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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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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OITC-G210291132(招标文件编号:OITC-G210291132)

二、项目名称: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和味坊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B1G01

中标(成交)金额:118.55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和味坊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餐饮保障服务 为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日内早餐、中餐、晚餐及节假日、休息日值班人员早、中、晚餐以及实时加班餐等服务,承担会议用餐、接待用餐等。甲方有权根据分项报价表中工种单价增加/减少聘用相应人员,乙方完全予以配合 详见采购文件 共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中标人服务情况,经过考核,采购人决定是否续签。 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姚宝利(专家组长)、张养军、王斌(用户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187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3号楼

联系方式:王斌 186604083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联系方式:迟兆洋、张君仙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迟兆洋、张君仙

电 话: 010-68290589、010-68917581/7582

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

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OITC-G210291132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2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18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合同格式…………………………………………………27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9

第五部分:项目需求……………………………………………………………………68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项目概况

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www.o-science.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 月1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OITC-G210291132

项目名称: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12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 12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内容:

包号

服务名称

招标有效期

服务期限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及服务

采购预算(人民币)

最高限价

(人民币)

1

餐饮服务

共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中标人服务情况,经过考核,采购人决定是否续签。

一年

一年60万元,两年共120万元

一年60万元,两年共120万元

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对该包中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拆分,不完整的报价将被拒绝。竞争性磋商及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以包为单位。

2、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项目需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响应;

(3)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磋商邀请的规定获取磋商文件;

(5)供应商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6)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 02日2021年 12月09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www.o-science.com

方式:登录东方在线www.o-science.com注册并购买。

售价:¥6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7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第一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 月1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第一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

1)有兴趣的供应商可登陆“东方在线”(http://www.o-science.com 招标在线频道),完成供应商注册手续(免费),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需重新注册。磋商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600 元,售后不退如决定购买磋商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2)供应商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

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 号:862081657710001

3)供应商应在“东方在线”上填写开票信息。在供应商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供应商在“东方在线”上登记的电子邮箱,供应商自行下载打印。

2、以电汇方式购买磋商文件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如未标明项目编号OITC-G210291132 ,有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3号楼

联系方式: 王斌 186604083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电 话:010-68290589、010-68917581/7582

传 真:010-88517351

联 系 人:迟兆洋、张君仙

邮 编:100081

邮 箱:jxzhang@oitc.com.cn、hzrui@oitc.com.cn 、rli@oitc.com.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迟兆洋、张君仙

电 话: 010-68290589、010-68917581/7582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前附表是对 “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序号

内容

1

合格的供应商

1.1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磋商文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注1)

2

磋商文件的质疑

2.1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邮寄

联系部门:招标部

联系电话:010-68290589、010-68917581/7582

传真:010-88517351

电子邮箱:jxzhang@oitc.com.cn、hzrui@oitc.com.cn 、rli@oitc.com.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3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1

为了磋商响应文件的规范和统一,供应商须按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实际响应中如有必要,应由供应商对以下目录未涉及的部分予以补充:

*附件1--报价函(统一格式)

*附件2--报价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3--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4--项目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必须提供)

6-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6-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供应商必须提供)

6-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6-5 银行出具盖章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上一年度(2020年度或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6-6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缴纳记录须体现有银行或税务部门印章,自行编写或网页截图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6-7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缴纳记录须体现有银行或税务部门或社保部门印章,自行编写或网页截图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9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10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11 供应商必须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12 供应商必须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13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必须提供)

6-14 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7—成交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8--服务方案及工作人员安排计划(格式自拟)

附件9--近三年内同类项目情况(格式自拟)

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附件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提供)

附件1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见附件)

注: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应答简单复制磋商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未提供基本技术参数指标和功能描述的,将可导致其磋商被拒绝;供应商编制上述文件时,本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已提供格式的文件须按格式要求填写。

4

报价

4.1

4.1.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与服务。

4.2.2国产产品与服务报项目现场交货人民币含税价。包含劳务支出、安全保险、劳保福利、税收、管理费、社会保险等完成本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报价应充分考虑相关人工成本变化以及营业额波动的风险。

4.2.3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在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5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否

6

报价货币

6.1

报价货币:人民币

7

供应商需提供“服务方案”逐条说明所提供相关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第四部分:项目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正负偏离。

