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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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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12月31日 15: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ACG2021173957

项目名称: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预算金额:5,821,200.00(元)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12.0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股东构成审查表》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除单一来源采购,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5)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承诺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8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http://www.baoan.gov.cn/jyzx/)。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12月31日 15:30:00(北京时间)
地点: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或者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或者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后点击“应标管理→投标响应”或“应标管理→确认邀请”;如果网上报名后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应标管理】→【投标响应】功能点中点击“撤销响应”;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先办理注册手续,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应标管理→下载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4.开标操作: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1年12月26日 00:00前,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的,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http://www.baoan.gov.cn/jyzx/),在“应标管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投标截止日三日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首页“项目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 http://www.baoan.gov.cn/jyzx/jyxx/zfcg/xmdy/ )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并不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需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的,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http://www.baoan.gov.cn/jyzx/),在“项目质疑管理→录入项目质疑”功能点中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7. 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http://www.baoan.gov.cn/jyzx/),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8.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3号

联系方式:0755-84467192

2.采购实施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0755-83026699

(若下载招标文件有困难,请与我们联系)

网上操作咨询电话:0755-29993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0755-83026699

八、附件

招标文件:
采购文件ZBS:-点此下载-
采购文件PDF:-点此下载-
采购文件DOC:-点此下载-
招标文件: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投标书编制软件打开招标文件(.zbs格式)。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BACG2021173957 项目名称: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包 号: A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 材料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 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 况(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股东构成审查表》和《政府采购投 2 标及履约承诺函》)。 5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 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6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 监管网”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 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承诺书》。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按招标要求进行投标响应。 2 投标文件的编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控制金额。 4 投标报价无重大缺漏项,未对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数量进行修改。 5 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 对招标文件中带★号条款的响应没有负偏离或未响应。 7 为保证公平起见,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 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方案,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8 投标人可只对其中一个包或几个包服务进行投标(如有的话),但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 拆开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 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使用了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或未使用 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等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 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10 2 技术 42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实施方案评价 10 考察内容: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整体管理设想、整体运 作规划、组织机构、服务团队配置、人员培 训计划、管理措施等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评分标准: (1)实施方案根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编写, 方案内容详细,具体; (2)管理措施完善,可实施性强; (3)整体运作规划能根据各阶段工作计划 编写,各阶段工作计划衔接性强; 4 (4)组织机构及服务团队配置合理,人员 培训计划完善。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三 项要求的得 80 分,满足其中二项要求的得 6 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 质量保障措施评价 6 考察内容: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特点及需求,制定各 项服务内容的保障措施,保证服务人员的稳 定、保证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和保密性。 评分标准: (1)各项服务内容保障措施完善,符合项 目具体需求;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人员稳定; (3)项目服务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措施成 熟可靠。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二 项要求的得 80 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6 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 管理制度评价 5 考察内容: 针对投标人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全面性、科 学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分标准: (1)投标人管理制度内容完善,专业程度 高; (2)相关制度符合项目特点和具体需求, 针对性强。 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一 项要求的得 6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 应急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方 案评价 5 考察内容: 针对投标人制定应急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 方案中的各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考虑全 5 面细致度及流程、相应预案的完整度及可行 性进行评价。 评分标准: (1)方案内容完善,各种突发情况考虑周 到; (2)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清晰、专业、 高效。 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一 项要求的得 6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5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情况 10 投标人为本项目拟安排的的项目负责人须 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 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 1、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一级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 40 分; 2、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服务 且就餐人员数量达到100人及以上的食堂劳 务服务经验的得 40 分;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得 20 分; 以上合计最高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第 1、3 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涉及学历 证书的,还需提供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 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 的,还需提供毕业院校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 证明,否则无效;第 2 项提供食堂劳务项目 合同关键页(如合同未体现项目人员或服务 就餐人数信息 ,还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扫描 件,没有相关经验的不得分;并提供项目负 责人在开标日前近三个月通投标单位缴纳 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个人社保缴交证明 材料扫描件(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 6 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 顺延一个月);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 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原件备 查。 6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 目负责人除外) 6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 员)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 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 1、团队成员中具有省级或以上(不含副省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四级或以 上中式烹调师证书的,每提供 1 人得 30 分, 总计 60 分。 2、团队成员中具有市级或以上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颁发的四级或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 的,每提供 1 人得 20 分,总计 20 分。 3、团队成员中具有市级或以上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颁发的四级或以上西式面点师证书 的,每提供 1 人得 20 分,总计 20 分。 同一人员不可累计得分,如同一人员具有上 述多个证书的,按得分最优情况计分。以上 三项合计最高为 1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团队成员开标日前近三个月通过投标 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个人社保 缴交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 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 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并提供相关证书扫 描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技 能人才评价证书查询网页截图,未按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 不得分,原件备查。 3 商务 48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7 (%) 1 体系认证情况 7 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OHSAS18001 或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39604 社会责任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 诚信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GB/T27922 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 书,每通过一项有效认证得 15 分,最高得 1 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认证 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cx.cnca.cn)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 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说明:证书与查询 信息截图必须同时提供,缺一不可。未同时 提供的不得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投标人同类项目经验情况 1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履约期为准且合同服务年限为一 年或 12 个月或以上),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 (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劳务服务项目经验且 评价为满意或优的(或相当于满意或优的同 等评价,如服务评价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评价 内容的不得分),单个合同服务对象人数≥10 0 人的,每提供一个项目得 10 分,最高得 1 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服务评 价证明文件及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关键 页或服务评价证明需能体现服务对象人数, 如合同无法体现服务人数内容,需同时提供 合同甲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 件),出具服务评价证明的国家机关(或事业 8 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 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 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重复计分;每个项目 须单独开具评价证明。如涉及到需要判断是 否为同一项目续签的情形,如项目名称相 同、出具评价证明单位相同的,投标人应提 供能判别为不属同一项目续签的相关证明 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能反映不属同一项目 续签的合同关键页),如不能判别,评标委 员会有权对投标人作出不利判断。项目名称 相同、出具服务评价证明单位相同,但是经 过重新组织招标、招标编号不同的,不属同 一项目续签。 3 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劳务服 务管理软件系统情况 6 投标人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劳务管理 系统情况: 1、具有劳务管理系统且有三方平台(客户 方、供应商、员工方)的,得 100 分; 2、具有劳务管理系统,但没有三方系统平 台的,得 50 分; 3、没有劳务管理系统的,不得分。 证明文件: 提供劳务管理系统开发(或购买)的合同关 键页及系统开发(或购买)的发票扫描件及 劳务管理系统的截图(需体现客户方、供应 商及员工方模块),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 4 获得荣誉情况评价 10 (1)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先进荣誉的得 10 0 分; (2)投标人获得过省级(不含副省级)先 进荣誉的,得 50 分; (3)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先进荣誉的,得 20 9 分; 以上不累计得分,获得多项荣誉的,以最高 荣誉为准,只计一项。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相 关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 分。注:国家级荣誉要求颁发单位为国务院 及其直属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省级 荣誉颁发单位为省政府及其直属的国家机 关(或事业单位);市级荣誉颁发单位为市 政府及其直属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 5 现有应急保障能力评价 4 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 且最大就餐人员≥100 人)的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证书上须能体现投标 人为经营者,并能体现就餐人数),未按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 容的不得分,原件备查。 6 诚信情况 5 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诚信管理中受 过主管部门通报处理且仍在实施期限内的 本项不得分,否则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诚信承诺函》, 承诺函格式及内容不得修改,否则不得分。 如若投标人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将按虚 假应标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投标书目录 ? 投标书 ? 投标一览表 ? 项目费用分项报价列表 10 ? 服务条款偏离表 ? 投标人情况介绍 ? 投标企业信誉度情况评价证明 ?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情况表 ?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 股东构成审查表 ? 诚信承诺函 ? 信用承诺书 ? 