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XM-00-20211125-1065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 | 2293187.00元 | 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218号4号楼103室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 |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 | 为普陀区机关大院3楼食堂提供餐饮服务 | 1.招标人每天平均就餐人数为早餐500人、午餐1000人、晚餐500人。 2.招标人食堂有两层,总面积1600平方米,一楼为餐饮原料加工区,三楼为餐厅,有效餐位500席。 | 本次招标一次招标,服务二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一年服务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工作日早餐(供应约500人)、午餐(供应约1000人)、晚餐(供应约500人); (2)早中晚少量公务接待用餐; (3)“两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用餐。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猛,陈炜中,段学超,张忆琛,吉晓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比较有以下优势: 1、总体服务方案相对较优,对需求的理解有针对性而且有合理化建议; 2、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比较到位、惩罚措施和考核标准合理、科学; 3、应急保障措施齐全; 4、原服务提供商,获业主好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大渡河路1688号
联系方式:021-52564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上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愚园路1203弄45号2楼
联系方式:186167631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文杰
电 话:18616763160
2021年12月23日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pdf
1.3M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
饮服务
招
标
文
件
招标采购编号:SSCC/B21421
采购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四章 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 31
第五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 32
第六章 评标办法 39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41
获取开始时间:2021-11-29
获取结束时间:2021-12-07
上午获取时间:09:00:00~12:00:00
下午获取时间:12:00:00~17:00:00
开标一览表: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包 1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最终报价(总价、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小微企业扣除百分比:6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
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12-21 13:30:00(北
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21-W01389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预算金额(元):230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 1-2300000.00 元
包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楼食堂餐饮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3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为普陀区机关大院 3 楼食堂提
供餐饮服务。本次招标一次招标,服务二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如第一年考核不合
格,招标方可单方面取消第二年的合同签订。
合同履约期限:有效期 2 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到期后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可续签次年合同,次年采购合同价,原则上不高于第一次采购
确定的合同价。如年终考核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未达到合格标准,招标
人有权终止第二年续约合同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具有与委托业务相关的履
约能力;(3)投标人在本市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提供良好的技术与服
务支持;(4)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5)本项
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07 日,每天上午
09:00:00-11:00:00,下午 13:00:00-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0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
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500元/份,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12月 21日 13: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21年 12月 21日 13:30
开标地点:上海市大渡河路 1668号 5号楼 A区 412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
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500 元/份,售后不退)。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结合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
本项目招标方将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发布中标公告环节查询
3
相 应 供 应 商 的 信 用 记 录 , 查 询 网 址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
被拒绝或失去中标资格。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构事务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 1668号
联系方式:52564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上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宁区愚园路 1203弄 45(北楼)
联系方式:62103825*80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文杰
电 话:62103825*8004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名 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上海上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03弄45号(北楼)
联系人: 陈文杰
电 话: 62103825*8004;传真:62136734
3 招标项目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
4 招标采购编号 SSCC/B21421
5 标包划分 不划分标包
6 采购资金性质 经审核的财政性资金
7
项目预算金额及投标最高
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30万元(预算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
经评审后投标报价超出本预算金额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 项目属性及核心产品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招标项目。
9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10 现场考察 不作安排
11 投标申请人标前提问
方式:书面传真方式或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
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至采购
代理机构
时间:2021年12月08日11时00分之前
12 答疑澄清 答疑澄清方式:书面传真方式或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公告方式发
5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至投标申请人
答疑澄清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答疑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答疑澄清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说明:1、招标方就答疑澄清问题另有书面通知的,以通知为
准;2、若无投标申请人提问或招标方认为无答疑澄清内容的,
则不作答疑澄清;3、招标方可视情况需要召开标前沟通会,投
标申请人应按上述时间地点参加;4、投标申请人收受答疑澄清
文件后应按规定签收确认)
1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4 联合体投标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1条)
15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等均为招标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
16
投标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
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1日13时30分
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
未事先通知投标方的情况下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后,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及时查
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
17 投标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上海市大渡河路1668号5号楼A区412室
18 开标时间和地点
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开标
开标起始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
未事先通知投标方的情况下酌情延迟开标起始时间。
