 (一)开标前一天需对开标时所使用的电脑进行环境检测(登录交易平台, 在我的投标项目中进行电子标环境检测)。 (二)开标时请准备电脑和CA锁,解密投标文件必须连网操作(须自行准备 网络),确保在30分钟内解密完成,因网络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具体远程开标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八、评标 (一)评标过程中应随时关注平台是否有专家对投标文件发起的澄清,如有 需在规定时间进行线上回复 (二)专家发送澄清会对该项目在交易平台填写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发 送短信提醒。 短信为系统自动发送,可能会存在发送失败等情况,以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相关信息和文件为准,未及时查看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12 待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1正3副(做为存档使用),正 本是电子文件的打印件加盖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完全复印件。 10.13 当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与正文以及其他地方内容不一致的,以前 附表为准。 2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 2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绩;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 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 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和格式、资格条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不得有法律法 规所禁止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 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现场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以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答疑的形式召 开,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中以 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2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款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发出。 2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等分包要求,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分工作外,其 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 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中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招标人单独发出对招 标文件进行的澄清。 2.2.2 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向所有已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 招标文件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交易平台”“投标答疑”菜单中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 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而导致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的澄清发出的同时,“交易平台”自动以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 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方式友善提 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时,通过“交易平台”的“投标答疑”菜单修改招标文 2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件,向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在“交易平台”“投标答疑”菜单中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 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而导致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修改文件发出的同时,“交易平台” 自动以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留的 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方式友善提醒投 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系统自 动授时)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采用 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 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税费。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 标函中进行报价,并按第五章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2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的加密的 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 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 中以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通过该平台予以数据电文形式 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 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 附上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以电子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通过“交易平 台”申请开立;以投标人上级单位出具担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格式附担保函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交易平台”自动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后 5日内“交易平台”自动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 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至投标人原账户。电子保函、担保 函超出投标有效期将自动失效,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2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应按新情况(如有) 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 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表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 资格要求中要求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表 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包括 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表 3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对类似项目的范围要求、应附证明材料和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表 4 主要人员简历表”应填报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无 需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的其他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其详细资料,但投标人中 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投入上述人员,且需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 3.5.5 “表 5投标人信誉情况”应填写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本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 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 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标的、价格、工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2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投标人应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投标事宜,并按投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提供授权委托书。 3.7.4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服务平台”下载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 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2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 描件”,联合体协议书为联合体成员各方盖单位章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 格式一致。 (5)如该项目采用技术暗标, 技术部分的编制与制作应符合相关要求,内容编制与制 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其他页均无需投标人签字、盖单位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如有)等直接 填写电子版即可,无需签字、盖章;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落款处需填 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投标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 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对投 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 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 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系统 将自动拒绝其投标文件并对其关闭投标通道。 4.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自行、多次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修改完成后按 4.1 款、4.2.1项重新加密、上传,替换已上传的原投标文件。 4.2.3 因“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联 系“交易平台”,咨询电话:0312-5675633。 4.2.4 如该项目需递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若放弃投标的,可通过“交易平台” 自行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易平台”自投标人最终撤回投 标文件之日起 5日内系统自动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原账户。 5. 开标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开标形式、开标地点及要求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 2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需按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登录“交易平台-开标系 统”远程在线参加开标,投标人若未在线参加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远程开标) (1)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参与开标。 (2)招标人同步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查看投标基本信息(包括投标单位、投标文件 和投标保证金情况); (3)投标人通过 CA 数字证书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项目经理及是否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 项载明的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按照本章 5.4款规定提出; (5)开标结束。 5.2 开标程序(现场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 CA 数字证书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项目经理及是否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 项载明的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按照本章 5.4款规定提出; (6)开标结束。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按 5.3.2项、5.3.3项采取相应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2 在开标前出现本章第 5.3.1项情况且预计在原定开标时间时无法解决的,招标人应 延期开标。通过“交易平台”的“开标补救措施”菜单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若“开 标补救措施”菜单无法正常使用,则待系统功能恢复后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 发出延期开标通知的同时“交易平台”将以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 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的方式友情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5.3.3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本章第 5.3.1项情况的,招标人应中止开标,待系统功能恢复后, 3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通过“交易平台”的“开标补救措施”菜单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并以向投标人在 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方 式友情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再次开标时系统将自动接续前次开标时的进度。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应保密的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远程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或发现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 项载明的法律法规禁止的情 形的,应当在解密完成后在“交易平台-开标系统”的“异议”菜单中在线提出。招标人在 线作出公开答复,“交易平台-开标系统”自动记录。 招标人发起异议征询,所有投标人对开标情况进行确认,投标人在 60s内确认是否有异 议,确认有异议后可以发起异议。若 60s未明确表示有无异议的,截止时间到时,将默认为 无异议,不能发起异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确认投标人有无异议,所有投标人均无 异议后,招标人将结束异议环节。 5.4 开标异议(现场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或委托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 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6)其它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6.3 评标程序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 委员会应通过“交易平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 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 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6.3.3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评标报告和推荐不超过 3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交易平台”推送的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 请书载明的媒介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及被否决的理由;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采用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 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异议与答复”菜单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3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7.2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媒介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和中标价。 7.3 中标通知书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菜单中 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菜单中 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确认。 8. 合同授予 8.1 履约担保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数据电文形式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1.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需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的“合同签署”菜单。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3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 CA 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 诉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的投 诉程序、提交材料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行政监督部门 将投诉的处理结果通过“交易平台”“投诉与答复”菜单公开发布并通知涉及投诉的相关方。