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商务和技术资料 宝安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项目编号:BACG2021173957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深 圳 市 中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ZHONGZHENG TENDERING CO.,LTD. 12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 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 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 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 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 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 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 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 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 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 13 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 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 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 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 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 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 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供应商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将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4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BACG2021173957 项目名称: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包 号: A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 材料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 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 况(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股东构成审查表》和《政府采购投 标及履约承诺函》)。 15 5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 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6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 府采购监管网”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 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承诺书》。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按招标要求进行投标响应。 2 投标文件的编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控制金额。 4 投标报价无重大缺漏项,未对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数量进行修改。 5 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 对招标文件中带★号条款的响应没有负偏离或未响应。 7 为保证公平起见,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 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方案,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8 投标人可只对其中一个包或几个包服务进行投标(如有的话),但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 拆开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 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使用了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或未使用 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等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信息 16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10 2 技术 42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实施方案评价 10 考察内容: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整体管理设想、整体运作规 划、组织机构、服务团队配置、人员培训计划、管 理措施等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评分标准: (1)实施方案根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编写,方案 内容详细,具体; (2)管理措施完善,可实施性强; (3)整体运作规划能根据各阶段工作计划编写, 各阶段工作计划衔接性强; (4)组织机构及服务团队配置合理,人员培训计 划完善。 17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三项要求 的得 80 分,满足其中二项要求的得 60 分,其他情 况不得分。 2 质量保障措施评价 6 考察内容: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特点及需求,制定各项服务 内容的保障措施,保证服务人员的稳定、保证服务 的质量、安全性和保密性。 评分标准: (1)各项服务内容保障措施完善,符合项目具体 需求;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人员稳定; (3)项目服务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措施成熟可靠。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二项要求 的得 80 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60 分,其他情 况不得分。 3 管理制度评价 5 考察内容: 针对投标人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全面性、科学性及 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分标准: (1)投标人管理制度内容完善,专业程度高; (2)相关制度符合项目特点和具体需求,针对性 强。 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 的得 6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 应急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方 案评价 5 考察内容: 针对投标人制定应急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方案中 的各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考虑全面细致度及流 程、相应预案的完整度及可行性进行评价。 评分标准: (1)方案内容完善,各种突发情况考虑周到; (2)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清晰、专业、高效。 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得 100 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 的得 6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5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情况 10 投标人为本项目拟安排的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 人自有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 标准评分: 1、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8 职业资格证书的得 40 分; 2、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且就餐 人员数量达到 100 人及以上的食堂劳务服务经验 的得 40 分;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得 20 分; 以上合计最高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第 1、3 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涉及学历证书的, 还需提供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 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供毕业院校或 者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无效;第 2 项提供食 堂劳务项目合同关键页(如合同未体现项目人员或 服务就餐人数信息 ,还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扫描件,没 有相关经验的不得分;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日 前近三个月通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 的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开标日上一个 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 以往前顺延一个月);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 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原件备查。 6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 目负责人除外) 6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须为 投标人自有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 按以下标准评分: 1、团队成员中具有省级或以上(不含副省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四级或以上中式烹调 师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30分,总计60分。 2、团队成员中具有市级或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发的四级或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的,每提供1人 得20分,总计20分。 3、团队成员中具有市级或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发的四级或以上西式面点师证书的,每提供1人 得20分,总计20分。 同一人员不可累计得分,如同一人员具有上述多个 证书的,按得分最优情况计分。以上三项合计最高 为 1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团队成员开标日前近三个月通过投标单位缴 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 19 扫描件(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 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并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职业资 格证书技能人才评价证书查询网页截图,未按要求 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 分,原件备查。 3 商务 48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体系认证情况 7 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OHSAS18001 或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39604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 诚信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每通过一项有效认证得 15 分,最高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 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cx.cnca.cn)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 态为有效)。说明:证书与查询信息截图必须同时 提供,缺一不可。未同时提供的不得分,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2 投标人同类项目经验情况 1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履约期为准且合同服务年限为一年或 12 个月或以上),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 委托的劳务服务项目经验且评价为满意或优的(或 相当于满意或优的同等评价,如服务评价证明不能 反映上述评价内容的不得分),单个合同服务对象 人数≥100 人的,每提供一个项目得 10 分,最高 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服务评价证明 文件及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关键页或服务评价 证明需能体现服务对象人数,如合同无法体现服务 20 人数内容,需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 证明材料扫描件),出具服务评价证明的国家机关 (或事业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未按要求提供相 关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 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重复计分;每个项目须单独 开具评价证明。如涉及到需要判断是否为同一项目 续签的情形,如项目名称相同、出具评价证明单位 相同的,投标人应提供能判别为不属同一项目续签 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能反映不属同一 项目续签的合同关键页),如不能判别,评标委员 会有权对投标人作出不利判断。项目名称相同、出 具服务评价证明单位相同,但是经过重新组织招 标、招标编号不同的,不属同一项目续签。 3 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劳务服 务管理软件系统情况 6 投标人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劳务管理系统情 况: 1、具有劳务管理系统且有三方平台(客户方、供 应商、员工方)的,得 100 分; 2、具有劳务管理系统,但没有三方系统平台的, 得 50 分; 3、没有劳务管理系统的,不得分。 证明文件: 提供劳务管理系统开发(或购买)的合同关键页及 系统开发(或购买)的发票扫描件及劳务管理系统 的截图(需体现客户方、供应商及员工方模块),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 容的不得分。 4 获得荣誉情况评价 10 (1)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先进荣誉的得 100 分; (2)投标人获得过省级(不含副省级)先进荣誉 的,得 50 分; (3)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先进荣誉的,得 20 分; 以上不累计得分,获得多项荣誉的,以最高荣誉为 准,只计一项。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注:国家级 荣誉要求颁发单位为国务院及其直属的国家机关 (或事业单位);省级荣誉颁发单位为省政府及其 21 直属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市级荣誉颁发单 位为市政府及其直属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 5 现有应急保障能力评价 4 投标人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且最大就餐 人员≥100 人)的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证书上须能体现投标人为经 营者,并能体现就餐人数),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 料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内容的不得分,原件备 查。 6 诚信情况 5 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诚信管理中受过主管 部门通报处理且仍在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 则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诚信承诺函》,承诺 函格式及内容不得修改,否则不得分。如若投标人 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将按虚假应标报相关主管 部门处理。 22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1 二、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 效。 三、报价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 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关于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 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 标报价扣除 6 %(请在 6%-10%范围内选择)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商务服务业 ,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 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____% (请在 2%-3%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 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23 (3)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 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 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 狱企业证明文件。 五、其他说明 拟采购的服务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和《关于 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依据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 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 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适当评审加分。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 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及试点 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或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szzfcg.cn)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 24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 采购单位已获得一笔资金,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及招标机构 2.1 “采购人”是指获得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2 “招标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 的招标机构特指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3 版本说明 3.1 本版本适用于服务类网上招标项目采购。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享有独立关税地位的地区)注册,并有能力按本次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供本项目相关货物和服务。 