6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9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
20 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1 财务报表 须提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
22 依法经营相关证明 须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资料
23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24 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可以具有法定效力的签章替代),以电子方式
通过电子招标系统进行的签字、盖章(包括签字、盖章纸质资料
的扫描上传件,包括PDF文件中的电子盖章、签字)视作原始签
字、原始盖章。
25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26 投标文件的装订
每份正本或副本均需装订成册,可以采用双面印制(图纸除外),
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
封面装订
27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均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采购编号、投
标日期、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并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
字样,参考随附相关电子文档。投标人名称处需加盖单位印章
28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箱)的标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采购编号、标包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截止
时间等,名称处加盖单位印章
29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为中标价的5%,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不
7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少于12个月
30 政策功能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规定。
31
不允许偏离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招标需求文件中列出的所有必须符合项、不得违背
项。
32 其他
(1)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
则、规定和惯例。
(2) 本项目按规定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
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
(3)本招标文件有关程序性规定如与电子招标系统有不一致之
处,以电子招标系统为准。
(4)本次招标执行财政部所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
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
详细情况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33 咨询服务费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咨询单位支付咨询服务费
以及专家评审费。
8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项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 87号令”)、
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 本次招标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
招标的采购人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依法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
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上海上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2.3 “招标方”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投标申请人”系指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申请参加投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将“投标人”和“投标申请人”统称为“投标人”。
2.5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方”“招标
人”、“采购方”、“建设单位”、“建设方”、“业主”、“业主方”、“用户方”等均系指上
述所称的“采购人”或“招标方”。
3. 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招标项目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2)向招标方登记领取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具备合格条件的投标人无中标、签约、履约资格,无论何种情形、无论招标文
件是否具体列举,因投标人不具备合格条件而导致的投标责任、后果和风险均由投标
人承担。
4. 投标费用
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的所有费用,招标文
9
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解释及其他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投标人资格、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阐明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项目招标文件通过
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生成。招标
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资料要求
(5)招标项目及要求
(6)评标办法
(7)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被视作无效投标文件。
5.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方所有。投标人因对招标
文件不明或误解或认为招标文件存有需澄清修改之处但未及时向招标方提出的,其产
生的投标责任、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就此提出的任
何异议均不被接受。
5.4 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
6. 领取招标文件、现场考察、标前提问及标前答疑
6.1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如实登记联系人、电话等
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前招标方与其联系的依据,凭此依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
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6.2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 11条
“投标人标前提问”所规定的方式通知招标方,并可要求招标方答疑、澄清或修改:
6.2.1 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有错漏、不清晰、不完整、前后不一致或其他不合理
之处的;
10
6.2.2 认为招标文件存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或有歧视性要求的;
6.2.3 认为招标组织程序有不规范或不合理之处的;
6.2.4 对招标项目有重要合理化建议的。
6.3 招标方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
6.4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招标方可以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或组织
召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的具体安排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方
如另有书面通知的,以该通知为准。
6.5 答复内容如涉及修改原招标文件的,招标方将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
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6 投标人自行承担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
者修改。
7.2 招标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
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15日
的招标方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可以合并制作答疑
澄清文件。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5 除非特殊情况,招标文件不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社会背景、自然环境、气
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以及有关常识性内容,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应当了解上
述与中标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
均须使用简体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非简体中文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必须逐一对
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
效。
11
9.投标计量单位和货币
9.1 除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否则相应
投标内容视为无效。
9.2 除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下的投标货币均采用人民币,否则相应投标内容
视为无效。
10.投标文件内容基本要求
10.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内容应全面、
清晰、前后一致。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未能响应的内容,均需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否则可能导致招标方认定其已经响应或属投标缺陷或投标无效。
10.2 招标项目不划分标包的,投标文件需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划分标包的,投标
文件需以标包为单位完整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或相应标包的投标无效。
10.3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繁复,遵循精简节约、便于招投标
活动开展、便于评审的原则。
10.4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载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后招标方与投标人联系的依据,凭此依