8

磋商保证金

8.1

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9

报价有效期

*9.1

报价有效期: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90个日历日内(不少于90个日历日)。

10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0.1

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版1份(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与盖章签字后的最终纸质版正本一致)。所有纸质版文件应胶装成不可拆卸的文本。

1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1.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磋商邀请

12

评审的原则和方法

12.1

评审办法

1. 磋商小组经与通过初审的各供应商磋商后,将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1) 如果经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参数)或超出偏差范围,将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2)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和配置进行报价,如有缺漏项,将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13

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

13.1

磋商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不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3)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5)磋商响应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的(进口货物适用);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配置有缺漏项的;

(8)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9)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0)供应商需就全部磋商产品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报价将被拒绝;

(11)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的;

(12)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如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

确定成交供应商

14.1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15

履约保证金

15.1

履约保证金:

1.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其他采购人可接受的格式。

(2)银行汇款。

3.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4.如果成交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5.如果成交人没有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成交决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成交结果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6.因成交人原因造成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毒人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全部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成交人责任的权利。

16

成交服务费

16.1

成交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须计入报价总价。具体比率为:

成交金额 (人民币万元)

比率

100以下

1.2%

100-500

0.64%

500-1000

0.36%

1000-5000

0.2%

注: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17

关于分公司投标

17.1

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1: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samr.gov.cn)”网站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查询供应商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供应商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附表:评分标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打分法,即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通过初审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后,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一、? 投标文件的初审:

1、资格检查

序号

评审内容

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4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5

银行出具盖章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上一年度(2020年度或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6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缴纳记录须体现有银行或税务部门印章,自行编写或网页截图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缴纳记录须体现有银行或税务部门或社保部门印章,自行编写或网页截图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9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0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1

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磋商文件

1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必须提供)

14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结论

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表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资格要求,“不合格”表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资格要求。

2、符合性检查

序号

评审内容

1

是否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

2

是否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如适用)

3

是否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4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不少于90个日历日)

5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同投标有效期)

6

投标报价是否固定唯一,投标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是否按要求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

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的,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进口产品

8

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进口货物适用)

9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须满足带*条款)

10

投标文件是否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

结 论

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表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的符合性要求,“不合格”表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的符合性要求。

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通过投标文件的初审,进入下一步具体评分环节;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具体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报价部分(10分)

1

投标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本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10

商务部分(20)

1

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投标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0分,商务条款应答全部无偏离得1分,商务条款有正偏离得2分。

2

2

管理体系认证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提供相关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年审或未提供以及无法判断是否清晰有效的不得分,以上四项总得分不超过8分。)

8

3

供应商业绩及经验

供应商需提供近3年内(2018年11月1日起至今)服务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央企、高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高校院校等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单项业绩合同(须提供合同首页、内容页、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清单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2分,最多得10分。

10

技术部分(70)

1

餐饮服务方案

提供餐饮的具体服务方案,能够根据服务需求,提出有效的日常管理及质量标准,并明确达标的措施。有健全完善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1)方案全面、合理可行得10分;

(2)方案比较全面、较为合理可行得7分;

(3)方案不太全面、不太具有合理性得3分;

(4)方案不合理或未充分描述得1分。

(5)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

2

菜谱设计方案

菜谱设计丰富合理,有创新、价格合理、营养价值高,合理利用食材,不浪费,并且能够分出高、中、低价位:

(1)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得10分;

(2)菜谱设计方案比较丰富合理,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基本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得7分;

(3)菜谱设计方案不太丰富合理,勉强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得3分;

(4)方案不合理或未充分描述,得1分。

(5)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供应商须提供一个月的菜谱安排清单、菜色照片,否则不得分)

10

3

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根据供应商对停水、停电处理预案、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餐食不足处理预案等的响应应答情况综合评审:

(1)预案详细完整、针对性强、合理可行、措施得力、

流程规范有条理,得6分;

(2)预案比较详细完整、比较具有针对性、基本合理可行、流程规范有一定条理,得4 分;

(3)预案不详细完整,不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合理性,流程规范缺乏条理,得1分;

(4)未提供预案,得0 分

6

4

人员配置方案

(1)厨师长及面点主管:

1)都具有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颁发的一级中式烹饪师或面点师资质证的得2分;

2)都具有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颁发的二级中式烹饪师或面点师资质证的得1分;

