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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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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中标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18:08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品目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行政区域槐荫区公告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8:08
评审专家名单张晶、周宗南、张慧、张宝良、常源(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茹
项目联系电话0531-82380658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济南市纬七路13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潘老师 0531-81255896 郑老师 0531-87033839
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5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亚茹 0531-82380658 孙甲申 15910101271
附件:
附件1专家费用表.jpg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招标文件.doc

一、项目编号:SDDQ2021-168(招标文件编号:SDDQ2021-168)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71号财税大厦416室

包组或产品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折扣率(%):80.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中标人提供配送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包组内分类货物,具体以招标人实际供货清单为准。 按招标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 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晶、周宗南、张慧、张宝良、常源(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82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地址:济南市纬七路130号

联系方式:潘老师 0531-81255896 郑老师 0531-870338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5层

联系方式:李亚茹 0531-82380658 孙甲申 159101012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茹

电 话: 0531-82380658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SDDQ2021-168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代理机构: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0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人须知正文 16

第三章评标办及标准 35

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35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45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48

(商务部分) 48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68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编号:SDDQ2021-168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311.08万元/年。

采购品目: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行业划分:F511 - 农、林、牧产品批发

最高限价(如有):311.08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招标,选取一家投标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400名左右职工就餐提供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配送地点为 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130号办公楼一层、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67号办公楼一层、济南市槐荫区道德街税务所、匡山税务所。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2)具有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日,每天08: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5层)

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须联系代理机构,按代理机构要求填写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提交标书费(或以项目名称+公司名称为主题发邮件至电子邮箱:sddqzbwb@126.com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开户名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湖支行;账号:9010 1011 0654 2050 0050 92 ,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报名时提交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20日10:00(北京时间);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0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潘老师 0531-81255896 郑老师 0531-87033839

联系地址:济南市纬七路130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李亚茹 0531-82380658 孙甲申 15910101271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5层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茹

电话:0531-8238065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采购预算

人民币311.08万元/年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核心产品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地址:济南市纬七路130号

联系人:潘老师 郑老师

电话:0531-81255896 0531-87033839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5层

联系人:李亚茹

电话:0531-82380658

电子邮箱:sddqzbwb@126.com

4

投标人产生办法

▇公告

□投标人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5

投标人资格条件

1.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具有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

7

样品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8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分包

▇不接受

□接受

9

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为:

10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否

□是,含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本项目不适用)

□否

□是

11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本项目不适用)

产品: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非强制类)且投标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分

(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非强制类)且投标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产品:

□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且投标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且投标人能够提

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

为:%

12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10%,微型企业扣除10%。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支持监狱企业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10%。

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政策,其投标将被否决。

促进残疾人就业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10%。

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享受相关政策,其投标将被否决。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投标人须承诺,如若中标将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份额不低于规定比例,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3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14

澄清或者修改

时间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15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6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2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0层

17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20日10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0层

18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

副本5

电子文件1份(U盘,与正本内容一致的word版)

开标一览表(一式三份)

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并胶装,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9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密封,并在封套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段

2)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

3)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

4)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注明“于_年__月__日时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注: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即可。装订方式:纸质投标文件建议正反双面打印,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每页均应标注页码。

20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中注明需盖章的资料均应按要求签署。

2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日)

22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i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3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本项目不适用)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

24

投标报价

1、本项目为一次性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2、投标人应对本次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报价无效。报价应包括工资、社保、福利、加班费、车辆费、员工交通、通讯、服装、食宿费、意外保险、管理费(人员及食材的管理费用)、税金等所有实际开支及所有杂费等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的全部费用。

3、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济南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投标人须承诺所有人员均须按照济南市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5

评标委员会组成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第三章“评分办法”进行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各供应商进行排序。

27

定标原则

▇1.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1名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综合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排序靠前,综合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一方排序靠前。

28

驻场人员入驻时间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

服务人员入驻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

服务期:一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9

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人民币付款,按月结算。

2. 送货款项每月据实结算一次,按招标人财务规定,在中标单位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票据后,一次性结付。

30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需要

31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向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3.82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信息:(开户名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湖支行;银行账号:9010101106542050005092。

见证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按预算金额的1‰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见证费,最低不少于500元。

32

结果告知

未中标投标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代理公司领取未中标通知书,了解自身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及原因、评审得分和排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3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下附表)。

34

其他规定

供应商应派熟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出席开标会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供应商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人须知正文

总则

1.定义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且能够提供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1.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投标人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4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投标人能够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7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组成填写。

