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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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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WZZC2021-C3-03567-SLDS 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WZZC2021-C3-03567-SLDS

二、项目名称: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92(%) 梧州市鲜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龙新村木头宕组A1-6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入围供应商应负责物资的供应、包装、运输、交货以及途中冷链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按照采购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具体要求,将食堂需要的食品及物资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林颖,黄小毛,李贤(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2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 址: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98号

项目联系人:李贤

项目联系方式:0774-3866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86-1号怡安花园第1幢三楼2号商场

项目联系人:李言熙、曾婉婷

项目联系方式:0774-2728299

附件信息:

  • (终稿)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doc

    566.5K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171.6K

竞争性谈判文件规范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WZZC2021-C3-03567-SLDS

项目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单位: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代理机构: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685283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4685283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46852840" 第三章 项目 22

HYPERLINK \l "_Toc46852841"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审标准 29

HYPERLINK \l "_Toc46852843"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6

HYPERLINK \l "_Toc46852846" 第六章 合同文本 55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WZZC2021-C3-03567-SLDS)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ZZC2021-C3-03567-SLDS

2.项目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60万元

5.最高限价:平均下浮系数不得低于5%

6.采购需求: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及单位

服务内容及技术质量要求

1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1年

1.食油类(食用油)。2.干货、调料、食盐、蛋类。3.河粉、米粉、面、豆制品。4.新鲜肉类。5.新鲜蔬菜、瓜类。6.冻品类。7.熟食类。8.包点、粽子、糍粑、粗粮。

7.合同履行期限:具体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不接受未按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4.售价:0元/份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投标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解密开启响应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2.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银行账号:45050164866200000090);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梧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117.141.250.58:10030/web/cgw/index.ptl)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9 号),评审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其产品在评审时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1)本项目实行电子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参与磋商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供应商应及时熟悉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指南(见政采云电子卖场首页右上角-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tree?tag=AG1DtGwBFdiHxlNdhY0r

(3)供应商应及时完成CA申领和绑定(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政采云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

(4)供应商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软件制作响应文件,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软件请供应商自行前往下载并安装(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供应商客户端)。

(5)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参与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响应文件网上递交截止后,政采云(电子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各供应商须在开启程序开始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采云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结束后,我中心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98号/邮编:543000

联系方式:李贤;联系电话:0774-3866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86-1号怡安花园第1幢三楼2号商场/邮编:543002

联系人:李言熙、曾婉婷;联系电话:0774-2728299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4-3856434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红岭大厦22楼/邮编:543000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1.1

项目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WZZC2021-C3-03567-SLDS

2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

5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4

6.2

是否允许分包:□允许/不允许

如允许分包,但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如下:

具体内容: /

具体金额: /

具体比例: /

5

12.1.1

资格证明文件(下列文件,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模糊不清以致关键信息无法辨认的,磋商小组有权认定该材料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供应商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供应商2020年财务报表复印件【①可以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至少包括三表及其附注),或是供应商本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②新近成立不足半年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日之后次月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上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磋商小组将取消其竞标资格】,或供应商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说明:供应商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指:反映供应商资金结算无异常,无违规透支,无理拒付、无逾期(垫款)和欠息等不良记录,结算纪律良好的相关证明,并非指存款证明。如所提供该证明仅为存款数额信息的将作无效证明处理,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竞标声明(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8.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中作出投标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磋商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第五章);(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服务方案;(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8.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9.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0.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对应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4.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中作出投标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12.2

1.供应商应提前准备线下纸质版响应文件扫描件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以介质(U盘)存储。

2.响应文件启用顺序和效力。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线下纸质版响应文件扫描件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顺位在先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下一顺位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在下一顺位的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3.未传输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

4.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备份响应文件,造成项目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下去的,投标无效。

8

15.2

磋商报价应当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磋商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磋商报价不包含验收费用

9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

10

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或本票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磋商保证金指定帐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11

