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发布日期:2021-12-17 16:10 下载
北京交通大学清真食堂西北民族风味档口服务经营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北京交通大学清真食堂西北民族风味档口服务经营项目的潜在服务商应在线上邮箱报名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MCC-ZC21-0144
项目名称:北京交通大学清真食堂西北民族风味档口服务经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0万元
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
包号 | 名称 | 技术指标、数量概述 | 总预算金额(万元) |
01 | 清真食堂西北民族风味档口服务经营项目 | 承租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劳动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服从饮食中心的监督管理,执行饮食中心的处罚和退出制度……其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0 |
服务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2022年3月1日-2025年2月28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合格服务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服务商须知第1.2项。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须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下同)。
方式:只接受电汇或网银购买。若购买标书,请将电汇底单(网银转账页面)扫描件及以下表格发邮件bjmdzx@vip.163.com,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招标编号)购买标书信息”。若需快递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也请在邮件中注明,须加收快递费50元。电汇或网银必须于购买文件截止之日下午16:30前到账。
项目编号 | |
招标编号 | |
包号 |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请到http://www.zbbmcc.com/标书下载处下载)。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8日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12月28日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第四会议室。
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物业要求:非工作人员进入大厦需要进行登记,且参与投标的服务商只允许授权代表一人进入。请各服务商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避免出现因办理进入大厦的相关手续等情况影响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2.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相应的具体实施政策的)等。
3. 响应文件请于投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文件恕不接受。
4.届时请服务商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参与开标仪式的人员应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
5.如本磋商内容和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
6.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 号:10242000000358822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北京交通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侯老师/516837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16室
邮 编:100083
项目联系人:夏晓红13601015707、柯经理、王经理、吕绍山
联系电话:010-82370045
传真:010-82370049
电子邮箱:bjmdzx@vip.163.com
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北京交通大学清真食堂西北民族风味档口服务经营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BMCC-ZC21-0144
第一册
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服务商须知 2
第二章 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19
第三章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5
第四章 磋 商 邀 请 48
第五章 服务商须知资料表 51
第六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 52
第一章 服务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服务商
1.%2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商是合格的服务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后简称“磋商”):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服务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2.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服务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磋商。为本项目某一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服务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磋商。
1.2.4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当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服务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5 服务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包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1.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3 服务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服务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服务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服务商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2. 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 磋商费用
3.1 服务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服务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磋商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服务商须知
第2章 合同一般条款及格式
第3章 附件——磋商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磋商邀请书
第五章 服务商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
4.2服务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服务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服务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
5. 服务商要求对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服务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服务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服务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3工个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服务商均具有约束力。服务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服务商对磋商文件中“技术需求”中所列的所有包号进行首次响应,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进行响应,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
7.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8.1服务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磋商首次响应书
附件2——首次响应一览表
附件3——分项报价表
附件4——技术参数偏离表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6-2纳税证明
6-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4服务商的资格声明
6-5服务商的财务状况报告
6-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6-7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8服务商信用记录
6-9承诺书
6-10磋商文件要求的和服务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7——业绩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
附件8——磋商文件要求的和服务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8.2除上述8.1条外,首次磋商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服务商应对磋商文件第六章“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中的各项条款作出清晰准确的答复,逐条应答即点对点应答,并将偏离情况填入“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4);
9.2 服务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3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3.1 服务商应提供针对项目采购要求的技术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
9.3.2 “技术需求”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9.4 磋商文件第六章“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中所提出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服务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采用具有权威性的标准,牌号或商品目录编号替换采购人指定的相应内容,只要能表明这些替换在实质上相当于和优于采购人所提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使采购人满意。
10. 磋商响应报价
10.1 所有磋商响应均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服务商的磋商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每个服务商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中每包只能有一个首次磋商响应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11. 磋商保证金
11.1 服务商应交纳1.5万元人民币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一部分。
11.2 磋商保证金币种:人民币。
11.3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服务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服务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服务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服务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服务商与采购人、其他服务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服务商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文件有规定)。
11.4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转账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注:如采用电汇或网银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需备注“本项目采购编号BMCC-ZC21-XXXX+磋商保证金”,否则不予受理。
11.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4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将被拒收或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1.6 成交服务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成交服务费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成交的服务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服务商。
11.7 服务商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响应时,磋商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服务商须注明响应的各包磋商保证金金额。磋商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响应。
12. 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2.1 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最终报价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服务商同意延长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服务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服务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会被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服务商应准备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三 份,每份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服务商还需提供(U盘)磋商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内容需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带签字及公章的扫描件),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13.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4 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服务商负责。