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 联合投标
11.1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 知识产权
12.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
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
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2.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
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2.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2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3.1 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
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该价格优惠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得降低。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均不予接受,否则其相应投标内容无效并可能
导致其投标无效。
(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同类项目价或存有其他明显不合理
之处,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3.2 商务部分。除报价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其他投标内容,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
(1)投标函
(2)资格声明函(必须项,见第三章)
(3)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资料(见第四章)
(4)投标人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要求见后文)
(6)中小企业声明函(非必须项,内容及格式要求见后文)
(7)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
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
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其相应投标内容被视作无效并可能导致其
投标无效)
(8)服务周期
(9)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其他有关材料
(10)服务承诺条款
(11)付款要求
(12)针对招标要求的其他商务应答
(13)商务响应偏离表(格式见后文)
(1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商务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13
13.3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投标人的技术应答一
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
(1)针对本项目的总体服务设想(在熟知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谈谈对本项目
的总体服务设想。)
(2)为本项目服务拟采取的整体实施响应方案
(3)针对招标要求的详细技术指标和参数应答
(4)针对本项目的餐饮管理制度、保险投保方案等
(5)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具体应急预案(常见问题及应急预案处理情况)
(6)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技术及服务人员情况表
(7)针对招标需求的其他各项技术响应 (格式自拟)
(8)技术响应偏离表(格式见后文,如无偏离可省略)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
内容,否则其相应投标内容视作无效。
14.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可自拟格式编写。
15.投标保证金
15.1 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
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
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方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
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制作和签署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
的数据构成一般分两部分:一为按照电子招标系统要求直接填写上传的数据(如系统
14
内设的开标一览表),或通过电子招标系统直接上传的符合招标要求的 PDF格式的投标
文件;二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完整编制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含响应招标要求的原始
盖章及签字),将该投标文件进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招标系统形成的数据。
17.2 投标文件字迹应清晰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均需投标人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因文字图表不清晰、字迹潦草等文件制作原因导致投标内容难
以辨认或非唯一理解的,均属无效投标内容。
17.3 投标文件应当列目录并逐页编码。
17.4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要件应完整,如有
遗漏,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7.5 投标文件篇幅应精简。投标人响应多个标包的,可合并编制投标文件、合并
其共性投标内容(但需注明)。
18. 投标文件的加密
18.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加密。
19.投标文件的提交(数据上传)
19.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数据上传)。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2 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
投标人的情况下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
19.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19.4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方将按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签收并出
具回执,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
因电子招标系统故障、数据传输网络故障、签收时间过于紧迫等非招标方原因导致招
标方无法及时签收、出具回执的,招标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但必须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方。补充、修改的内
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
20.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放弃
投标,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0.4 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及结果如何,除非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经撤回,投标人
15
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交的任何资料招标方均不退还,投标人有特别声明并经招标方同
意的除外。
21.其他投标须知
21.1 本招标项目不划分标包。
21.2 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默认招标文件明示的所有内容、程序及相关活动,
不对投标人任何权利构成侵犯、任何保密义务构成违反。
21.3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方人员(包括招标方组建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另行邀请的协助人员等)与任一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回避申请。未在上述时限
内提出回避申请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无需回避。
21.4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规定。投标人如为中小企业或福利企业,
可将相关证明资料载于投标文件中。
21.5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若投标人符合中小企业有关资格认定条件并按招标文件的
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对相应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
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声明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否则投标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邀请采购人、投标
人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
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酌情延迟开标起始时间。
22.2 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参加开标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投标人可
以委派多人参加开标,所有参加开标的人都应签到(包括电子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
标会议。
22.3 招标方、投标人均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
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 证书
U 盘)、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以进行开标相关操作。投标人可以借用
招标方计算机设备进行开标相关操作,但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招标方均不承担责任。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难以到招标方指定地点参加开标的,可以缺席开标现场,但应及时
告知招标方,并按照招标方要求在电子招标系统上进行投标数据解密、电子开标等相
16
应操作,否则视作放弃投标。
22.4 唱标时工作人员公开宣读各份投标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授权代表如认为唱标内容有误可以当场提出,工作人员核实后予以更正。
22.5 开标唱标如实宣读各份投标的主要内容,不对其作任何修改、解释。开标时
发现投标报价等内容有不一致情形的,招标方按财政部 87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唱标宣读,未作规定的,如实宣读所有相关不一致内容。
