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GGJ-BJ08-21101639
二、项目名称:北部机关食堂餐饮管理服务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金额:127.4544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北京玖玖一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110302MA001HPQ0U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5号院11号楼1层、5层 | 127.4544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北部机关食堂餐饮管理服务费;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机关餐厅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餐厅位于大楼地下一层,后厨和餐厅建筑面积800平米 (设有主食操作间、加工槽作间、凉菜加工区、洗碗间),就餐区可同时容纳约200人就餐)。每工作日就餐约240人左右,节假日就餐约50人左右,全年提供早、午、晚餐自助餐;如有临时会议或学员,根据人员增加用餐人数。
服务时间:自2022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何爱民、刘利华、张世平、邓京庆、齐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719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相关标准收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
联系方式:解老师 010-840828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联系方式:张存 010-82952950-8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存
电 话: 010-82952950-823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招标文件初稿-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购买北部机关食堂餐饮管理服务(1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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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机关食堂餐饮管理服务费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GGJ-BJ08-21101639
招 标 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合同条款.................................................................................................................... 21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29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666
2
第一章投标邀请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部机关食堂餐
饮管理服务费”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投标人前来对采购人所需相关服务进行
密封投标。
项目名称:北部机关食堂餐饮管理服务费
项目编号:ZGGJ-BJ08-21101639
招标范围和预算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期限及数量
预算金额
(元)
01
北部机关食堂
餐饮管理服务
费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机关餐厅坐落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 267 号,餐厅位于大楼
地下一层,后厨和餐厅建筑面积 800 平米 (设有
主食操作间、加工槽作间、凉菜加工区、洗碗间),
就餐区可同时容纳约 200 人就餐)。每工作日就餐
约 240 人左右,节假日就餐约 50 人左右,全年提
供早、午、晚餐自助餐;如有临时会议或学员,根
据人员增加用餐人数。数量一项,详细服务内容及
服务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1300000.00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投标人可从 2021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06 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 10:00
至下午 16:00(北京时间)到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相关
操作如下:
(1)办理 CA 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查阅“用户指南”
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 CA 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注册入
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规定办理 CA 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
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供应商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
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5)证书驱动下载:
5.1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工具下载”一“招标采购系统文
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5.2 CA 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5.3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13669922829
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售价:0元。
2.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截止日期、时间:2021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09:00—09:30(北京时
间)接受投标。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开标时间: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 09:30(北京时间)开标,届时请各投标人代表出
席开标仪式,逾期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第二会议室
5.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单位须提供近 1个月内(从开标之日起前 1个月)开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
记录的证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所属行业:餐饮业。
7.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
4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8.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
传真的形式)。
采购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 267 号
联系人:解老师 电话:010-84082877
招标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 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联系人:张存
电话:010-82952950-823 传真:010-82952950-202
9.中标服务费交纳银行账户信息:
单 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
银行帐号:0200240109200060854
备注:疫情期间特殊要求:
(1)投标人不得委派中、高风险地区进京(返京)隔离未满 14 天的人员参与本次招
标项目包括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等一切活动。
(2))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委派一名被授权人代表进入开标现场,自觉做好个人防
护,必须佩戴口罩,听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
(有咳嗽、发热等症状人员拒绝进入开标现场)。
(3)投标人不得委派有疫情接触史及身体发烧等症状的人员参与本次招标项目包括购
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等一切活动。
(4)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
目的采购人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
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2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单位须提供近 1个月内(从开标之日起前 1个月)开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记
录的证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1.2.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3 凡受托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
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1.2.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1.2.5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
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6
2.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
同项下的款项。
2.2 本项目预算资金为: 1300000.00 元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规格及要求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
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
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
表人或由授权代表签字,以传真或寄送形式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
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
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应加盖公章
7
或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
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如各投标人均确认接
受修改并可以在原定开标时间截止前进行投标,则如期开标。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投标,不
得对“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服务项目拆开进行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本次招标项目只允许提供一种投标方案,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8.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书
附件 2——投标一览表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 4——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6-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设企业当年验资报告
8
的复印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或在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前六个
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4 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6-5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
询的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投标单位须提供近 1个月内(从开
标之日起前 1个月)开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从“中国裁
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6 同类业绩
6-7 拟派服务人员一览表
6-8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6-9 投标方认为其它必要的内容
附件 7——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附件 8——政府采购项目政策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条的所有文件。