4.2 遵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 4.3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 4.4 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4.5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5 合格的服务 5.1 必须是提供符合方案的服务。 5.2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 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均 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要求提供的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关键信息:包括投标文件初审表、评分表等 2. 标书,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25 第二章 合同格式(供参考) 第三章 附件 第四章 招标邀请 第五章 投标资料表 第六章 服务需求书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 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于“招标邀请”中所述答复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公告形式或网上答 疑形式在宝安政府采购网(ba.szzfcg.cn)上予以答复,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义务浏览上述 网站,已发布的投标答疑视为已送达投标人。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8.2 投标供应商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书面提出,以 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招标机构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公告形 式或网上答疑形式在宝安政府采购网(ba.szzfcg.cn)上予以答复,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义 务浏览上述网站,已发布的答复公告视为已送达投标人。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 有约束力。 8.3 为体现政府采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购机构在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时,会根据澄清或 修改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影响程度作出是否延期开标的决定。如投标供应商认为澄清或修改内容对其 参与本项目投标影响较大,需要更多时间做投标准备,必须在公告或答疑发出两天前书面向采购机 构提出推迟开标的要求,否则采购机构不接受有关不推迟开标的质疑,如需延迟开标时间的在澄清 或修改发布起延期不超过 15 天。 8.4 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后不再 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投诉。 8.5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 判适用于每一个投标人。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公告 形式登载在宝安区政府采购网上(ba.szzfcg.cn),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义务浏览宝安区政府 采购网站及代理机构网站,已刊登的澄清公告视为已送达投标人。 9.2 为使投标方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 日期,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已在宝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响应投标的每一投标人。 9.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方有约束力。 2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 中文书写。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2 除非下文另有约定,本招标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构成 11.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目录提供招标要求的所有材料。 11.2 投标文件必须是通过在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网站(http://ba.szzfcg.cn)下载的投标书编制 软件制作的,并使用投标人密钥及正确加密规则加密成功的电子档文件(文件格式为 BIDX 文件), 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2 本招标文件中的“包”是最小的“标的单位”,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 项进行投标,投标人可只对其中一个包或几个包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有的话),但不得将一个包中 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报价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要求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13.2 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13.3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人对项目的报价必须是唯一的,招标人不接 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4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 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件,并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4.3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 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4.4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14.5 投标人应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证明文 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服务与其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照片。 15.3 投标人在阐述第 15.2 条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 27 照的品牌、分类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 或分类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符合要求,由评标委员会 作出评判。 15.4 为保证公平起见,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服务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 上的方案,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16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6.1(1)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 是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供应商,并已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预交一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已经注 册但未预交一万元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在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缴 纳 一 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供 应 商 注 册 办 法 可 查 询 深 圳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szzfcg.cn),或拨打咨询电话 0755-83938966。 (2)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本票、汇款等形式缴纳。 (3)由于投标保证金入帐及查询入帐信息需一定时间,为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投标,请未预交保证 金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 天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能到账, 保证金到账查询电话:0755-83948155。 (4)帐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行号:307584021015,帐号:0012100200549, 户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5)供应商只有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预交或缴纳保证金后才能获取在网上“上传投标文件”的权 限。供应商必须确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获得“上传投标文件”的权限并成功上传投标文件。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免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政府集 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6.3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 16.3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签订合同条款规定签订合同; (3)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 (4)投标人质疑投诉提供虚假情况。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根据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投标应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时期内保持有效。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 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 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6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 效期内继续有效。拒绝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会被视为退出投标。 18 投标文件的书写要求 28 18.1 投标人应准备所投投标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机构 提供的后缀名为.zbs 的电子采购文件,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的投 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未及时更新投标书编制软件造成投标文件出错(如:开标一 览表空白,无法正常导入投标书浏览软件等)而导致的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请投标人制 作投标文件前,在宝安政府采购网 “相关软件下载”中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的投标书编制软件,或 在打开新版投标书编制软件时按自动升级提示要求安装投标书编制软件至最新版本)。 18.2 投标人在利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1、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 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项目 B 包的投标书。 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 司的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否则,视为无 效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用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软 件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其投标将被拒绝。 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果在投标文件的其它地方有与“投标关键信息”内容相冲突的,以“投标关键信息”为准。 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 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填写完投标文件后,要 检查每一个章节中图片的清晰程度,如果图片中字体的笔划不连贯,难以辨识的,请及时更换,以 确保图片清晰可辨,因为无法辨识的图片将导致对该投标文件不利的专家评定。 7、投标书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 29 投标文件无效。 8、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过程中遇到无法正常编辑或生成投标文件时,必须于开 标 24 小时前将具体问题书面送达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投标人负责。 9、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 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 标文件,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 上传,如果上传有困难,请及时咨询中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5-27758326。 10、如果开标时招标机构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 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 正,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18.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8.4 投标文件不用盖章或签字,资格证明文件按招标要求提供扫描件。 18.5 警示条款 各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为增强各投标人 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各投标人投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标围标、 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本项 目将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予以公示,望各投标人给予配合,履行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1.公示的内容。投标书、投标一览表、项目费用分项报价列表、服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人情况 介绍、设备/装备/工具配置列表、投标企业经验情况、项目负责人情况、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关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信用承诺书、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商务和技 术资料(以招标公告、评标信息中涉及的内容为准)。 2.公示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新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都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中标结果公布环节。当发布中标结果时,同时向社会公布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包括中标和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响应不足三家的废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不予公开; 对未使用最新加密规则或携带病毒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公开。 30 投标人对公示信息的质疑,按现规定和做法执行。 望各投标人要珍惜本次投标机会,诚实、守 信、依法、依规投标。 31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加密 19.1 . 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书编制软件自带的加密程序能自行对其进行加密,投标 人无须用其它加密方式。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 程中,加密软件会根据项目信息自动获取对应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如下图所示: (图 1:标书加密) 点击“开始”按钮进行标书加密,根据软件的提示信息完成标书的加密。 32 (图 2:标书加密成功) 20 投标 20.1 网上投标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网” (ba.szzfcg.cn),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没有该功能点, 请致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咨询电话核查贵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到帐,并请求开通上传投 标文件权限。为避免网络拥堵,请提前上传投标文件,区政府采购中心不接收网下递交的投标文件。 20.2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可以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 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在项目延期后,出于投标文件的保密考虑,建议投标人重新加密 投标文件,重新上传。 20.3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有效投标少于三家招标方有权宣布此次招标无效,重新招标或 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不接收网下递交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 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2.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33 22.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 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6.7 条的规定被没收。 22.4 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3 评标委员会 23.1 招标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 委员会负责。 五、开标与评标 24 开标 24.1 招标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24.2 按照第 22.1 条规定,在网上进行了“撤销投标”和“投标响应拒绝”的操作的投标将不予开 封。 24.3 本项目进行网上投标,当招标机构开标后,投标人即可登录“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网”,用 “应标管理?浏览开标一览表”功能查看开标一览表。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 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 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6.2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进 行审查,内容详见《关键信息》→《投标文件初审表》。 26.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26.3.1 若开标一览表中单价和总价相矛盾,以投标总价为准; 26.3.2 若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价格表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3.3 若投标价格表中分项报价与总价不一致,以总价为准; 26.3.4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6.3.5 若投标书中声明的投标总价与投标价格表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3.6 若投标一览表中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如投标人不接受以上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6.4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 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 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内容详见 《关键信息》→《投标文件初审表》。 