22.6 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开标时,因投标人未能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数
据解密等原因,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法被开标唱标的,视作其未投标。
23. 评标
23.1 评标工作由招标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3.2 评委会在招标方的统一组织下代表招标方,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
件提出的要求、条件和规定,对各份投标进行评审。
23.3 评委会独立评审不受干涉,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
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23.4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1)投标
文件初步评审(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澄清有关问题;(3)详细评审;(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5)编写评标报告。
23.5 符合性检查时,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6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和规定且
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严重不符合招标要求,或严重限制招标方
权利和投标人义务的内容,并且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地位。
23.7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初步评审时作不合格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报
有关部门处理:
(1)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合格投标规定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实质性要求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件要求及格式要求编制的;
(6)投标报价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条);
(7)有弄虚作假、故意制造投标缺陷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
23.8 经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被拒绝、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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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中标资格,评委会不再继续评审该份投标文件并且被认定为无效
标。
23.9 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且非投标人故意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中情节
轻微的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细微错误或遗漏以及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均视为投标缺陷,评委会可视情形要求投标人就此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者纠正。投标人未按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评标时按“最不利于投标人
中标”的原则处理,中标签约时招标方按“最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处理。
23.10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方式,内容不得超出招标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被接受。
23.11 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以组织评委会及有关人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内对投标人做必要的考察,包括上门考察、类似业绩考察等。投标人应当按要求予以
配合,否则可能导致评委会对所涉投标内容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
23.12 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但又无法忽略、且非投标人故意的情况下,
因投标文件内容间不一致或表述模糊导致明显非唯一理解的,均视为投标缺陷,评委
会视情形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中文表述的内容与非中文表述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3)多次提交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以提交时间晚的为准;
(4)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
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或数字位数
错误导致与其他报价推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或与常识不符的,按后者修正为准;
(6)针对性的投标应答内容与投标文件所附宣传印刷资料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7)报价部分与商务或技术部分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商务或技术部分
中,直接与报价相关的内容与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8)援引的论点、数据或证明资料之间,证明力较强的与证明力较弱的有不一致
的,以前者为准;
(9)表述模糊或其他内容不一致情形导致明显非唯一理解的,评标时按“最不利
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中标签约时招标方按“最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处理。
(10)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以电子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作备案查阅用。
投标人不同意按上述原则处理的,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23.13 详细评审适用于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详细评审办法和标
准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3.14 招标项目废标或部分标包废标的,按政府采购有关废标规定处理。未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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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委会经详细评审推荐 3 家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定其中标候选顺序,并提出授标
建议。
23.15 评标过程中因评委之间对重要评标事项意见不一致导致评标无法继续进行
或无法产生结论的,招标方可以组织全体评委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确定处理办法,表决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上述情况需记录于评标报告中。
23.16 评标过程中评委应听取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招标相关过程和程序的介绍说
明,对招标文件有不同理解的以招标方的书面解释为准,该解释附于评标记录中。
23.17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可
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其意见及理由。
23.18 评委会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的,其评标工作和评标结论
无效,招标方不予接受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定标
24. 定标
24.1 招标方根据评委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4.2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
24.3 招标项目废标或部分标包废标的,招标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废标理由
和结果。项目划分标包的,废标信息可与中标信息合并发布。
24.4 招标方不向投标人解释中标或未中标的原因,不另行向投标人发出未中标或
废标的书面通知。
24.5 定标、发布中标公告等的相关程序及内容均按照财政部 87 号令相关规定及
电子招标系统相关设置要求执行。
25. 中标通知书
25.1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将视情形对中标人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格、资质等
证明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中标人应当配合,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方经审查发现
中标人有虚假投标、无履行合同条件或能力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方将视情形
选择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评标或废标。
25.2 经审查后招标方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5.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
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4 特殊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尚未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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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中标资格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可以宣布中标通知书失效、并要求原中标
人退还中标通知书或宣布放弃投标。招标方可视情形选择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
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评标或废标。
六、签约、履约及验收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有权审查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
的财务、技术、人员、装备、生产服务能力、类似业绩及信誉等情况,中标人应当配
合,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26.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签订采