9.技术部分的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服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详细说明服
务方案及所遵循的标准规范。
2) 投标人需详细说明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的项目管理手段,包括方案、人员配备以及
提供相关设备情况等内容。
3) 投标人在提交的文件中,应答、陈述和说明等应明确、具体,并尽可能地详细。对于
未应答、应答不明确、陈述和说明不清楚等的情况,招标人将可视作对相应要求不满
足。
10.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 3)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
予以变更。
9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逾期递交将被视为非实
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2万元。
递交方式: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有效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在
投标截止时间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或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上地支行
账 号:0200336319100056953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如有),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如有)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
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自开标截至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4)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的
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的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无息退还。
12.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
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
10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
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
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
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电子版 1 份。每份投标文件
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
电子版须密封单独递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必须胶装,且内容必须清晰,如装订不
符合要求或内容不清晰所引起的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
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
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
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文件无被授权代表签字,无投标人公章,无逐页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投标为
无效投标。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版、保证金分开密封装在
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保证金”字样。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
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
一致,若不一致则以投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电子版,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电子版”单独
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电子版”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11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
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5.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15.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
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
的截止期。
15.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
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
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
标记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
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 11 条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邮寄投标文件需授
权招标公司开标。
17.2 开标时,由采购人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7.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签字确认。
12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
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9.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有效期和资格证
明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保证金是否有效、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19.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开标一览表的价格与投标报价表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又差别,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内容或叙述不清楚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澄清,但是
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19.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初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
件的要求。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
标保证金、产品授权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5 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
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
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可查
询的信息,如通过查询无误,不作为废标条件):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合格或金额不足的(无需提交保证金的
除外);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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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资格证明文件(附件 6)不全、失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未提
交声明的;
(6)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7)未提交投标一览表或投标一览表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
的;
(8)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恶意低价的;
(9)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设备参数的;
(10)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
19.6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
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评标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
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设备性能:投标商所投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节能性等;
(2) 售后服务及资格信誉等:维修服务、备件供应、资信情况、经营信誉和质量
保证等;
21.3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在预算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14
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包括价格、质量性能、技术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及资格信誉等对招标
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
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打分。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
再给予 10%的扣除,不再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根据财政部公布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
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
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
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5
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在预算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包括价格、技术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及资格信誉、业绩等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打分。
二、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技术服务部分
评分因素 价格 商务 技术服务部分
权重 20% 10% 70%
评分办法明细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投标报价
20 分
价格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2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20 分
服务部分
70 分
对本项目
的了解
针对本项目服务管理的整体设想、特点及难点
把握、服务方案及服务指标承诺等:
项目特点和难点归纳准确,建议或措施得当,
方案及承诺全面完整、明确、合理、可行,完全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8分;
建设特点和难点归纳一般,建议或措施一般,
方案及承诺一般、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5分;
建设特点和难点归纳不准确,建议或措施无针
对性,方案及承诺不完整且实用性较差,得 2分。
没有或不提供不得分。
8分
人员的配
置情况
(1)本项目成立的服务团队(人员来源、人
员素质、训练水平、稳定性保障等)架构合理,岗
位配备齐全,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此次委托的人员配
备及实施团队情况,人员配备方案充分体现技术水
平、餐饮服务保障能力。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项目经理、各服务人员及
各种设施设备保障等配备齐全、分工明确得 12 分。
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合理,项目经理、各服务人
员各种设施设备保障等配备基本齐全、分工基本明
确得 8分。
组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项目经理、各服务人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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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员及各种设施设备保障等配备不够齐全、分工不够
明确得 4分。
(需提供人员结构、名单、简历表、现场人员
工作安排计划及其他辅助说明材料等)
(2)配备人员全部提供身份证及健康证的,
得 2分,否则不得分。
(3)厨师长具备中级(含)以上厨师证并有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得 2分;其他厨师具备中级