26.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 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未能通过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无效。 34 26.6 对不属于“投标无效”或“拒绝投标”列示的其他情形,包括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 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给评审带来不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并 酌情扣分处理。 26.7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招标文件中“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或“可能导致其投 标被拒绝”等具体条款是否实施“投标无效”或“投标被拒绝”,但对同一条款的裁决应适用于每一 个投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不完善或有纰漏的情况,但又没有违反实质性规定, 不足以导致投标无效的,应作扣分处理。 26.7.1 由于投标书编制软件设置服务类项目开标一栏表固定格式只有“完工期(天)”,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建议按项目要求的服务期限或完成时间填写,无须精确到具体天数,此项填写内容不 作为投标无效条款。 2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 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 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本项目具体所采用的评标方法详见 《关键信息》→《评标信息》) 27.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 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 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7.1.1 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投标价格 27.1.1.1 资格性检查,见 26.2。 27.1.1.2 符合性检查,见 26.4。 27.1.1.3 针对第 27.1.1.2 条所述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 27.1.1.4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在委托招标金额未得到追加之 前,只对在委托招标金额内的投标进行评定。 27.1.1.5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进行下一步评定。 27.1.2 定标原则 27.1.2.1 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一)至(四) 条件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 标供应商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按以上规则,最终投标的价格最低。 35 27.1.2.2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 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 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 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 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27.2.综合评分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只评标,不定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进 行量化打分,以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除以专家人数的平均分值确定,平均分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四位,按评审后平均分值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27.2.1 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投标价格 27.2.1.1 资格性检查,见 26.2。 27.2.1.2 符合性检查,见 26.4。 27.2.1.3 针对第 27.2.1.2 条所述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 27.2.1.4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在委托招标金额未得到追加之 前,只对在委托招标金额内的投标进行评定。 27.2.1.5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进行下一步评定。 27.2.2 综合评审 27.2.2.1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27.2.2.2 评比因素 序号 评比因素 权重 1 2 3 …… 27.2.2.3 加权计算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 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36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价格分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27.3 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依照招标文件关 键信息的内容推荐相应数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①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 商(中标供应商的具体数量由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体现)。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流 程:网上具体操作时,在结束辅助评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上传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并录入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完成上述操作后后进入“采购人录入定标结果”的环节;采购 人在“采购人录入定标结果”中可以实时的查看候选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同时查看 和打印综合得分表、评审报告、候选中标供应商评价表,以单选框的方式,在显示候选中标供应商 名称和投标报价的列表中,由采购人根据定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 ③采购人应当自定标会召开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定标报告送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定标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 标结果等内容。 28 评标结果公示 28.1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在“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网站”(ba.szzfcg.cn)上公示 评标结果,公示期为 3 个日历日。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投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向深圳市中 正招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若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评标结果。 28.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保证其质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 资格后审 29.1 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是否与实际一致的权利,包括对中标供应 商投标的真实可靠性、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核实或现场考察。如发现虚假投标或弄虚作 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最终结果。 六、授予合同 30 授予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内容的权力 30.1 招标机构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 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 招标机构和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 无效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 37 理由。 32 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在“宝安政府采购网”(ba.szzfcg.cn)上发布招标结果公告,中 标人和采购单位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3.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包含验收、履约监管、违约责任等相应条款。采购人在抽样检测、验收或 使用过程中发现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合、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 商在服务及售后等方面违反招投标文件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并追究违 约责任。 34 取消中标资格 34.1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 购或由采购人依据有关规定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根据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改委办 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相关规定,招标代 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计取费率标准如下表所示: 类别 金额(万元) 工程招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100 以下 1.20% 1.80% 1.80% 100-500 0.84% 1.32% 0.96% 500-1000 0.66% 0.96% 0.54% 1000-5000 0.42% 0.60% 0.30% 5000-10000 0.24% 0.30% 0.12% 10000-100000 0.06% 0.06% 0.06% 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基准价格。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收取人民币 6000 元。 35.2 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 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以转账、银行汇票形式交付。 38 第二章 合同基本内容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重要说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以下合 同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 甲方: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购买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 分局 项目(项目编号:BACG XXXXX)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公正”的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概况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镇南派出所、翻身派出所、上川派出所、西乡派出所、石岩派出所、巡 警石岩中队共 6 个伙食单位的厨房劳务服务,就餐人数约 2143 人,仅限劳务,不涉及食品原材料采 购。 第二条 服务指标及标准 (一)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上述单位的民警、辅警、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及所有工作用餐的正常保障 及厨房日常事务管理,保证甲方就餐人员的正常就餐和食品安全。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保障的 (如提供宵夜、提前开饭、延后开饭等),乙方需无条件进行保障。 (二)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节假日正常保障)。 早餐:7:30-9:00; 中餐:11:30-12:30; 晚餐:17:30-19:00。 39 (三)相关服务要求 1.岗位配备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就餐人 数 食堂 数量 配置人 数 人员配备 主厨 厨师 面点师 服务工 1 镇南所 434 2 14 1 5 2 6 2 巡警石岩中队 54 1 5 1 1 3 3 石岩所 489 2 15 1 5 2 7 4 翻身所 354 1 13 1 4 1 7 5 上川所 338 1 12 1 4 1 6 6 西乡所 474 2 15 1 5 2 7 合 计 2143 9 74 6 24 8 36 注:主厨、厨师、面点师、服务工(案板工、服务员)等统称为“厨工”。 2.人员资质 1)项目负责人 男性,30~50 岁,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含,下同)学历,须具备优秀的团队 管理能力和工作规划能力,熟悉餐饮服务行业,精通食堂劳务服务管理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 备营养评估、营养设计、营养改善等基本专业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 1 年或以上食堂劳务服 务管理工作经验。 2)主厨 男性,30~60 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学历,须具备优秀的厨房管理能力,熟悉餐 饮服务行业,精通厨房日常工作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有从事餐饮服务本岗位 5 年或以上工 作经历。 3)厨师 男性,25~60 岁,身体健康,高中或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饮食餐饮服务本岗位 3 年或 以上工作经历。 4)面点师 男性,25~60 岁,身体健康,高中或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饮食餐饮服务本岗位 3 年 或以上工作经历。 5)服务工 男女不限,25~50 岁(男性可放宽到 60 岁),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学历。其中案 板工需具有从事饮食餐饮服务本岗位 1 年或以上工作经历。 3.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乙方遵守国家有关食品、饮食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烹制的饭菜必须符合餐饮业的 卫生管理标准,保证食品的卫生和质量。 40 2)所有食品加工及送餐流程符合卫生防疫标准,食品原料在符合菜肴烹调要求的前提下,要充 分烧透煮透,防止外熟里生,达不到杀灭细菌的目的。 3)切配和烹调要实行双盘制,配菜应使用专用配菜盘、碗,当原料下锅后应当及时撤掉,换用 消毒后的盘、碗盛装烹调成熟后的菜肴,防止配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 4)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食品均需留样,并在低温(摄氏 7 度左右)下保留 48 小 时,以便作为卫生安全问题的追溯依据。 5)乙方的厨工必须具备正确制作食物的知识,每餐须有普通食物中毒救治知识的厨师值班,万 一发生食物中毒,及时就地急救,并及时联系医院治疗,同时报告甲方;服务期间经政府相关食品 安全职能部门确认,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工作程序不当等过错责任,引起卫生、安全事故等,造成人 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以无法履约为由终止乙方的服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 乙方承担。 4. 个人卫生 1)厨工须具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 2)统一着装上岗,禁止穿工作服离开食堂做与餐饮服务无关的工作; 3)做好个人卫生,不披头散发、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戒指耳环等有碍操作饰物; 4)工作前或工作中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搬送菜肴和餐具前必须洗手,上完厕所必须洗手; 5)不得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配菜、分餐时需佩戴口罩;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 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5.厨房、餐厅环境卫生管理 1)乙方要明确厨房作业分区,标注明晰,物品归类有序,加工食品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 品与杂物隔离存放。 2)食品原料要保持新鲜,分类、分架在卫生许可的条件下贮藏、存放,离墙隔地,做好防尘、 防鼠、防蚊蝇、防蟑螂。 3)配菜与出菜盘专用,标志明显;生、熟食物的盛用容器、刀具等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4)刀具无锈,每日开餐前彻底清洗刀具、炒锅、手勺、笊篱、抹布等工用具,保持清洁、定位 存放。 5)每日开餐前彻底清洗炒锅、手勺、笊篱、抹布等用品,检查调味罐内的调料是否变质。 6)油钵要每日过滤一次,新油、老油(使用时间较长油色发深黄或发黑的油)要分开存放;酱 油、醋、料酒等调味罐不可一次投放过多,常用常添,以防变质及挥发;精盐、食糖、食品添加剂 等要注意防潮,防污染,开餐结束后调味容器都应加盖。 41 7)厨具、饮具、餐具等每餐后须清洗干净归位摆放并进行消毒处理,台面、地面要及时擦扫, 保持干净、整洁。保证餐厅餐桌椅摆放整齐、桌上物品摆放有序。 8)保持厨房操作间排水畅通,下水道不积存脏水、污物。厨房及餐厅地面、墙壁、设备等清洁 无油污、无灰尘、无杂物、干净整齐。 9)按时清理厨房、餐厅的垃圾,确保桶内垃圾无积压;垃圾桶(箱)加盖并按照卫生要求分类、 袋化盛装垃圾;桶(箱)内外要用热水、洗洁剂清洗,无异味并做好消毒工作。消毒和消杀记录齐 全。 6.厨房出品管理 1)乙方应于每周五将制订好的下周食谱报甲方,食谱制作应注重营养搭配及菜式多样化(兼顾 各地不同口味,夏季视气温情况不定期供应清凉饮料、凉茶或糖水),经甲方确认后在餐厅公示、实 施。 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食谱规范提供每日早、中、晚餐(宵夜等)服务,保障食堂供餐的质量和 选择需求。保障菜式多样化,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配置。 3)乙方须加强厨房出品质量管理,全程控制菜肴制作过程的安全卫生,确保无食物中毒或因食 物引起的其他不良反应;菜肴新鲜,色泽良好,无过期及腐烂变质的食物;控制油及其他调味品用 量,菜肴品种齐全,营养搭配合理;菜肴口味好,咸淡适中,并保证饭菜热度;菜肴及时更新,一 周内不出现 2 次以上完全相同品种菜肴,根据季节及工作需要调整就餐菜式,保证每月推出 3 款时 令菜;根据就餐情况,合理提供菜肴,杜绝浪费。 4)甲方不定期组织实施就餐满意度调查,监督问题食堂调整菜式口味以满足就餐人员的需求和 变化,保证就餐人员用餐满意度,并将用餐满意度调查得分作为衡量乙方履约服务情况的参考依据。 7.安全生产管理 1)乙方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订切 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落实食堂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2)乙方须加强用电、明火及燃气的安全管理,做好定期和日常的食堂安全检查,严禁私自乱接 乱拉电线、严禁员工在厨房、燃气房内吸烟等不安全行为,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甲方, 并负责整改工作。 3)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主管卫生安全等政府部门的安全卫生检查,尊重甲方的检查人员,并 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不完善的地方。 4)乙方应当依法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 42 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制度。 