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ZCLC-2021-0075
2、采购项目名称: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
5、评审日期:2021年12月20日
二、成交情况: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 址 | 中标金额 | 单位 |
SZCLC-2021-0075 | 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 | 三门峡市辖区国德日用百货商行 | 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春天城一期10-113号商铺 | 如下 | 元 |
序号名称品牌及制造商单位单价(元)备注1五花肉牧原斤17.64/2精瘦肉牧原斤18.62/3鸡肉牧原斤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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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专家名单
王军广、赵建方、宁少辉
四、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上发布。
本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成交公告公示期(1个工作日)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一并提交,并以质疑函接受的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六、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三门峡市看守所
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北
联系人:杨警官
联系方式:0398-36822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义务商贸城B座4018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15239884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15239884999
2021年12月21日
- 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项目.docx
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编号:ZCLC-2021-0075
招 标 人:三门峡市看守所
招标代理机构: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 二 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 三 章 采购合同(格式) 2 4
第 四 章 产品需求及相关要求 2 8
第 五 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 9
第 六 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三门峡市看守所委托,就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
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ZCLC-2021-0075 |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招标范围:三门峡市看守所肉类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冻结状态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4、公司2018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该项目进行报名;
7、本次不接受联合体。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4日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14:30时—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义务商贸城B座4018室(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套(售后不退)
4、投标人报名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③国家规定其他的相关资质证件④其他资料。
五、投标文件接收及开标有关信息: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12月20日下午2:30分
2、开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看守所会议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同时发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三门峡市看守所
联系人:杨警官
联系电话:0398-3682255
招标代理机构: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5239884999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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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招标人:三门峡市看守所 联系人:杨警官 联系电话:0398-3682255 |
2.2 |
招标代理机构: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15239884999 |
2.3 |
合格投标人: 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三款要求。 |
投标文件的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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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投标报价为:目的地交货价,报价应包括购买磋商文件费、制作投标文件费、现场勘查及相关差旅费、全部货物、辅助材料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售后服务、验收以及其他有关的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对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也应包括在报价中。 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中标服务费、税费、运保、装卸费、售后服务等相关费用。 招标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
本项目估算价详见附表。 |
|
12.1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13.1 |
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冻结状态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4、公司2018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该项目进行报名; 7、本次不接受联合体。 说明:资格证明文件缺少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
13.1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3.3 |
(1) 公司简介。 (2) 公司近三年主要客户名单、地址、所供同类产品合同。 (3) 对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 |
15.1 |
投标保证金金额:无 |
16.1 |
*投标有效期:从开标之日起 60 天 |
17.1 |
投标文件递交: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四份(副本必须与正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电子文档一份(U盘)密封提交;对于电子文档的报价表格(表4.1-4.4)投标人应提供Excel格式文件。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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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期前递交到:看守所会议室 |
19.1 |
投标截止期:2021年12月20日下午2:30分(北京时间) |
开标与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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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开标日期: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看守所会议室 |
25.1 |
符合性审查: 1、投标人必须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磋商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情况 4、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26 |
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和《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次采购具体情况进行评标。 |
26.3 |
综合评标法: 1. 评标原则 1、按照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坚持按磋商文件中的所有相关规定,择优定标。 2、对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定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反对不正当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如有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3. 评分标准 详见评分表。 |
授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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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 |
32.5 |
中标服务费:按甲方提供概算金额计算 |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监狱企业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6%。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出具声明函和证明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评委会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均由评委会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否则即为否决。 |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2. 定义
2.1 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 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冻结状态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4、公司2018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该项目进行报名;
7、本次不接受联合体。
2.4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 投标文件:指投标商根据磋商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6 供应商:供应商(申请人)是指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方式获取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响应文件,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申请人与供应商含义相同,以下均称为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3. 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3.2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甲方提供概算金额计算)
1. 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的构成
4.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1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第3章 采购合同
第4章 产品需求及相关要求
第5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第6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 照抄或复印磋商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 磋商文件的修正、澄清与投标答疑
5.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5.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5.3 本项目的所有变更和澄清均以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为准,所有供应商应随时关注网站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及时查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5.4 补充(答疑)文件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5 当磋商文件、补充(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 投标文件的编写
6. 投标语言
6.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
A. 投标书
B. 投标报价表
C. 货物分项报价表
(2) 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B. 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C. 基本情况
D.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或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
E.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F. 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冻结状态
G. 公司2018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H. 信用信息查询(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 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并保存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附于投标文件内)
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 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9. 投标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参考格式(可扩展)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并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货物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报价、运保费、各类税费等,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0.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10.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0.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投标货币:人民币。
10.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 投标货币
11.1 投标人应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除非另有规定。
11.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2.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2.1 依据“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2.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2.3 投标人必须提供有能力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2.4 投标人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3.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磋商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3.3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投标人应对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磋商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磋商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3)投标货物或投标工程的运行服务方案。
13.4 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执行。
13.5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文件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货物中,如有涉及到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智能卡cos产品时,则所投涉及到上述货物的产品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13.6 所投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通过国家3C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合法查询网址)。
13.7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监狱企业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6%。
13.8 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以当日查询记录为准,并保存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与供应商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进行对应认定,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4. 投标保证金
关于投标保证金,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之规定,本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是保障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时效要求,是招标、投标体现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15.2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3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投标文件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或其被授权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16.4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16.5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各项证明文件(包括彩页)均应装订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封面、目录、页码,用胶装(为永久性不可拆分)装订成册。
16.6投标文件内容的有效性:投标人提供自己或所投设备生产厂家的各类认证或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否则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延期受理证明或原证书继续有效的说明。
3.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非透明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的字样,由合法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
17.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装在单独的非透明信袋中。
17.3 投标文件密封袋均应:
(%2) 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正本、副本 的字样,在后面注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2)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在密封袋封口处必须用封条(封条应打印“于XXXX年XX月XX日下午XX:XX(北京时间)(注:该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密封并加盖公章。
17.4 如果密封袋上未按17.2、17.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7.5 投标人应清楚磋商文件必须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从其他地方获得的磋商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 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20.2 供应商在提交了最后报价之后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期间,供应商不得撤回(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分别支付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的违约赔偿金。
20.3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开标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3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1.4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5 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 评标
22.1 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如下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2.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23.2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3.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相关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3.4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
24.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4.2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3 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 评标方法
25.1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5.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5.3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磋商文件中规定。
25.4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 评标报告
26.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四)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6.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25.2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7.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8. 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情况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