购合同。因中标人原因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签约履约资格。
26.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
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均为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5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6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中止或终止
签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7. 合同分包
27.1 在不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况下,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书面同
意后,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包括分包项目在内的招标项目整体向采
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分包合同的履行标准不得低于中标标准。
27.4 中标人、分包供应商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28. 采购人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
追加或减少的采购金额累计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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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履约保证金
29.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中标价的 5%的履约保证金
(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不少于 12个月)。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
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
验收合格后 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29.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
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29.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
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30. 履行合同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0.3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1. 合同验收
31.1 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履约至验收条件具备时,采购人依据合同组织验收。
31.2 采购人可以视情形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3 验收合格是付清合同价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等的前提条件。
七、投标纪律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行为:
(1)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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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招标方、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协商谈判,以谋取不公平竞争地位;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中标、签约或履约资格
将被取消,涉及违法违规情节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八、质疑和投诉
33. 质疑
33.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招标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按照本项目招标方责任分工:质疑事
项涉及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及要求部分除外)、招标组织程序(自招标公告发布至招标
结果确定)、中标结果等的,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事项涉及招
标项目及要求、合同阶段事项等的,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对象为采购人;投标人提出质
疑但无法区分质疑对象的,先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梳理区分再行使质疑。
33.2 提出质疑的时限为投标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
33.3 质疑应以书面方式当面提交至招标方,对下列情形的质疑招标方不予受理:
(1)质疑书面资料未恰当签署或提交的,包括未正确签署名称和日期、无投标人
印章、无授权代表签字、采用非原件、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等任一情形的;
(2)表述不清或前后矛盾、无明确诉求、无质疑对象、无事实依据、以非法渠道
获取的信息为依据等任一情形的;
(3)质疑内容、质疑对象不在招标方责任范围的;
(4)质疑事项涉及电子招标系统的;
(5)超出质疑时限及其他不符合情形的。
33.4 招标方收到投标人质疑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以书面方式通知质
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由于投标人原因答复无法送达投标人或投标人收到答复
后拒绝签收的,均视为已答复。
34. 投诉
34.1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4.2 未经过质疑而直接提出的投诉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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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 标 函
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 的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3楼食堂餐饮服务 的
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的名称),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
容:
(1) 投标函
(2) 资格声明函
(3) 开标一览表
(4) 商务部分应答内容
(5) 技术部分应答内容
(6) 其他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全部澄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自本投
标文件提交之日起,我方不再因对招标文件有不明或误解而提出任何辩解或异议。
2、一旦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
3、一旦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本次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5、除投标文件中已载明不响应的内容(包括偏离、保留等)外,我方完全同意并
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规定、要求和内容。
6、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我方对已提供
的和将可能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联系方式如下: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日 期:
23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招标采购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
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以下为被授权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
24
三、资格声明函
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我方现参加贵方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采购编号为: ,项目名
称为: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现我方郑重声明,我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拟投标合同项下的供应
商资格要求,在本项目投标时间前 3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25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
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
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餐饮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26
五、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招标采购编号:
项目内容 总价(人民币元) 服务期限
一年
以上投标:
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
备注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填写开标一览表注意事项:
1. 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2. 开标一览表应当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文的前 3 页位置。
3. 开标一览表中除备注栏外均需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得出现“详见另页”等类似字样。
4. 投标总价包含人员成本(工资、福利、管理费、保险等)、耗材费(应列明范围)、税金、利润
等一系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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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招标采购编号:
(格式自拟)
注:1、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报价合计应当与“开标一览表”相应内容一致。
3、“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编制。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28
七、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招标采购编号: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偏离及其影响
