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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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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副食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副食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时间: 2021/12/22 】

一、采购项目名称: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副食品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1-12-84

三、项目预算金额:1993950.00元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五、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标段划分:1个标段

包号

包名称

包最高限价(元)

1

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副食品采购项目

1993950.00

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4.供货期: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

5.采购内容: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副食品采购项目 (数量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查询,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查询截屏,查询时间公告后有效)。

(2)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八、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17时前(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 点 :供应商请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按网上提示注册后下载采购文件(zkzf格式)及资料。供应商需办理CA数字证书后才能提交响应文件,具体办理事宜请查阅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售价:0 元

九、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1月6日上午10:00

2.地点:加密电子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十、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1月6日上午10:00

2.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特别提示:响应文件提交及解密详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操作手册操作指南》。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周口市)》上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 址:河南省郸城县福厚街366号

联系人:杨娟 联系电话:15346069226

2.采购代理机构: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周口市东新区光明路和政通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

联系人:闫浩宇 联系电话:18336537360

3. 监督部门:郸城县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4-3298829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22日

采购人承诺书.rar


附件:
1、郸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副食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政府采购采购人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公平、公正、公开,并无条件地遵守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合理设定采购需求,搞奢侈浪费、盲目攀比不切实际,给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九)开标前泄露标底;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十一)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十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十四)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十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十六)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七)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十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的行为。

采购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