3)有一人提供二级以下或不具备的不得分。

(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团队成员满足技术需求中人员数量得2分,每多一人得1分,少一人扣1分,最高不超过4分,最低为0分。

(3)服务团队中厨师(不包含厨师长及面点主管)都拥有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颁发的三级及以上中式烹饪师或中式面师资质的得3分,一人没有扣1分,最低为0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团队分工合作:

1)人员配置合理、岗位分工明确、能很好的满足甲方服务需求,并且对员工的各类培训完善得3分。

2)人员配置较合理、岗位分工基本明确、能够基本满足甲方服务需求,对员工的各类培训较完善得2分

3)人员配置一般、岗位分工一般、对甲方服务需求存在不满足之处,对员工的各类培训有缺失得1分

4)人员配置较差、岗位分工不明确、不能满足甲方服务需求,对员工的各类培训较差得0分

备注:提供所有餐饮服务人员的①名单、②简历、③分工明细、④岗位安排、⑤身份证、⑥健康证。

(5)团队中至少一人具有食品安全员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6)团队中至少一人具有高级公共营养师或高级营养配餐员的得1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评标委员会保留对上述资料原件审核的权利)

14

5

食品安全保障方案

根据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提供详细得日常留样及食品安全方案:

(1)方案设计合理细致,能够很好的保障食品及人员安全,得9分;

(2)方案设计较为细致,能够基本保障食品及人员安全,得 5分;

(3)方案设计较为简单,勉强能够保障食品及人员安全,得 3分;

(4)不提供方案,得 0 分。

9

6

卫生、防疫方案

餐具消毒、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方案,须列明日常消毒及卫生流程图提供详细的方案:

(1)方案细致合理、针对性强,得6分;

(2)方案较细致合理、针对性较好,得4分;

(3)方案不太细致合理、有一定的针对性,得1分;

(4)不提供方案,得 0 分。

6

针对山东地区疫情情况提供详细得方案:

(1)方案细致合理、针对性强,得6分;

(2)方案较细致合理、针对性较好,得4分;

(3)方案不太细致合理、有一定的针对性,得2分;

(4)不提供方案,得 0 分。

6

7

各类措施

环保措施、保密措施、节能措施、垃圾分类措施:

(1)措施合理得当,针对性强,得4分;

(2)措施比较合理,针对性比较强,得3分;

(3)措施不太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得2分;

(4)措施较差或未充分描述,得0分。

4

8

原材料采购

(1)供应商具有自有原材料检测设备和能力,可以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行自检,检测能力强得3分,检测能力比较强得1分,没有检测能力不得分,须提供检测设备采购合同、发票、设备照片等资料。

(2)与厂家或基地签订战略采购合同,可以有效控制食材采购来源及成本。每提供一份战略采购合同( 如米、面、油、肉、菜等主要食材)得0.5分,本项最多得2分。

5

注: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响应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在上述第1项价格评分中,对该包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得分与响应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3、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1.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 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2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采购人”指齐鲁中科电工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

2.4 “货物”指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技术规范书中所列的产品、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包括虽未载明但在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产品、工具等。

2.5 “服务”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规定提供的技术支持、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1、? 合格的供应商

3.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要求。

1、? 磋商费用

4.1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磋商文件说明

1、?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项目需求

1、? 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6.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6.3 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6.4 在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后的磋商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购需求,并将有关调整内容告知所有合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据此调整最终报价。

1、? 磋商文件的质疑

7.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晚于磋商开始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7.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期外提出的质疑及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非“一次性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7.3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潜在供应商。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8、要求、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报价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报价可能被拒绝。

8.1? 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8.1?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第四部分附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文件。

11、报价

1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附件的报价表格式填写单价和总价。报价如果出现单价与总价不符的,以单价为准。

1)? 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函内容与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

1)?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 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2 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的报价相一致,且已包括供应商若成交,应缴纳的与所报价货物和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

11.3 报价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11.4 供应商按上述11.1 和12.1款要求报价并填写报价仅供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评审方便,但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1.5分项报价表应包括:

(1)主机和标准附件价格

(2)验收、安装、调试、培训及《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其它服务费用。

(4)交货期及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报价货币

12.1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采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币种填报。

13、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14、报价有效期

14.1 磋商响应文件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报价将视为非响应性应答被予以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往来。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

15.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准备磋商响应文件,在每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15.2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法人代表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人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除外。