注: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内容,无需在此表中列出。
2.若投标文件无商务偏离内容,此表可省略。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29
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招标采购编号:
响应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
等级
其中
管理人员
营业执照号
专技人员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服务人员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提供近期社保缴付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30
九、投标人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机关大院 3 楼食堂餐饮服务
招标采购编号:
年份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完成概况 合同金额 证明联系方式 备注
注:本表中的“近三年”指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所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应按
要求提供与以上业绩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证明材料内容应清晰可辨认,
否则将有可能不被认可。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31
第四章 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
投标文件应提供以下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三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 投标人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4) 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截屏图无需加盖单位公章但应包
含查询时间及展开的信用记录结论,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周内)
(5)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的证明资料(近 3 个月)
(6) 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
(1)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
人印章(鲜章);
(2)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权威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或更高证明效力的其他证明资料
替代上述资料。
32
第五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
本项目招标需求详见下文
一、项目主要任务、要求或标准
(一)基本情况
1.招标人每天平均就餐人数为早餐 500人、午餐 1000人、晚餐 500人。
2.招标人食堂有两层,总面积 1600 平方米,一楼为餐饮原料加工区,三楼为餐
厅,有效餐位 500席。
(二)服务约定
1.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 1668号 6号楼三楼食堂(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2.对象:区机关干部职工
3.期限:2年。第一年自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本次采购项目在
相同采购任务的条件下,实行一次采购二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招标人在合同期满
后对中标单位当年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
的签订,(若原采购中标或成交金额的 10%)将重新组织采购。
4.内容:
(1)工作日早餐(供应约 500 人)、午餐(供应约 1000 人)、晚餐(供应约 500
人);
(2)早中晚少量公务接待用餐;
(3)“两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用餐。
5.方式:
(1)早餐以各类粥、面食、稀饭为主(不少于 10个品种);午餐为零点自选、套
餐、面食点心、晚餐为零点自选;
(2)工作套餐,以十二菜(四大荤四小荤四蔬菜)、两汤、一水果进行自选;
(3)零点自选,以十二菜(四大荤四小荤四蔬菜)、两汤、一水果进行自选;
6.目标:中标单位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达到服务行为规范化、伙食结构营养化、
质量规范标准化、卫生安全制度化、服务对象满意度提高的服务标准。
7.要求:
(1)中标单位须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服务。如有违反,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
(2)机关食堂周一至周五提高早餐、午餐、晚餐服务,如遇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
提前通知提供客饭就餐的要求;
(3)就餐服务:食品菜肴安全卫生,荤素营养丰富,味正可口,早中晚餐菜肴搭
配科学合理;会务接待工作便餐应达到社会餐饮星级宾馆的服务水准;
8.模式:提供纯服务。合同期内,招标人每月和每季度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进
行考核,年终视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9.支付方式:每季度首月首 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出具《结算申请书》交甲方确
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出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首 10个工作日内付款。
10.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人要求,保证合同期间岗位人数的满员。
(三)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经理 1 名、厨师长 1 名(兼质检员)、中级厨师 3 名、中级面点师 3
名、切配 3名、洗消兼清洁服务人员 16名,共 27名(总人数不少于 27人)。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居住证,年
龄分为在 18周岁至 55周岁之间(女性不超过 50周岁),18周岁至 40周岁服务人员比
33
例不低于 50%;厨师类人员必须持有本人岗位证书。
(四)职责范围
1.招标人负责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采购、仓库管理、食品卫生质量监督、伙食价格
标准确定、财务管理和机关工作人员满意度测评反馈。
2.中标单位所有录用人员、更换及调整均须事先经招标单位书面核准并同意后方
可进行。
3.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中标单位对不符
合要求的人员进行调换。
4.招标人提供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在当班工作期间的用餐。
5.招标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聘请和管理员工,确定其工资报酬,所有员
工须由招标人确定后方可上岗,同时中标单位应考虑吸纳部分原味招标单位服务的人
员方案。
6.中标单位应接受招标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7.中标单位协助招标人搞好成本核算和食谱制定。
8.中标单位应本着为招标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的原则,无特殊情况,周一至周五
的作息时间为 6:30-14:3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五)设施、设备的使用
1.招标人提供食堂经营必须的场地、设备、设施无偿给中标单位使用,中标单位
在使用中应保持场地、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无损,合同到期后归还招标人。期间,
因中标单位人为损坏需维修和更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招标人无偿提供水、电、气、空调等能源供应,中标单位在使用中应注意节约
使用。
3.所有餐具及易耗品等全部由招标人提供,中标单位是在使用中应注意节约和爱
护。
(六)管理要求
1.食品卫生安全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项国
家及地方法规。
2.环境卫生
中标单位必须保证经营场所(包括操作区和就餐区)环境整洁。并接收招标人及
本地区卫生部门检查考核,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及时整顿整改并接受处罚。
3.服务质量
中标单位必须做到供应品种丰富,菜肴质量好,服务态度佳。
4.资产管理
4.1中标单位对招标人提供的各类设备设施有妥善保管和爱惜使用的责任。
4.2中标单位签署合同时应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4.3服务过程中中标单位如发现设备设施故障立即报修。
4.4中标单位遗失、人为损坏或因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中标单位须按折
旧价的 20%-90%进行赔偿。
4.5中标单位对食品加工服务的卫生安全负责,须制定严格的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及
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因食品加工服务导致的任何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七)投标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人员配备和工作量,测算全年所提供服务人员的全部费用(包
34
括工资、福利、单位缴金部分等)、管理费用及税费,并考虑服务期内国家、上海市政
策性调整人员工资、福利、物价等的管理方案进行响应。如中标,后两年餐饮管理费
用原则上不再降低。招标人保留因实际工作量调整而增加或减少服务人员及相关服务
费用的权利。
2.为使服务人员在普陀区机关服务中心三楼安心工作,供应商应确保服务人员人
均收入不低于 4500 元(税前),今后每年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情况作相应调
整。
3.中标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人的各项要求详细撰写服务方案,方
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1如何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包括环境,操作现场管理,食品卫
生及安全,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措施);
3.2如何做好菜肴质量及营养搭配;
3.3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如食物中毒等);
3.4如何协助招标人控制好伙食成本;
3.5如何协助招标人做好大型会议的就餐供应;
3.6充分考虑政府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如何做好节日、双休日和重大事件、重大活
动及日常工作需要加班服务的方案;
3.7如何协助招标人做好节能管理;
3.8考核指标及措施;
3.9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支持。
(八)招标人对成交人的考核要求内容
(1)普陀区机关服务中心食堂工作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得分
服务行为
(25分)
1.按规定穿带工作服、帽,佩带口罩、
手套,并保持整洁,女工头发应束于工作
帽内,男工不留长发、长鬓脚,不蓄胡子、
不留长指甲,不凃指甲油,不带戒指等饰
品;