通 过交易平台投诉的相关操作方法详见“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操作手册。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附表1:开标记录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标段: 河北建投雄安·金湖未来城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元) 项目经理 工期 质量标准 是否存在招标公 告/投标邀请书 第3(5)、(6 )款中的情形 □是 □否 3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 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如果出现综合总得分相同的情况时,以投 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确定 投标(申请)人排序的方法:商务部分得分 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的,按技术 部分评审记录表中评分模块顺序,依次根据 单模块平均得分的高低决定,技术部分评分 模块得分全部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 定优先顺序。 多标段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原 则 \ 2.1.1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盖章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组成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 不得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报价清单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公告中“招标范围”规定; 工期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质量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有效 资质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GB1级、有效 业绩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规定; 信誉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得与同一标 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 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 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3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或监理人;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 理机构;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 个法定代表人;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 股或参股关系;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 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被责令停业,暂扣或 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进入清算程序,或被 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 的情形;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3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1.3 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 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得在近三年内(从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 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 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 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 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不得有行 贿犯罪行为;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之日起倒算)投标人不得因串通 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3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投标人不得因违反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 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 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 在处罚期内);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 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 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 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 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 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 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 除外);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不存在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 法行为; 在投标函“是否存在招标公告第3(5)、( 6)款中的情形”中选择为“否” 4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1.4 异常低价评审 异常低价的判断原则 方法二:评标委员会自行判断;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文件部分: 9 分 (2)技术文件部分: 31 分 (3)投标报价: 60 分(60~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 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 给定的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为有效 评标价。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当有效投标人家数 ≤5时,去掉0个最高和0个最低有效评标价 ,其余有效评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价平 均值; 当5 < 有效投标人家数 ≤ 10时,去掉1个 最高和1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其余有效评标 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家数>10时,去掉2个最高和2 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其余有效评标价的算数 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 价。 4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2.4(1)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1) 类似项目业绩 (9分) 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外,近三年(自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每增加一个单项合同总金额在3000万 元及以上民用天然气施工业绩加3分,最多 加9分。 备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截图 和合同(以上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合同签订时 间、合同签订双方名称、合同标的、签字盖 章页等关键内容)(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 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 ,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2.2.4(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1) 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 法与技术措施 (15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5.1-15分,合理 、可行,得0.1-5分;不合理或缺项,不得 分。 (2) 施工重难点分析及施工时 序、地下空间和各专业协调配合 措施 (6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2.5-6分,合理 、可行,得0.1-2.4分;不合理或缺项,不 得分。 (3) 工程质量、进度计划保证 措施 (5分) 科学合理,得2.1-5分,较科学合理,得0.1 -2分;不合理或缺项,不得分。 4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4) 重大风险因素分析、安全 管理措施及安全施工保障措施 (5分) 科学合理,得2.1-5分,较科学合理,得0.1 -2分;不合理或缺项,不得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分值设定 F= 60 ,E1= 0.2 ,E2= 0.1 。 3.3.1 澄清 投标人答复澄清的时间 0.5 小时内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澄清 时,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投 标人的量化标准 3.4.1 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排序 标明排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决其投标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 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文件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 人顺序。 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的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原则按照 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通过响应性评审的标准: (1)投标文件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4(6)项要求; (2)投标文件组成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要求; (3)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且营业执照有效; (4)联合体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 (5)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7)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第一节“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要求,内容 完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一致; (9)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通过资格评审的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资质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2)业绩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3)项目经理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4)财务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5)信誉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6)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7)款及第二章“投标人须 4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7)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通过资格评审的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 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 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不应当低于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未发生变化时视为通过资格评审。 2.1.3 通过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评审标准: (1)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5)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6)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投标人不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10)投标人不得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投标人不得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投标人不得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为准); (13)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4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4)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 目经理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 (16)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不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7)投标人不得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 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 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18)投标人不得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 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19)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20)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 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 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 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异常低价竞标时,应进行成本或单价分析, 并向投标人发出数据电文澄清,要求投标人说明该报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当投标人不能说 明其报价能保证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或投标人的澄清不能令评 标委员会满意,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成本或单价分析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决其投标。 可能异常低价竞标的判断原则应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文件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文件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4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评标基准价按前附表规定的方法确定。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①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②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 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设置 E1、E2,但 E1应大于 E2。F、E1、E2的设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另对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开标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 技术标暗标编号。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的 编码记录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3.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代表出示由招标人出具的评标授权书及身份证,交易中心核验其身份,并 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其身份; (2)交易中心通过评标短信和身份证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 (3)评标系统公布评标纪律; (4)评标委员会成员查看已解密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5)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评标主任委员; (6)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标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 标相关的内容等有关情况; (7)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报告发送招标人、监督机构,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 作结束。 4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包括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提供 的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证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 并说明理由。