13.5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报价明细表

(4)投标人基本情况(营业场所、仓储条件、运输车辆等);

(5)投标人内部管理制度;

(6)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1月至今)类似经营业绩一览表(见附件并附合同复印件);

(7)其他优惠条款;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加盖公章);

(10)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2)投标人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13)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分办法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15)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技术部分

(1)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源组织、人员配备、运输设备、配送方案、供货时间保证措施等);

(2)退换货及应急方案;

(3)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保证措施

(4)针对本项目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

(5)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本项目不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9.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一式三份)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投标人按本章21.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dichi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投标文件澄清

26.3.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比较与评价

26.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则以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人

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签订合同

34.1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技术和服务水平、其他方面等。

具体评分细则见下表:

评审因素

评分项

评分内容

价格部分(30 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折扣率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业绩部分(10分)

根据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 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个得 2.5分,最多得 10分。(必须提供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管理体系认证(3分)

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内部管理制度(10分)

根据投标人所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等方面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打分。

1.齐全、合理,有突出的制度建设方面的优势,得10分;

2.制度基本齐全、合理,存在3-4处细微瑕疵,得7分;

3.制度简单粗糙,没有考虑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内容不详细,得5分。每有一处不合理或缺陷减1分,减完为止。

服务方案(30分)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货源组织(例如自有生产基地或厂家直供等)、人员配备、运输设备、配送方案、供货时间保证措施等)。

1. 方案进行了合理安排和规划,切实可行,能够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30分;

2. 方案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安排和规划,能够较好满足项目需求,得25分;

3. 方案存在瑕疵,未考虑实际情况,仅能满足基本需求,得10分。每有一处不合理或缺陷减1分,减完为止。

退换货及应急方案

(7分)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退换货及应急方案,分析是否深入、全面。

1、各分项措施、预案全面、内容合理得7分;

2、各分项措施、预案较全面、内容较合理,得4分;

3、各分项措施、预案基本全面、内容基本合理,或无针对性、方案不完善,得2分。每有一处不合理或缺陷减1分,减完为止。

质量、卫生、安全保证措施(10分)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配送食材的质量、卫生、安全保证措施。

1. 相应措施进行了合理安排和规划,能够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10分;

2. 相应措施进行了较为合理安排和规划,能够较好满足项目需求,得7分;

3. 相应措施与项目需求实际偏差较大或仅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得3分。每有一处不合理或缺陷减1分,减完为止。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3)核价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

(4)价格扣除原则: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投标单位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名称)

乙 方: (投标人名称)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采购(采购方式)确定(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人。甲乙双方同意签署《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

一、供货时间、地点及合同金额

1、? 供货周期及时间要求

每日上午8:00点前配送当日货物,遇特殊情况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随时准时配送。

在甲方有重大活动或特殊会议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随时保障货物供应。

2、? 供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中标投标单位承担。

3、? 合同金额

本合同不设置具体采购金额,执行报价折扣率,按照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价格含食材费、检验费、运输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如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办公地点变更等,折扣率不变。

乙方每日送货须附带送货小票(机打小票),小票内容包括当日货物名称、种类、数量(重量)、单价、金额、商品编码等,并标注(可手写)送货日期等。每日送货须带货物清单并盖章,一周开具一张发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需采购乙方的货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进行货物报价。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有权考察乙方产品来源、生产场所等情况。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营养、卫生等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全力配合并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检查,因乙方供货质量原因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2、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按量将甲方订购的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交货手续。食品配送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货物质量如不符合甲方订货时的要求,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退换。

4、乙方供货的包装形式及规格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同时应保证包装物、送货车辆的洁净卫生。

5、乙方供货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所供产品因不符合政府质检部门的要求形成的处罚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存放不当造成的原因除外。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检验。

7、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对生产场所的考察。

8、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如运输、装卸等)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人员货物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投标单位建好采购台账,包括时间、数量、地址、经办人等,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0、提供的所有货物应当是正厂出品、配套且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应当以甲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四、价格

1、履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价格的规定。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定期报价,如甲方接受乙方报价,则按照此报价进行当期的结算。

五、货物质量与验收

(一)质量验收标准

1、总体要求

本项目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和招标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乙方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合同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合同要求,保证合同货物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物,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

2、具体要求:见第三部分,招标要求。

3、乙方不得供应以下食材,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材,除全部退货外,视情况进行处罚,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数量验收标准

送货数量应与订货数量一致,如遇甲方订购货物无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其他品种代替。