5)乙方在承包期内,若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因乙方过错导致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造成安全事故或在饮食中造成中毒事故且影响恶劣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约,并追究乙方的法律 责任及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8.保密管理 乙方须对厨工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 1)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2)不得在互联网或公安网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 3)对于接触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厨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落实保密责 任和义务。 4)接受宝安公安分局的保密工作指导、监督。 注: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相关信息; 警务工作秘密是指公安机 关在警务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泄露会给警务工作造成被动或 伤害的事项。 第三条 服务费及支付办法 (一)服务费标准 项目年服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XX 元), 月服务费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XXX 元)。年服务费实行总 额控制,实际支付额度应小于或等于中标价。 (二)服务费支付办法 本项目服务费专款专用、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即自合同签订第 2 个月起 逐月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1. 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服务费发票及复印件、厨工工资表复印件(附加盖公章的银行流水 凭证、薪金签收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报甲方;2.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的资料通过审核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乙方上月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三)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服务费构成 1)人工成本 包括各岗位厨工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过节费、高温补贴、年终奖励、辞职补偿金)、五险一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险)、福利、 43 个人所得税等可计入人工成本的费用; 2)其他费用 包括管理费(办公费、服装费、培训费等)、税金、企业利润、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体检费以及服务期间厨工工伤(或非工伤)、疾病死亡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金等管理费 用。 2.员工五险一金、福利等相关费用缴付 1)合同期内,乙方须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本项目所有厨工解决工 资、劳保、福利等问题,依法为厨工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住房公积金并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深圳市劳务工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应为厨工办理每人每年最低赔付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含意 外险、意外医疗险及猝死险);甲方应为新入职厨工安排入职体检,为在职厨工每人每年安排一次 体检。 3)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算。 4)服务费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甲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甲方签定食堂劳务服务合同,对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严格按照各服务项目要求及投标书承诺配备厨工(甲方应于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厨工配备 方案),须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承诺 5 日内厨工全部到位并提供厨工名单、技术等级证书、健康证 及其他证明材料。 3.甲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服务考核方案接受并配合甲方对其服务进行考核。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甲方对服务考核方案进行修订,甲方应当接受最新修订的服务考核方案执行。 4.甲方应根据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制作厨工岗位责任制、服务作业标准、厨工考勤制度、 厨工工资等级明细表、厨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执行。 5.派遣厨工的工作由甲方进行分配、管理,对派遣厨工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甲方同意认 可。甲方对甲方提供的厨工不满意要求更换时,甲方必须及时且无条件的为甲方使用单位更换合格 的厨工。 6.甲方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业务技术的培训。需持证上岗的员工,必须在到岗前获得相应 44 岗位的证书。 7.甲方应指定固定联系人和移动电话供甲方监管人员能够随时联系,保持通讯畅通,协调处理 派遣员工相关事宜,向甲方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相关资料报送工作。 8.合同终止移交过程中,甲方需做好餐饮保障,确保食品安全,严防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 生;做好人员分流,掌握员工动向,不拖欠工资,做好厨工的安抚安置工作,杜绝发生因劳资问题 处理不当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列明移交物资清单,做好相关物品、事项的移交工作。 9. 承诺保持现有厨工队伍稳定,同意接收 85%以上原有厨工。原有厨工有意向留下继续提供服 务的,乙方应予优先留用。 10.甲方须足额按月支付厨工工资、不得拖欠,按时为厨工提供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 资、发放辞退经济补偿金、缴纳五险一金、处理保险理赔、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负责处理 合同服务期内所有劳资纠纷和调解管理纠纷。 11.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接受甲方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甲方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核查并立即整改。 12.厨工的食宿问题由甲方负责安排。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每月 5 日前依据《宝安公安分局社会化服务监管工作意见(修订)》对甲方的服务 情况进行考评,确定甲方上月履约服务考评结果,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支付甲方上月管理费金额。 对于发现的问题,向甲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 2.甲方根据考核结果计算服务经费,扣除甲方应扣款后,将服务经费支付给甲方 。 3.甲方有权根据厨工个人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能力及甲方报送的厨工工资等级标准明细表, 审核确定厨工的岗位津贴;按照厨工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按月对各岗位的厨工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 评结果确定厨工每月的绩效工资;按照厨工考勤记录,据实核定厨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节日费、 高温补贴等其他费用。甲方按甲方考评结果申报并发放厨工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 。 4.甲方服务考评为“基本满意”以下的,甲方有权责令甲方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 到整改效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5.甲方提供就餐场所、厨房场地和厨房设备、餐具等硬件设施,并承担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 硬件设施维修费用、厨房加工制作所发生的水、电、燃料等费用以及食堂餐巾纸、牙签等消耗品费 45 用;食堂清洁剂、消毒剂、去污剂等清洁用品费用。 6.食堂设施设备的中、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由甲方作出计划方案,报经甲方审定后,由甲方 安排施工;材料采购费用甲方直接支付,较大的维修工程项目,按甲方核定专项计划施工,专项审 定结算。 7.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费用 厨具、餐具和饮具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费用及材料由甲方支付。对需要 维修的,甲方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甲方可不给予支付维修费用。紧急情况下, 甲方可口头或电话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甲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8.甲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法定职责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9.因合同费用的实际支付受审计、财政等相关政策、规定限制。若受此客观因素影响,甲方实 际付款期限不受合同上述约定支付期限限制或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实施。 第五条 重要事项约定 (一) 日常管理相关事项 1.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按时完成甲方的餐饮保障任务, 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须制定适合甲方餐饮保障的食谱管理、食品留样、食材出入库登记、 厨工岗位责任制、厨工考勤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指导厨房日常业务。 3.乙方必须按甲方实际需求于合同生效之日将厨工配置到位并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厨工配置 不全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须在 15 个日历日内整改完毕。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相关资料报送工作。 5.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厨工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保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合同执行期间,乙方须接受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履约服务评估 1.评估办法 根据《宝安公安分局社会化服务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甲方每月按照《食堂劳务服 务履约考评报告表》(详见下表)对乙方的履约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得分 80 分(含)以上的考核结 果为“满意”;80 分(不含)以下 60 分(含)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基本满意”;60 分(不含)以下 46 的考核结果为“不满意”。 ( )月份食堂劳务服务履约考评报告表 考评单位 供应商 合同人数 实际在岗人数 考核指标 及分值 考核标准 扣分 得分 厨品质量 (30 分) 1.注重厨品口味提升,追求色、香、味。发现不符合厨房出品管理要求问题 的,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成效一次扣 1-5 分; 2.注重营养搭配均衡。发现营养搭配不合理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成效 一次扣 1-5 分; 3.每周食谱公示。食谱未公示,扣 5 分;没有食谱,扣 10 分。 食品质量 (20 分) 1.食材选用、保鲜、加工符合安全标准。发现违规现象的,一例扣 5分; 2.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发现违规现象的,一次 扣 10 分; 3.厨房出品安全无事故。此项为关键性指标,发现一例、给予“差”评。 服务质量 (20 分) 1.按照岗位标准配置厨工并开展专业培训。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一次 扣 10 分; 2.按服务内容、时间和要求完成餐饮保障。发现延迟、冰冷、不足等问题的, 一次扣 5 分; 3.服务意识强,服务满意率达到 80%的标准。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一 次扣 1-5 分; 4.落实厨工考勤制度,厨工变动要及时报备。发现不按要求报备问题的,一 次扣 1 分; 5.厨工工资发放及时,绩效考核规范、合理。发现不规范或有投诉问题的, 一次扣 1-5 分; 6.按要求完成相关资料报送工作。发现不按要求报送的(应征求警保科意见), 一次扣 1-2 分。 卫生管理 (20 分) 1.个人、厨房、餐厅卫生管理符合要求。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成效一 次扣 1-5 分; 2.菜品清洗规范、干净。发现不符合流程、不干净或有异物现象的,一次扣 47 1 分; 3. 厨具和餐具清洗、消毒、保管规范。发现问题的,一次扣 1 分。 设备管理 (10 分) 厨房设备设施使用和维修规范、合理。发现违规操作现象的,一例扣 2 分。 总得分 2. 履约服务考评处罚规则 甲方可依据履约服务考评结果或服务中存在问题的轻重,对乙方实施“限令整改、扣除其他费 用、收取违约金、单方面解除合同”等单项处置或多项合并处置。 1)履约服务考评得分在 80 分以下的,乙方须按照服务标准或者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每 低一分扣除乙方月其他费用 1%的标准执行。 2)履约服务考评得分在 80 分以上的,但其中单项得分在 50%以下的,乙方须限期整改;年度 内某个单项二次得分在 50%以下的,按照单项得分 50%以下每降低 10 个百分点扣除月其他费用 1%的 标准执行;年度内某个单项出现 3次得分在 50%以下的,将给予扣除 5-20%月其他费用的处罚。 3) 履约服务考评得分在 50 分以下或者连续获得两次“差”评以下的,视为乙方不履行服务约 定,除按扣分扣除相应其他费用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其他费用 5-20%的 标准执行;出现 1 次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问题的,给予扣除当月月其他费用的处罚。 (三)厨工工资管理 1.基本要求 1)乙方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厨工工资表、厨工考勤表、厨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五险一 金”缴交凭据、个税代缴证明等报甲方审核。 2)厨工工资表需经厨工签字确认,并附加盖公章的银行流水凭证。提供银行流水凭证确有困难 的,可提供甲方相关财务凭证证实工资发放情况,由甲方抽查核实。 3)应据实足额发放厨工工资。 4)厨工工资采用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到厨工个人工资专用账户。 2.绩效工资 1)乙方须制定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厨品质量、环境卫生、 工作效率、出勤率等,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执行。 48 2)乙方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按月对各个岗位的厨工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 结果评定每个厨工的绩效工资。 3)乙方须以表格的方式按月报送厨工绩效工资考核评定情况,经甲方核查确认后发放厨工的绩 效工资。 (四)其他 1.合同期间就餐人员增加 10%以内的,不增加服务费;增加 10%以上的,甲方可向区财政申请增 加服务费。 2.合同期间服务项目出现变动或服务量减少的,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 3.合同终止移交过程中,乙方需做好餐饮保障,确保食品安全,严防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 生;做好人员分流,掌握员工动向,不拖欠工资,做好厨工的安抚安置工作,杜绝发生因劳资问题 处理不当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列明移交物资清单,做好相关物品、事项的移交工作。 4.因合同费用的实际支付受审计、财政等相关政策、规定限制。若受此客观因素影响,甲方实 际付款期限不受合同上述约定支付期限限制或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实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乙方须保障食堂劳务服务的正常进行;整 改不力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发现没按甲方要求配置厨工的,又未能在 15 个日历日内整改完毕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视情节轻重按照厨工月人均费用标准的 1-3 倍执行;如一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则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2.乙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被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乙方须承担由 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保密管理设定为关键性服务指标。其中任意一个方面经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因乙方过错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服务约定,除扣除当月服 务费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与当月服务费等额的违约金。 4.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因乙方过错严重违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保密管 理规定,引发食物中毒、火灾、安全事故、泄密事件等,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9 5.乙方不按《社会保险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厨工缴交“五险一金” 的,一经发现,甲方有义务通知社保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二)其他责任 1.乙方不得将项目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甲方有权即刻终止合同, 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对于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同时进行财务审计,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的,须在本年度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七条 合同期限、续期、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限自 20 22 年 2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二)合同续期 年度合同期满前 3个月,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合同续期;一年合同期满后, 甲方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及乙方全年履约服务情况确定下一年度 合同续签事宜,但总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三)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服务供应方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 同无法履行的。 4.其他因素或问题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其他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 止合同。 (五)乙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 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 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置 50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应,经甲、乙 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公章): 乙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51 第三章 附件 1. 