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文件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文件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得分 D=A+B+C。 3.2.3 A、B、C、D 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通过“交易平台-评标系统”在“评标澄清”菜单中以数 据电文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同时“交易平台”将以向投标 人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 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 信的方式友情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应当在澄清发出后 1 小时内或者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在“评 标澄清”菜单中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答复澄清。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标准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 化。 3.3.2 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对初步评审标准的符合 程度,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 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前附表的规定可以标明或不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监督机构提交数据电文形式评标报告和中标 候选人名单。 4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 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5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招标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5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 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6 图纸会审 发包人应及时按建设程序组织参建各方对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集中形成图纸会审 记录文件;若存在设计单位分批供图的情况,应分批及时组织图纸会审;每批图纸会审集 中按一份变更办理报批。图纸会审后还需进行变更设计时,按单个事项为一份变更办理报 批。 非设计错、漏、碰、缺的内容不得纳入图纸会审,例如:设计优化、便利施工,应按 单独变更办理报批。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5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 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 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 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 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 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 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5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 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 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 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如果 这项商定或确定涉及费用和(或)工期,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否则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费用及通知无效。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 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 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 人为止。 4.1.10 承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责任 4.1.10.1 承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满足由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和生态 环保局联合印发的《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的 有关规定的要求。 4.1.10.2 承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雄安新区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专项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 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抑尘设备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且符合《雄安新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要求。 (3)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承包人应将环境保护知识、 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 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4)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的主要入口大门外 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 5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5)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 (6)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 核”,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7)承包人应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 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8)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 单位应服从承包人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4.1.11 项目建设智能化 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项目施工管理。承包人必 须按照雄安新区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配合发包人开展数字雄安相关工作。 承包人使用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软件、数字化产品,造成侵权行为的,发包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6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 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 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 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按雄安新 区规定标准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6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 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 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 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 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 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 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 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 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 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 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 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6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 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 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 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 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 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6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 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 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应当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 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 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 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 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 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关于划定雄安新区移动源污 染物低排放区的通告》和《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9.4.8 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6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 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 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 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 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 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6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 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 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 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 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6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 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 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 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 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 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 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 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7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 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7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 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 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 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 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7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 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 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 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 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 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 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 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 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73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74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1 003 3 3 02 2 2 01 1 10 n tn n tt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APP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 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合同专用条款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75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 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 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 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 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76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 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 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 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77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 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 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 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 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质量保证金。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 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 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 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78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 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 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 79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 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 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 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 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 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 的除外。 80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 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 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 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 81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 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 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 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82 fe 39 43 c4 11 c6 49 0b b3 75 76 a0 d3 3a f7 ee -2 02 11 21 51 10 82 39 95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按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37 号)的规定,包括:按工程项目或标 段参加雄安新区工伤保险、缴费(含补缴)、落实实名制管理、取得新区社保部门出具的 参保证明、按要求公示、接受发包人或新区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监督等。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 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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