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XSY-2021-Z-066
二、项目名称: 职工餐厅劳务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职工餐厅劳务服 | 餐饮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 不限 | 报价:1195000.00(元) | 乌鲁木齐东林茂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2号福兰德酒店地上第6层608室 | 91650103MA775AP93M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职工餐厅劳务服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职工餐厅劳务服务 | 职工餐厅劳务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1年 | 详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姚安平,赵雅霞,刘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
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
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
成交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25%,服务类采购费率0.01%;
成交金额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5%,服务类采购费率0.05%;
成交金额10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1%,服务类采购费率0.0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82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1)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2)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1)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彩路639号,(2)天山区碱泉街1号
联系方式:(1)0991-6263035,(2)0991-88622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联系方式:132099728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东
电 话:13209972825
4.财政监督电话:0991-2822689
2021年12月01日 2021年12月16日附件信息:
餐饮服务招标文件.doc
524.7K
乌鲁木齐市房产大厦(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职工餐厅劳务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 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内容:餐饮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XSY-2021-Z-066
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磋商须知前附表 5
磋商须知正文 10
一、总则 10
二、磋商文件 12
三、响应文件 13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16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2
七、其他规定 22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23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一、资格性自查表 33
二、磋商函 34
三、磋商保证金 38
四、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39
五、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44
六、服务方案 50
七、响应/偏离表 53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5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职工餐厅劳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职工餐厅劳务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12月130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Y-2021-Z-066
项目名称:职工餐厅劳务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0.54273万元
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有效的营业执照;(2)提供上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提供开标前半年内任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4)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开标前半年内任一月社保缴纳证明;(5)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工作人员需具有《健康证》;(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招标;(4)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财库[2016]125号)。
4.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121月0130日至 2021年12月086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报名需要携带的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方式:线下获取
售价:2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30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五、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2月130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报名需要携带的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无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天山区碱泉街1号
联系方式:0991-8862202
名 称: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高新工业北区东彩路639号
联系方式:0991-62630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联系方式:0991-5803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东
电 话:0991-5803779
4.财政监督电话:0991-2822689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市房产大厦餐厅劳务服务(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Y-2021-Z-066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房产大厦餐厅劳务服务(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4.6294万元(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60.0318万元;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64.5976万元)600318元
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有效的营业执照;(2)提供上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提供开标前半年内任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4)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开标前半年内任一月社保缴纳证明;(5)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工作人员需具有《健康证》;(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招标;(4)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财库[2016]125号)。
4.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 月 日至 2021年 月 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报名需要携带的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方式:线下获取
售价:2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五、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天山区碱泉街1号
联系方式:0991-8862202
名 称: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高新工业北区东彩路639号
联系方式:0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联系方式:0991-5803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东
电 话:0991-5803779
4.财政监督电话:0991-282268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市房产大厦(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
第二章第1.2款 |
采购内容 |
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 |
第二章第1.3款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第二章第1.4款 |
项目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二章第1.5款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天山区碱泉街1号 联系人:崔薇薇杨老师冬梅 联系方式:0991-8862202 采购人: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高新工业北区东彩路639号 联系人:华老师 联系方式:0991-6263035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联系人:孙东 联系方式:0991-5803779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工作人员需具有《健康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磋商响应;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财库[2016]125号); 5)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第二章第3.2款(4) |
信用查询时间 |
2021年 12月 9日 11时 00分- 19时 00分(北京时间)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无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 如因供应商未到现场进行考察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付 |
第二章第8.1款 |
分包 |
不允许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质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中小企业在融资、保证金、履约保证等方面有需求的,可查询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相关政策,通过专业化的担保途径解决。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1年 12月 10日上午 11: 00(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5.5款 |
预算资金 |
120.54273600318万元 (其中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60.51093万元,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60.0318万元)。 |
第二章第16.1.4款 |
业绩 |
近三年(2018年1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第二章第17.1款 |
磋商保证金 |
1、金额:1224000元 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
2、形式:单位账户网银转账; 3、递交时间: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账时间为准); 4、供应商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到帐后,至代理机构处领取磋商保证金收据: 5、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江路支行 帐号:3002014309200084137 注: 用网银转账提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未按招标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请各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注明项目名称(若字数超标,可自行简写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如未注明,造成保证金无法查明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
||
第二章第18.1款 |
磋商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1.纸质版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电子版文件:一份(以U盘形式递交,U盘内不得附带任何与本次磋商无关内容,电子版文件格式为Word格式及PDF格式); 3.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包含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响应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收件人名称: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装内容: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在规定的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 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2.1款 |
磋商文件的递交地点 |
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703-02号) 开标室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
||
第二章第29.1款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第二章第30.1款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3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5.1款 |
财政部门指定发布媒体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第二章第37.3款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价的10% 履约保证金递交:成交供应商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 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成交项目,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39.1款 |
代理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向新疆星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收取。 |
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中出现的商标、名称或供应者等均不做特别指定的要求,仅作为对技术规格的描述要求,按“或相当于”理解,供应商在磋商时不得低于此要求。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内容: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方式: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项目地点: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服务期限: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偏离
