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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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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招标详情

[西宁市﹒西宁市本级][材料设备][交易公告]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已发公告]

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公开招标公告

受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拟对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进行国内 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
采购项目名称
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620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点击此处下载招标文件备案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公告发布时间
2021-12-16 17:45
招标文件发布起止时间
2021-12-17 至 2021-12-23 上午09:00-11:30和 下午13:30-17:30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网上购买或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
500.0元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网上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参考磋商文件格式)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注:以上扫描件均须加盖公章),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文件购买联系人进行确认。
保证金信息
分包编号: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1
分包名称: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保证金子账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1-12-27 09:30
开标时间
2021-12-27 09:30
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潘主任
联系电话:0971-5131758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先生
联系电话:0971-8170709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收款人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001 2010 0023 1464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单位名称: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5507180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16

附件如下:

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初稿12.16.doc

青海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

采购项目名称: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采 购 单 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13

一、说 明 13

1.适用范围 13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13

3. 磋商费用 13

二、磋商文件说明 14

4.磋商文件的构成 14

5.磋商文件的质疑 14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14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5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5

8.磋商报价及币种 15

9.磋商保证金 15

10.磋商有效期 15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6

12.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6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7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8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18

五、磋商过程 18

16.磋商过程 18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8

17.磋商小组 18

18.磋商程序 19

19.评审办法 21

七、确定成交投标人 24

20.推荐并确定成交投标人 24

21.成交通知 24

八、授予合同 24

22.签订合同 24

九、磋商活动终止 25

23. 终止情形 25

十、处罚 25

24.处罚情形 25

十一、其他 26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27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0

附件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40

附件2:磋商函 41

附件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42

附件4 :分项报价表 43

附件5:技术规格响应表 44

附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5

附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6

附件8:投标人承诺函 47

附件9: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48

附件10:资格证明材料 49

附件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50

附件12: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51

附件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52

附件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3

附件15:磋商保证金证明格式 53

附件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5

附件1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6

附件18:磋商最后报价表 58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59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拟对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

采购项目名称

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620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公告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6日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3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网上购买或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套(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网上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参考磋商文件格式)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注:以上扫描件均须加盖公章),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文件购买联系人进行确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潘主任

电 话:0971-5131758

地 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女士

联系电话:0971-8170709

电子邮箱:qhjygsqn@126.com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收款人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001 2010 0023 1464

其他事项

该项目公告发布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告期限:自《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监督单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5507180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

2

采购项目名称

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3

采购人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7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620000.00元

8

项目分包个数

9

采购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10

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收款单位: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82010000000599543

缴费时间: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2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3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4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投标。

15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16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17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西侧王府井一单元27楼)

18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投标人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答疑澄清的,视同放弃答疑。

19

代理服务费收取

收取对象:成交人。

收取金额:9300.00元

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20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21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二份原件备案。

22

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财政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磋商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样式)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日或者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 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磋商最后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投标人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9.2 磋商保证金由投标人以转款方式从基本账户直接缴入“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磋商函

(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4)分项报价表

(5)技术规格响应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投标人承诺函

(9)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10)资格证明材料

(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2)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5)磋商保证金证明

(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8)磋商最后报价表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叁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及电子文档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12.4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包括页码、签字、盖章等。

12.5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12.1~12.4要求,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导致无效投标。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13.2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专用袋用“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3.3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3.1-13.2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3.4投标人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4.2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 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投标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格性审查由磋商人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核;符合性审查由评审会员会专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18.2.1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交货期、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采购内容、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不一致的;

(10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评审办法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评分办法

序号

条款

分值

评分细则

1

投标报价

30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

技术水平

35分

技术参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4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偏离扣2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

节能和环保:节能和环保(1分):投标产品具有环保认证证书的,得0.5分;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提供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或复印>件为准)

3

履约能力

20分

1.业绩情况(5分):提供自2018年01月0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项得2.5分,满分5分;不提供不得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

2.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15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需求制定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团队、实施进度、质量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制定全面、合理的得15-8分;方案制定较好的得7-4分;一般的得3-1分;未提供者该项不得分。

4

售后服务

15分

(1)本地化服务能力(2分):在青海省有服务机构或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免费质保期(1分):投标人在满足本次采购产品免费质保期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半年质保的得0.5分,最多得1分。

(3)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12分):投标人针对该项

目须提供详尽的组织配送、安装、调试、验收、售后等方面的

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制定全面、可行的得12-7分;方案制定较好的得6-4分;方案制定基本可行得3-1分;未提供者该项不得分。

七、确定成交投标人

20.推荐并确定成交投标人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投标人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投标人。

20.2成交投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投标人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投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成交通知

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投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与成交投标人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投标人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投标人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签订合同时,成交投标人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投标人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4成交投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投标人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投标人,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5磋商文件、成交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磋商活动终止

23. 终止情形

23.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投标人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1、磋商代理费收取对象:成交人。

2、收费金额:9300.00元;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

采购合同编号:QHJY-2021-033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投标人(乙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项目编号: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报价供货单;(分项报价表)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其他相关承诺;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项目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35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项目交货地点:按采购单位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尽快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合同约定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1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5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八、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其他约定:无。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监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询价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天内,国产产品3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八 授予合同”中第22.2项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询价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或汇票。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

采购项目名称: 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金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新审判业务用房、大堡子法庭、廿里铺法庭需购置厨具(项目编号:青海金一竞磋(货物)2021-033)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投标人名称

磋商报价

大写:

小写:

交货时间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磋商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磋商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交货时间”是指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

4. 竞争性磋商最初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投标无效。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及单位

单价

合计

备注

1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