(含)以上厨师证并有 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得 2
分。(以上厨师证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业
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颁发,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书、
工作经历说明以及在职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
章)
(4)对拟派营养师数量(可兼职本项目)及
资格情况进行评审。提供不少于 1个具有营养师资
格证书的营养师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得 2分;需提供
营养师在职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突发事件
预案
对突发事件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事件
应急预案、火灾等安全事故应急预算、燃气泄漏应
急预算、员工突发伤病应急预案、停水停电应急预
案、就餐人员陡增应急预案、员工集体离职等导致
人员不足的预案、甲方举办临时大型活动的预案
等):
考虑特别全面,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和与
本项目的针对性强,操作可行得 15 分
考虑较为全面,专业性、系统性和与本项目的
针对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得 7分
考虑不够周全,专业性、系统性和与本项目的
针对性差,操作可行性弱得 2分
没提供的得 0分。
15 分
管理措施
针对本项目管理措施(管理目标和各项服务指
标、项目管理机构图、管理服务承诺和保险承诺):
全面、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强、针对性强,
切实操作可行得 10 分
基本不漏项、具备专业性和系统性、基本具备
针对性和操作性得 7分
不够健全、专业性和系统性不强、具备一定的
针对性和操作性得 4分
不健全,有明显漏项,没能结合项目实际,不
具备可操作性得 1分
没提供的得 0分。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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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餐饮服务
保障方案
考察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餐饮服务保障方案
(含服务承诺、菜品、食品卫生、厨房设施设备维
护保养、水电气节约措施等):
方案完善可靠、明确详细、有针对性且实用性
强,得 10-17 分;
方案较完善、内容较明确、有一定的针对性且
实用性较强,得 4-9 分;
方案各方面均一般、针对性不强且实用性较
弱,得 1-3 分。
没提供的得 0分。
17 分
商务部分 相关业绩
提供近三年(合同签订日期 2018 年 11 月至今)内
开展或承担的同类项目案例。并附与用户签订的合
同首页、标的金额所在页及签字盖章页:每个有效
业绩得 2分,最多得 10 分,没有或不提供不得分
10 分
备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
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
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
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3.1 除第 26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按评
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
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3.2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中标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
标供应商
18
24.最终审查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列出的标准审查中标候选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
合同。
24.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
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
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授予该投标人。
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
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授标时更改服务数量的权利
25.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技
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
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6. 采购人保留的权利
26.1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招标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
同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7.1 评标结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评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预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签订合同
28.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
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七 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29.1 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29.2 中标服务费将以支票(北京地区)或汇票的方式进行收取。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如下:
19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191.5 号文中“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
式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招标
100 以下 1.5%
100-500 0.8%
500-1000 0.45%
1000-5000 0.25%
5000-10000 0.1%
10000-100000 0.05%
1000000 以上 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1.5%=1.5 万,(500-100)万元×0.8%= 3.2 万
合计收费=1.5+3.2= 4.7(万元)
30. 质疑与投诉
30.1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使其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 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0.2 提出质疑的期限
30.2.1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30.2.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30.2.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20
30.3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原件。以传真形式提起质疑的,应当尽
快提交质疑函原件。
30.3.1 质疑函应当包括: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供应商对质疑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2 质疑函应当署名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手签章、人名章均无效)。
30.3.3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
提交相关质疑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办理质疑事
务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0.4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0.5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
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至 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6 本项目的质疑联系方式与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一致。
21
第三章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
所达成的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承担的货物或服务。
1.3“采购人”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4“中标供应商”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5“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6“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的实施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技术规范的
要求。
2、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如有)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
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采购人接受的话) 相一致。
2.2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服务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
4、提供服务期限、地点
详见第五章规定。
5、付款方式
5.1 付款条件详见第五章规定。
5.2 供应商可以采用专业担保机构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本项目履约进行融资,指定担保机
构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6、索赔
6.1 如果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
商提出索赔。
22
7、延期提供货物或服务
7.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提供货物或服务。
7.2 如果中标供应商延迟交货或提供服务并影响采购方正常履行合同的的,采购人可采
取以下制裁: 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解除合同。
8、违约赔偿
8.1 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采购人可从应付款项中
先行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标供应商每迟提供服务一天,按延迟提供服
务的价格的 1%计收。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
商支付赔偿金,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如果中标供应商在超过 7天后仍不能交货和/或
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验收
9.1 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验收。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
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
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10.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
11、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
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其依法应承担的签订、履行本合同所
需缴纳的税费。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
12、履约保证金
12.1 履约保证金应当使用本合同指定货币,具体由双方合同约定。
12.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3
12.3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前完全有效。
12.4 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
偿。服务期结束后 30 天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中标供应商。
13、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 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同意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解决。
14、合同变更和终止
1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与其生效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