(三)交货与验收流程

1、交货

乙方收到甲方订货的电子邮件、微信、电话或传真后,按约定时间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安排工作人员过秤验收并记录。

2、验收流程

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双方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货物的质量,按索票——验证——抽查——过磅——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乙方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甲方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乙方还应提供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一份。

双方验收人员应按合同产品质量要求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查,比较相关文件,以确保食品品种符合要求。如确定有所差异,应即刻通知送货人员。如发现食品有损坏的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建议对货物损坏情况进行拍照并存档。对于食品验收的全部信息数据,双验收人员应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食品溯源要求

乙方对食品供应链进行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尽量使用知名品牌,包装食品要有QS、SC或QC标志。生产食品的源头与乙方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严禁收购非标准产品供应。

六、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七、结算

每月结算一次,月底前,当月费用必须结算完毕,否则当月未结算费用不予支付。

对于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发票错误或其他事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人要求从新开具发票或采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

对于投标单位将要开展的促销活动,投标单位应提前告知招标人,或投标单位未提前告知招标人但招标人已知晓的,招标人提前预定促销活动涉及的货物的,且促销价低于供应招标人的价格的,投标单位应配合并在投标单位与招标人均可接受的数量的范围内,以促销价供应。涉及 的货物结算时,按促销价结算。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签定期限为一年。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1、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

2、在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甲方因单位政策性变化使得采购计划变更或取消视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对于每日所需供应的货物详细名单,招标人将于前一日下午15:00时前发送给供货商。

对于每日供货的货物,对比每日所需供应的货物详细名单招标人允许投标单位每次供货有1-2个种类货物的偏差。对于超出招标人允许的货物种类的偏差,投标单位应提前与招标人联系沟通,招标人允许的,可调配其他货物,对于招标人不允许的同时又无可调配的货物的,按以下方式执行:①按招标人要求供货②无法供货的,发生一次予以警告,投标单位接到警告后,应及时调配货物确保以后对同种类货物不再有偏差③对于同种类货物发生第二次偏差的,直接予以100元罚款④以后,同种类货物每多发生一次偏差,处以200元/次罚款。

2、对于供应货物的数量及重量,投标单位应确保准确。招标人将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重量进行验收及随机抽查。发现一次不准确(招标人可接受偏差之外)的,予以警告;第二次 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罚款300元/次。对于所供应货物的数量、重量偏大的,除招标人要求供应的部分外,其余(多出的)货物不予退还不予结算。

3、对于每日供货货物,因种类及数量的不确定性,投标单位应考虑相关风险;招标人验收货物时,对于发现的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外观、变质、损坏、异味或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等等,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人可接受的方式处理或处以对所供应货物2倍罚金,且以后供货不得再出现同类问题。

4、对于供应货物的质量,投标单位应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省市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等的要求,相同项目按严格者执行。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投标单位要担负全责。对于因质量问题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招标人直接取消合同,并处以 10000 元罚金,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对于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双方可递交合法权威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有问题的,检测费由投标单位承担,否则由招标人承担。对于投标单位供应的货物,不因其所供货物非其本身所生产等原因而逃避责任。

5、对于投标单位供应货物的每日的价格,招标人具有随时核查的权利。

考虑到同一种货物的价格,在一天当中可能有不同的变化,比如:上午的标价、下午的标价、晚上的标价均可能变化(不同),招标人将采取在上午9:00时到上午 12:00之间进行随时随机核查。投标单位应确保当天所供货物的商品标价与招标人进行核查时的商品标价一致。发现一次不一致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该类货物供应总价的1.5倍罚金。对于招标人核查时发现的价格不一致的情况频次较多的,或投标单位以其他方式人为或有针对性修改商品标价的,招标人将视为投标单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有权直接取消合同,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6、考虑到招标人的工作性质及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对招标人提出的需求(包含货物供货数量、供货质量、配送及其他服务等)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未按招标人要求执行或未按投标承诺或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按合同约定处以罚金,当罚金累计达到3万元时,招标人将直接取消其供货合同,责任完全由投标单位承担;对于对招标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取消合同,并处以10000元罚金;对于违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乙方交付的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并要求乙方调换或退货,如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有权从当月货款中扣除500元作为处罚,且可以累积。若连续出现3次类似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供货,甲方有权从当月货款中扣除500元作为处罚,且可以累积。因乙方供货不及时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乙方出现供货能力不足或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继续履约能力,或乙方擅自将与甲方签订的供货项目提供给其他投标单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对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交货,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