18.4

磋商前准备 :

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进行咨询。

12

20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必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若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13

21.1

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

14

22.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5

22.2.1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 0 项。

16

23.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17

27.1

履约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8

28.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19

31.1

1.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采购代理费按固定金额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收取。

3.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

银行账号:45050164866200000083

20

32.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4-2728299;

通讯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86-1号怡安花园第1幢三楼2号商场

业务时间:每天8时00分00秒到12时00分00秒,15时00分00秒到18时 00分00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1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作竞标无效处理。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或漏签的作竞标无效处理。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WZZC2021-C3-03567-SLDS

1.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盛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7.1条的规定。

7.3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竞标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或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磋商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退还手续。

(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磋商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17.2.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2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政采云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政采云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 PDF 的格式上传即可。

18.3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8.4磋商前准备

18.4.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18.4.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4.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进行咨询。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

19.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和解密

20.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1年12月17日9时00分之前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0.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1年12月17日9时00分至9时30分)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开标当日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通讯工具须保持畅通,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情况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磋商供应商联系人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

20.3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4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

(1)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

四、评审及磋商

21.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1.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1.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2.1资格审查

22.1.1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22.1.2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2符合性审查

22.2.1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5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签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CA签章)并附身份证明。

22.2.4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2.2.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2.6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磋商

23.1磋商小组按照评标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供应商政采云平台CA数字证书在线参加磋商【开标当日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通讯工具须保持畅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等候磋商】,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签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3.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3.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3.8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9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26.8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最后报价

24.1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23.8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4.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4.4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4.5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4.6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22.2.4条的规定修正。

24.7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4.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4.9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5.比较与评价

2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5.4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24.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5.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6.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6.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7.履约保证金

27.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8.签订合同

28.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8.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1.其它内容

31.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询问、质疑和投诉

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2.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2.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2.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序号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合计大写金额: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单一式4份(采购单位1份、供应商1份、采购监督部门备案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


第三章 项目需求

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5.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项目无核心产品,无进口产品。

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英文文本的请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附件(2)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项目概况:本采购项目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按照采购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具体要求,将食堂需要的食品及物资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服从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本次采购1名入围单位做为定点供应商,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采购量以实际成交数量为准。入围供应商应负责物资的供应、包装、运输、交货以及途中冷链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序号

采购品目

项目需要及质量需求

1

食油类(食用油)

1.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等油类质量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

2.食用油卫生标准必须符合:GB2716-2005,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3.食用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2

干货、调料、食盐、蛋类

干货:要求色泽鲜艳、干燥有韧性,无破碎片、虫蛀、霉坏和泥土杂质。

(二)调料: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包装要求:全部按标准规格包装。

三)食盐: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包装要求:全部按标准规格包装。

(四)蛋类:

1.正常鲜蛋的蛋壳应清洁完整,无裂纹,灯光透视呈微红色,气室小,看不见蛋黄或略见阴影于中心。打开后蛋黄膜不破裂、凸起、完整并带有韧性,蛋黄蛋白分明,颜色鲜艳。

2.如为鸡蛋规格要求:单个鸡蛋重60g以上。

3.健康状况:鸡群健康。

4.疫苗用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无公害、无药残、无激素。

3

河粉、米粉、面、豆制品

(一)河粉、米粉:

1.具有“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米粉生产用的稻谷原料储存期不超过1年;

4.符合GB1354-2009标准要求;

5.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正面需印有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在保质期内。

(二)面:

1.具有“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面食要供应市场上普通流通的品种;

4.符合GB1354-2009标准要求;

5.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正面需印有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在保质期内。