投标书 致: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投标代表(姓名、 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一、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项目费用分项报价列表 (4)服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人情况介绍 (6)投标企业信誉度情况评价证明 (7)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情况表 (8)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9)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10)股东构成审查表 (11)诚信承诺函 (12)信用承诺书 (13)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1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商务和技术资料 二、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身份证有效期内的正反面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身份证有效期内的正反面扫描件) 据此函,本投标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技术服务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 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 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__90__个日历日。 52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本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 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 投标人名称 日期 53 2.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包号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 备注 大写: 小写: ★投标总价按照数学四舍五入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为服务总费用。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中所 有成本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3. 项目费用分项报价列表 序号 项目内容 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 1 2 合 计(即投标总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仅为指导性范本,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各分项内容进行调整。 2、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 3、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以上分项报价清单的投标总价一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5 4. 服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承诺响应如下: 序 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无偏离 /正偏离/负偏离) 说明 1 此项内容为招标文件第 六章服务需求书中的所 有条款要求。 【填写说明:1、如投标人能完全按照此部 分条款要求承诺(响应)并实施,可填写“完 全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 2、如投标人承诺(响应)内容出现正偏离 或负偏离,请逐条做出说明,出现负偏离将 按评分规则要求进行扣分。】 (以下项目请按此格式填写,由于填写格式 不正确或表述不清晰导致被扣分的,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需附 证明文 件,应 在“说 明”栏 填写证 明文件 对应名 称和页 码。 2 ...... 填写说明: 1、请投标人于“投标文件响应”栏中对偏离表中相关条款作出响应情况描述, “偏离情况” 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要求的填“负偏离”,达到要求的填“无偏离”,优于要求的填“正 偏离”。 2、服务期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3、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 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 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 负偏离。 投标人代表: 56 5. 投标人情况介绍 一、公司简介: 二、人员状况: 三、设备情况: 四、同类项目情况: 五、财务状况: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 6. 投标企业信誉度情况评价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用户单位 项目名称 时间 规模(金额) 验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表可延长,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 7.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部门和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投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9 8.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________________(投标邀请函的时间)____________(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本人 愿意参加投标,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1、由(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我方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一份。 2、相关服务条款及服务范围。 3、招标文件要求的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本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 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人: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传真 邮编: 电话: 60 9.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 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除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或分包。 5.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 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 处理。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 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 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 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 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 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 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 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 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 门将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信息公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期一年,一切不利后果 我单位均自愿承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 日期: 61 10. 股东构成审查表 序号 投标人股东构成审查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是或否) 名单 1 是否存在“与投标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 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 是否存在“与投标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 投标供应商是否有控股的子公司 4 股东情况:控股投标供应商的股东名单 / 注: 1、响应情况为“是”,需在“名单”栏中提供相应的单位、子公司和股东的名单;响应情况为“否”, 在“名单”栏填写“无”;股东情况仅需列明股东名单即可。 2、管理关系是指:投标供应商与特定企业之间因通过间接控股、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存 在实际管理关系。 3、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 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 年 月 日 62 11. 诚信承诺函 致: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出现诚信相关问题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措施实施 期限内,如若投标文件与事实情况不符,我单位自愿承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以及其 他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单位承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 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年 月 日 63 12.信用承诺书 致: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信用承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体现诚信守法的重要标志。我司在参与贵方 ________________(招标公告时间)____________(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谨作出以下承 诺: 一、承诺我司和我司法人代表均未被列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 因上述情形,引起质疑、投诉或其他方式情况反映,一经核实我司或我司法人代表为失信被执行人, 将视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已经中标、成交的,按中标、成交无效处理(在项目投标截 止时间前失信信息被删除的或在开标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除外)。 二、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没有任何伪造、变造资料,或通过欺骗、窃取等非法及不 正当手段获得相关资料的行为。如存在上述情形,贵单位有权将其列入我司的信用记录,并归集纳 入到相关的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等,贵单位及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营单位有权将之对外公示。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若投标人在投标时不提供“信用承诺书”或修改“信用承诺书”格式内容,将导致投 标无效。) 64 13.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 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 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 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 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65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 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 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 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 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66 1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商务和技术资料 67 1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维护本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 进行合同投标、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身份证的正反面扫描件,非中国国 籍管辖范围的,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否则将导 致投标无效。 68 1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代表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须提供投标代表人有效期内身份证的正反面扫描件,非中国国 籍管辖范围的,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否则将导 致投标无效。(若投标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提供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 (本章未提供的招标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 69 17. 政策文件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 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0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 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 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 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 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 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 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 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71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 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 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 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 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 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 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 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 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 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 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 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 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 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 72 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 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 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 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 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 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 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 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73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 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 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 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 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74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75 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76 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77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 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 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 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 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 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 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78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 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 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 月 29 日,国家统 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 号),规定从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 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 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79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 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8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 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 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 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 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 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 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 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 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 用资产总计代替。 