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如能协商一致,按照符合新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定补
充合同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发生的业务,停止履
行。
14.2 在中标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
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中标供应商追诉的权利。
14.2.1 中标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
服务, 合同解除;
14.2.2 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4.2.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4.2.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4.2.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方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4.2.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
害采购人的利益的行为。
14.3 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中标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采购人终止合同履
行的,采购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通知送达中标供应商后本合同解除;合
同解除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4.4 本合同终止后,需求与中标双方应对合同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有
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然有效。
15、破产终止合同
24
如果中标供应商因破产、清算、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
行时,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单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
但采购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
不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转让和分包
16.1 转让或分包,须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如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
商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或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且,未经采
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中实质性内容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完
成。否则,中标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且,于此情形下,
采购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17、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
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9、知识产权条款
19.1 本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为 采购人 所有。未经采购人的许可,中标供应商不得
向第三方转让、传播、销售。否则,中标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
约金
19.2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项目成果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著作权、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或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起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
将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任
何损失,中标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20、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中标供应商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情报及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21、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2、合同生效及其它
22.1 合同应在合同方与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开始生效。
25
22.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内容除外。
22.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
合同,该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备注: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6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格式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服务名称:
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签署日期:
27
合 同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中
所需_____________(服务名称)经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__________号招标文件公开
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____________(中标供应商)为中标单位。采购人、中标供应商
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中标通知书
c.合同特殊条款
d.合同一般条款
e.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f.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中标后按双方合同约定 。
4、付款方式、时间、条件
中标后按双方合同约定 。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中标供应商递
交履约保证金(如有)之日起生效。
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8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29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附件 1——投标书
附件 2——投标一览表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 4——技术和服务偏离表
附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7——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附件 8——政府采购项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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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标书(格式)
致: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
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 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 1 份,副本份。
2. 以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
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
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31
附件2 投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单位:元) 投标保证金(有/无) 服务期(合同履行期) 备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地址:
32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明细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总金额(人民币元):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1、价格采用人民币表示,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3
附件4 技术和服务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序号 名称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规格 投标规格 偏离 说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无偏离应标明”无偏离”,如此表格无法完全应答技术服
务要求,可再另附技术服务方案。
34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商务偏离表中如无偏离应标明”无偏离” .
35
附件6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目 录
6-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设企业当年验资报告
的复印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或在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4 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公
章)
6-5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
询的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投标单位须提供近 1个月内(从开标之
日起前 1个月)开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行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6 同类业绩
6-7 拟派服务人员一览表
6-8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6-9 投标方认为其它必要的内容
36
附件 6-1 法人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7
附件 6-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
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
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38
附件 6-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设企业当年验资报
告的复印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或在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说明:
a)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
b) 如果投标人为新成立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提供新企业验资报
告复印件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
c) 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新企业验资报告,则需提供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因疫情期间银行不正常
上班的原因,投标人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六个月内开具资信证
明的复印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d)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
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39
附件 6-4 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记录
(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40
附件 6-5“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本公告发
布之日后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方为有效。如投标人提交的查
询结果与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不一致,以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投
标单位须提供近 1 个月内(从开标之日起前 1个月)开具的本单位无