6.面粉、面包粉、糯米粉、粘米粉、澄面、玉米面、全麦面、生粉:白色粉状、无霉变和结块、气味正常、无异味和异嗅。

(三)豆制品

豆腐:色泽洁白,形态完整,质地细腻,有弹性,无酸味,无卤味,水分适度。

豆腐丝、豆腐干、豆腐泡:表面清爽无粘液,无酸味、霉变。

4

新鲜肉类

(一)肉类:猪肉、牛肉、羊肉

无异味、无酸败味。新鲜肉的肌肉色泽呈鲜红色,有光泽,肥肉部分接近白色,肌肉有弹性且结实,用手指压下,手指的凹陷处可马上恢复,用手背触摸肉质,若有黏手感觉,说明肉没注水。猪肉无牛肉般鲜红。

(二)家禽类

新鲜的家禽肉肌肉色泽呈淡黄红色,肌肉有弹性且结实,无腥臭味、不黏滑、皮肤光滑。骨髓色泽呈鲜红色,变灰、变绿为品质不佳。凡出现肉淤血、骨折、露骨、脱皮等现象拒收货。

鸡:鸡体内应有小蛋花存在的为合格品,鸡大腿内侧用刀切开后无明显水迹。单只光鸡重为1.15-1.4kg。

乳鸽:无破皮、无血斑、内脏喉管掏干净、个体均匀、乳鸽一只不能低于 0.8 斤、无病态(皮肉颜色翻红)无注水。

(三)冰鲜家禽类

原料包装要有“QS”标识。进口原料的外包装要有中文标识。无淤血、色泽光亮、无毛。

(四)河鱼类

体表有光泽,鳞片完整、不易脱落,黏液无混浊,肌肉组织致密、有弹性;鳃丝清晰,色鲜红或暗红,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有浑浊;肛门紧缩或稍有凸出。

感观鉴别:神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映敏捷。体态——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体表——鳞片完整无损、表面无异物、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鱼鳞。

5

新鲜蔬菜、瓜类

各种蔬菜都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有光泽,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多数蔬菜具有清香、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不应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的特殊味道;多数蔬菜具有新鲜的状态,如蔫萎、干枯、损伤、变色、病变、虫害侵蚀等,则为异常形态,还有的蔬菜人为地使用了激素物质会长成畸形。

(一)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茎部不老化,个体均匀,外表圆滑,未发芽、发霉、无虫咬、变色。

不良品质:叶子发黄、变软

农药残留不超标。

(二)叶菜类:色泽鲜亮,切口不变色,叶片挺而不干枯、不发黄;质地脆嫩、坚挺;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球形叶菜坚实、无老帮。

不良品质:叶黄、水伤腐烂、有泥土、有虫及虫眼

(三)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允许果形有轻微缺点,无虫害,成熟度良好,但不得变形、过熟。

不良品质:变色、变软、擦伤、枯萎。

(四)瓜果类:外表光亮无斑点,有新鲜链接的秧,形状正常、大小均匀,无软榻,成熟度适度。无腐烂,无污染,清洁,新鲜,无异味、无病虫损害。

蔬果类农药残留不得超标,交货时需提供每批次蔬果类农药残留检测证明。

6

冻品类

(一)冰鲜鱼类

冰鲜鱼是指已死但还新鲜,并以碎冰或冰水来保持其鲜度的鱼。感官鉴别:皮肤——类金属、光泽哑色的表面显示其已不新鲜;眼睛——饱满明亮、清晰且完整、瞳孔黑、角膜清澈;鳃——鲜红色或血红色、含粘液且没有粘泥;肛门——内收或平整,不突出,不破肛;体外粘液——透明或水白;肉质——坚实且富有弹性,轻按下鱼肉后,手指的凹陷处可马上恢复;气味——温和的海水味或鲜海藻味,无氯味腐臭味;体表鱼鳞完整、无破损、大小要均匀。

(二)冰鲜家禽类

原料包装要有“QS”标识。进口原料的外包装要有中文标识。无淤血、色泽光亮、无毛。

7

熟食类

1.制作:原材料必须保证新鲜、卫生,符合该类食品的行业标准,成品及半成品要有足够的有效保质期。

2.来货:必须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生熟食必须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