15.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5.4 传真或邮递报价概不接受。

四、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信封分别以封装袋分别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报价信封” 字样。电子版文件随“正本”递交。

16.2 封装袋封面均应注明:

(1)?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号、正本或副本

(1)? “在年月日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6.3 如果未按16.1和16.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6.4 报价信封内须装有如下内容:

(1)报价函原件

(2)报价一览表(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应同时附有内容相同的报价表)

17、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和地点

17.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磋商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磋商截止日期履行。

17.3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地点。

17.4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和拟派本项目主要负责的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竞争性磋商。

18、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8.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的磋商响应文件。

19、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

19.2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撤回报价”字样。

19.3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19.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起且已提交最后报价至14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13.7(A)条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五、竞争性磋商及评审

20、磋商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0.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直至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小组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0.2 在评审和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竞争性磋商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以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其报价及在磋商中的任何承诺将被拒绝。

21、评审的原则和方法

21.1 评审原则:

1)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2)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性磋商;

3)对所有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都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

4)对于国内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如为代理商参加磋商,须同时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制造商参加磋商,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本条不适用,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21.2 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22.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磋商小组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提供所需的磋商保证金;是否恰当地签署;有否计算错误;是否大致编排有序等。

22.2 磋商小组将拒绝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非响应性报价,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响应性报价。

23、竞争性磋商

23.1 经过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分别与其进行磋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案、磋商响应文件和报价,以及必要时根据本须知6.4款所进行的调整,磋商小组将与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并根据各轮次的磋商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为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整个磋商过程对每个供应商都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24、最终报价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6、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26.1 因重大变故或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六、 授予合同

27、合同的授予标准

27.1 除第26款规定外,合同将授予磋商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7.2 如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采购人有权拒绝该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28、资格后审

本项目不适用

29、成交通知书

29.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

29.2 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29.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4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向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

30、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30.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约后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成交供应商没有违约行为,其履约保证金在产品质保期结束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32、成交服务费

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要素

(a)“合同文件”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包含合同一般条款和合同特殊条款,当合同一般条款与合同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d) “技术要求”指的是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a) “甲方(采购人)”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b) “乙方(供应商)”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项目现场代表”由甲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甲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d)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e) “项目现场”系指合同项中的货物将要在甲方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f) “技术服务”: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甲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甲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甲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g) 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h) “分包商”系指由本合同的乙方将本“合同货物”任何部分分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i) “书面形式”系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活动

(a) “交货”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由乙方技术人员(或厂商)实施的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指乙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甲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e) “外包”是指甲方购买第三方服务,第三方(乙方)负责全部业务工作,并承担业务风险。

(f) “加工”是指通过机械设备对货物的外形尺寸或性能进行改变使其成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过程,可分为铸造、锻造、冲压、焊接、机械加工、装配等工艺过程。

(g) “质保期”系指合同系统整体通过验收后**个月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日”指日历日。

(c) “天”指日历天数。

(d)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7天

(e)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f)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乙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2.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2.4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2.5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2.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2.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3.2如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乙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尽可能地对乙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如果甲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甲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甲方获得的知识产权,甲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授权甲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甲方尽可能的协助。甲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4.履约保证金

不适用。

5.检验和测试

5.1 在交货前,乙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乙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甲方提供。

5.2货物抵达现场后,甲方应尽快与乙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甲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5.3乙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90天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180天内。

5.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5.5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6.包装

6.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7.装运标记

7.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7.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8.装运/交付条件

8.1 乙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8.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8.3 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甲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8.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8.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9.装运通知

乙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甲方和最终用户。

10.交货和单据

10.1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0.2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0.3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1.保险

11.1乙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2. 运输

乙方应将货物运至甲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伴随服务

13.1 乙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乙方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

13.2 乙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4.备件

14.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4.2 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5.质量保证

15.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5.2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5.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5.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_ _个月内保持有效。

15.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5.6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乙方承担。

15.7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5.8 乙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甲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正常的磨损

(c)使用了不是乙方提供的货物

(d)甲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乙方的确认许可;

19.索赔

19.1根据甲方检验结果,如果乙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甲方的损失

19.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如果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甲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乙方的履约保函。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21.价格

21.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乙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25.分包

25.1本合同不允许分包。

26.乙方履约延误

26.1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7天按7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