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慈溪支行本部及下辖二支保洁外包服务、下辖二支食堂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慈溪支行本部及下辖二支保洁外包服务、下辖二支食堂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本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NBITC-202230024C
二、项目概况及项目预算:
子包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人员配置要求 | 最高限价 |
1 | 食堂服务、保洁服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后评估优秀可顺延一年。 | 不少于12人 | 104万元/两年 |
注:本项目为一个子包,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
服务要求:详见《第五部分 技术规范书》。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若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不允许转包。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采购文件通过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的方式获取,未购买采购文件者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17时00止(北京时间0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3、采购文件售价为每子包4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需按要求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参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5、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本形式出售,供应商可通过网上或微信方式购买。我公司采购文件全部以电子文本形式出售;潜在供应商购买标书前需要在我公司网站免费注册,成功后才能正常购买(今后即可直接购买),注册程序详见网站首页要求,潜在供应商可通过网上购买,请登录我公司网站http://www.nbbidding.com/后进行购买。
6、购买联系电话:0574-87386429。
五、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供应商应于提交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通过报价磋商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将按要求制作完成并加密后的电子报价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电子招标平台,并于提交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及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至开标地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
2、供应商未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后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电子招标平台,则该供应商的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及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六、磋商响应文件开启与解密:
1、开启时间、地点:定于2021年12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开标。届时请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开启时间2021年12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解密期限为开启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需携带CA至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现场解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出席开标仪式但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代为解密的,应出具解密授权函(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同时需将解密授权函、CA、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及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起密封后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交(或邮寄)给招标代理公司本项目负责人。CA密码信息和CA一起单独包封,解密授权函应单独包封。开标现场将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远程视频语音开标,经供应商视频验证CA密封完好后,由我公司工作人员代为解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时参加微信群视频语音开标的,视同放弃视频验证的权利对开标过程无异议,并不得事后对开标过程再提出任何异议。供应商未出席开标仪式且未委托解密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以在线解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非供应商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以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如因系统原因部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无法使用,而采用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线下评审程序时,则以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无论是否启用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或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已提交的文件均不退还供应商。
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收件人:王旭睿,收件人电话:0574-87128864。
评审过程中有关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招标代理公司通过以下电子邮箱和传真进行收发。
电子邮箱:nbitc@126.com
传真:0574-87388460
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指定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微信号,并请在开标时间至告知评标结果前保持以上联系方式沟通畅通,否则因此影响供应商参与开标或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子包号的采购。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3、投标(响应)前准备:
各供应商应在提交截止时间前确保成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司网站www.nbbidding.com)注册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必须先购买采购文件后才可以申领CA。
CA现场申领地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联系电话:0574-87386429。前往CA数字证书办理前需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登记表》,下载地址:http://www.nbbidding.com/ca/register.doc
如异地办理CA,需将按要求填写完成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登记表》彩色扫描件(注明:所投项目的项目编号,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539899631@qq.com,发送后与联系上述CA现场申领电话联系告知。
CA办理完成后供应商可到申领地点领取或采用邮寄方式由供应商自主选择快递公司下单取件(邮寄费用供应商自理、本公司不承担邮寄过程中有可能丢失的风险责任),快递取件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一号楼7楼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话0574-87386429 (取件时间: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CA申领费用:0元/个,有效期:仅本项目投标期间有效,项目开标现场解密完成后需归还,本公司在开标现场收回CA)。CA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联系:天威诚信公司,电话:18268583907
八、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网、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联系人:岑老师
电 话:0574-63921008
招标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012室
联 系 人:王旭睿、陈若水、严锋
电 话:0574-87128864
传 真:0574-87388460
E - mail: nbitc@126.com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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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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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办人 |
邮箱 |
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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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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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业务类别(申请为变更业务类别的,应当相应填列原用户单位名称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原负责人!) |
□首次办理CA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 □丢失补办CA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 □原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现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变更 原用户单位名称为: □原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下同)变更,现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变更 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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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单位保证提交的所有信息及认证资料均真实有效,接受据此颁发的CA认证证书,保证遵守《CA认证证书使用协议》中所明确的责任,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用户应当保证电子印章申请办理或申请变更的印模采自合法有效的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签名样本由当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当前负责人亲手签署; 3、用户应当保证印模及签名样本采集的准确清晰,必须分别将单位公章印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印模及其签名样本均按以下格式采集3次,切勿压线,同时保持本页面整洁完好。 4、用户办理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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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印模1: |
单位公章印模2: |
单位公章印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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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印模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印模2: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印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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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名样本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名样本2: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名样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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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天威诚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使用协议
甲方: (公章)
乙方:浙江天威诚信软件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获得乙方提供的电子签名信任服务,成为乙方电子认证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天威诚信认证业务规则》的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证书”指:企业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证书申请流程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请求。
第三条 甲方符合证书签发条件的,乙方应当将证书正确地签发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证书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终止使用该证书。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甲方的信息。乙方有权合法地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资料保密。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生成证书密钥并制作证书。甲方对证书享有独立的使用权。甲方使用证书产生的权利,由甲方享有;甲方使用证书产生的
义务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向乙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证书私钥。因甲方原因致使证书私钥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证书私钥在证书有效期内损毁、丢失、泄露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吊销手续。吊销自手续办妥时起生效。吊销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知悉证书私钥已经丢失或者可能已经丢失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协助乙方完成吊销该证书的工作,并终止使用该证书。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吊销证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者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
2、甲方证书的信息有变更,未终止使用该证书并通知乙方的。
3、甲方知悉证书私钥已经丢失或者可能已经丢失时,未终止使用该证书并通知乙方的。
4、甲方超过证书的有效期限使用证书的。
5、甲方使用证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因设备故障、电力故障及通讯故障或者电脑病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乙方按照各应用的收费标准收取数字证书年服务费。一旦甲方成功购买数字证书,乙方将即时收取该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并不会因甲方中途主动取消服务或终止使用而退还费用。
甲方可选择现金、支票、汇款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将甲方证书签发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证书中的信息错误的。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证书私钥被破译的。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之日起两年内向乙方提出赔付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甲方放弃请求乙方赔付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赔付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应的调查工作:
1、能够证明甲方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
2、能够证明甲方遭受损失的材料。
3、能够证明乙方有过错的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乙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从严谨、安全的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除下列情形外,乙方不会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资料:
1、经过甲方同意提供的。
2、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的。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向政府、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乙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提供的。
4、其他乙方依法应当提供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方式修改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如拒绝修改,应在乙方公布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修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证书期限届满。
2、甲方证书被吊销。
3、甲方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乙方同意的。
4、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
5、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本协议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条 本协议所称“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证书依赖方支付的赔付金额、乙方履行赔付责任过程中产生的调查费、交通费等
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证书的有效期限。证书期限届满,甲方更新证书的,本协议有效期限顺延至证书更新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二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为壹年;甲方更新证书的,受理之日为证书更新之日。