四、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8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 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 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 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 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 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2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 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 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 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 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 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83 第四章 招标邀请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申报的分局食堂劳 务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要求的国内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编号 BACG2021173957 项目名称 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标的内容 详见本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制作 重要说明 投标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的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未及时更新投 标书编制软件造成投标文件出错(如:开标一览表空白,无法正常导入投标书浏 览软件等)而导致的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请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 在宝安政府采购网左下角“相关软件下载”中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的投标书编制 软件,或在打开新版投标书编制软件时按自动升级提示要求安装投标书编制软件 至最新版本。) 标书获得办法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于投标文件发布日起登录“宝安区政 府采购网站”(ba.szzfcg.cn)报名参加投标,并可在网站相应栏目中下载招标文 件。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如确认参加投标应在网站的“应标管理栏”中点击 “确认邀请”。网上响应投标后但因故不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距投标截止 1 个工作日之前登录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网后点击“拒绝”或“撤销”以通知招标机 构。网上点击响应投标而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且 未在规定的时间前将其不参加投标的情况通知招标机构的供应商,招标机构将会 视为网上违规操作,对于超过三次违规操作的供应商招标机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 年,并通报各级招标机构。 答疑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 5 日凡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的(包括认 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或不公正性条款),可登录“深圳市 宝安区政府采购网”(ba.szzfcg.cn)提出疑问,也可以向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 司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将于投标截止前将问题答 复在上述网站中答复,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投标及开标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5:30 分 (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网站。具体操作为登 录“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网”,用“应标管理? 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 标文件。技术咨询电话:0755-27758326 开标时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5:30 分 开标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 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 中正招标会议室。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0755-83026699 2021 年 12 月 20 日 84 第五章 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1.1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2.1 招标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4.5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招标文件 8.1 对招标文件澄清答复时间:投标截止前。 8.2 对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时间:投标截止前。 13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为服务总费用。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包括但不限于服 务中所有成本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投标文件的编制 17.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2 项目编号:BACG2021173957 招标项目:分局食堂劳务服务 18.5 投标文件将对外公开。投标人对公示信息的质疑,按现规定和做法执行。 望各投标人要珍 惜本次投标机会,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标。 20.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5:30 分(北京时间) 23.1 评标委员会共有 5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与评标 24.1 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15: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 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 中正招标会议室。 26.5 ★本项目控制金额为人民币 5,821,200.00 元,投标报价超出控制金额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26.7.1 由于投标书编制软件设置服务类项目开标一栏表固定格式只有“完工期(天)”,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建议按项目要求的服务期限或完成时间填写,无须精确到具体天数,此项 填写内容不作为投标无效条款。 30.1 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或服务增加或减少的幅度:数量的±10%(按投标报价计)。 34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出现以下情形,其(预)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1)未通过资格后审; (2)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用户单位签订协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4)由于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 85 第六章 服务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概况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镇南派出所、翻身派出所、上川派出所、西乡派出所、石岩派出所、巡 警石岩中队共 6 个伙食单位的厨房劳务服务,就餐人数约 2143 人,仅限劳务,不涉及食品原材料采 购。 二、服务期限 ★本项目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履约情况续签合同,最多续签两次,合同履 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或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法行 为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采购人不再续约。 三、人员分工及职责 3.1.项目负责人 3.1.1. 接受伙食单位的管理,检查、监督本项目各厨房管理制度、各岗位职责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协调好各厨房与伙食单位的工作关系,处理食堂劳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厨房服 务正常运作; 3.1.2.加强并规范厨房厨品质量管理,加大原材料检验、营养评估及设计、每周食谱制定、厨 品加工各环节检查、监督及存在问题整改的工作力度,确保厨品加工质量及营养改善; 3.1.3. 加强并规范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食材选用、保鲜、加工各环节的检查、监督及存 在问题整改工作力度,确保食材新鲜、加工符合安全标准、食用油调味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食品 留样规范,厨房出品安全无事故。 3.1.4.加强并规范厨房服务质量管理,加大厨工按标准配置、按时完成餐饮保障、按时发放厨 工工资以及按要求报送资料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及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 保服务满意率达到 80%以上的标准。 3.1.5.加强并规范厨房卫生管理,加大厨房、餐厅、菜品、厨具、餐具的清洗和垃圾处理等环 节的检查、监督及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把好卫生安全质量关。 86 3.1.6.加强并规范厨房设备管理,加大对厨房设备设施使用和消防器具的检查、监督及存在问 题整改工作力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防止设备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 3.1.7.收集采购方就餐人员在厨品加工及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正视厨房劳务服务方面存在 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研制、创制新菜式,努力提高厨品加工技艺和服务水平。 3.2.食堂主厨 3.2.1.制定厨房管理制度、请休假制度及各岗位职责,安排好厨房每日任务,督促员工遵守各 项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厨房正常运作; 3.2.2.严格执行配送食品验收及原料出入库登记制度,掌握原材料使用情况,防止物资积压、 变质,严把原材料质量关; 3.2.3.每周周五按照采购方要求拟定下周菜谱,菜谱应合理搭配膳食结构,确保营养均衡,兼 顾就餐人员不同的饮食习惯,报采购方审核通过后在饭堂公示; 3.2.4.负责各种饭菜的加工制作,计划用料,精工细作,控制出品的分量和质量,提高烹调技 术,改善制作方法; 3.2.5.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保证无过期变质出品,防止食物中毒,落实 食品留样制度,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 3.2.6.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厨房设备运转、维护和保养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3.2.7.严格消防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检查消防器具,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3.2.8.收集采购方领导和就餐人员对出品意见和建议,正视出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 研制、创制新菜式,提高厨师的技艺。 3.3.食堂中式厨师 3.3.1.服从主厨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在主厨的领导下烹饪各式菜 肴,保证就餐人员能按时开饭; 3.3.2.不断提升烹饪技术,熟悉和掌握各种菜品的基本制作技术,要求色、香、味、形符合质 量标准,研究改善伙食的措施; 3.3.3.虚心听取就餐人员对伙食的意见,协助主厨制作下一周菜谱; 3.3.4.计划用料、精工细作,不断改善菜品口味,提高烹调技术,力争做到色、香、味俱佳; 3.3.5.操作时严格掌握卫生要求,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 3.3.6.定期对使用的厨房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特别是天然气开关、炉头及消防设备,做 好安全防火工作; 87 3.3.7.不得随便离岗,有事向主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3.8.协助主厨做好其他食堂保障方面的工作。 3.4.食堂面点厨师 3.4.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在主厨的带领下烹饪各式面点,保证就餐人员 能按时开饭; 3.4.2.通晓面点的加工过程,能按工艺工序要求精心加工、制作面点食品,保质出品保量,不 断推出新面点; 3.4.3.虚心听取就餐人员对伙食的意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面点制作的技术水平,协助 主厨制作下一周菜谱; 3.4.4.熟悉原材料的产地、种类、特点,掌握面点的生产质量要求和标准,有效的控制加工 成本,杜绝浪费; 3.4.5.操作时严格掌握卫生要求,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 毒工作; 3.4.6.定期对使用的厨房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特别是天然气开关、炉头及消防设备,做 好安全防火工作; 3.4.7.不得随便离岗,有事向主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4.8.协助主厨做好其他食堂保障方面的工作。 3.5.食堂案板工 3.5.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主厨的带领下负责切配各式菜肴及刻花,保证菜品基础原料的标 准供应,确保砧板的正常工作; 3.5.2.切配工作中要合理使用原材料,减少浪费,严格控制成本; 3.5.3.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定期对使用的冰箱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原料的 新鲜度,协助做好卫生、安全工作; 3.5.4.把好验货关,控制原料的配送质量和卫生,合理安排下脚料,确保食品规范存放,防止 积压、变质,杜绝浪费; 3.5.5.努力掌握砧板切配的三种刀法、九种刀功、四种形状,掌握切配料头及水果蔬菜的装饰 艺术和技能; 3.5.6.搞好收尾工作,案板卫生、墙面、地面、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3.5.7.操作时严格掌握卫生要求,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 88 3.5.8.不得随便离岗,有事向主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5.9.完成主厨、厨师布置的其他工作。 3.6.食堂服务员 3.6.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在主厨的带领下完成原材料、用具、餐具的清 洗及指定区域的洗涤、清洁工作: 3.6.1.1.负责收清洗工作台、脏炉具、厨具、用具,厨房设备设施清洗应坚持先高后低、先上 后下、先表后里、先墙面、台面后地面、地沟以及先扫后冲的顺序,炉头和台面冲水后,要立即抹 干水,清洗时,注意水压大小,杜绝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坏; 3.6.1.2.负责厨房、餐厅卫生,墙体、地面及餐桌椅要按时清理,保证水台洁净无死角, 地 面冲水后立即拖干,保持良好的食品加工和就餐环境; 3.6.1.3.餐具洗涤要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检查、六摆放,保持平稳、倒渣、分 类、轻拿、轻洗、轻放、轻推,严禁出现餐具上洗洁精没冲洗干净、摆放不整齐、分类混杂、坏损 等现象; 3.6.1.4.米、青菜、鱼类、肉类的清洗要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现烂菜、菜虫、米虫以及菜心 有泥土、鱼类有腮带鳞等现象。 3.6.2.做好消毒工作,按时清理、运送厨房、餐厅的垃圾,确保桶内垃圾无积压,垃圾桶加盖 无异昧; 3.6.3.熟悉操作规范、工作标准和服务要求,熟悉各种消毒剂的使用,执行安全操作规范,杜 绝带电、带气作业; 3.6.4.操作时严格掌握卫生要求,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 3.6.5.不得随便离岗,有事向主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6.6.完成主厨、厨师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 4.1.范围 4.1.1. 镇南派出所、翻身派出所、上川派出所、西乡派出所、石岩派出所、巡警石岩中队共 6 个伙食单位的民警、辅警、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用餐、工作接待用餐及其他工作用餐(含会 议用餐、夜间餐饮保障、行动餐饮保障)。 4.2.内容 89 4.2.1.开餐时间 周一至周日,节假日正常保障。 早餐:7:30-9:00; 中餐:11:30-12:30; 晚餐:17:30-19:00 4.2.2.中标方负责厨房日常事务管理,保证采购方民警、辅警及其他厨工的正常就餐和食品安 全。 4.2.3.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保障的(如提供宵夜、提前开饭、延后开饭等),中标方需无条 件进行保障。 4.3.人员要求 4.3.1.岗位配备要求 序号 单位名称 就餐人数 食堂 数量 配置人 数 人员配备 主厨 厨师 面点师 服务工 1 镇南所 434 2 14 1 5 2 6 2 巡警石岩中队 54 1 5 1 1 3 3 石岩所 489 2 15 1 5 2 7 4 翻身所 354 1 13 1 4 1 7 5 上川所 338 1 12 1 4 1 6 6 西乡所 474 2 15 1 5 2 7 合 计 2143 9 74 6 24 8 36 注:主厨、厨师、面点师、服务工等统称为“厨工”,服务工包括案板工和服务员。 4.3.2.厨工资质要求 4.3.2.1.主厨 男性,30~60 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学历,须具备优秀的厨房管理能力,熟 悉餐饮服务行业,精通厨房日常工作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有从事餐饮服务本岗位 5 年或以 上工作经历。 4.3.2.2.厨师 男性,25~60 岁,身体健康,高中或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饮食餐饮服务本岗位 3 年或以上工作经历。 4.3.2.3.面点师 男女不限,25~50 岁(男性可放宽到 60 岁),身体健康,高中或以上学历, 具有从事饮食餐饮服务本岗位 3 年或以上工作经历。 90 4.3.2.4.服务工男女不限,25~50 岁(男性可放宽到 60 岁),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学历。其 中案板工需具有从事饮食餐饮服务本岗位 1 年或以上工作经历。 4.3.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4.3.3.1.中标方遵守国家有关食品、饮食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烹制的饭菜必须符合 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标准,保证食品的卫生和质量。 4.3.3.2.所有食品加工及送餐流程符合卫生防疫标准,食品原料在符合菜肴烹调要求的前提下, 要充分烧透煮透,防止外熟里生,达不到杀灭细菌的目的。 4.3.3.3.切配和烹调要实行双盘制,配菜应使用专用配菜盘、碗,当原料下锅后应当及时撤掉, 换用消毒后的盘、碗盛装烹调成熟后的菜肴,防止配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 4.3.3.4.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食品均需留样,并在低温下保留 48 小时,以便作为 卫生问题的追溯依据。 4.3.3.5.中标方的厨工必须具备正确制作食物的知识,每餐须有普通食物中毒救治知识的厨师 值班,万一发生食物中毒,及时就地急救,并及时联系医院治疗,同时报告采购方;服务期间因中 标方管理不善或工作程序不当等责任原因,引起卫生、安全事故等,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采购方有权以无法履约为由终止中标方的服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4.3.4.个人卫生要求 4.3.4.1.中标方所有派往本项目的厨工须具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 4.3.4.2.禁止穿工作服离开食堂做与餐饮服务无关的工作。 4.3.4.3.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工作前或工作中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不得对着食物咳 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4.3.4.4.