4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反规定,扣 1分。
2.仪表规范、整洁,自然,文明用语,
礼貌待人;
4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反规定,扣 1分。
3.餐厅、售卖窗口、宴请服务人员
应做到“一笑”“二礼”“三轻”“四勤”;
4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反规定,扣 1分。
4.不在公共场所及操作间吸烟,不
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不卫生行
为;
5
现场检查,发现 1 人
次违反规定,不得分。
5.工作现场应配备消毒液,在进入
烹饪、售卖工作间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
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或消毒液洗手同时穿
5
现场检查,发现 1 人
次违反规定,扣 1分。
35
带工作服、帽、口罩、手套;
6.在规定时间提供服务,并且在特
殊情况时及时服务。
3
未正点供应,发现 1
次扣 1分。
公共区域和
厨房管理
(55分)
1.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台面、栏杆、
椅子、灯座、玻璃门等光亮整治,无明显
积尘、手印、污渍、烟蒂、垃圾;地毯无
积尘;
5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反规定,扣 1分。
2.公共区域角落处无积尘、垃圾和蜘蛛
网;
5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分。
3.卫生间空气流通,无异味;台面
干净、整治、无水渍;水龙头等光亮无锈
斑;镜面无灰尘、污痕、手印;按时补充
卫生纸、洗手液,定期消毒,有记录;
5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反规定,扣 1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得分
公共区域和
厨房管理
(55分)
4.工作间内物品分类摆放整洁有序。 5
现场检查,发现 1 人次违
反规定,本子项不得分。
5.遇下雪或下雨天,在大堂进出口
铺设防湿防滑地毯并树“小心防滑”告示
牌,及时拖擦,无积水;
5
未及时采取措施、未设立
标识本子项不得分。
6.炊事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关
闭然气开关,地面无垃圾、杂物、明显积
水,水渠通畅;
5
炊事结束后现场抽
样,每发现 1 处不符合规
定,扣 1分。
7.应当定期清理、清洗、维护食品
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等设
备与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做好
标识,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5
现场抽样设备与设
施,每发现 1 处不符合规
定,扣 1分。
8.用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砧板、
刀具案台、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必须
标志明显定位放置,分开使用,用后清洗,
保持清洁,无异味;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
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并记录;
5
现场检查,发现 1 列
不符合规定,扣 1分。
36
9.清洗池应有明显标识,餐饮器具、
蔬菜、肉类和水产品应分池清洗,不混用
水池;
5
无标识本子项不得分,现
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反
规定,扣 1分。
10餐饮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消
毒后及时放入保洁柜待用,保持干净、无
油腻、无积水,并保存相关消毒记录;
5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列违反规定,扣 1分。
11.调味品用后加盖,防止污染。 5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处违反规定,扣 1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得分
菜肴质量
及其他
(20分)
1.应制订周菜谱,饭菜、点心月月有翻新; 5
现场验证,未做到每
发现 1处不符合规定,扣 1
分。
2.按规定对食品留样,不漏留。留样和样
品处置应做好记录;
5
现场检阅 3 个月的食
品留样记录,现场抽样,
每发现 1项违反规定,扣 1
分。
3.菜肴搭配合理,打蔬荤菜勺要分开,量
要均匀;
5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次违反规定,扣 1分。
4.岗位人员符合合同要求。 5
每日检查,岗位缺员
超过三天,缺 1人扣 1分。
总得分情况
考核部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被考核单位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37
备 注
1.为了确保机关食堂社会化单位的工作质量,结合《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监
督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每月对服务单位的工作及运行状况进行考核。
2.一季度一考核,考核满 85分为合格,不合格的,在保证金中扣除 5000元。
(2)季度满意度测评表
内容
单位
卫生 菜肴质量 服务质量 总评
环
境
卫
生
10
菜
肴
卫
生
10
个
人
卫
生
10
菜肴
色 香
味
10
菜肴
品种
10
菜
肴
搭
配
10
菜肴
新 鲜
度
10
服务
态度
10
供
应
数
量
10
规
范
操
作
10
100
机关
食堂
备注
1.每季度由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
2.合格分为 85分,低于 85分的,在保证金中扣 3000元。
一、 投标要求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230万元,超过此预算的报价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以上服
务要求作为本项目基本要求,以上服务要求的未列项并不表示招标方以及采购单位放
弃对此项服务指标的要求。
2、本次采购项目在相同采购任务的条件下,一次采购二年度有效,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单位在合同期满后对中标单位当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
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金额,如有变动的(超过原采购中标或成交金额的 10%),将
重新组织采购。
3、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方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
具有针对性的餐饮管理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
的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投标方可自行选择前往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场踏勘,进一步了解
招标项目内容、范围。如有疑问,可书面提出答疑,放弃查看或询问不清的,视为确
认现场环境、范围、内容所有接受采购方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方一律不
予考虑。
5、投标单位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管理人员和各专业管理、技
术、服务负责人须具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管理经验。所有服务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且
有检查机制。
6、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针对性方案等各项相
关管理方案。
38
7、中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
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管理
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
的情况及物价上涨因素。
9、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10、投标单位需在服务承诺里明确: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卫生问题对应的详细的
奖罚措施。如中标单位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
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记
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国家反馈情况。
11、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保证上岗服务人员健康,未到过疫情严重区
域,未与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接触。需提供防疫承诺书,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
提供所有服务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及疫苗接种证明文件。
服务期内,每周提供所有服务人员健康码、行程码及疫苗接种证明。疫情防控具
体措施和要求。
12、投标单位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13、采购人免费为乙方提供煤气、电、水及其它所需的能源,乙方将派专人管理、
落实,尽量做到节约使用能源。
三、支付条件
(1)本合同付款按照以下付款约定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2)第一笔服务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
额为中标价的 5%,按甲方要求提交,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
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3)第二笔服务付款:服务期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甲方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4)第三笔服务付款:服务期第三季度第一个月,甲方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5)第四笔服务付款:服务期第四季度第一个月,甲方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6)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定期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对乙方提供的餐饮管理
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在权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扣
款标准遵从招标文件中“季度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评价”所约定的内容实施。
— 39 —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原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均为评标的依据,其中
有关评标的基本原则、规定和程序见第二章第 23条。
(3)本项目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拟选择一家投标人中标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评分细则见本章第(13)条。