四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 磋商时,服务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2.%2 为方便检查磋商保证金,服务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磋商保证金”字样,在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
3.%2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日期和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服务商公章。
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服务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被宣布为“迟到”磋商响应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服务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期
15.1 服务商应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5.2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服务商受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16.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6.1 经过磋商的服务商可根据磋商的结果提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将对磋商后确定的采购变更要求进行重新响应。
16.2 关于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殊开标现场要求:
附件:服务商(服务商)应开标前填写、盖章完毕并携带至开标现场。
承 诺 书
(服务商使用)
本单位名称: ,参与投标(响应)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
本单位承诺在参与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 项目的投标(响应)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近期未去过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京深海鲜市场等地区,未与上述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未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过接触史,未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身体状况良好。
2.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为在京身体健康人员或外埠进京(返京)的身体健康人员。
3.本单位承诺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投标(响应)活动完成后及时离场。
服 务 商(公章):
参与投标(响应)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五 磋商
17.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 采购单位应当按磋商邀请书的规定,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磋商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组建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采购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
19.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和澄清
19.1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19.1.1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采购单位/磋商小组决定首次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信息除外)。
19.1.2 资格性检查是指采购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首次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符合性检查是指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首次响应为无效响应,不能通过初审: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除外)。
19.1.3 没有通过初审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单位/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相关服务商。服务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19.2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 磋商小组在对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服务商对首次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服务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磋商小组要求服务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服务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9.2.3 该澄清文件将作为首次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 磋商程序和要求
20.1 磋商
20.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按照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签到的正顺序集中与单一通过初审的服务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服务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1.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0.1.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服务商。
20.2 最终响应文件(不含最终报价)
20.2.1 服务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包括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按规定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文件,磋商小组将不予接受)。最终响应文件不得超出磋商小组规定的响应内容(超出规定的响应内容,磋商小组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接受的最终响应文件内容和首次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响应文件为准。
20.2.2 服务商在规定的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0.2.3 服务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服务商不得对其最终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20.2.4 如果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做任何变动,服务商无须再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服务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即为其最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直接进入终审程序。
20.3 终审
20.3.1 磋商小组对服务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终审,确定其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响应: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
(2)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包括磋商后的实质性变动要求)。
20.3.2 上述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不能通过终审,没有通过终审的最终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相关服务商。服务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20.3.3 如果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无任何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在磋商后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则无需进行终审。
20.4 最终报价
20.4.1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终审的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包括提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服务商的最终报价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最终报价也是服务商最终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4.2 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后提交的最终报价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应当拒收。服务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或未按规定在最终报价上签字或盖章,其响应视为无效,不能进入最后的比较和评价。
20.4.3 如果无需进行终审,最终报价可和最终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20.5 服务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报价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期之后,服务商不得对其最终报价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
20.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服务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向磋商小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再进入下一程序。采购单位应当退还该服务商的磋商保证金。
21. 比较与评价
21.1 对于按规定提交了最终报价的服务商,磋商小组会对分包(如有)依次进行评审,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磋商小组在比较和评价时,可以要求服务商对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服务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最终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服务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服务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澄清文件将作为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内容的一部分。
21.3 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如果服务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视为无效。
21.4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服务商的实力、资信和信誉等;
(2) 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
(3)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方案;
(4) 磋商小组认为必要的其它因素。
21.5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最终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按包进行综合评审后,每包按评审总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3家服务商作为该项目成交候选服务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服务商只有2家时,推荐前2家服务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服务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服务商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服务商该包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具体评分因素、分值和评分标准如下:
评审因素 |
权重 |
打分说明 |
商务 |
||
管理体系证书 |
6 |
1. 服务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得0分。 2. 服务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得0分。 3. 服务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得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
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
8 |
服务商餐饮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科学规范、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8分; 服务商餐饮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完整、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4分; 服务商提供了餐饮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得2分; 未提供不得分。 |
业绩 |
15 |
审查服务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发出公告之日止做过的同类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