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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招标详情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

2、采购编号:NC-20211209-0109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采购项目预算:150000.00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说明。

①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③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备注:本文件中所提到的近三个月是指2021年7月-2021年11月任意连续三个月。

2、特定资格条件: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持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0元,售后不退。

3、本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联 系 人:张芳

联 系 电话:0731-8863541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

联系人:谭鲲、蒋婷

电话:0731-85058982、85058782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

采 购 人: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 购 编 号:NC-20211209-0109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告征集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

2、采购编号:NC-20211209-0109

二、采购项目预算:150000.00元(人民币)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持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0元,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联 系 人:张芳

联系电话:0731-8863541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

联系人:谭鲲、蒋婷

电 话:0731-85058982、85058782

购磋商文件款汇至: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家塘支行

银行账号:80014752120801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

第1.1款

采购项目

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第2.1款

采购人

名 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联 系 人:张芳

联系电话:0731-88635415

第二章

第2.3款

供应商的

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

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说明。

①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③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备注:本文件中所提到的近三个月是指2021年7月-2021年11月任意连续三个月

2、特定资格条件:无

第二章

第6.1款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请供应商自行勘察

□ 采购人组织

第二章

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

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

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均可能为实质性变动内容

第二章

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1年12月24日9:00时起至2021年12月29日17:00 时。

第二章

第11.2款

领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章

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30日14 时00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

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150000.00元(人民币),

最高单价:1000元/家,预计100-150家参评单位,投标报价必须报单价。

第二章

第17.1款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

第19.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

第19.1款

响应文件

副本份数

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投标人须递交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U盘)壹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

第21.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

第23.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

第28.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1。

第二章

第29.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

第35.1款

指定的媒体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http://amr.changsha.gov.cn/

第二章

第35.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

第37.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第二章

第40.1款

其他规定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评定。


附页1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审因素

权重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30分)

3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过调整后的最后单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技术(50分)

整体服务方案

15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认识理解、采购人的需求制定的整体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有针对性的整体设想及策划、工作计划流程、质量保障)进行综合评审:

1)方案详实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对相关政策规范理解透彻、内容组织丰富且新颖,方案内容完善、合理, 考虑全面、工作安排具体,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5分。

2)内容基本完整,工作安排完整,细节考虑不够周全,重点、难点不够明确、方案的完善、合理性一般,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0分。

3)内容欠完整、工作安排基本能达到项目要求,方案的完善、合理性针对本项目有所欠缺的得5分。

4)未提供整体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15分

评审内容: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准确、符合实际,应对措施科学合理有效,建议可实现且对项目质量具有提升作用的得15分;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准确,应对措施具有针对性、预期有一定成效,建议可实现且对项目质量具有一定的提升作用的得12分;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准确,应对措施或预期成效一般,建议基本可行的得9分;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措施或预期成效欠合理,建议可行性欠合理的得6分。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10分

1、项目负责人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实地评估项目业绩经验,省级或直辖市级以上每项业绩经验得4分,地市级或直辖市区级以上每项业绩经验得1分,本项最高计6分。

2.在投标单位从事食品安全实地评估相关工作经验满二年以上的得2分。

3.2017年1月1日以来有获得国家级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业聘任的得2分。

备注:①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提供反映有关业绩经验的项目合同、项目报告等资料,须能体现人员姓名,不能体现的不得分;聘任的国家级,要求颁发单位为国务院(或其直接所属的行政机关)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

②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③如涉及考察人员工作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10分

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含6人)且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少于6人此项不得分;团队成员参加过地市级或直辖市区级以上食品安全现场评估工作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0分。

备注:

1.要求提供证明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为投标人自有员工的(主要技术人员)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或官方网站截图)。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3.项目人员应提供反映有关业绩经验的项目合同关键信息或编制报告资料等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商务(20分)

业绩

10分

供应商2017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独立完成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实地评估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省级或直辖市级以上每项业绩经验得2分,地市级或直辖市区级以上每项业绩经验得1分,满分10分。(提供合同的复印件或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

6分

投标人拥有食品安全行业管理或现场实证评估有关的网络化技术软件或平台的相关知识产权,每提供一种相关知识产权得2分,累计最高得6分。与食品安全行业管理或现场实证评估无关或未提供或无法辨别的不得分。

备注:1.要求提供有效的产权(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作为得分依据。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响 应文件编制

4分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计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总分

100分

其他说明:

1、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标的综合得分。

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凡评委评分项牵涉到的证明文件、数据、承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已提供但是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语义模糊易造成误解、前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则该评分项计0分处理。

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查验的原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6、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得到核实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委会将对其所对应的评分项记0分。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虚假资料的供应商将取消投标资格。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联合体协议(格式)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5.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磋商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3.磋商程序

23.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8.1款或者第28.2款情形进行。

24.响应文件审查

24.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4.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4.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5.实质性响应

25.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5.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6.无效响应

26.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磋商

28.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8.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8.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8.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8.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8.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9.响应文件评审

2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29.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9.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9.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9.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终止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5.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成交通知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9.付款方式约定

39.1付款方式约定:详见采购需求

七、其他规定

40.1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 项目经理: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

二、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项目预算:1000元/家,预计100-150家参评单位(经费支出按实际申报的酒店数量结算,不超过15万元),包含评估对象的现场评价、评价报告、税费等。

三、需求明细

1、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下旬至2022月1月下旬。

2、需组织食品安全工作专家、专业人员,对申报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评审严格按照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值评定表/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表》要求进行,共现场检查71个项目,其中重点项14项,一般项51项,加分项6项,并按要求现场记录、打分,填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每个评估对象的具体评估情况,打分明细,发现的问题拍照记录,经得起复核。

3、需提交长沙市2021年度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工作评估报告及汇报PPT(包含整体情况,评估结果、问题图片、薄弱环节、主要问题的分析等),提供每个酒店现场检查视频,视频能直观反映酒店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整体情况,时间不少于5分钟。

四、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实际评估的酒店(家次)数量结算,不超过15万元。

五、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目录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联合体协议(格式)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四、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报价一览表

附件9-1: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联合体协议(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8-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2、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格式: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采购人: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