(4)详细评审仅适用于经检查或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5)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的修正以及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均列入评审范围。
(6)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份投标文件进行商
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7)经详细评审,投标人多项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要求累计至达到无效投
标程度的,评委会可判定其投标无效,并不再对其进行评分。
(8)评分细则表中所指投标均系指经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本项目进入评
分范围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本次招标按废标处理。
(9)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按照评分细则表,独立对投标人进行评
审和评分,评审和评分记录资料均需保存归档。
(10)按评分细则表,投标人总得分为其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各因素得分
按各评委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11)评委按总得分高低排定各投标人中标候选次序,如有相同得分,按
财政部 87 号令的规定确定次序,仍不能确定次序的,由评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表决确定。评委按照上述中标候选次序取前 3 名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
候选人,并推荐 1 名中标人。
(12)评审过程中所有评分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分值统计时的中间值除
外)、总价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数,不足部分按四舍五入法计。
(13)评分细则。
评 分 标 准
— 40 —
序
号
评分因素 分值范围 评分细则
一 报价得分 0-10
对所有经评审的各有效投标报价,取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各投标
报价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报价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
对投标价中符合认定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上述评审价。
二
对招标文件的
响应度
0-5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情况;2、投标格式的符合性、各资
料要件的齐全性情况;3、内容表述是否简明扼要、有针对性等情况;4、
投标缺陷情况;5、其他有关投标配合的情况。0-5分
三
企业的经营状
况、信誉资质
0-11
1、根据投标单位的经营、信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1)好得 3分;2)
较好得 2分;3)一般得 0-1分。
2、根据投标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进行评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各得 1分;
3、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与标准,好得 4-6分;2)较好得 2-3分;
3)一般得 0-1分。
四 总体服务方案 0-30
根据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对采购需求的理解、餐饮安全卫
生管理方案、奖惩措施、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1)方案科学合理且针对性强的,得 21-30分;
2)方案针对性一般,缺乏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得 11-20分;
3)方案体现不出针对性、科学性的,得 0-10分。
五
拟投入的人员
配备情况
1-12
根据针对本项目拟派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需以随附的相
关人员资格证书为准):
1)人员配备合理、到位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得 9-12分;
2)人员配备比较合理、到位,得 5-8分;
3)人员配备不明确、不合理,得 1-4分。
六
食品卫生安全
保障措施、惩
罚措施及考核
标准
1-11
结合所描述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惩罚措施及考核标准三方面
进行综合评分:
1)措施安排及考核标准设置合理、得当,得 9-11分;
2)措施安排及考核标准设置比较合理、得当,得 5-8分;
3)措施安排及考核标准设置不合理、较差,得 1-4分。
七 类似业绩 0-6
根据投标人 2018年 1月 1日至今所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进行评
分:
根据 2018年 1月 1日至今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 1份有效业
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得 1分,未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的此项得 0
分。
八 支出测算方案 0-5
在 0-5 分区间内根据以下评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打分:
① 基本标准取值(如:人工单价,费、税标准,主要材料物品的单
价等)与行业常规价格、市场价格的符合性进行比较;
② 餐饮服务成本结构合理性;
③ 所有测算依据、数据及要求前后不矛盾、无差错。
九 应急保障 1-10
根据所提供的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进行
综合评定:
1)方案科学合理、措施有效的,得 7-10分;
2)方案针对性一般,措施针对性不强的,得 4-6分;
3)方案、措施体现不出针对性、科学性的,得 1-3分。
总得分 3-100
— 41 —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包 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元整。
— 42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2.2服务地点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起至 。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
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
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
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
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
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
(1)本合同付款按照以下付款约定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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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笔服务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 5%,按甲方要求提交,期限不少于 12个月)后的 15个
工作日内,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3)第二笔服务付款:服务期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甲方收到发票后 15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4)第三笔服务付款:服务期第三季度第一个月,甲方收到发票后 15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5)第四笔服务付款:服务期第四季度第一个月,甲方收到发票后 15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25%的款项;
(6)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定期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对乙方提供的餐
饮管理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在权履约保证金中进
行扣除,扣款标准遵从招标文件中“季度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评价”所约定的内容
实施。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
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
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
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
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
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
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
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
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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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
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
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
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 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
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
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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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金额为
中标价的 5%,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不少于 12个月)的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
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
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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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备注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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