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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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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

来源: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 发布时间:2021-12-20

一、项目编号: 1402132021ACS00054

二、项目名称: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1 636800 636800 大同市金佰特厨具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开发区东信广场5号商场1-1号 9114020059737248X1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批) 单价 规格型号
1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详见投标文件 1 638600 详见投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艳,李金兰,赵海利(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55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东河河村

项目联系人:赵海利

项目联系方式:135135269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同市国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170号(云龙苑小区南门对面巷子)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18634220333

2021年12月07日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信息:

  •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项目.docx

    146.6K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

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1402132021ACS00054


采购人: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 大同市国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期: 20211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21

第四章 商务技术要求 29

第五章 合同原则 4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4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电子磋商文件,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于2021-12-20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2132021ACS00054

项目名称: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

最高限价(万元)

备注

1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1

64.052

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64.052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7个日历天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时间:2021年1208日00时00分00秒2021年1214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

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0元,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4、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20日 09:00: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5、开启

时间: 2021年122009:00:00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170号

6、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其他补充事宜

7.1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发布

7.2本次磋商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8、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 

地址:  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东河河村 

联系方式: 13513526969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大同市国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170号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 话:     1863422033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3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2.3

现场考察

答疑会

3.5.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

是,

1、磋商保证金金额: 按项目缴纳,12000元(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账户信息(电汇账户):

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交付方式

大同市平城第二中学校新建宿舍食堂设备采购

12000元

中国工商银行大同魏都支行

0504046709200152424

网上银行、汇票、电汇、转帐支票方式

注:请在汇款单备注里标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后四位。

4.1.

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构成: 3 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自行抽取

4.2.1

供应商现场出席

不要求

要求供应商代表需持CA证书解密响应文件。

4.3

磋商小组现场出席

要求

不要求,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审

4.4.9

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人数

1

5.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政府采购

政策

1、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和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货物中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2、涉及正版软件的

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3、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

供应商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4、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评审的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涉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评审的

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涉及监狱企业参加评审的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属于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

(供应商投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供应商的报价给予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

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应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8.2

进口产品

不允许进口产品

(1)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8.3

代理服务费

集采机构

集采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

金 额: 按国标收取

支付方式: 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8.4

分包

不允许分包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

(二)定义

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单位。

3、“采购人”系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是磋商结果的最终确认方。

4、“产品”系指供方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供应商的确定

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省级以上媒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报名参加。

(四)供应商委托有关说明

1、全权代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全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部分)。

2、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其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其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响应费用

不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文件有其他规定除外)。

(六)质疑

1、供应商认为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位置:“首页-下载专区-质疑投诉模板”。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3、采购人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方 式: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方 式: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八)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中心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九)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文件由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资格文件

(一)供应商代表的证明;

(二)声明书;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七)相关资质证书;

(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十)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十一)联合体谈判协议书(如有);

(十)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

2、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供应商情况介绍;

(二)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证明

(三)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

(四)实施方案;

(五)货物质量;

(六)售后服务方案

(七)应急处置预案

(八)响应时间承诺

(九)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3、报价文件

(一)报价一览表;

(二)报价明细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五)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2、磋商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磋商响应报价

1、磋商响应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2、磋商响应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自磋商响应截止日起60日历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磋商响应保证金。

2、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采购中心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若以网上银行、电汇方式交纳的, 请在网银、电汇底单用途栏中备注项目编号。

4、未成交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可办理退还手续,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时需提供网银、电汇底单。

5、保证金不计息。

6、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 ,位置:“首页-网上办事指南-其他-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程序-财务程序(一)。

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1)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本章一、总则:(九)情况的除外】;

(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

B、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产品质量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供应商应按资格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顺序,以及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所附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在磋商开启前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递交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2、采购代理价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开标。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现场出席开标会。

(八)磋商响应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响应。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全权代表未到磋商现场参与磋商的;

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磋商响应文件;

3、仅以非纸制文本形式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5、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需要演示而没有演示的、需要提供样品而没有提供样品的;

7、标段以赠送方式磋商响应的;

8、磋商响应文件应盖公章而未盖公章或盖非公司公章、未装订或活页装订、未有效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9、未成功办理供应商报名手续的、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10、磋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

11、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三、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成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二)组织开启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启磋商,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应参加开启过程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1、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启。

2、供应商在系统中自行查看报价结果,并进行确认,在30分钟内未进行确认的,系统默认为已确认报价结果。

3、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开标的方式进行,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代理机构将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启。系统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代理机构将封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或重新进行开启。

(三)组织磋商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1、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

2、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3、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4、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磋商项目应确定磋商方法和轮次,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5、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专家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磋商专家的磋商、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6、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7、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磋商专家发放评审费。

(四)磋商小组磋商程序

1、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按标段与各供应商就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签到顺序依次分别进行磋商。

4、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少于2家】。

5、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7、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8、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人、经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磋商小组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成交供应商。

9、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磋商原则

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

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4、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磋商时,应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由磋商小组集体决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型号均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1、采购结果由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

2、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中心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方签发书面《成交通知书》,成交方可到中心服务台领取《成交通知书》。

五、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中心作为合同签订的鉴证方。

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磋商响应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

(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六、货款的结算

货款由采购人自行支付。若资金在采购人处的,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若资金在核算中心的,由采购人向核算中心发起支付令,由核算中心把货款打入成交供应商帐户。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合格响应方的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成交推荐候选资格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二、分值的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人数

响应方综合得分=价格分+(商务分+技术分及其他分)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办法前附表

包1的评分方法

序号

评分类型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报价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价格: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100(保留2位小数)

0~30

1

商务资信

供应商业绩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已供同类合同业绩证明,每提供一份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

0~10

2

商务资信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无错字、无修改、语句通顺、表述清楚得1分;响应文件排版规范,便于查询的得1分;满分为2分。

0~2

3

技术

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整体性能达到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配置及性能指标要求的,得基础分15分;技术指标有正偏离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5分;技术指标有负偏离的,每有一项扣2分,负偏离超过五项(含五项)则本项内容为0分。(需经评委一致确认)

注:货物的颜色、重量等外观指标不作为考核标准。

0~20

4

技术

货物质量:产品检测检验情况、使用寿命、产品环保等质量保障措施。材料优质环保、检测检验情况、使用寿命良好的得5-10分,质量较好的得3-6分,质量一般的得1-2分,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0~10

5

技术

实施方案:运输安装、供货进度计划、人员配备、设备调试、培训计划等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方案全面、可执行性强的得5-10分,方案较全面的得3-6分,方案片面、可行性差的得1-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0~10

6

技术

售后服务方案: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合理的售后服务方案,健全的反馈处理机制,迅速的售后响应服务。方案内容详尽合理的得6-8分,方案较详尽的得3-5分,方案不够详尽的得1-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0~8

7

技术

应急处置预案:针对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合理,针对性强,反应迅速,处置有力。预案处置合理的得6-8分,预案基本符合的得3-5分,方案有不足的得1-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0~8

8

技术

承诺响应时间为需方提出问题2小时内由专业人员响应,如有需要,须在12小时内赶赴现场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2、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

(一)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二)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标准

1、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

(2)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