2.5.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
2.5.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6特别说明
2.6.1除磋商文件内有特殊说明外,本次磋商响应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磋商单位法人所拥有。
2.6.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6.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 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供应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供应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3.3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供应商在项目地具有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能力。
4. 费用和知识产权
4.1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2供应商应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果、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分包
8.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供应商符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报价可以优惠扣除。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9.3 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有需求的,可查询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相关政策,通过专业化的担保途径解决。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性自查表
(2)磋商函、磋商声明
(3)磋商保证金
(4)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及报价说明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材料
(6)项目方案
(7)响应/偏离表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4.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内容,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内所有服务费的总和,供应商应结合市场状况、工作成本进行自主报价,磋商报价应包括为履行本项目所必须所须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供应商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完成满足实体检测、节能检测要求的一切费用(含税金),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费、检测费、技术工作费、报告文本费、规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包含为达到检测条件所需的其他费用)。各综合单价不因检测数量变化、位置、市场价格波动、政策变化及所有不可预见等因素改变而增减。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每项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分项报价的单价和合价中,成交后不予调整。
15.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6采购人不保证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16.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16.1.1供应商应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能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1.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而被拒绝。
16.1.3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1.4供应商应当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进行重点全面描述及承诺,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7. 磋商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7.4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所有文件装订方法不得以活页方式装订(如打孔、鸭嘴夹等)。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应单独分别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或密封章。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23. 磋商程序
23.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磋商、综合评分、推荐候选供应商。
2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3.2磋商按本章第28.1款或者第28.2款情形进行。
24.初步审查
24.1磋商小组对参加磋商的单位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的,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磋商单位。
25.资格审查
25.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项目 |
评审因素 |
资格性检查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上年度(2020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4)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任一月社保缴纳证明; 5)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
2、投标人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或流通许可证》,工作人员需具有《健康证》 |
|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
4、供应商不存在第二章磋商须知3.2项规定 |
|
结论 |
是否通过审查,进入下一阶段 |
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或“不通过”。 2)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表中全部为“√”,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若审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部成员投票决定该供应商是否通过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26.符合性审查
26.1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项目 |
评审因素 |
---|---|
符合性检查 |
1、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2、响应文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3、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供应商的单位章齐全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4、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 |
|
5、响应文件承诺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6、磋商报价具有唯一性,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
|
7、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 |
|
8、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
|
结论 |
是否通过审查,进入下一阶段 |
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或“不通过”。 2)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表中全部为“√”,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若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专家投票决定该供应商是否通过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8. 磋商
28.1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8.2对于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28.3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8.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响应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磋商单位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5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递交给磋商小组。
28.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磋商单位,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8.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8.6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9.综合评分
2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供应商最终得分=最终价格评分A(含E中小企业价格折扣)+B+C+D。
29.3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项目 |
评审内容 |
分值 |
---|---|---|
A:价格评分310分 |
||
价格 |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后报价)×10%×100 备注: 1.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算术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3.修正后报价:评标委员会以报价一览表中报价为基础,对其进行算术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最后一次有效报价作为报价计算的依据。 |
10分 |
B:技术部分评分75分 |
||
服务方案 |
经营实施服务方案详细清楚,承包方案切合本招标项目预定要求,针对性、操作性强,日常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等计划安排科学合理。 |
25分 |
技术力量 |
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投入的技术力量(包括技术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技术能力以及相关资质认证等情况),人员编制合理,组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所拟投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7分) 2、具备2名以上持有高级技师证的厨师、2名以上持有技师证的厨师、6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厨师资质证书的厨师、1名以上具备营养师资质证书的营养师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名高级技师证的厨师加2分(限2名),每增加1名持有技师证的厨师加1分(限2名),每增加1名具备中级以上厨师资质证书的厨师加0.5分(限2名),最高加5分。 |
15分 |
质量保证 |
评委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保障制度、原材料采购质量保证、卫生安全保证制度、质量监管方法、安全防范管理措施,监管配合,奖罚措施等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分。 |
15分 |
服务承诺 |
根据本项目的招标需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作出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需求要求的服务承诺、配合招标人工作的服务承诺及附加服务承诺。评委根据服务承诺的完整性、优越性及适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
10分 |
应急措施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的实际情况以及本项目的要求,制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问题处理、纠纷解决、事件反馈响应等内容,评委依据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以及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
10分 |
C:商务部分评分15分 |
||
对投标人企业实力的评价 |
投标文件的整体响应情况,对投标人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人员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
5分 |
类似业绩情况 |
近三年从事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价,(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从事餐饮行业或食堂承包经营类似业绩,100万元(含)以上业绩的,每个得2分;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6分。投标文件中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盖章页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开标时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没有原件不得分,提供的业绩原件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业绩相符。 |
6分 |
商务偏离 |
投标文件没有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的不计分。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计2分。缺项或负偏离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2分 |
标书制作 |
根据投标文件内容编排顺序、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理是否清晰,有无缺页、漏项、材料模糊不清等综合打分。 |
2分 |
D: 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度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 (二)价格扣除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 |
30.提出成交候选人
3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评审价格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确定成交单位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
32.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33.重新评审
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且应提交纸质的质询或者质疑文件原件,并须附证明材料,同时说明供应商联系人、联系方式。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被授权代表签署。
37.成交通知
37.1成交单位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单位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7.4 成交单位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单位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成交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 成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 其他规定
40.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及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