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将查询结果
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1
附件 6-6 同类业绩
(按评分标准中对业绩的要求提供)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章或签字):
日期:
42
附表 6-7 拟派服务人员一览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章或签字):
日期:
43
附件 6-8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44
附件 6-9 投标方认为其它必要的内容
45
附件7 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投标人根据下述说明提供详细的技术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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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政府采购项目政策
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
担保形式,具体工作参照原《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
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 号)执行。
附件 8.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_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
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
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即本项目的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责任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___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
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
47
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持款项(支付
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
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
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
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48
附件 8.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中标后提供)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_____________(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
编号为的《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
的约定,供应商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
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
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
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______%数额为
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____。(即主合同履约保
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
完工期限届满后_____________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
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________部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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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
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
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持款项(支付
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
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
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
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50
附件 8.3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二、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4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A座 28 层
联系人: 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 li_yu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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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4 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
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
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
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
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
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
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
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
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
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
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52
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
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
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
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
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
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
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
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
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
53
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
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
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
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
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
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
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
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
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
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
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
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
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
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
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
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54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
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
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
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
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
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
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
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 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
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
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
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
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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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
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
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
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
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1﹞181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56
8.5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
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
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7
8.6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58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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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4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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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7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财政部
司法部
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
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
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4]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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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
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
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
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
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
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
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
