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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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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包1)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0日
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21]000148号-1
采购人(全称):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星城兴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包1)合同
2、采购项目名称: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1]000148号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项目内容: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项目经理:钟欣。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0704888
大写: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品目 供应商 商品名称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参数/技术说明 品牌 数量 单位 成交金额
1 C0809-职业中介服务 湖南星城兴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1 10704888.00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21年12月20日,履行期限:365天。
地点:采购人指定位置
方式:
四、付款
1、1、年服务外包费用为叁佰伍拾陆万捌仟叁佰元整(356.83万元),每月服务外包费用为29.73万元。2、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服务外包费用,乙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每月按照合同第十二款约定检查和考核乙方服务工作情况,确定服务外包费用支付金额,每月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对乙方检查和考核后确定服务外包费用额,在下月第一周的工作日内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1-11-15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执4份,供应商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九、合同主体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曹健华
委托代理人:王步锋 委托代理人:
电 话:15873195088 电 话:0731-82781898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帐 号:43001785061052509848
附件下载:
  • 2021-7-7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磋商定稿).rar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采 购 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0148号

委托代理编号: HNHX-20210128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0148号,委托代理编号:HNHX-20210128经批审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现采用网上公告征集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二)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1]000148号

(三)委托代理编号:HNHX-20210128

(四)采购项基本内容情况:

1、本次采购范围包括:食堂服务外包

2、服务时间: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采购预算:10788069.24元(三年)

6、最高限价:10788069.24元(三年)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供应商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办理了“五证合一”, 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二)特定资格条件: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联合体响应(投标)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响应(投标)。

(四)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响应无效,无效响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止。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首轮磋商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本项目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五)供应商应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

3、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1)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于2021 7 8日起至2021 7 15 日,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2:30时到5: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购买磋商文件: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44号城市之心7楼718室购买磋商文件。所递交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 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

4、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 7 19 9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芙蓉中路144号城市之心7楼718室(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人:刘奇

话:0731-82780085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386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莎

电 话:0731-82204733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144号城市之心7楼718室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 购 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联 系 人:刘奇

电 话:0731-82780085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386号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44号城市之心7楼718室

联 系 人:刘莎

电 话:0731-82204733

传 真:0731-82190430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供应商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办理了“五证合一”, 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 特定资格条件:

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响应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响应供应商需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盖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响应文件中只需提供上述报告中的审计结论意见书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了供应商资格声明,视同响应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响应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新证的可不提供);

5、响应供应商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为“五证合一”新证的可不提供);

6、供应商资格声明

7、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响应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 采购人组织,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2、两型产品;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及认证证书的,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执行采购。

1)在价格评审项中,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4%的价格扣除。

2)在技术评审项中,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审总分值4%的加分。

(2)两型产品

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公布批次内的产品(提供政府采购网截图):

1)在价格评审项中,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4%的价格扣除。

2)在技术评审项中,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审总分值4%的加分。

3)在商务评审项中,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对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审总分值4%的加分。

(3)中小微企业: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响应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联合体中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型、微型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1 7 8日起至2021 7 15 ,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2:30时到5: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第二章第11.2款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购买磋商文件时: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委托代理人购买磋商文件时: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 7 19 9 30 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采购项目预算:10788069.24元。

最高限价:10788069.24元(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第二章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为(人民币):107880

缴纳方式:

(1)金融机构转账的,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到如下账户,并且:

保证金必须在首轮磋商的前一天17点前到达下述指定账号,以到账为准。

供应商在进账单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食堂服务外包”。

保证金汇至户名: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长信支行

银行号:18075101040008241

保证金咨询电话:0731-84833307

(2)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

1)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行或授信银行出具。并随保函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授信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2)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担保机构必须属于《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中国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

3)保函格式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得设置兑取条件。

注:本项目仅接受第(1)种缴纳方式,未按要求提交者其响应文件无效。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数量

资格证明文件

正本1份,副本1份

商务与技术文件

正本1份、副本4

电子文档

1份,须存储在U盘中

注:

(1) 资格证明文件独立密封包装;

(2) 商务技术文件正本和副本整体密封包装;

(3) 电子文件(U盘)1份,标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装入资格证明文件的密封袋中;

(4) 评分标准中注明原件查验的原件(如有),装入密封袋中,密封袋标注项目名称、原件及供应商名称等字样;

(5) 资格证明文件与商务技术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分开独立胶装成册。

(6) 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单独递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7)参加多个标段(或包)磋商的供应商须独立制作对应标段(或包)的响应文件,不得集成在一个文件中递交,否则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分册名称(第一册或第二册):

供应商名称: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长沙市芙蓉中路144号城市之心7楼718室(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4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

①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

②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的价格扣除。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第二章第31.5款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 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9.2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6款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元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71500元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