厨工搬送菜肴和餐具前必须洗手。 4.3.5.厨房环境卫生要求 4.3.5.1.中标方要明确厨房作业分区,标注明晰,物品归类有序;食品原料新鲜,分类、分架 在卫生许可的条件下贮藏、存放,离墙隔地; 4.3.5.2.做好防尘、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加工食品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隔 离存放; 4.3.5.3.配菜与出菜盘专用,标志明显;生、熟食物的盛用容器、刀具等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4.3.5.4.刀具无锈,每日开餐前彻底清洗刀具、炒锅、手勺、笊篱、抹布等,工用具保持清洁、 定位存放; 4.3.5.5.检查调味罐内的调料是否变质。油钵要每日过滤一次,新油、老油(使用时间较长油 色发深黄或发黑的油)要分开存放;酱油、醋、料酒等调味罐不可一次投放过多,常用常添,以防 变质及挥发。精盐、食糖、食品添加剂等要注意防潮,防污染,开餐结束后调味容器都应加盖; 91 4.3.5.6.每餐后清洁用具,归位摆放,清洗汤锅,清理调料。台面地面要及时擦扫干净,厨具 每天用专用的消毒剂进行处理,再用高温消毒柜进行全面消毒; 4.3.5.7.保持厨房操作间排水畅通,不积存脏水污物,厨房地面、墙壁、门窗、桌椅清洁无油 污,无灰尘,无杂物,干净整齐;餐厨垃圾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4.3.6.就餐区卫生环境要求 4.3.6.1.中标方要保证餐厅餐桌椅摆放整齐、桌上物品摆放有序; 4.3.6.2.餐厅地面、墙壁无污物; 4.3.6.3.餐具整洁干净,摆放有序,每餐洗净后及时进行消毒,消毒和消杀记录齐全。 4.3.7.菜式出品要求 4.3.7.1.中标方须按照采购方的食谱规范制定每周食谱(含早、中、晚餐),保障食堂供餐的质 量和选择需求。 4.3.7.2.中标方应当于每周五将制订好的下周食谱报采购方,经采购方确认后在餐厅公示、实 施。 4.3.7.3.采购方不定期组织实施就餐满意度调查,监督问题食堂调整菜式口味以满足就餐人员 的需求和变化,保障就餐人员用餐满意度,并将用餐满意度调查得分作为衡量中标方履约服务情况 的参考依据。 4.3.7.4.菜式品种:保障菜式多样化,根据采购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配置。 4.3.7.5.菜肴质量:中标方须全程控制菜肴制作过程的安全卫生,确保无食物中毒或因食物引 起的其他不良反应;菜肴新鲜,色泽良好,无过期及腐烂变质的食物;控制油及其他调味品用量, 菜肴品种齐全,营养搭配合理;菜肴口味好,咸淡适中,并保证饭菜热度;菜肴及时更新,一周内 不出现 2 次以上完全相同品种菜肴,根据季节及工作需要调整就餐菜式,保证每月推出 3 款时令菜; 根据就餐情况,合理提供菜肴,杜绝浪费。 4.3.8.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3.8.1.中标方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落实食堂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4.3.8.2.中标方要加强用电、明火及燃气的安全管理,做好定期和日常的食堂安全检查,严禁 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员工在厨房、燃气房内吸烟等不安全行为,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 报告采购方,并负责整改工作。 4.3.8.3.中标方应随时接受采购方、主管卫生安全等政府部门的安全卫生检查,尊重采购方的 检查人员,并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不完善的地方。 4.3.8.4.中标方应当依法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员工 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制度。 92 4.3.8.5.中标方在承包期内,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在饮食中造成中毒 事故且影响恶劣的,采购方有权提前解除合约,并追究中标方的法律责任及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4.3.9.保密管理要求 4.3.9.1 中标方须对厨工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 4.3.9.2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4.3.9.3 不得在互联网或公安网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 4.3.9.4 对于接触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厨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落实保 密责任和义务。 4.3.9.5 接受宝安公安分局的保密工作指导、监督。 注: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相关信息; 警务工作秘密是指公安机 关在警务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泄露会给警务工作造成被动或 伤害的事项。 4.3.10.人事管理要求 采购方每年对中标方进行社会化劳务服务项目进行考核,中标方应具有三方平台的劳务服务管 理软件系统对厨工人员人事管理,便于采购方准确掌握中标方提供的厨工人员信息、培训及学习等 情况。 4.3.11.应急保障能力要求 中标方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应急食堂,当发生服务单位停电、紧急任务等突发情况时,能提供 保障 100 人或以上的紧急配餐服务。 五、服务内容及作业标准 项目 日常维修周期及内容 标准 检查周期 内容 设 施 及 日 常 操 作 厨具、饮具、餐具 3次/日 清洗消毒 清洁、无油腻、无水渍 餐台 3次/日 清洗消毒 整洁、美观、无锈迹 厨房沟渠、水池 3次/日 检查、维修、疏通 畅通、无损坏 肉类、蔬菜 3次/日 清洗 无沙砾等杂物 水电、煤气设备 随时 每日巡视检查、记录、发现问 题及时报告跟踪处理结果 使用正常、安全无故障 消防设施 随时 检查,参加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报告跟踪处理结果 完备、使用正常 室内外灯光照明、 消毒灯管和室内电 随时 检查,参加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报告跟踪处理结果 符合安全标准,正常使 用 93 路 空调系统 每周 检查,参加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报告跟踪处理结果 符合标准,正常使用 六、项目管理考核 采购方根据《宝安公安分局社会化服务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每月按下表对中标 方的履约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得分 80 分以上(含)的考核结果为“满意”;80 分以下(不含)60 分 以上(含)的考核结果为“基本满意”;60 分以下(不含)的考核结果为“不满意”。 ( )月份食堂劳务服务履约考评报告表 考评单位 供应商 合同人数 实际在岗人数 考核指标 及分值 考核标准 扣分 得分 厨品质量 (30 分) 1.注重厨品口味提升,追求色、香、味。发现不符合厨房出品管理要求问题 的,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成效一次扣 1-5 分; 2.注重营养搭配均衡。发现营养搭配不合理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成效 一次扣 1-5 分; 3.每周食谱公示。食谱未公示,扣 5 分;没有食谱,扣 10 分。 食品质量 (20 分) 1.食材选用、保鲜、加工符合安全标准。发现违规现象的,一例扣 5分; 2.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发现违规现象的,一次 扣 10 分; 3.厨房出品安全无事故。此项为关键性指标,发现一例、给予“差”评。 服务质量 (20 分) 1.按照岗位标准配置厨工并开展专业培训。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一次 扣 10 分; 2.按服务内容、时间和要求完成餐饮保障。发现延迟、冰冷、不足等问题的, 一次扣 5 分; 3.服务意识强,服务满意率达到 80%的标准。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一 次扣 1-5 分; 4.落实厨工考勤制度,厨工变动要及时报备。发现不按要求报备问题的,一 94 次扣 1 分; 5.厨工工资发放及时,绩效考核规范、合理。发现不规范或有投诉问题的, 一次扣 1-5 分; 6.按要求完成相关资料报送工作。发现不按要求报送的(应征求警保科意见), 一次扣 1-2 分。 卫生管理 (20 分) 1.个人、厨房、餐厅卫生管理符合要求。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成效一 次扣 1-5 分; 2.菜品清洗规范、干净。发现不符合流程、不干净或有异物现象的,一次扣 1 分; 3. 厨具和餐具清洗、消毒、保管规范。发现问题的,一次扣 5 分。 设备管理 (10 分) 厨房设备设施使用和维修规范、合理。发现违规操作现象的,一例扣 1 分。 总得分 七、投标报价 7.1.服务费是指本项目需求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投标 人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 7.1.1.服务费构成 7.1.1.1. 人工成本包括各岗位厨工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 费、过节费、高温补贴、年终奖励、辞职补偿金)、五险一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险)、福 利、个人所得税等可计入人工成本的费用; 7.1.1.2.其他费用包含管理费(办公费、服装费、培训费等)、税金、企业利润、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体检费以及服务期间厨工工伤(或非工伤)、疾病死亡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金等管理费 用。 7.1.2.相关说明 7.1.2.1.合同期内,中标方须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所有选派到本 项目服务的厨工解决工资、劳保、福利等相关问题,依法为“厨工”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 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深 圳市劳务工最低工资标准; 7.1.2.2.中标方应为厨工办理每人每年最低赔付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人身意外商业保 险(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及猝死险);中标方应为新入职厨工安排入职体检,为在职厨工每人每年 95 安排一次体检; 7.1.2.3. 其他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 7.1.2.4.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算。 7.1.3.付费时间、方式及要求 7.1.3.1.服务费按月结算; 7.1.3.2.中标方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服务费发票及复印件、厨工工资表复印件(附加盖公章 的银行流水凭证、薪金签收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报采购方,通过审核后在 10 个工作日 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上月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7.1.3.4.厨工工资表既作为支付服务费的凭据,同时也将在所服务食堂公示、接受监督。 7.2.投标报价要求 7.2.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同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根据本企业的成本 自行决定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 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 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 八、其他条款 8.1.中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与采购方签定食堂劳务服务合同,对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 8.1.2.严格按照各服务项目要求及投标书承诺配备厨工(中标方应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方提供 厨工配备方案),须在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承诺 5 日内厨工全部到位并提供厨工名单、技术等级证书、 健康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8.1.3.中标方应当按照采购方制定的服务考核方案接受并配合采购方对其服务进行考核。合同 履行过程中,如采购方对服务考核方案进行修订,中标方应当接受最新修订的服务考核方案执行。 8.1.4.中标方应根据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制作厨工岗位责任制、服务作业标准、厨工考勤 制度、厨工工资等级明细表、厨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经采购方审核通过后 执行。 8.1.5.派遣厨工的工作由采购方进行分配、管理,对派遣厨工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 方同意认可。采购方对中标方提供的厨工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中标方必须及时且无条件的为采购方 96 使用单位更换合格的厨工。 8.1.6.中标方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业务技术的培训。需持证上岗的员工,必须在到岗前获 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8.1.7.中标方应指定固定联系人和移动电话供采购方监管人员能够随时联系,保持通讯畅通, 协调处理派遣员工相关事宜,向采购方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按采购方要求按时完成相关资料 报送工作。 8.1.8.合同终止移交过程中,中标方需做好餐饮保障,确保食品安全,严防各类食品安全责任 事故发生;做好人员分流,掌握员工动向,不拖欠工资,做好厨工的安抚安置工作,杜绝发生因劳 资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列明移交物资清单,做好相关物品、事项的移交工作。 8.1.9.原来在采购方服务的厨工有意向留下继续提供服务的,中标方应予优先留用。 8.1.10.中标方须足额按月支付厨工工资、不得拖欠,按时为厨工提供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 发放工资、发放辞退经济补偿金、缴纳五险一金、处理保险理赔、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负 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所有劳资纠纷和调解管理纠纷。 8.1.11.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方须接受采购方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配合采购方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立即整改。 8.1.12.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勘查。 8.2.采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采购方有权每月 5 日前依据《宝安公安分局社会化服务监管工作意见(修订)》对中标方 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确定中标方上月履约服务考评结果,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支付中标方上月管 理费金额。对于发现的问题,向中标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 8.2.2.采购方根据考核结果计算服务经费,扣除中标方应扣款后,将服务经费支付给中标方 。 8.2.3.采购方有权根据厨工个人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能力及中标方报送的厨工工资等级标 准明细表,审核确定厨工的岗位津贴;按照厨工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按月对各岗位的厨工进行综合考 评,依据考评结果确定厨工每月的绩效工资;按照厨工考勤记录,据实核定厨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节日费、高温补贴等其他费用。中标方按采购方考评结果申报并发放厨工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 8.2.4.中标方服务考评为“基本满意”以下的,采购方有权责令中标方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 时间内达不到整改效果,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 8.2.5.采购方提供就餐场所、厨房场地和厨房设备、餐具等硬件设施,并承担食堂食品原材料 采购、硬件设施维修费用、厨房加工制作所发生的水、电、燃料等费用以及食堂餐巾纸、牙签等消 97 耗品费用;食堂清洁剂、消毒剂、去污剂等清洁用品费用。 8.2.6.食堂设施设备的中、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由中标方作出计划方案,报经采购方审定后, 由采购方安排施工;材料采购费用采购方直接支付,较大的维修工程项目,按采购方核定专项计划 施工,专项审定结算。 8.2.7.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费用 厨具、餐具和饮具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费用及材料由采购方支付。 对需要维修的,中标方必须先向采购方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否则,采购方可不给予支付维修费用。 紧急情况下,采购方可口头或电话通知采购方,经采购方同意,采购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采 购方负责支付。 8.2.8.厨工的食宿问题由甲方解决。 8.2.9.采购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法定职责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8.2.10.因合同费用的实际支付受审计、财政等相关政策、规定限制。若受此客观因素影响,采 购方实际付款期限不受合同上述约定支付期限限制或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实施。 九、重要说明 9.1.履约服务考评处罚规则 9.1.1. 采购方可依据履约服务考评结果或服务中存在问题的轻重实施“限令整改、扣除其他费 用、收取违约金、单方面解除合同”等单项处置或多项合并处置。 9.1.2. 履约服务考评得分在 80 分以下的,按照每低一分扣除月其他费用 1%的标准执行; 9.1.3. 履约服务考评得分在 80 分以上,但其中单项得分在 50%以下的,中标方须限期整改; 年度内某个单项二次得分在 50%以下的,按照单项得分 50%以下每降低 10 个百分点扣除月其他费用 1%的标准执行;年度内某个单项出现 3 次得分在 50%以下的,将给予扣除 5-20%月其他费用的处罚。 9.1.4 履约服务考评得分在 50 分以下或者连续获得两次“不满意”的,视为中标方不履行服务 约定,除按扣分扣除相应其他费用外,中标方还须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其他费用5-20% 的标准执行;出现 1 次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问题的,给予扣除当月其他费用的处罚。 9.2.其它 9.2.1.中标方必须按采购方实际需求配置厨工到位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发现厨工配备情况与 要求不一致的按违规处理,采购方可责令中标方限期整改,如中标方一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则采 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9.2.2.中标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厨工发生纠纷,均由中标方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方不承 98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9.2.3 中标方在不得将项目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方有 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方赔偿相应损失。 9.2.4.对于提前终止合同的,采购方同时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方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9.2.5.中标方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的,须在年度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方。 9.2.6. 服务期间,服务项目出现变动或减少的,采购方与中标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购 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过程中,中标方须提供正常服务直至与新中标方移交完 毕。 ★9.2.7.为保持现有厨工队伍稳定,中标方同意接收 85%及以上原有厨工。 ★9.2.8.采购人遇有特殊情况(如资金未到位),需暂时垫付员工工资时,中标方同意应按时支 付员工工资。 9.2.9. 中标方需具备一次性 100 人以上应急就餐保障能力,确保特殊情况下的警队就餐需求。 提供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