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
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
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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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8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7〕141 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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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
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
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
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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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
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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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
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
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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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如本章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项目概况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机关餐厅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 267
号,餐厅位于大楼地下一层,后厨和餐厅建筑面积 800 平米 (设有主食操作间、加工
槽作间、凉菜加工区、洗碗间),就餐区可同时容纳约 200 人就餐)。每工作日就餐约
240 人左右,节假日就餐约 50 人左右,全年提供早、午、晚餐自助餐;如有临时会议
或学员,根据人员增加用餐人数。
二、服务餐结构及要求
1.供餐方式:工作日及节假日值班早、午、晚餐自助餐,中标方应保证 100%的入
口率。
2.供餐时间:早 8:00-8:50
午 11:30-12:50
晚 18:00-19:00
3.用餐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财务有关规定确定。
餐品要求:普通餐
中标方按照不低于以下要求提供餐品:
早餐:至少保证 6种主食、4 种流食、4种凉菜、4种小菜。
午餐 :至少保证凉菜 4种、主荤 2种、副荤 2种、素菜 2种、主食 4种
小吃 1种、汤粥各 1种、水果 1种
晚餐:根据甲方要求安排
(1)中标方应每周制定科学合理的不同餐线饮食菜谱,保证一周内不出现两次以
上完全相同品种菜肴;根据季节及工作需要调整就餐菜式,根据特殊时令、节日推出
传统饮食,弘扬传统文化,保障优质供餐服务;提前两周将餐厅菜谱交采购方审核,
严格按照已审定的菜谱加工制作,不得擅自更改,并严格按照菜谱订购食材,不得随
意改变品类;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菜谱的,应提前请示采购方,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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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菜品荤素搭配,主食粗细搭配,科学营养配餐;随时对就餐人员的口味
进行调查,调整菜式口味以满足就餐人员的需求和变化,清真食品加工要严格按照相
关要求加工制作,保障不同餐线人员多样化用餐需求;
(3)菜肴质量新鲜,营养搭配合理,注重色、香、味、形。同时根据就餐情况,合
理调整菜量,杜绝浪费;
(4)按规定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 10 分钟布置完毕;如需变动开餐时
间,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三、相关技术要求
(一)配备人员要求
1.根据采购人就餐需求配备工作人员,最低不能低于 16 人,具体工种配备由餐饮
公司安排,但需全面保证向采购人供餐保障并向采购人报备;保障采购人临时性会议
和培训活动供餐,保障餐厅安全值班基础上配备工作人员。在服务团队中须配备厨师
长 1人。此外,餐饮公司需配备与采购人业务对接的项目经理 1人(可厨师长兼职)。
2.餐饮公司派驻人员要求:
(1)身体健康,无皮肤病及传染病,所有服务人员均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
健康检查证明。
(2)具有良好的社会记录,无任何犯罪记录及案底、思想稳定。
(3)具有良好的防火意识,需经过初级的消防培训,全面掌握消防“四个能力”,
能够熟练使用配置的消防器材。政治可靠、爱岗敬业,自觉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
3.项目厨师长负责餐厅的全面管理工作,要求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组织协调管理
能力,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各项工作。熟知和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
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对餐厅及厨房的清洁卫生、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安
全等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和健全服务团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培训大纲,落实奖惩制
度。掌握服务团队人员的出勤情况,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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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管理要求
1.餐饮公司能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餐饮、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条例规定以及
北京市有关食品管理行业的要求,对本项目范围内工作,包括食品卫生、防疫、饭菜
质量、安全、保洁服务及节能环保方面等拥有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并自觉接
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2.餐饮公司必须遵守采购人食堂各项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对现场提出的问
题在限期内及时给予解决;
3.餐饮公司应有定期对食堂运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的机制和措施,主要项目有:
(1)食品的加工制作情况和过程;
(2)餐厅卫生情况:包括餐厅、厨房、库房、冷库、餐具炊具灶具、食堂设备等
以及员工个人卫生情况;
(3)检查厨师的操作水平、业务能力以及制作流程。
(4)检查食品卫生、供餐质量和服务质量;
(5)检查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4.餐饮公司须对采购食材从严把关,对问题食材进行更换。
5.餐饮公司需不定期更换不同风味的菜肴和面点,每周和每个培训班次更新菜谱,
适时增添节令、时令品种,保证采购人就餐满意率达到 90%以上。餐饮公司根据成本核
算及品种需求确定食谱,最终使用食谱须由采购人确认。
6.餐饮公司派驻人员如违反有关要求和采购人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提出疑议并申
请调换;在没有正当原因的情况下,餐饮公司不得随意更换派驻人员,如必须更换,
需提前通知采购人管理人员,并征得同意,才能办理;餐饮公司派驻人员在不足定额
或不满足采购人用餐需求的情况下,必须及时补齐或增加人员配备,确保食堂的正常
运转。
7.餐饮公司人员须爱护使用厨房设备、设施以及采购人提供的其他各项设施,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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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8.餐饮公司应向采购人提交岗位编制情况明细表,保证向食堂提供高水平的专业
服务。
9.餐饮公司应确保食堂社会化运行的整体安全,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安全员),
自行负责监督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事宜,餐饮公司雇佣人员因自身过错、意外事件遭
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均由餐饮公司自行承担。
10.餐饮公司在供餐中应保证食品卫生,如因食品质量或在加工过程中由责任造成
的中毒事故,并经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确定,原因是餐饮公司所造成的,由餐饮公司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1.餐饮公司对餐厅及后厨的卫生做到每日整体清理,对餐具做到每日消毒等,确
保卫生水平达标;厨房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压,保证环境清洁,按食堂
指定的通道运送货物(包括垃圾),并保证运输通道的清洁。
13.餐饮公司负责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认真做好餐厅成本核算工作。
14.按照食药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应建立操作流程,设置食品留样环节以及设置食
品安全管理员,并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做到制度上墙。
四、管理模式
1.合同期限: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2.付款方式:按月据实结算。
3.结算方式:银行电汇、支票转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采购人保障厨房、餐厅、水、燃气、电力、空调、暖气、消防系统的正常供给
(非食堂原因除外),并承担上述能源各项使用的费用支出;承担厨房、餐厅建筑类
的维护费用和厨房、食堂设备设施的正常维修费用及排烟系统的清洗费用;承担厨房、
餐厅的灭虫、灭鼠、灭蟑费用以及下水系统的清掏外运费用,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需
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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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公司派驻人员始终为餐饮公司雇员,餐饮公司为其承担一切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雇主权利、义务和责任。餐饮公司自行承担人员的全部工资、加班费、社会
保险费用及因餐饮公司与其员工发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等。
6.餐饮公司应积极配合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7.采购人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由采购人对餐饮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餐饮公司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考核奖罚结果。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资金来源
3.投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5.招标文件的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8.投标文件构成
9.技术部分的要求
10.投标报价
11.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9.投标文件的初审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评标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六 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4.最终审查
25.授标时更改服务数量的权利
26.采购人保留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8.签订合同
七 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30. 质疑与投诉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标书(格式)
附件2 投标一览表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4 技术和服务偏离表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7 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附件8 政府采购项目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
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7〕141号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三、相关技术要求
(一)配备人员要求
(二)餐饮管理要求
四、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